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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AGE 99 工程總承包(EPC)總承包合同發包人: 承包人: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發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 工程總承包(EPC)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 工程總承包(EPC)工程地點: 工程承包范圍及方式: 的設計、采購、場地三通一平、建筑安裝施工(含基礎)、設備安裝、調試和保修服務等,即EPC/交鑰匙工程。(總承包范圍詳見附件2)二、主要技術來源外部輸入資料由發包人提供。 三、主要日期合同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期限
2、(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年 月 日 (其中:施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年 月 日 四、工程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 合格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暫定 萬元。詳見專用條款的補充條款。六、詞語定義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七、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條件滿足之后生效: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合同章后生效。八、其他1、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2、合同訂立地點:山東省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發包人:(合同專用章)承包人: (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3、權代表:(簽字)工商注冊住所:工商注冊住所: 組織機構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授權代表: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電子郵箱:電子郵箱: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第1條 一般規定1.1 定義與解釋 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工程總承包合同過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條款,由本文件第1條至第20條組成。 專用條款,指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際,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條款。 工程總承包,指承包人受發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等實行全
4、過程或設計與其他階段的工程承包。 發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稱為發包人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承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務的,并具有相應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監理人,指發包人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 工程總監,指由監理人授權、負責履行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任命的負責履行合同的代表。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
5、驗和(或)試運行考核并交付發包人進行生產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單項工程,指專用條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項獨立功能的工程單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組成部分。 臨時性工程,指為實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補任何質量缺陷,在現場所需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工程。 現場或場地,指合同約定的用于承包人現場辦公、居住、設備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機具、設施存放和工程實施的任何地點。 項目基礎資料,指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經有關部門對項目批準或核準的文件、報告(選廠報告、資源報告、勘察報告)、資料(氣象、水文、地質)、協議(燃料、水、電、氣、運輸)和有關數據等,設計所須的基礎資料。 現場障礙資料,指發包人為承
6、包人完成設計、進行現場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須受保護的古建筑、古樹木等坐標方位、數據和其他情況的資料。 設計階段,指規劃設計、總體設計、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等階段。 工程物資,設計文件規定的并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設備、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試驗所需的材料等。 施工,指承包人把設計文件轉化為工程的過程,包括土建、安裝和竣工試驗等作業。 竣工試驗,指工程的土建、安裝完工后,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被發包人接收前由承包人負責進行的試驗。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約定和設計要求完成土建、安裝,并通過竣工試驗。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后,為使發包人的操
7、作人員、使用人員進入崗位進行竣工后試驗、試運行準備,由承包人與發包人進行工程交接,并由發包人頒發接收證書的過程。 竣工后試驗,指工程被發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自行組織的試驗、或在發包人組織領導下并由承包人指導進行工程的功能試驗。 試運行考核,指根據合同約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試驗后,由發包人自行或在發包人的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指導下進行的包括合同目標考核驗收在內的全部試驗。 考核驗收證書,指試運行考核的全部試驗完成并被驗收后,由發包人簽發的驗收證書。 工程竣工驗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驗收證書、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并按合同約定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結算資料,由發包人組織的工程結算與
8、驗收。 項目進度計劃,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實施階段(包括: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工程接收、竣工后試驗至試運行考核各階段的)或合同約定的若干實施階段的時間計劃安排。 施工開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現場施工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竣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試驗)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包括按合同約定的任何延長日期。 變更,指發包人書面通知或書面批準的,對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合同價格,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服務等工作的價款。 合同價格調整,指依據合同約定需要增減的費用而對合同
