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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FIDIC合同條件概述 一、1999年版 FIDIC合同條件(1)四種新版的合同條件及其適用范圍施工合同條件施工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簡稱“新紅皮書”。新紅皮書與原紅皮書相對應,但其名稱改變后合同的適用范圍更大。該合同主要用于由雇主設計的房屋建筑工程(Building Works)和土木工程(Engineering Works),主要用于單價合同。在這種合同形式下,通常由工程師負責監理,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提供的設計施工,但也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設計的土木、機械、電氣和構筑物的某些部分。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和非洲開發銀行規定,所有

2、利用其貸款的工程項目都必須采用該合同條件。工程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工程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Plant andDesign Build,簡稱“新黃皮書”)。新黃皮書與原黃皮書相對應,其名稱的改變便于與新紅皮書相區別。該文件推薦用于電氣和(或)機械設備供貨和建筑或工程的設計與施工,通常采用總價合同。由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設計和提供生產設備和(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機械、電氣和建筑物的任何組合,進行工程總承包。但也可以對部分工程采用單價合同。 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Condit

3、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簡稱“銀皮書”。該合同條件是為了適應國際工程項目管理方法的新發展而出版的,可適用于以交鑰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動力設備、工廠或類似設施、基礎設施項目或其他類型開發項目,采用總價合同。是包含了項目策劃、可行性研究、具體設計、采購、建造、安裝、試運行等在內的全過程承包方式。承包商“交鑰匙”時,提供的是一套配套完整的可以運行的設施。這種方式的特點:項目的最終價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確定性;由承包商承擔項目的設計和實施的全部職責,雇主卷入很少。交鑰匙工程的通常情況是,由承包商進行全部設計、采購和施工(EPC),提供一

4、個配備完善的設施,雇主“轉動鑰匙”即可運行。簡明合同格式簡明合同格式(ShortFormofContract,簡稱“綠皮書”)。該文件適用于投資金額較小的建筑或工程項目。根據工程的類型和具體情況,這種合同格式也可用于投資金額較大的工程,特別是較簡單的、或重復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在此合同格式下,一般都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師提供的設計實施工程,但對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設計的土木、機械、電氣和(或)構筑物的工程,此合同也同樣適用。可以說,這些FIDIC合同條件是把工程技術、法律、經濟和管理科學等有機結合起來的一套規范性文件,業內人士根據這些書封皮的顏色持點,常將整個合同條件稱為“彩虹系列”

5、。(2)1999年新版FIDIC合同條件的特點新版的FIDIC合同條件,同過去版本比較具有以下特點:在編排格式上統一化條款適用的項目種類更加廣泛條款的內容作了較大的改進和補充在編寫思想上也有了新的變化條款的規定更為嚴格明確表述語言上更簡明,易懂、易讀二、FIDIC系列合同條件的特點1. 國際性、廣泛的適用性、權威性2. 公正合理 3. 程序嚴謹,易于操作4. 強化了工程師的作用三、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的部分重要詞語含義1.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 合同文件(Contract Documents)是指簽署合同后,當事人雙方必須遵照執行的全部文件。FIDIC施工合同條件在通用條件的1.5條款規定,構

6、成對雇主和承包商有約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合同協議書(the Contract Agreement)(如果有) 業主發出中標函的28天內,接到承包商提交的有效履約保證后,雙方簽署的法律性標準化格式文件。(2)中標函(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業主簽署的對投標書的正式接受函。(3)投標函(the Letter of Tender ) 承包商填寫并簽字的法律性投標函和投標函附錄,包括報價和對招標文件及合同條款的確認文件。(4)合同專用條件,(5)合同通用條件,(6)規范(the Specification ) 除了工程各主要部位施工應達到的技術標準和規

7、范以外還可包括對承包商文件的要求,應由業主獲得的許可,對基礎、結構、工程設備、通行手段的階段性占有,承包商的設計,放線的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合同涉及的第三方,環境限制,電、水、氣和其他現場供應的設施,業主的設備和免費提供的材料,指定分包商,合同內規定承包商應為業主提供的人員和設施,承包商負責采購材料和設備需提供的樣本,制造和施工過程中的檢驗,竣工檢驗及暫列金額。(7)圖紙(the Drawings),(8)資料表(the Schedules )以及其他構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資料表由承包商填寫并隨投標函一起提交的文件,包括工程量表、數量、列表及費率單價表等;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他文件在合同協議

8、書或中標函中列明范圍的文件(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構成對雙方有約束力的文件)。需要說明的是,組成合同的各個文件之間是可以相互解釋的,在解釋合同時,即按照上面的順序確定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當它們之間出現矛盾和不一致時,由工程師對此作出解釋或校正。【案例】某工程業主與承包商簽訂施工合同,其中關于墻體涂料的單價,承包商報價時填寫的“按照使用涂料時市場價”,簽訂合同時協議書中約定“按照使用涂料時政府指導價”。涂料施工完畢后,承包商按照市場價計量工程款,業主不同意,并要求按照政府指導價進行工程量計量。那么工程師究竟應該按照什么價格計量呢?2.合同雙方和人員合同各方與當事人主要包括以下人員。(1)雇主 合同指

