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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合格項目培訓課件河南德潤鍋爐有限公司2012年8月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2010年11月4日TSG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Z60022010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工作,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以下統稱為承壓類設備)和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統稱為機電類設備)焊接操作人員(以下簡稱焊工)的考核。 第三條
2、從事下列焊縫焊接工作的焊工,應當按照本細則考核合格,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一)承壓類設備的受壓元件焊縫、與受壓元件相焊的焊縫、受壓元件母材表面堆焊;(二)機電類設備的主要受力結構(部)件焊縫,與主要受力結構(部)件相焊的焊縫;(三)熔入前兩項焊縫內的定位焊縫。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監部門)負責確定并且公布本行政轄區內的焊工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及其承擔的考試類別、項目范圍,其中承擔長輸(油氣)管道和非金屬材料的焊工考試的考試機構及其考試類別、項目范圍,由省級質監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并公布。 第五條
3、考試機構在公布的考試類別、項目范圍內組織實施考試。焊工考試機構不得強制要求焊工參加本機構組織的培訓。省級質監部門或者授權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市級質監部門),對焊工考試進行監督,負責審批、發證和復審(以下簡稱發證機關)。 第六條 焊工考試包括基本知識考試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兩部分。考試內容應當與焊工所申請的項目范圍相適應。基本知識考試采用計算機答題方法,焊接操作技能考試采用施焊試件并且進行檢驗評定的方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相應基本知識考試:(一)首次申請考試的;(二)改變或者增加焊接方法的;(三)改變或者增加母材種類(如鋼、鋁、鈦等)的;(四)被吊銷特種設備作業人
4、員證的焊工重新申請考試的。 第八條 特種設備金屬材料和非金屬材料焊工考試范圍、內容、方法和結果評定,按照本細則附件A、附件B的規定執行。按照焊接方法的機動化程度,將焊工分為手工焊焊工、機動焊焊工和自動焊焊工。機動焊焊工和自動焊焊工合稱為焊機操作工。第二章 考試機構 (略)第三章 考試程序與要求第十六條 焊工考試程序,包括考試報名、申請資料審查、考試、考試成績評定與通知。 第十七條 報名參加考試的焊工,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以下資料:(一)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試申請表(見附件C,1份);(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三)正面近期免冠照片(1寸,2張);(四)初中以上(含初中)畢業證書(復印件
5、)或者同等學歷證明(1份);(五)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含有視力、色盲等內容的身體健康證明。 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試申請表由用人單位或者培訓機構簽署意見,并明確申請人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內容和課時。 第十八條 考試機構應當在收到報名資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參加考試;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及時補正資料或者說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九條 考試機構在考試30日前將焊工基本知識考試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項目、時間和地點公布,并且通知申請人和考試機構所在地的質監部門。焊工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后方能參加焊接操作技能考試。焊工基本知識考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考試組織工作要嚴格執行保密、
6、監考等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考試工作的公開、公正、公平、規范,保證考試工作質量。 第二十條 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試成績的評定。焊工基本知識考試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的結果應當記入特種設備焊工考試基本情況表(見附件D),焊接操作技能考試試件的檢驗記錄應當記入特種設備金屬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試檢驗記錄表(見附件E)和特種設備非金屬材料(PE管)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試檢驗記錄表(見附件F、附件E和附件F,以下統稱焊接操作技能考試檢驗記錄表)。 第二十一條 焊工考試結果報發證部門并通知報名的焊工。基本知識考試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全部合格的焊工,由考試機構匯總焊工報名資料、考試資料(包