9、價格進行的相應調整。 合同總價,指根據合同約定,經調整后的合同價格。 預付款,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由發包人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 工程進度款,指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支付內容、支付條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設計、采購和施工的進度款,及竣工后試驗的服務費等款項。 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指依據有關質量保修的法律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質量保修責任書。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數據電文包括: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須承擔的責任。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根
10、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補充約定的其他定義,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2 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的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8)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通知、會議紀要、備忘錄、補充文件、指令、傳真、電子郵件、變更和洽商等書面形式的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當合同文件的條款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據合同約定的解釋順序闡述清楚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
11、況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采納監理人的解釋。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不接受監理人的解釋的,根據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合同中的條款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作為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依據。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歷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間的起點均指相應事件發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時間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間屆滿為條件,則起算點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間的到期日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當日。“工作日”指除中國法定節假日之外的其他公歷日。1.3 語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漢語為
12、優先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主導語言。在少數民族地區,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編寫、解釋和說明本合同文件。1.4 適用法律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體適用法律的名稱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5 標準、規范 適用于本工程的國家標準規范、或(和)行業標準規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標準規范、或(和)企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或編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發包人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供的標準、規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沒有相應成文規定的標準、規范時,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
13、發包人認可后執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試驗的,或須對施工人員進行特殊培訓的,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遵守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進行設計、采購、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 發包人有權按照合同和適用法律規定的標準規范,對承包人的設計、實施提出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方面的建議、修改和變更。1.6 遵守法律 在履行合同期間,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發包人辦理并取得立項、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批文、土地使用許可、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其他許可、執照、證件、批件等,發包人負責協調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開工延
14、誤、暫停、費用增加、進度延誤時,發包人按承包人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間遵守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行業規定進行設計、采購、加工、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承包人須辦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辦理的各種許可、執照、批文和手續等,保證發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損失。并因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按發包人的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承包人按時向所雇傭人員發放工資,為其辦理人身保險,并繳納相關稅費。1.7 保密事項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
15、得對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須予以提供。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簽訂保密協議,作為合同附件。第2條 發包人2.1 發包人的義務和權利 負責辦理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取得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完成拆遷補償工作,使項目具備法律規定的開工條件。 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格調整、付款、竣工結算義務。 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及國家法律對安全、質量、標準、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等強制性規定,對承包人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施工作提出建議、修改和變更。 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對因承包人原因給發包人帶
16、來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提出賠償。 發包人認為必要時,有權發出書面形式的暫停通知。該類暫停給承包人造成的費用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2.2 發包人代表發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發包人委托的權利,履行發包人義務。發包人代表依據本合同并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其職責。發包人代表根據合同約定的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其本人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和職責在專用條款約定。發包人決定替換其代表時,將新任代表的姓名、職務、職權和任命時間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 監理人 發包人對工程實行監理的,監理