9、定的當事人及取得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除非承包商同意,否則不指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2)承包商 其投標書已為雇主所接受的當事人及取得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除非雇主同意,否則不指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3)工程師 在合同中保持這一稱呼,在我國被稱為監理工程師的人員。(4)分包商(Subcontractor) 由合同中指定其分包工程某一部分內容,或經工程師或經雇主同意將工程某一部分分包給他的任何當事人及合法繼承人。但是,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5)指定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的概念通用條件規定,雇主有權將部分工程項目的施工任務或涉及提供材料、設備、服務等工作內容發包給指定分包商實施。所謂“指定

10、分包商”是由雇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并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是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關系和管理關系方面與一般分包商處于同等地位,對其施工過程中的監督、協調工作納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 指定分包工作內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應工程所需的貨物、材料、設備;設計;提供技術服務等。指定分包商的特點雖然指定分包商與一般分包商(Domestic Subcontractors)處于相同的合同地位,但二者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差異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a. 選擇分包單位的權利不同。承擔指定分包工作任務的單位由雇主或工程師選定,而一般分包商則由承包商選擇。b

11、.分包合同的工作內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屬于承包商無力完成,不在合同約定應由承包商必需完成范圍之內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標報價時沒有攤入間接費、管理費、利潤、稅金的工作,因此不損害承包商的合法權益。而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則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圍的一部分。c.工程款的支付開支項目不同。為了不損害承包商的利益,給指定分包商的付款應從暫定金額內開支。而對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則從工程量清單中相應工作內容項內支付。d. 雇主對分包商利益的保護不同。合同條件內列有保護指定分包商的條款。通用條件規定,承包商在每個月末報送工程進度款支付報表時,工程師有權要求他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給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證明。如果承包商沒有合

12、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個月應得工程款,雇主有權按工程師出具的證明從本月應得款內扣除這筆金額直接付給指定分包商。對于一般分包商則無此類規定,雇主和工程師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監督。e.承包商對分包商違約行為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發布了錯誤的指示要承擔責任外,指定分包商任何違約行為給業主或第三者造成損害而導致索賠或訴訟不承擔責任。如果一般分包商有違約行為,雇主將其視為承包商的違約行為,按照主合同的規定追究承包商的責任。指定分包商的選擇特殊專項工作的實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擁有某方面的專業技術或專門的施工設備、獨特的施工方法。某項工作將由指定分包商負責實施是招標文件規定,并已

13、由承包商在投標時認可,因此他不能反對該項工作由指定分包商完成,并負責協調管理工作。 業主必需保護承包商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選擇指定分包商的基本原則,因此當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時,有權拒絕某一單位作為指定分包商。 如果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拒絕與業主選擇的單位簽訂指定分包合同時,可由工程師采取以下的任何一種措施:a.選擇另一個單位作為指定分包商;b.協助修改分包合同條款,保障承包商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c.發布“變更指令”,由承包商自己去安排該項工作的實施。3.期間和日期(1)基準日期(Base Date) 基準日期是指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前28日的日期。這是FIDIC中出現的一個新定義,其意義有兩點:據以確定

14、投標報價所使用的貨幣與結算使用匯幣之間的匯率;確定因工程所在國法律法規變化帶來風險的分擔界限。基準日期之后因工程所在國法律發生變化給承包商帶來損失,承包商可主張索賠。(2)開工日期(Commencement Date) 除非專用條件另有約定,開工日期應在承包商接到中標函后的42天內,具體日期由工程師至少提前7天發出開工通知確定。(3)竣工時間(Time for Completion) 系指投標書附錄中寫明的,自開工日期算起到完成工程的一個時間段,不是指一個時間點。在我國工程界習慣稱之為“合同工期”。(4)缺陷通知期(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 ) 缺陷通知期期即國內

15、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至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Performance Certificate)為止的日歷天數。(5)合同有效期(The duration of the contract)自合同簽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給雇主的“結清單”生效日止,施工合同對雇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頒發履約證書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義務終止,即證明承包商的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義務滿足合同條件的要求,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并未完全結束,還剩有管理和結算等手續。結清單生效指業主已按工程師簽發的最終支付證書中的金額付款,并退還承包商的履約保函。結清單一經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內享有的索賠權利

16、也自行終止。4.款項與付款(1)中標合同金額(Accepted Contract Amount ) 通用條件第1.1.4.1款規定,“指在中標函中所認可的為了工程的實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補應付給承包商的金額”。這實際上就是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價格或經雙方確認修改的價格。這一金額實際上只是一個名義合同價格,實際的合同價格只有在工程結束時才能確定。(2)合同價格(Contract Price ) 指第14.1款【合同價格】中確定的價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調整。指按照合同各條款的約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務以后,對所有合格工程有權獲得的全部工程款,即工程全部完成后的竣工結算價,這一價格的確定是經

17、過工程實施過程中的累計計價而得到的。(3)費用(Cost) 指承包商在場內外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類似支出,但不包括利潤。(4)暫定金額(Provisional Sum ) 暫定金額是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作為雇主的備用金的一筆固定金額。每個投標人必須在自己的投標報價中加上此筆金額。中標的合同金額包含暫定金額。暫定金額只有在工程師的指示下才能動用。雇主在合同中包含的暫定金額是為以下情形準備的:工程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生雇主負責的應急費用或不可預見費用,如計日工費用;在招標階段,雇主尚難決定某工作是否包含在合同中; 在招標階段,對工程的某些部分,雇主還不可能確定到使投標者能夠報