7、括附件C、附件D、考試試卷、附件E或者附件F)向發證機關統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也可以由焊工個人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 第二十二條 焊工報名資料和考試資料,由考試機構存檔,保存至少4年。第二十三條 持證焊工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承擔與合格項目相應的特種設備焊接工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在全國各地同等有效。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四年復審一次。首次取得的合格項目在第一次復審時,需要重新進行考試;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復審時,可以在合格項目范圍內抽考。 第二十五條 持證焊工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之前,將復審申請資料提交給原考試機構,委托考試機構統一向發證機關提出復審申請;焊工個人也可以將
8、復審申請資料直接提交原發證機關,申請復審。跨地區作業的焊工,可以向作業所在地的發證機關申請復審。 第二十六條 申請復審時,持證焊工應當提交以下資料:(一)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復審申請表(見附件G,1份);(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原件);(三)特種設備焊工焊績記錄表(見附件H,1份);(四)特種設備焊工考試基本情況表(見附件D,1份);(五)焊接操作技能考試檢驗記錄表(適用于重新考試或抽考的焊工,1份);(六)醫療衛生機構出具含有視力、色盲等內容的身體健康證明(原件)。 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復審申請表由聘用焊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或者培訓機構簽署意見,明確申請人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內容和
9、課時,有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 第二十七條 復審時,滿足以下所有要求的為復審合格:(一)提交的復審申請資料真實齊全;(二)年齡不超過55周歲(超過55周歲的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要求)的;(三)沒有因違反工藝紀律以致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四)重新考試合格的項目或者抽考結果符合本細則附件A的A8.2. (1)款要求的。 第二十八條 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復審資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資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場辦理。同意受理的復審申請,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合格的,在證書正本上登記復審考試通過的項目并簽章;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
10、十九條 持證手工焊焊工(焊機操作工)某焊接方法中斷特種設備焊接作業6個月以上,該手工焊焊工(焊機操作工)擬使用該焊接方法進行特種設備焊接作業前,應當重新考試。年齡超過55歲的焊工,需要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焊接作業,根據情況由發證機關決定是否需要重新考試。 第三十條 逾期未申請復審、復審不合格者,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失效,由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機關可吊銷或者撤銷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一)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二)違章操作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三)考試機構或者發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范圍考試發證的。
11、 第三十二條 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它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焊工,吊銷證書后3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焊工考試申請。 第三十三條 焊工和簽署意見的用人單位或者培訓機構應當對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試申請表、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復審申請表中的內容真實性負責。考試機構應當對焊工申請考試資料的完整性和特種設備焊工考試基本情況表、特種設備金屬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試檢驗記錄表、特種設備非金屬材料焊工操作技能考試檢驗記錄表(PE管)的真實性負責。發證機關應當對焊工考試的程序和審查結論負責。 第三十四條 考試機構可以按照特種設備信息化工作要求,積極創造條件,建立網上報名的平臺,實施網上報名。發證機關應當將頒發
1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相關數據錄入到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公示系統中。第四章 附 則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細則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焊工管理辦法,建立焊工焊接檔案。焊工焊接檔案應當包括焊工焊績、焊縫質量匯總結果、焊接質量事故等內容,并且作為焊工的取證和復審提供客觀真實的證明資料。焊工解除聘用關系后,原用人單位有責任向發證機關提供焊工焊接檔案資料。 第三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焊工考試范圍、內容、方法和結果評定標準,由用人單位按照產品設計和制造技術條件,參照國內外相應標準制訂。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并且報發證機關備案,其他要求仍按本細則執行:(一)以本細則規定以外的焊接方