17、人的名稱、工程總監、監理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寫明。監理人按發包人委托監理的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實施監督。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工程總監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 工程總監的職權與發包人代表的職權相重疊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協調并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除專用條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工程總監無權改變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發包人更換工程總監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將替換者的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通知承包人。2.4 安全保證 發包人負責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的地下、地上已有設施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
18、木、文物及墳墓等的安全保護工作,維護現場周圍的正常秩序,并承擔相關費用。承包人接受發包人對前述某事項的委托時,另行簽訂委托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發包人負責工程現場臨近正在使用、生產或運行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等,要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內、禁止動火的明顯標志,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須遵守的安全規定和位置范圍。 本合同未作約定,而在工程主體結構或工程主要裝置完成后,發包人要求進行涉及建筑主體及承重結構變動、或涉及重大工藝變化的裝修工程時,雙方另行簽訂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設計方案,方案通過發包人書面同意后方能施工。發包人自行決定此類裝修或發包人與第三方簽訂委托合同
19、,由發包人或發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設計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損失、損害由發包人負責。 發包人對其代表、雇員、監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因上述人員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發生的人身傷害、安全事故,由發包人負責。 發包人、發包人代表、雇員、監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員,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相關約定。2.5 保安責任 發包人負責與工程當地有關治安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調,并承擔相關費用。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實行歸口領導。 發包人與承包人商定工程實施階段及區域的保安責任劃分,并編制各自的相關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作為合同附件
20、。 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占用的區域、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由發包人承擔相關保安工作,及因此產生的費用、損害和責任。第3條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義務和權利 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工程的功能、規模、考核目標和竣工日期,來完成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是承包人的義務。 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自費修復設計、文件、設備、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存在的缺陷。 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和發包人的要求,提交相關報表。報表的類別、內容、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發包人通知暫停的,承包人有權根據款的約定提出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長。 對因發包人原因給承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損害或
21、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賠償或(和)延長竣工日期。3.1.6 承包人應提供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設備和承包人文件,以及此項工程設計、施工、竣工和修補缺陷所需的所有臨時性或永久性的承包人人員、貨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務。3.1.7 當發包人提出要求時,承包人應提交其建議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細節。事先未通知發包人并獲得發包人書面批準,對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變。3.1.8 承包人應為自己可能所需要的專用和(或)臨時道路通行權(包括進入現場道路的通行權),承擔全部費用和開支。承包人還應自行承擔風險和費用,取得為工程目的可能需要的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施。3.1.9 承包人應避免對以
22、下事項產生不必要或不當的干擾:(a)公眾的方便,或(b)所有道路和人行道的進入、使用和占用,不論它們是公共的,或是發包人或其他人占有的。承包人應補償并使發包人免受因任何此類不必要或不當的干擾造成的任何損害賠償費、損失和開支(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和開支)的損害。3.1.10 除合同中另有說明外,承包人應安排從當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的員工,并負責他們的報酬、住宿、膳食和交通。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承包人不應從發包人中招收或試圖招收員工。3.1.11 承包人所付工資標準及遵守的勞動條件,應不低于工程所在地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所規定的標準和條件。如果沒有適用的現成標準或條件,承包人所付的工資
23、標準及遵守的勞動條件應不低于當地與承包人類似的商業或行業發包人所付的一般工資標準和遵守的勞動條件。承包人應及時、足額地向其雇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及其分包商(若有)的合同工和農民工)支付工資。如有任何拖欠或發包人收到任何為本合同約定的工程服務的員工關于拖欠工資的投訴或要求支付工資(不論發包人依據本合同的工程款是否已經全部支付),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在5日內提供證據證明其及其分包人(若有)已經按時足額支付了該員工工資。若發包人代為支付工資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按照發包人直接支付該等承包人雇員的金額的120對發包人進行補償。發包人有權從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扣除該等由發包人墊付的工資和相應的補
24、償金額或要求承包人在一周內支付給發包人。承包人有義務促使其所有分包人遵守本條款的規定。3.1.12 對現場進行必要的改造,包括清理、根除、開鑿、挖掘、充填、夯實現場,清運或轉移相關的材料(任何現有的危險物品的清除或古跡的發掘除外)3.1.13 提供施工、調試和測試期間所需的所有通訊(電話、傳真等),并提供足夠的工程項目管理通訊工具和與發包人聯系的可靠的瞬時通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現場與發包人工程辦公室之間可傳達CAD圖紙的電子郵箱)3.1.14 承包人應負擔與本工程有關的任何稅、費或其他種類的政府費用。如果承包人沒有及時支付其應承擔的任何稅費,且由于承包人未能支付該等稅費而給發包人帶來的任何
25、經濟損失,則發包人在與承包人協商后可以暫行代為支付這些稅費,并有權(i)立即向承包人索回所付的稅費金額和發包人發生的與此有關的所有合理費用,或(ii)直接在發包人應支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抵消所付的稅費金額和發包人發生的與此有關的所有合理費用。3.1.15 承包人在實施工程中,不應無故或無理干擾進入和使用公共或私人道路、便道、或是屬于發包人的,或屬于任何其他人的財產領地。承包人應與政府部門聯系并落實有關車輛出入現場的規定及要求,并嚴格遵守這些規定。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承包人或分包人的任何車輛損壞公路橋梁和任何通行道路,并嚴格限制運送設備出入現場的車輛載重,以免給公路橋梁或任何通行道路造成