18、出固定單價的深度;對于某些工作,業主希望以指定分包商的方式來實施。第一章 一般規定1.1 語言和法律合同應受投標書附錄中述明的國家法律(或其他法律體系)的支配。 如果合同的任何部分以一種以上語言書寫,則以投標書附錄中述明的主導語言書寫的版本為準。 交流語言應如投標書附錄所規定。如未規定,交流語言應為合同(或其大部分)的書寫語言。1.2 文件的優先次序 構成合同的各個文件應被視作互為說明的。為解釋之目的,各文件的優先次序如下: 合同協議書(如有時) 中標函 投標函 專用條件 本通用條件 規范 圖紙 資料表以及其它構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如果在合同文件中發現任何含混或矛盾之處,工程師應頒發任何必要的

19、澄清或指示。 1.3 合同協議書 簽約的時間為承包商收到中標函后28天內。 雙方簽署合同并非締約過程中的必然行為。如果說雇主的招標過程是一個要約邀請過程,而承包商的投標則可視為一個要約過程,其投標書構成要約的要件,而雇主的中標函則成為對要約的承諾。從法律意義上講,這一要約和承諾已經完成了合同的訂立過程。1.4 合同轉讓 任何一方不得轉讓整個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個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好處或利益,但任何一方可以在另一方完全獨立自決的情況下事前征得其同意,轉讓整個合同或其部分;可以作為對銀行或金融機構的保證,向其轉讓任何按合同已到期、或將到期的收款權。1.5 文件的提供與保管 規范和圖紙應由雇主保管

20、和監控。除非合同另有規定雇主府向承包商提供兩套合同及此后的每份圖紙的復制件,承包商可自費制作或要求得到更多的復制件。 任何一方一旦得知文件中存在錯誤或缺陷,應立即通知對方,1.6 遲到的圖紙和指示 工程師未能在合理時間內發布圖紙和指示致使承包商迢受誤期并招致費用,承包商有權獲得相應的時間、費用及利潤補償。 如承包商提交的文件有誤或未能及時提交文件,就無權獲得時間及費用、利潤補償。1.7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在合同雙方之間,承包商應對承包商的文件和其它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權的人員)編制的設計文件保留版權和其它知識產權。 應認為承包商通過簽訂合同給予了雇主復印、使用及傳輸(包括修改和使用對其的修

21、改)承包商的文件的免費使用的許可證,此許可證是無限期的、可轉讓且非專用的。1.8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在合同雙方之間,雇主應對規范、圖紙和其它由雇主(或雇主授權的人員)編制的設計文件保留版權和其它知識產權。承包商可為合同之目的,自費復印、使用、及傳輸上述文件。除非因履行合同而必需,否則不經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為第三方復印、使用、或傳輸上述文件。 1.14 共同與分立的義務 如果承包商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組成的聯營體、聯合集團或其它聯合團體時: 應認為上述當事人應向雇主對合同的履行負共同的與各自的責任; 上述當事人應向雇主通知他們的負責人,此負責人有權管理承包商及其中每位成員;且沒有雇主的

22、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改變其組成或法律地位。 第二章 雇主 2.1 進入現場的權利 雇主應給予承包商進人和占有現場權利的同時,強調這種占有并非承包商專有,這顯然是指雇主方的人員、雇主雇用的其他承包商及專家等與該工程有關的人員均享有進人現場的權利。如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規定提交履約保函,也可使雇土有權拒絕移交場地。如果雇主違反了本款規定的提供場地的義務,承包商有權要求獲得延長工期以及合理的費用及利潤補償。兩個方面值得注意:(1)雇主未能提供全部或部分場地,并不意味著承包商的索賠理由自然成立,承包商有權索賠的前提條件是他因雇主的此項失誤遭受了損失。 【案例】在某國際工程承包項目中,合同規定雇主應向承包商

23、提供作為現場一部分的采石場。工程開工后,承包商多次發出書面通知并按時提交了采石場的開采計劃,但雇主原來安裝在采石場內的軋石設備卻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及時搬遷。承包商因此向雇主提出了工期及費用索賠要求。為了審定此項索賠,工程師對這一事件進行了調查。他發現:在雇主搬遷拖延期問,承包商的軋石設備內于供貨商的原因也未能按計劃提供到場。最后,在承包商的軋石設備進場之際,雇主的軋石設備剛好搬遷完畢。工程師因此認為;雖然雇主一方應對未及時交出采石場而承擔責任,但這一事件的本身并未給承包商造成任何額外的損失或損害,承包商方面也提不出充分的證據支持其工期及費用補償要求,承包商的索賠因此被擱置。(2)由于成包商的任何

24、錯誤或拖延導致雇主不能交出場地,則承包商無權索賠工期及費用。22 許可、執照或批準 在承包商要求的情況下,雇主應提供合理的協助,以便承包商獲取工程所在國的法律,以及按照這些法律承包商應申請獲取的各種許可證、執照和批準等。 這并非雇主的強制性義務。2.3 雇主的人員雇主有責任保證現場的雇主的人員和雇主的其他承包商。24 雇主的財務安排 在承包商提出要求4周內,雇主有義務向承包商出具合理證據,證明其資金安排已到位且有能力履行向承包商支付的義務。 另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本款沒有規定承包商“提出要求”的時間界限,這就意味看可以在任何時間提出此項要求。 25 雇主的索賠 新紅皮書明確提出了雇主向承包商

