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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文化和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文化和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統籌資金 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省委、省政府扶持文化和旅游發展有 關精神,制定木辦法。第二條省文化和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 級財政設立,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文化和旅游領域事業和產 業發展。第三條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采取項目補助、以獎代補、貸 款貼息等支持方式。第四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突岀重點、擇 優遴選、統籌兼顧、注重績效”的原則,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 的監管。第二章管理職責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

2、政廳、省文化和旅游廳共同管理。省、 設區市、縣(市)財政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按職能分工各負其責,密 切配合,協同做好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一)省財政廳職責:組織編制年度預算;會同省文化和旅游廳制定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參與制定專項資金項目實施細則;對省文化和旅游 廳擬定的資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見建議;會同省文化和旅游廳做好專項 資金的下達;組織或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廳開展項目績效管理工作;配合 省文化和旅游廳收回省直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和閑置沉淀的 專項資金;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二)省文化和旅游廳職責:編報年度預算;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專項 資金項目實施細則;參與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3、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 案;組織部分項目的實施;按規定實施項目績效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年 度項目執行和實施完成情況;收回省直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和 閑置沉淀的專項資金;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三)設區市、縣(市)財政局職責: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按規定 及時撥付下達資金;配合同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做好項目績效管理 工作;配合回收本級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和閑置沉淀的專項資 金;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四)設區市、縣(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職責:組織項目中報;組織 部分項目的實施;監督管理本級年度項目執行和實施完成情況;按規定 實施項目績效管理工作;負責回收木級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

4、定使用和 閑置沉淀的專項資金,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資金使用單位職責:(一)根據年度項目中報指南和相關規定開展項目中報,組織項目 實施,對中報項目資料的完整性、項目實施的真實性、可行性、合規 性負責,是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依據相關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加強實施管 理,負責對項目的日常監管。(三)按規定范圍使用專項資金,負責項目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四)主動接受和配合財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項目的結算、 決算、績效管理等監管工作。(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章扶持范圍第七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領域事業、產業發展,扶 持范圍主要包括:

5、(一)文化和旅游活動。省委省政府、省有關部門組織的文化和旅 游(文物)活動、組織參加或承辦的國家級文化和旅游(文物)活動、全 省性文藝展演(展覽)、文化惠民活動、群眾文化活動、節慶論壇、對 外及港澳臺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動等。(二)優秀藝術作品創作。省級重點打造的舞臺藝術精品,其他優 秀劇目、美術、群眾文藝作品和相關藝術門類作品的創作等,鼓勵支 持原創作品。(三)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務。改善和配置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務設施 設備,提升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務能力,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和信 息化建設,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產品等。(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傳承、展 覽展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補

6、助等。(五)文化和旅游資源開發、宣傳推廣和品牌打造。扶持全省文化 和旅游資源的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通過廣告投放和舉辦宣傳、 營銷等活動開拓境內外文化和旅游市場,重點扶持5A級旅游景區、 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國家級生態旅游示范區、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 國家和省級公共文化服務示范區、江蘇省特色小鎮(旅游風情類)、省 級鄉村旅游重點村、優秀旅行社企業、綠色網吧企業等。(六)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扶持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培育骨干 文化旅游融合發展企業,支持新興文化和旅游業態,打造產業園區(基 地)和特色文化旅游創意產品、消費集聚區等。(七)其他文化和旅游發展項目支出。文化和旅游行業數字化、智 慧化建設

7、、行業人才培養等,經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游廳批準用于 文化和旅游發展的其他支出。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專項資金不予支持:(一)同一單位同一項目當年度己經獲得省財政其它類專項資金支 持的。(二)經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信用審查,項目單位存在嚴重失信 行為的。(三)違反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被禁止申報木專項資金項目的。第四章項目管理和資金分配第九條專項資金按項目法和因素法進行分配。根據扶持范圍由 省文化和旅游廳采取不同的資金分配方法。采用項目法分配的資金,主要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確定項目及項目 承接主體。其中,項目事前不確定,通過申報評審程序確定的,項目 承接主體即為項目申報主體

8、;項目事前確定而承接主體不確定的,可 以選擇政府采購程序、定向委托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屬于政府采購的, 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分配因素包扌舌:綜合性因素、績效評價 因素、個性化因素等。綜合性因素以各地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務資源數 量、從業人口、經費投入、市縣財力分類分檔等情況為主要因素;個 性化因素以當年工作任務、貧困地區、政策傾斜等為主要因素。采取 因素法分配的項目類型和分配辦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項目類型 的特點另行制定。第十條申報評審程序主要包括:發布中報指南(通知)、形式審查、 專家評審、實地考察(可選)、會商、公示、報批等環節。第十一條省文化和旅游廳在年度預算

9、批復后,根據不同的項目 制定專項實施意見,提岀資金分配建議,省財政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 與省文化和旅游廳的分配建議,按程序報批后,會同省文化和旅游廳 下達專項資金。省級和市縣專項資金的使用均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規 定辦理。項目資金一經批復下達,應按計劃及時組織項目實施,嚴禁擅自 變更項目。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項目時,須報省文化和旅游廳、省 財政廳同意后方可調整。第十二條專項資金應??顚S茫坏糜糜谥Ц陡鞣N罰款、捐款、 贊助、投資等支岀,不得用于償還債務支出,不得用于機關事業單位 正常運轉經費支出、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 費支出,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五章績效與監

10、督管理第十三條根據省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有關規定,設區市、縣 (市)財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要建立績效管理制度, 做好項目績效目標預算編制、運行監控和項目完工績效評價等工作O 績效評價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第十四條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游廳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開 展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預算分配安排、年 度預算調整的重要依據。第十五條各級財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 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 人(或項目)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 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 處分條例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 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第十六條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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