26、損壞。承包人應負責選擇運送重型或大型設備物品到現場的通行道路。6 承包人保證,其所采購的所有設備的包裝應符合海運、陸運以及多次轉運的正常商業標準要求,以免在裝卸和運輸到現場途中造成損壞。3.1.17 施工期間,遇到苗木遷移、市政道路開挖等需行政審批的事項,按相關規定辦理。在施工過程中,自行協調與居民關系,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內。如果與居民產生糾紛,產生后果由承包人全部負責。3.1.18 承包人在施工中應主動配合發包人搞好政府社會關系的協調,辦理有關手續;9 協助發包人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協調項目相關地方關系等。3.2 項目經理 項目經理經授權并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本合同。項目經理的姓名、職責和權限
27、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需離開項目現場須事先取得發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按照本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并按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項目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須在事后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送交書面報告。 承包人需更換項目經理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繼任的項目經理須繼續履行第款約定的職責和權限。
28、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按款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發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換通知后的15日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此后,發包人仍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時,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后的30日內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姓名、簡歷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新任的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款約定的權限。3.2.5 承包人應在其任命項目經理之前,向發包人提交選定項目經理的簡歷以便發包人審查并提出接受與否的意見。3.3 工程質量保證 質量保證體系。承包人質量保證體系認證證書,在合同實施過程中保持持續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項下的質量保證體系。 實施
29、過程的質量保證。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規范,確保設計、采購、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考核驗收的質量。并遵照國家有關質量保修責任的規定,對工程進行保修。3.3.3 承包人確保工程任何部分分包合同的承包人遵循該質量保證體系。3.3.4 允許發包人代表(或由發包人指定或批準的任何人)檢查并審計承包人是否符合該質量保證體系。如果承包人未遵循該質量保證體系,發包人代表可以通知承包人,提出未遵循的詳情并指導承包人在通知所指定的期限內遵循質量保證體系。3.3.5 承包人應在每一設計和實施階段開始前,向發包人提交所有程序和合規性文件的細節,供其參考。當任何技術性文件發給發包人時,文件本身應明
30、顯具有承包人本人事先批準的證據。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職責、義務或責任。3.3.6 承包人應建立、實施和維持一個符合ISO9000和ISO9001及其附錄和規定(或發包人批準的相應體系)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計劃,并在施工開工日期至少30天之前向發包人遞交此計劃。若發包人屆時不批準該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計劃,承包人必須在發包人屆時要求的期限內重新提交至發包人批準,直至發包人批準承包人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計劃。無發包人事先批準,承包人不得修改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計劃。3.3.7 承包人也應編制并執行實施質量保證和質量監控計劃的具體程序,確定所要遵照執行的工作過程(包括工程設計、
31、采購、制造、施工、考核與維護工作),并在發包人要求時將具體程序提交給發包人審閱。3.3.8 發包人可以監督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計劃,且承包人應當隨時允許發包人或其授權代表檢查并審計承包人是否符合該等計劃。如果發包人在監督檢查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程序時發現有不符要求之處,發包人可以將所發現不符之處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立即采取行動來做必要改正。若承包人不遵守發包人通知要求改正之處,發包人可以聘用他人執行前述通知中的指示,且承包人應支付發包人因聘用他人而產生的所有費用。3.4 安全保證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并遵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規定,進行設計
32、、采購、施工、竣工試驗,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現場安全施工和環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3.4.3 承包人應指派一名事故預防員,在現場負責維持安全和安全事故預防工作。該人員應能勝任此項工作,并有權發布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的保護措施。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提供該人員履行其職責和權力所需的任何事項。3.4.4 任何事故發生后,承包人應實際盡快且不遲于事故發生后12個小時內將事故詳情通報發包人代表。承包人應按發包人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保持記錄,并準備有關人員健康、安全和福利、以及財產損害等情況的報告。3.5 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保證3.5.1 工程設計。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并
33、遵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環境保護條例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的環境保護設計及職業健康保護設計,保證工程符合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的法律規定。3.5.2 現場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3.6 進度保證承包人按4.1款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合理有序地組織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需要的各類資源,采用有效的實施方法和組織方法,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實現。3.7 現場保安承包人承擔其進入現場、施工開工至發包人接收單項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現場保安責任(含承包人的預制加工場地、辦公及生活營區)。并負責編制相關的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提交給發包人
34、。3.8 分包3.8.1 分包約定。承包人只能對專用條款約定列出的分包事項(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等)及其分包人的長名單中,進行分包招標。本合同專用條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項和分包人的長名單,承包人可在工程實施階段分期提交,發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項和分包人長名單后的15日內,予以批準或提出意見。發包人未能在15日批準亦未提出意見的,承包人有權在提交該工作事項和分包名單后的第16日開始,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3.8.2 分包人資質。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企業資質等級的分包人,方能選擇為分包人。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將承包的全部工程對外分包,也不得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3.8.4 分包人