25、索賠的概念并確立了相應的機制。 詳見表1有幾點值得注意: (1)本款只提到雇主“知道”,但沒有強調應該知道”;也沒有提到工程師知道”或“應該知道”; (2)本款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也沒有規定如果雇主或工程師未按本款規定發出通知所應承擔的后果; (3)本款沒有規定索賠的有效時間區間,只捉到缺陷通知期的索賠應在缺陷通知期結束之前。第三章 工程師FIDIC曾對咨詢工程師做出如下定義: “工程師應是某一領域里的專業工程師,擁有自己的(或與其他工程師聯營的)辦公場所,有必要的雇員協助其提供對外服務。他的組織形式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合伙人或是公司。這取決于他的運作方式、規模以及所從屬的行業協會規定的從業條

26、件。工程師必須在高度職業道德準則的基礎上從事業務活動,他的合伙人和助手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咨詢能力等方面,必須能夠勝任他們所服務的工程。本章涉及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工程師的責任和權利;(2)工程師權力的委托;(3)工程師的職能;(4)工程師的更換機制;(5)應由工程師做出的確定31 工程師的職權 在新紅皮書中,工程師已明確被規定為雇主方人員,因此保證工程師及上程師的雇員的合格性及勝任工作的能力顯然屬于雇主方的隱含義務。 在本款中,工程師的權力范圍被定義為:(1)合同中規定的:(2)合同中隱含的,工程師在行使某些權力之前應得到雇主的認可。本款還規定,除非征得承包商同意,雇主不應

27、對工程師的權力施加更多的約束。【案例】20世紀80年代中期,一家承包商在北非某國承建了一項由國際糧農組織資助的新移民區的基礎設施項目,咨詢公司為某西方公司與當地公司組成的聯營體,駐工地工程師為一資深的專業人士。由于工程的工期較長,合同規定價格調整按世界銀行推薦的調價公式計算。調價公式中各個項目(人工、材料、設備、綜合消費指數等)的權重及基礎價格指數應由承包商在投標時填報,因此承包商在期中付款證書中能夠得到的價格補償主要取決于現行價格指數的高低。 由于承包商當時未能在工程所在目的統計機構獲取相關的指數,因此技合同的特殊條件規定,凡與當地材料和綜合消費指數有關的價格指數均應由工程師確定,并提交雇主

28、批準。工程開工后,駐地工程師和承包商經過多次協商和討論,按該國主要城市的物價水平及通貨膨脹因素商定了相關的價格指數的計算規則,并將其用于期中付款證書的價格調整計算,雙方相安無事。 兩年后,當工程接近尾聲時,駐地工程師因病突然去世。雇主方立即指定了繼任者,同時要求對前任工程師確定的影響合同價格的重大事項進行復查。在復查過程中,雇主認為調價計算中使用的當地物價指數偏高,且未經雇土批準,因此要求新任工程帥重新做出確定。這意味著過去兩年中使用的價格指數將全部被推翻,歷次付款證書的金額也將被大幅度扣減。對此,承包商顯然無法接受,當即表示了極大的憤慨并向雇主提出了強烈的抗議。但抗議歸抗議,合同歸合同。前任

29、工程師在確定指數前是否以任何形式獲得過雇主的批準?加有批準,這種批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如無批準,雇主為何在過去的兩年中保持沉默?是雇主借機發難嗎?還是工程師與雇主之間的溝通出現了問題?對于這一切,承包商均已無法查證。如根據合同的規定提起仲裁,承包商似乎又找不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據,況且工程已接近尾聲,承包商在客觀上失去了要挾雇主的手段,最后只有啞巴吃黃連,被迫接受了“新”的價格指數;而雇主為了安撫承包商,也同意從另外的渠道予以“適當補償”,使得事態最終歸于平息。32 工程師權力的委托 工程師可隨時向助理授予職責和委托權力,也可撤消這種授予和委托。但除非合同雙方另行商定,工程師根據第35款(確定

30、)確定任何事項的權力不得委托。 助理應為合格的人員,應有能力履行這些職責并行使其權力。并能流利地用第14款(語言和法律)規定的語言進行交流。 對已被授予職責或已接受權力委托的每一個助理,只能在委托的權限范圍內向承包商發布指示。助理根據委托所做的任何批推、檢查、證書、同意、檢驗、視察、指示、通知、提議、要求、試驗或類似行為應與工程師的行為具有同等效力。但未對任何工作、永久設備及材料提出否定意見并不構成批準 ,因此不損害工程師拒收此類工作、設備和材料的權力;如果承包商對助理所做的任何確定或指示提出質疑,他可將該問題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對這一確定或指示立即予以確認、否定或變更。33 工程師的指示 工

31、程師可以按合同規定向承包商(在任何時問)發布為工程實施和修補缺陷所必需的指示及附加或更改的圖紙。承包商只應從工程師、或從已按本款接受權力委托的工程師助理那里獲取指示。 以下三點值得注意: (1)工程師發布指示的時限。本款一開始就指出:工程師可以在任何時間向承包商發布指示。 (2)承包商只能從工程師或其助理那里接受指示。 (3)關于口頭指示。有時,為了應付工地上的突發事件而又要避免因口頭指示而引起不必要的誤解和爭論,工程師通常委托其助理發布一種介乎于正式指示和口頭指示之間的便條式指示,即所謂的現場指示(site instruction),與老紅皮書相比,本款規定的確認口頭指示的周期大大縮短了,即

