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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高層建筑防火規范之消防給水系統 1、一般規定 高層建筑必須設置室內、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 1.1.2消防用水可由給水管網、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應確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時的消防用水量,并應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 1.1.3室內消防給水應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當室內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其水壓應滿足室內最不利點滅火設施的要求。室外低壓給水管道的水壓,當生活、生產和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時,不應小于0.10(從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產用水量應按最大小時流量計算,消防用水量應按最大秒流量計算。 1.2消防用水量 1.2.1高層建筑的消防用水總量應按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計算。 高層

2、建筑內設有消火栓、自動噴水、水幕、泡沫等滅火系統時,其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開啟的滅火系統用水量之和計算。 1.2.2高層建筑室內、外消火栓給水系統的用水量,不應小于表1.2.2的規定。 高層建筑類別建筑高度( m )消火栓用水量(L/s)每根豎管最小流量(L/s)每支槍最小流量(L/s)室外室內普通住宅501510105501510551、高級住宅2、醫院3、二類建筑的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財貿金融樓、電隹樓、商柱樓、圖書館、書庫4、省級以下的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電力調度樓5、建筑高度不超過50m的教學樓和普通的旅館、辦公、科研樓、檔案樓等502020105502030

3、1551、高級旅館2、建筑高度超過50m或每層建筑面積超過1000m2的商住樓3、建筑高度超過50m或每層建筑面積超過1500m2的商住樓4、網局級和省級(含計劃單列市)廣播電視樓5、網局級和省級(含計劃單列市)電力調度樓6、省級(含計劃單列市)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7、藏書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書庫8、重要的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9、建筑高度超過50m的教學樓群普通的旅館、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等503030155503040155注:建筑高度不超過50米,室內消火栓用水量超過20L/S,且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物,其室內.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減少5L/S。 1.2.3高層建筑室內自動

4、噴水滅火系統的用水量,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1.2.4高級旅館、重要的辦公樓、一類建筑的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等和建筑高度超過100的其它高層建筑,應設消防卷盤,其用水量可不計入消防用水總量。 1.3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1.3.1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應布置成環狀,其進水管不宜少于兩條,并宜從兩條市政給水管道引入,當其中一條進水管發生故障時,其余進水管應仍能保證全部用水量。 1.3.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高層建筑應設消防水池: 1.3.2.1市政給水管道和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量。 1.3.2.2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一條進水管(二類

5、居住建筑除外)。 1.3.3當室外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當室外給水管網不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一類建筑的財貿金融樓、圖書館、書庫,重要的檔案樓、科研樓和高級旅館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3.00h計算,其它高層建筑可按2.00h計算。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按火災延續時間1.00h計算。 消防水池的總容量超過500m3時,應分成兩個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1.3.4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

6、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應保證消防車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過6.00。取水口或取水井與被保護高層建筑的外墻距離不宜小于5.00,并不宜大于100。 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措施。 1.3.5高層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層建筑計算。 1.3.6室外消火栓的數量應按本規范第1.2.2條規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經計算確定,每個消火栓的用水量應為10-15/。 室外消火栓應沿高層建筑均勻布置,消火栓距高層建筑外墻的距離不宜小于5.00,并不宜大于40;距路邊的距離不宜大于2.00。在

7、該范圍內的市政消火栓可計入室外消火栓的數量。 1.3.1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當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時,應有明顯標志。 1.4室內消防給水管道、室內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1.4.1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應與生活、生產給水系統分開獨立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布置成環狀。室內消防給水環狀管網的進水管和區域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引入管不應少于兩根,當其中一根發生故障時,其余的進水管或引入管應能保證消防用水量和水壓的要求。 1.4.2消防豎管的布置,應保證同層相鄰兩個消火栓的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達到被保護范圍內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豎管的直徑應按通過的流量經計算確定,但不應小于100。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

8、戶、建筑面積不超過650m2的塔式住宅,當設兩根消防豎管有困難時,可設一根豎管,但必須采用雙閥雙出口型消火栓。 1.4.3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分開設置,有困難時,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報警閥前(沿水流方向)必須分開設置。 1.4.4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采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閥門的布置,應保證檢修管道時關閉停用的豎管不超過一根。當豎管超過4根時,可關閉不相鄰的兩根。裙房內消防給水管道的閥門布置可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閥門應有明顯的啟閉標志。 1.4.5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水泵接合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4.5.1水

9、泵接合器的數量應按室內消防用水量經計算確定。每個水泵接合器的流量應按1015/計算。 1.4.5.2消防給水為豎向分區供水時,在消防車供水壓力范圍內的分區,應分別設置水泵接合器。 1.4.5.3水泵接合器應設在室外便于消防車使用的地點,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離宜為1540。 1.4.5.4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當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時,應有明顯標志. 1.4.6除無可燃物的設備層外,高層建筑和裙房的各層均應設室內消火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4.6.1消火栓應設在走道、樓梯附近等明顯易于取用的地點,消火栓的間距應保證同層任何部位有兩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同時到達。 1.4.6.2消火栓

10、的水槍充實水柱應通過水力計算確定,且建筑高度不超過100的高層建筑不應小于10;建筑高度超過100的高層建筑不應小于13。 1.4.6.3消火栓的間距應由計算確定,且高層建筑不應大于30,裙房不應大于50。 1.4.6.4消火栓栓口離地面高度宜為1.10,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設置消火栓的墻面相垂直。 1.4.6.5消火栓栓口的靜水壓力不應大于0.80,當大于0.80時,應采取分區給水系統。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壓力大于0.50時,消火栓處應設減壓裝置。 1.4.6.6消火栓應采用同一型號規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徑應為65,水帶長度不應超過25,水槍噴嘴口徑不應小于19。 1.4.6.1臨時高壓給水系統

11、的每個消火栓處應設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并應設有保護按鈕的設施。 1.4.6.8消防電梯間前室應設消火栓。 1.4.6.9高層建筑的屋頂應設一個裝有壓力顯示裝置的檢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區可設在頂層出口處或水箱間內。 1.4.1采用高壓給水系統時,可不設高位消防水箱。當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應設高位消防水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4.1.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儲水量,一類公共建筑不應小于18m3;二類公共建筑和一類居住建筑不應小于12m3;二類居住建筑不應小于6.00m3。 1.4.1.2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高度應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當建筑高度不超過100時,高層建筑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

12、壓力不應低于0.01;當建筑高度超過100時,高層建筑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15。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上述靜壓要求時,應設增壓設施。 1.4.1.3并聯給水方式的分區消防水箱容量應與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1.4.1.4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1.4.1.5除串聯消防給水系統外,發生火災時由消防水泵供給的消防用水不應進入高位消防水箱。 1.4.8設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給水系統,其增壓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4.8.1增壓水泵的出水量,對消火栓給水系統不應大于5/;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應大于1/。 1.4.8.2氣壓水罐的調節水容量宜為4

13、50。 1.4.9消防卷盤的間距應保證有一股水流能到達室內地面任何部位,消防卷盤的安裝高度應便于取用。注:消防卷盤的栓口直徑宜為25;配備的膠帶內徑不小于19;消防卷盤噴嘴口徑不小于6.00。 1.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1.5.1獨立設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在高層建筑內設置消防水泵房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設甲級防火門。 1.5.2當消防水泵房設在首層時,其出口宜直通室外。當設在地下室或其它樓層時,其出口應直通安全出口。 1.5.3消防給水系統應設置備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應小于其中最大一臺消防工作泵。 1.5.4一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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