35、不得將其分包的設計、施工和貨物采購對外轉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購分包中的整裝單元設備,電氣儀表的成套設備除外)。3.8.5 對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分包人進度款。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項。3.8.6 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因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過錯導致工程質量出現缺陷,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或導致竣工日期延誤的,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3.8.7 承包人保證沒有與任何分包人達成將直接或間接干預、限制或阻礙發包人行使其在本合同下任何權利或獲得補償的任何協議、安排或者諒解。3.8.9
36、承包商保證:(i)分包合同應是書面的,并明確規定每一個分包合同項下的權利,包括承包人的所有保證和義務;(ii)該分包合同應明確規定:“在本合同或項目合同終止時,承包人在該等分包合同項下的權利隨時可向發包人(或其合法繼承人)和指定的人轉讓而無需分包人的同意”;以及(iii)該分包合同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均應符合本合同項下的有關約定(在適用的范圍內)以及項目合同對工程的各項要求。3.8.10 承包人同意,在發包人要求時,承包人應在與任何分包人(包括主分包人)簽署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以發包人屆時要求為準)將已經定稿的合同文本交予發包人或發包人代表。若發包人或發包人代表發現該等分包合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政
37、府部門強制性要求或項目合同約定外,經發包人或發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應當與分包人協商修訂或重新訂立該等分包合同以令發包人感到滿意。3.8.11 承包人將標的金額(無論是單獨或是累計)不少于本合同項下的合同價格20的工程部分交由分包人完成時,該等分包人應被視為主分包人。承包人選任及聘用主分包人時,應當采用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投標程序予以篩選,且承包人應當確保參與該等招投標程序的候選人不應少于3家。承包人進一步明確同意,其將在發包人和/或發包人聘請的技術顧問要求時,就其計劃交予主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部分、所有參與招投標程序的候選人的技術特長、提議的商業條款的合理性以及競爭優勢進行令發包人滿意的詳盡而準確
38、的分析,并將該等分析結果以書面方式呈交發包人和/或發包人屆時聘請的技術顧問,且在分析書面報告中附上候選人提交的一攬子投標文件以及推薦其認為合格的候選人。承包人應當確保發包人或其聘請的技術顧問有充分的時間以及足夠的信息對于參與主分包人招投標程序的候選人的優劣進行對比以及分析,并明確同意任何及所有有資格參與該等主分包人招投標程序的候選人名單須經過發包人事先書面同意。一旦主分包人的招投標候選人名單業經發包人同意并確認,最終中標人的選擇將由承包人依其最佳商業判斷決定。3.8.12關于分包人的一般條款(1)在不違反條之規定的前提下,若承包人擬將工程中的某些部分(且該等部分沒有達到條中規定的金額要求)交予
39、一般分包人(“一般分包人”,與主分包人合稱為“分包人”)進行,則應當本著審慎、專業以及為業主最大利益的原則選任該等一般分包人,并確保在選定任何一般分包人后合理期限內盡快(最遲不應超過7天)將一般分包人的名稱、資質、技術特長及其相關證照交予業主備案,并應在業主要求時提供任何關于該等一般分包人進一步的細節信息給發包人或發包人代表。(2)承包人應促使所有分包人按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實施其分包的工程部分。發包人與分包人在遵照本合同所要實施的工程方面沒有契約關系。分包人不是,也不能視為本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承包人同意對分包人或由分包人直接或間接雇用的人員的行為和過失向發包人負全部責任,就如同這些行為和過失為
40、承包人自己或其直接或間接雇用的人員的行為與過失一樣。(3)任何分包人可能就其實施本合同項下的工程部分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發包人可能享有的任何主張、索賠或留置權利均應由承包人承擔全部責任,且承包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的合同價格已經包含了對本段前述事項的充分對價。任何分包合同的簽定都不能免除承包人按本合同實施工程的任何義務與責任。第4條 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4.1 項目進度計劃4.1.1 項目進度計劃。承包人編制的項目進度計劃,其中施工期限須符合合同協議書的約定。經發包人批準后實施。發包人的批準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承包人提交項目進度計劃的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4.1.2 自費趕上項目進度計
41、劃。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項目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有義務、發包人也有權利要求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趕上項目進度計劃。4.1.3 項目進度計劃的調整。出現下列情況,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并對項目進度計劃進行調整:(1)發包人根據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或未能按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和款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導致款約定的設計開工日期延誤,或款約定的采購開始日期延誤,或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2)根據款第2項的約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某個設計階段審核會議時間的延誤。(3)根據款第3項的約定,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的時間延長的。(4)根據合同約定的
42、其他延長竣工日期的情況。4.1.4 發包人的趕工要求。合同實施過程中發包人書面提出加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的趕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時,承包人提交趕工方案。因趕工引起的費用增加,按款的變更約定執行。4.1.5 承包人必須對計劃中規定的所有工作的進度進行監控,并應發包人代表的要求按月或在更短的周期內向發包人代表提供一份進度報告。進度報告必須包括下列內容:(a)與計劃完工比例相比,每一項施工的實際完工比例;(b)如果有某項施工滯后于原計劃,應說明可能產生的后果和相應的糾正措施;(c)對工程現狀做一個總報告; (d)說明所有影響工程進度的關鍵因素。4.1.6 在任何時候,如果承包人的實際進度滯
43、后于原計劃,并可能無法如期完成工程移交,承包人必須立即通知發包人代表,并且立即修訂施工計劃,表明對關鍵步驟所做的所有改動,并將修訂后的計劃遞交給發包人代表進行審批。在任何其它情況下,承包人須修改原計劃,使之更為合理,并且必須及時把所做的所有修改遞交給發包人代表。4.2 設計進度計劃4.2.1 設計進度計劃。承包人根據批準的項目進度計劃和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發包人組織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編制設計進度計劃。設計進度計劃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的認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4.2.2 設計開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按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及款的預付款后的第1天,作為