32、由老紅皮書規定的14天縮短為本款的4天。 【案例】在某一國際工程承包項目中工程師試驗室作為合同工程的一個組成部分,由承包商修建并提供、安裝全套試驗設備。在視察即將完工的試驗室土建工程時,工程師的試驗主管突然提出試驗室內的各個房間均需安裝空調。由于該試驗室不僅包括若干互相獨立的試驗隔問,而且還有配套的辦公室及附屬生活設施。如果全部安裝空調,按當時的價格,需要一筆不菲的花費。承包商當即查閱了相關的合同文件發現圖紙或工程量清單中并未包含這一項目,技術規范上也無此項要求。如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安裝,顯然應作為工程變更來處理。但問題在于,作為工程師助理的試驗主管并無發布變更指示的權力。為澄清此事,承包商按

33、確認口頭指示的程序正式致函工程師要求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出于試驗室在該項目中屬臨時工程性質,雇主方面無意增加此項費用,因此復函否認了安裝空調的要求,聲稱試驗主管的本意是考慮到試驗室在施工期內將由工程師和承包商共用,因此提出安裝空調僅僅是一項改善雙方工作條件的“建議”而已,并不構成口頭指示。安裝與否,與雇主無干,由“承包商自行決定”。言外之意,即便安裝,也只能承包商自掏腰包。34 更換工程師 如果雇主打算更換工程師,他應在其打算的更換日期之前至少42天向承包商通知其打其更換的新的工程師的姓名、住址及相關的經歷。如承包商向雇主發出通知并提供支持性材料,對新的工程師提出了合理的反對,雇主不應

34、以此人作為新的工程師。35 確定當合同規定工程師根據第35款商定或確定任何事項時,應與合同各方進行協商以盡力達成協議。如果未能達成協議,工程師應根據合同,在兼顧所有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做出公平的確定。 (1)工程師做出確定之前,他應與合同雙方進行協商,努力使雙方達成一致; (2)如果協商不成,則本款要求工程師根據合同并適當考慮相關情況后做出公平的確定。第四章 承包商4.1 承包商的一般義務承包商應按照合同的規定以及工程師的指示(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對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承包商應為工程的設計、施工、竣工以及修補缺陷提供所需的臨時性或永久性的永久設備、合同中注明的承包商的文件

35、、所有承包商的人員、貨物、消耗品以及其他物品或服務。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負責。除合同中規定的范圍,承包商(i)應對所有承包商的文件、臨時工程和按照合同規定對每項永久設備和材料的所做的設計負責;以及(ii)但對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范不負責任。在工程師的要求下,承包商應提交為實施工程擬采用的方法以及所作安排的詳細說明。在事先未通知工程師的情況下,不得對此類安排和方法進行重大修改。如果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商設計部分永久工程,除非專用條件中另有規定,否則:(a)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中說明的程序向工程師提交該部分工程的承包商的文件;(b) 承包商的文件必須符合規范和圖紙,

36、并使用第1.4款【法律和語言】規定的交流語言,還應包括工程師要求的為統一各方設計而應加入圖紙中的附加信息;(c) 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責,并且該部分工程完工后應適合于合同中規定的工程的預期目的;以及(d) 在開始竣工檢驗之前,承包商應按照規范規定向工程師提交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維修手冊,且應足夠詳細,以使雇主能夠操作、維修、拆卸、重新安裝、調整和修理該部分工程。在將此類文件和手冊提交工程師之前,依據第10.1款【對工程和區段的接收】的規定,不得認為為接收之目的該部分工程業已完成。42 履約保函(1)提交履約保函的時限 履約保函在承包商收到中標函之后28天內提出。(2)保函的形式 通常,預付款保

37、函是無條件的,即所謂的“通知即付(on demand)”的形式,長期以來,沒有多少人對此提出異議。因為對于合同雙方來說,一個手上有保函,一個手上有等額的現金,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就此給對方造成威脅。(3)保函的有效期 保函的有效期往往規定在保函的條款中。在新紅皮書所附的保函樣本中,推薦的固定時間階段為70天。(4)保函的索賠機制 雇主可在以下幾種情況發生時通過保函進行索賠。 (a)承包商拒絕延長保函的有效期 按本款的規定,僅當承包商未能在保函的有效期結束前28內取得履約證書時有效期才需要延長。 (b)承包商未能支付雇主的索賠 如果承包商在雙方達成一致或工程師做出確定后6周內未能支付雇主的索賠,雇主

38、即有權通過履約保函獲得賠付。 (c)承包商未能糾正其違約狀況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雇主發出通知后的6周內糾正其違約狀況并采取補救措施,雇主即可以索賠履約保函。(d)發生第152款(雇主終止合同)的情況 如果該類情況出現,無論雇主是否發出終止通知,他均有權索賠履約保函。(5)保函的退還 如前所述,由于工程的工期及缺陷通知期均是可變的,因此雇主退還保函的時間也無固定的日期。本款規定雇主退還保函的時間為雇主收到履約證書后21天內。按第119款(履約證書),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的時間應為缺陷通知期結束后28天內。因此,上節中所提到的保函有效期的固定時間階段應不少于49天。43 承包商的代表 承包商應指定其代

39、表并授予其一切必要的權利使其能夠代表承包商按合同行事。 沒有工程師的事先批準,承包商不得撤換其代表。如果在工程實施期間承包商的代表暫離現場, 應指定替代人選并應經過工程師的批準。 本款對承包商代表的權力委托沒有做出任何限制。他可以將任何權力委托給任何能夠擔當其職責的人。44 分包商 承包商不得分包整個工程,且應對任何分包商、其代理或雇員的行為或違約負責,如同承包商自身的行為或違約一樣。 承包商應在分包工程開工前28天內通知工程師45 分包合同利益的轉讓 如果一個分包商的義務期限延伸至相關的缺陷通知期終止以后,而工程師在該日期之前指示承包商將此類義務的權益轉讓給雇主,承包商應照此辦理。除轉讓文件

40、另有規定外,對于分包商在轉讓生效之后所做的工作,承包商不再對雇主承擔責任。46 合作 承包商應根據合同規定和工程師的指示,為雇主方人員、雇主雇用的其他分包商以及合法公共機構的人員的工作提供合適的機會。 47 放線 雇主應對他所提供的測量基準點、線、高程的正確性負責。但需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基準數據有誤,并不自動成為承包商索賠的理由。因為按本款規定,承包商在使用這些基準數據之前,應做出“合理的努力”對這些基準數據的精確性予以驗證。可以使承包商有權提出索賠的理由有以下兩點:(1)這些基準點、線、高程的錯誤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不能合理發現的;(2)由此而引起的延誤和額外費用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不能避免

41、的。48 安全措施 要求承包商遵循相關的安全規章,提供安全設施,保護現場人員及工地周邊居民的安全。 除采取相關的完全措施以外,合同中還規定了承包商對人身及財產安全進行保險的義務。 承包商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以證明其遵守合同要求。該體系應符合合同的詳細規定,工程師有權對該體系的任何方面進行審查。這一體系通常都是參照ISO9000系列標準制定的。410 現場資料 技本款的規定在基礎日期之前,雇主應向承包商提供雇主擁有的反映現場水文和地表以下狀況的所有相關資料,包括環境方面的情況。雇主應同樣向承包商提供其在基礎日期后獲取的資料。承包商應對所有資料的解釋負責。(1)雇主有義務在投標階段向承包商提供施工現

42、場的水文地質及環境方面的資料,但對資料的詳盡程度未作具體要求。 (2) 雇主僅負責提供資料,而承包商應對資料的解釋負責。 原因: (a)由于上節所述的資料的充分性和詳盡程度方面的原因,不同的承包商可能做出不同的演繹和推斷; (b)由于技術及經驗方面的差別,對同一資料,不同的承包商可能有不同的認知和理解; (c) 雇主不對現場資料做出解釋,也就無需對資料的解釋承擔責任。【案例】某國一大型土建工程招標時,基礎開挖共分為石方開挖和不分類(即石方以外的任何材料)開挖兩個項目。雇主曾提供了工程開挖區不同地域內的巖芯樣品供承包商查驗。某承包商為此專門聘請了一位地質專家參與投標策略的制定。該專家在查驗廠巖芯

43、并考察了工地附近裸露的巖石層面后,斷定投標書所列的石方數量將會大大增加,因此建議承包商提高石方開挖的單價而壓低不分類開挖的單價,承包商采納了這一建議。在后來的基礎開挖過程中,承包商果然在預計的土石分界面遇到石方,但這些巖石卻為高度風化的破碎巖石,承包商因此和工程師就巖石成分的劃分發生了激烈的爭論。承包商的地質專家旁征博引并出示了本國文獻資料證明此類材料屬于石方的范疇;但由于這種風化巖石仍可用挖掘機直接開挖,工程師則認為應屬于不分類材料而拒絕按石方支付。因為在規范中某一不起眼的角落,規定了判斷石方開挖的標準:用320馬力的推土機單齒耙無法破碎,必須采用鉆孔爆破的方式開挖的材料才算石方。這一標準雖

44、無任何學術意義,但服務于合同計量的目的,既簡單又明確。這場爭論最后以承包商落敗而告終。按照最終的開挖統計結果,石方數量不僅沒有增加,反而大大少于工程量清單所列數量,與此同時不分類開挖材料的數量則大大增加。承包商錯誤的報價策略使他在開挖工程中遭受了不應有的經濟損失。如果客觀地評價這一事件,承包商的教訓在于:首先,石方的判別是以施工手段為標準而非地質學的標準來劃分的;其次,在沒有進行具體實驗分析的情況下,僅憑目測做出的判斷不足為據。(3) 承包商被“視為”已獲得了對其投標可能造成影響的風險、意外情況或其他情況的資料;同時,承包商還被“視為”已考察和勘驗了現場及周邊環境,雇主提供的資料及其他可獲得的

45、資料等等。4.11 被接受合同額的充分性 “被接受的合同額”是指中標函中述明的金額。盡管在一個工程的實施過程中,合同價可能隨著工程量的增減、工程變更的發生、物價因素及后繼法律的影響而發生變化,但“被接受的合同額”是固定不變的。在合同管理過程中,這一金額將作為基數來計算履約保函的金額、預付款的金額、保留金限額及期中付款證書的最低額等。4.12 不可預見的外界條件 不可預見的外界條件可以是自然的,也可是人為的,它可以包括外界障礙和污染物,也可以包括地質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也不應包括那些在第173款(雇主的風險)中被列為雇主風險的事件。 當承包商遇到了他認為不可預見的不利的外界條件時,他應

46、向工程師發出通知并述明不可預見的理由。與此同時,承包商應繼續工程的實施并執行工程師可能為此發布的任何指示。 如果承包商因遭遇此類條件造成誤期或招致了費用,承包商可以提出工期及費用索賠。 在工程師確定由此而發生的費用時,他可能考慮那些曾發生的不可預見的有利條件使承包商降低成本的情況。如果這種情況的確存在,工程師同樣可以根據第35款做出確定,以抵消不利條件而發生的費用。413 通行權與設施 承包商應為所需的特別和(或)臨時道路通行權,包括那些進入現場的通道承擔全部費用及收費。承包商還應以自己的風險和費用,在現場之外獲取工程所需的任何額外設施。414 避免干擾 承包商不應給公眾的便利造成不必要或不適