44、設計開工日期。4.2.3 設計開工日期延誤。因發包人未能按款的約定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等相關資料,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設計開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按款的約定,自費趕上。4.2.4 設計階段審查日期的延誤(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其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提交相關階段的設計文件、或提交的相關設計文件不符合相關審核階段的設計深度時,造成設計審查會議延誤的,依據款的約定,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并趕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誤,并給發包人造成審核會議準備的經濟損失,由承包人承擔。(2)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遵守款約定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
45、間安排,造成某個設計階段審查會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承包人帶來的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3) 政府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時間延長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各方帶來的費用增加,由各自承擔。4.3 采購進度計劃4.3.1 采購進度計劃。承包人的采購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并與設計、施工、和(或)竣工試驗及竣工后試驗的進度計劃相銜接。4.3.2 采購開始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4.3.3 采購進度延誤。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采購延誤,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因發包人原因導致采購延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造成關鍵路徑延
46、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4.4 施工進度計劃4.4.1 施工進度計劃。承包人在現場施工開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進度計劃在內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并與設計、采購、竣工試驗進度計劃相銜接。發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關鍵單項工程或(和)關鍵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4.4.2 施工開工日期延誤。根據下列約定,確定竣工日期的延長:(1)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的,需說明正當理由,自費采取措施及早開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長。(3)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7、4.4.3 竣工日期1、承包范圍包括竣工試驗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1)根據9.1款工程接收的專用條款中所約定的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2)單項工程中最后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為該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2、承包范圍不包括竣工試驗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1)根據9.1款工程接收的專用條款中所約定的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
48、期;(2)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定的單項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業,并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3)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定的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全部施工作業,且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3、承包人為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預留的施工部位、或發包人要求的施工預留部位、不影響發包人實質操作使用的零星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不影響竣工日期的確定。4.5 誤期賠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承擔誤期賠償。每日延誤的賠償金額,及按日累計的最高賠償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有權從工程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或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
49、中扣除賠償金額。4.6 暫停4.6.1 發包人的暫停。發包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暫停工程實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暫停日期及預計暫停的期限。承包人因執行此項暫停而遭受的費用增加,或因復工而增加的合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暫停。根據17.1款不可抗力發生的義務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條款約定,安排各方的工作。4.6.3 暫停時承包人的工作。當款發包人的暫停和款因不可抗力的暫停發生時,承包人立即停止現場的實施工作。并在暫停期間,根據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照料、保護、監管的人員、工程、物資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盡
50、到照料、保護和監管責任,造成損壞、變質等,使發包人的費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誤,由承包人負責。4.6.4 承包人的復工要求。根據款發包人通知的暫停,承包人有權在暫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復工。不能復工時,承包人有權根據款調減部分工程的約定,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發包人的暫停超過45天且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或發包人的暫停超過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暫停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約定,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 發包人的復工。發包人發出復工通知后,發包人有權組織承包人對受暫停影響的工程、設備、材料、部件進行檢查,承包人將檢查結果及需要恢復、修復
51、的內容和估算通知發包人,經發包人確認后,所發生的恢復、修復價款由發包人承擔。因恢復、修復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暫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暫停,所發生的損失、損害及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4.6.7 工程暫停時的付款。發生發包人的暫停時,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約定付款外,發包人須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經濟損失,并按下述約定進行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的付款:(1)承包人負責采購并構成工程實體的,但尚未能按采購進度款付款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將該款項單獨列入14.6款按月工程進度申請