47、當的干擾。承包商應保障雇主免于受損并免于承擔由任何此類不必要或不適當的干擾所導致的一切損害、損失和花費(包括法律費用和開支)。415 進場通道 承包商應保護進場的道路橋梁不受損壞并對進場通道的交通安全負責。416 物資運輸 承包商應在工程設備或物資運抵現場21天之前通知工程師,并負責進場物資的包裝、運輸、儲存及保護,承包商應保障雇主為此免受任何損害。417 承包商的設備 “承包商的設備(Contractors equipment)“主要指承包商為工程的實施與竣工而提供的施工機械,以區別于那些構成永久工程組成部分的工程設備(Plant)。 承包商應對自己的所有施工設備負責。這些設備一是進入現場,

48、就視為該工程的專用設備,除運輸車輛外,沒有工程師的同意,設備不得離開現場。【案例】在A國某一大型土建工程的實施過程中,因合同雙方發生爭議,雇主以承包商違約為由終止了對承包商的雇用,并按合同的相關規定扣留了承包商的設備,然后雇用新的承包商繼續工程的實施。承包商對雇主終止其雇用一事表示異議,并按合同規定的爭端解決程序提交仲裁。由于案情復雜,仲裁可能曠日持久,承包商因此要求雇主允許將被扣設備暫出售給新的承包商。對此,雇主方原則表示同意但提出若干限制條件:如設備的出售協議的具體條件應經雇主批準;承包商應自行結清相關的稅收;出售設備的收入應暫由第三方監管;承包商應保證此后不再以設備低價出售為由向雇主提出

49、索賠等等。承包商方面沒有接受雇主提出的任何附加條件,認為合同僅規定了進入現場的設備為工程專用,并未涉及設備的“視為”產權轉移。即使將來的仲裁裁決表明承包商違約,只要設備仍被用于該工程的實施,承包商與新承包商之間的交易就沒有以任何形式違反合同中設備專用的規定,雇主也就無權對設備的出售做出任何限制。出于雇主方從合同中找不出更多的依據來支持自己的立場,因此最終放棄了所有的限制條件。418 環境保護 承包商應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護環境,限制由于他的施工活動給公眾造成妨害噪聲及污染。承包商還應確保其設備及設施的排放不超過規范以及適用法律的規定。 4.19 水、電、氣 承包商自行負責所需的水電服務,但承包商有

50、權使用那些規范中詳細規定的現場已有的水、電、氣及其他服務設施。 水電氣的消耗量應由工程師做出確定,然后由承包商付給雇主。 問題:如果發生停水停電事故,承包商是否有權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或額外費用提出索賠?420 雇主的設備和“自由發放材料” 雇主應將雇主的設備(如有的話)按規范中規定的細目、安排及價格交給承包商用于工程的實施,此外,雇主應按規范規定(如有的話)向承包商免費提供“自由發放材料”。421 進度報告 承包商應每月向工程師提交進度報告,報告一式六份,提交時間為報告月度結束后的7天之內。報告一直持續到全部工程結束為止。 報告的內容: (1)進度圖表及詳細說明,其中包括設計的進展情況(如有的

51、話)、承包商的文件、采購、制作、到貨、施工、安裝、試驗以及指定分包商的工作進展情況; (2)表明各項工作進展情況的照片; (3)對用于永久工程的設備和材料,需述明制造高的名字制作、檢查、檢驗及發運到場的時間表; (4)第610款所要求的承包商的人員和設備記錄; (5)質量保證文件的副本,檢驗結果及材料證明書; (6)雇主的索賠清單及承包商的索賠清單; (7)安全統計,包括安全事故以及與環境和公共關系有關的活動的詳情; (8)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比較,述明可能影響工程按期完工的事件或因素,以及承包商為消除此類影響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422 現場保衛 承包商應阻止無關人員進人現場。有權進入現場的

52、人員僅限于承包商的人員、雇主的人員、雇主雇用的其他承包商和其他由雇主或工程師授權的人員。423 承包商的現場作業 承包商的施工作業應限于現場范圍內。根據第1.1.6.7(現場)的定義,現場不僅包括永久工程的施工場地,也包括合同規定的其他地點;這些地點通常包括采石場、采砂場、借土區、棄土區以及在現場附近修建或租用的預制、加工場地等。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應將那些不需要的臨時工程以及廢料、垃圾等清出場外。424 化石 凡是在現場發現的化石、錢幣、有價值的文物或其他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構造物或遺址,應置于雇主的照管和管轄之下。承包商應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自己的雇員或其他人員移動或損壞這些物品。在發現此

53、類物品之后,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工程師,而工程師應發布相應的指示。如果承包商因執行此類指示發生誤期或招致費用,承包商應就此向工程師發出進一步指示,并有權根據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賠)獲得工期延長及費用。工程師得到索賠通知后,應按第35款(確定)做出確定。第五章 指定的分包商51 指定分包商的定義 “指定的分包商”是指在合同中述明的指定的分包商、或工程師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指示主包商雇用的分包商。52 對指定分包商的反對 如果主包商有理由對指定的分包商提出反對,他就沒有義務雇用該分包商。此時,主包商應盡快通知工程師,并提供證明材料。如果主包商有正當理由對指定的分包商提出反對而雇主固執己見,那么

54、雇主就要對分包商的所作所為承擔相應的責任。5.3 對指定分包商的付款 主包商應按工程師根據分包合同證明的應付金額向指定的分包商付款,此類款項加上其他費用后應計入合同總價。54 付款證據 在簽發含有應付指定分包商款項的付款證書之前,工程師可以要求主包商出示合理的證據,證明除了應扣的保留金或其他款項外,指定的分包商已收到前期付款證書的全部應付款項。否則雇主可以直接向指定的分包商支付前期付款證書證明(減去應扣款項)應付而主包商未能支付的全部款項。此后,主包商應向雇主償付由雇主直接支付給指定的分包商的此類款項。第六章 職員和勞工61 職員及勞工的雇用 承包商應對其職員及勞工的雇用及其工資、住房、飲食及

55、交通等做出安排。62 勞工的工資標準和條件 承包商所付工資標準及遵守的勞動條件應不低于其從事工作地區同類行業執行的標準和條件,如無適用的標準或條件可以參照,承包商支付的工資標準和提供的勞動條件應不低于當地同類行業的雇主所執行的一般標準。6.3 為他方服務的人員 承包商不得從雇主方人員中招收或試圖招收自己的職員或工人。 64 勞工法 承包商應遵守所有適用于承包商人員的勞工法,包括與他們的雇用、健康、安全、福利、遷入、遷出等相關的法律,并保障他們的一切合法權利。65 工作小時 承包商不得在當地公認的休息日或在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實施任何工作,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師同意或工作不可避

56、免,或為保護生命財產或工程安全所必需。66 職員和勞工的設施 承包商應向其雇員提供并維護所有必要的生活及福利設施,并按規范規定向雇主的雇員提供此類設施。67 健康和安全 承包商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保護其雇員的健康和安全。承包商還應在現場指定一名事故預防官員,負責安全保護和事故的防范。68 承包商的監督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以及此后為承包商履行義務所必需時,承包商應對工程的計劃、安排、指導、管理、檢查和檢驗進行一切必要的監督。69 承包商的人員 承包商代表的人選需經工程師同意,對于其他人員,雖然承包商可以自行選聘,但工程師有要求撤換不合格人員的權利。610 承包商的人員和設備記錄 承包商應按工程師

57、認可的方式,每月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在現場的各類人員及各種設備的詳情,直到承包商完成移交證書中述明的,在工程竣工之日尚未完成的全部工作為止。6.11 妨害治安行為 承包商應自始至終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自己的雇員發生違法、暴亂或妨害治安的行為,維護工地及周邊的和平及人員財產安全。 第七章 設備、材料和工藝71 實施方式 承包商在制造工程設備、生產及制作材料及其他所有施工作業過程中,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方式以及熟練和認真的工藝及公認的良好操作方法進行施工作業。72 樣品 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相關的材料樣品及相關的資料以征得工程師的認可。 “以工程師以變更名義指示的額外樣品”是

58、新增內容,它意味著承包商將獲得相應的支付。 本款所提到的材料應是廣義的。它不僅包括工廠生產的材料,還應包括承包商在當地采購或自行開采及生產的建筑材料,如磚、石、砌塊、沙及填筑材料等。 73 檢查 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雇主方的人員應能進人現場的所有部分及所有天然料場,并有權在生產、制造及施工期間(在現場及其他地方)對材料及工藝進行檢測和檢驗,并對設備及材料的生產和制造進度進行檢查。 承包商應為雇主方人員的上述活動提供一切機會,包括提供通道、便利、許可及安全裝備等。 在任何己完工作被覆蓋、隱蔽或包裝儲運之前,承包商應向工程師發出通知,以便工程師進行檢查、測量或檢驗。74 檢驗 為能進行合同規定的檢

59、驗,承包商應提供所有的器具、協助、文件和其他資料、電力、設備、燃料、耗材、儀器、人工、材料以及合格的有經驗的職員等。 工程師可以根據合同第13條(變更與調整)對規定檢驗的地點和檢驗細節進行變更,或指示承包商進行額外的檢驗。 當工程師意欲見證檢驗過程時,他應至少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商。 75 拒收如果檢驗、檢查、測量或檢驗結果表明任何設備、材料或工藝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師可通知承包商,并陳述理由,拒絕接受此類設備、材料或工藝。此時,承包商應立即彌補缺陷以確保被拒收的設備、材料或工藝達到合同要求。 76 補救工作 盡管有前述的檢測、檢驗和重新檢驗等規定,工程師仍可以要求承包商更換那些不符

60、合合同要求的設備或材料。 從合同的意義上理解,這一規定無可厚非。因為當合同對設備或材料的性能、質量、規格、數量做出明確規定甚至指明了生產制造廠家時,承包商沒有理由隨意違背他在投標書中所做的承諾,除非他在投標階段提出的替代方案為雇主所接受或在標前談判期間與雇主達成特別的諒解。 本款沒有提及的是,雇主也有可能接受那些雖然不符合合同要求但不影響其使用性能的設備和材料。 如果承包商未能執行工程師的指示,工程師有權雇用他人對安全事件做出緊急處理。如果該工作屬于付款項日,雇主可動用此款項進行支付,否則,工程師可援引第2.5款(雇主的索賠)要求承包商向雇主償付此類費用。77 設備和材料的所有權 用于合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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