52、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報表中,發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時間安排支付;(2)承包人負責采購并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尚未驗收付款的部分,雙方需進行驗收交接。對其中有缺陷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費修復。修復合格并經發包人驗收后,根據款工程進度款的約定,支付其中的采購進度款。(3)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永久性工程訂購的、尚未運抵現場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相應款項。(4)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已訂貨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進行退貨時,其供應商、制造廠要求的補償、賠償等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第5條 技術與設計5.1 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藝術造型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
53、或建筑藝術造型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含建筑設計)時,承包人對所提供的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他資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及其結構設計負責。承包人對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負責。該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作為款試運行考核的評價依據。根據工程特點,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5.1.2 發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
54、、工藝包)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含建筑設計)時,發包人對所提供的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資料、發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藝術造型的要求負責。發包人有義務指導、審查由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進行的生產工藝設計或(和)建筑設計文件,并予以確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的各項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說明中各自承擔的責任,作為款試運行考核和考核責任的評價依據。5.2 設計5.2.1 發包人的義務(1) 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行政法規或行業規定,向承包人提供設計需要的項目基礎資料,對其真實、準確、齊全和及
55、時負責。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有不真實、不準確或不齊全時,有義務按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進一步補充資料。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有專利商提供的技術或工藝包,或是獨立建筑師提供的建筑藝術造型等,發包人有義務組織專利商或獨立建筑師與承包人進行數據、條件和資料的交換、協調和交接。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供項目基礎資料及其補充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或發包人的計劃變更,造成承包人的設計停工、返工或修改的,發包人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2) 提供現場障礙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
56、定和適用法律規定,在設計開始前,提供與設計、施工有關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現場障礙資料,并對其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因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造成的設計停工、返工和修改的,發包人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提供項目障礙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3) 承包人無法核實發包人所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的數據、條件和資料的,發包人有義務給予進一步確認。5.2.2 承包人的義務(1)承包人與發包人(及其專利商)以書面形式交接發包人按款第1項提供的設計項目基礎資料、第2項提供的與設計有關的現場障
57、礙資料。對這些資料中的短缺、遺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后15日內有義務向發包人提出進一步的補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提出補充要求而發生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2)承包人有義務按照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設計深度開展設計。并對其設計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環境保護、職業健康的標準,設備材料的質量、工程質量和完成時間負責。因承包人設計的原因,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5.2.3 遵守標準、規范(1)1.5款約定的標準、規范,適用于發包人按單項工程接收或(和)整
58、個工程接收。(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國家頒布了新的標準或規范時,承包人有義務向發包人提交有關新標準、新規范的建議書。對其中的強制性標準、規范,皆須遵守,并作為變更處理;對于非強制性及推薦性的標準、規范,發包人可決定采用或不采用,決定采用時,作為變更處理。(3)依據適用法規和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所完成的設計圖紙、設計文件中的技術數據和技術條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采購質量、施工質量及竣工試驗質量的依據。5.2.4 操作維修手冊。由承包人指導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試驗,并編制操作維修手冊的,發包人按款第1項第二段的約定,責令其專利商或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冊,并對其
59、資料的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發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冊,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維修手冊的份數、提交期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5.2.5 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提交的份數和時間。5.2.6 設計缺陷的自費修復,自費趕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文件中的遺漏、錯誤、缺陷和不足,自費修復。使設計進度延誤時,自費采取措施趕上。5.2.7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有關工程勘察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以及本合同的約定,編制勘察綱要或工程勘察組織設計文件,進行工程勘察、評價工程現場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沿途工程條件,并對勘察的工程質量負責。5.2
60、.8 承包人應被視為已仔細審查了發包人的要求(包括設計標準和計算,如果有)。承包人應負責工程的勘察和設計,并在除下列發包人應負責的部分外,對發包人要求(包括設計標準和計算)的正確性負責。除下述情況外,發包人不應對原包括在合同內的發包人要求中的任何錯誤、不準確、或遺漏負責,并不應被認為,對任何數據或資料給出了任何準確性或完整性的表示。承包人從發包人或其他方面收到任何數據或資料,不應解除承包人對勘察、設計和工程施工承擔的職責。但是,發包人應對發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部分,以及由(或代表)發包人提供的下列數據和資料的正確性負責:(a)在合同中規定的由發包人負責的、或不可變的部分、數據和資料,(b)對工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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