13、法(如釬焊)、材料類別(如中碳鋼、錫青銅、鋯及鋯合金)、填充材料類別和焊縫形式(如耐磨層堆焊、端接焊縫、槽焊縫和塞焊縫)進行焊接;(二)機電類設備采用超出國內設計規范規定范圍的材料,或者采用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于610MPa的低合金鋼。 第三十七條 焊工用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特種設備焊接作業分為“承壓焊”(指承壓設備的焊接)和“結構焊”(指機電類設備的焊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焊工考試合格的項目填寫方法如下: (一)如果結構焊焊工考試中有特殊要求如本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不按照JB 4708進行焊接工藝評定、不按照JB/T 47
14、30進行無損檢測等,焊工考試合格的項目必須分為“承壓焊”或者“結構焊”,但是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又須同時包括“承壓焊、結構焊”時,則其“作業種類”欄“特種設備焊接作業”后加“(承壓焊、結構焊) ”,并且在批準項目頁中填寫的合格項目代號前注明“承壓焊”或者“結構焊” (分別用代號“Y”和“J”表示); (二)如果結構焊焊工考試中有特殊要求,但是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不同時包括“(承壓焊)”時,則其“作業種類”欄“特種設備焊接作業”后加“ (結構焊) ”,在批準項目頁中直接填寫合格項目代號;(三)如果結構焊焊工考試中沒有特殊要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中的“作業種類”欄“特種設備焊接作業”后加“ (承壓焊、
15、結構焊)”,在批準項目頁中直接填寫合格項目代號,不必注明“承壓焊”或者“結構焊”。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工考試與管理規則(鍋質檢鍋2002109號)、2006年10月27日燃氣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術規則中有關焊工的考試的組織、考試管理等相關要求同時廢止。附件A 特種設備金屬材料焊工考試范圍、內容、方法和結果評定A1 適用范圍本附件規定了特種設備金屬材料焊工考試范圍、內容、方法、結果評定與項目代號。適用于特種設備用金屬材料的氣焊、焊條電弧焊、鎢極氣體保護焊、熔化極氣體保護
16、焊、埋弧焊、等離子弧焊、氣電立焊、電渣焊、摩擦焊、螺柱焊和耐蝕堆焊的焊工考試。 A2 術 語A2.1 焊工從事焊接操作的人員。焊工分為手工焊焊工、機動焊焊工和自動焊焊工。機動焊焊工和自動焊焊工合稱焊機操作工。 A2.2 手工焊焊工用手進行操作和控制工藝參數而完成的焊接,填充金屬可以由人工送給,也可以由焊機送給。A2.3 機動焊焊工操作焊機進行調節與控制工藝參數而完成的焊接。 A2.4 自動焊焊機自動進行調節與控制工藝參數而完成焊接。A2.5 焊機操作工操作機動焊、自動焊設備的焊工。 A3 基本知識考試范圍(1)特種設備的分類、特點和焊接要求;(2)金屬材料的分類、牌號、化學成分、使用性能、焊接
17、特點和焊后熱處理;(3)焊接材料(包括焊條,焊絲,焊劑和氣體等)類型、型號、牌號、性能、使用和保管;(4)焊接設備、工具和測量儀表的種類、名稱、使用和維護; (5)常用焊接方法的特點、焊接工藝參數、焊接順序、操作方法與焊接質量的影響因素;(6)焊縫形式、接頭形式、坡口形式、焊縫符號與圖樣識別;(7)焊接缺陷的產生原因、危害、預防方法和返修;(8)焊縫外觀檢查方法和要求,無損檢測方法的特點、適用范圍;(9)焊接應力和變形的產生原因和防止方法; (10)焊接質量控制系統、規章制度、工藝紀律基本要求;(11)焊接作業指導書、焊接工藝評定;(12)焊接安全和規定;(13)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標準;(1
18、4)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有關焊接作業人員考核和管理規定。 A4 焊接操作技能考試A4.1 焊接操作技能的要素 與焊接操作技能有關的要素如下:(1)焊接方法;(2)焊接方法的機動化程度;(3)金屬材料類別;(4)填充金屬類別;(5)試件位置;(6)襯墊;(7)焊縫金屬厚度;(8)管材外徑;(9)焊接工藝因素。 A4.2 焊接操作技能考試要素的分類與代號A4.2.1 焊接方法焊接方法與其代號見表A-1,每種焊接方法都可以表現為手工焊、機動焊、自動焊等操作方式。 表A-1 焊接方法與其代號 A4.2.2 金屬材料類別金屬材料類別與其示例見表A-2。 A4.2.3 填充金屬類別填充金屬類別、示例與適用范
19、圍見表A-3。 A4.2.4 試件位置焊縫位置基本上由試件位置決定。試件類別、位置與其代號見表A-4、圖A-1、圖A-2。 A4.2.5襯墊(a)平焊試件代號 1G(b)橫焊試件代號 2GBT(c)立焊試件代號 3G(d)仰焊試件代號 4G板材對接焊縫試件、管材對接焊縫試件和管板角接頭試件,分為帶襯墊和不帶襯墊兩種。試件和焊件的雙面焊、角焊縫,焊件不要求焊透的對接焊縫和管板角接頭,均視為帶襯墊。 A4.2.6 焊接工藝因素焊接工藝因素與其代號見表A-5。 A4.3 焊接操作技能考試規定A4.3.1 焊接方法變更焊接方法,焊工需要重新進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在同一種焊接方法中,當發生下列情況時,焊
20、工也需重新進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1)手工焊焊工變更為焊機操作工,或者焊機操作工變更為手工焊焊工;(2)自動焊焊工變更為機動焊焊工。 A4.3.2 金屬材料的類別A4.3.2.1 鋼A4.3.2.1.1鋼號焊工采用某類別任一鋼號,經過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合格后,當發生下列情況時,不需重新進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1)手工焊焊工焊接該類別其他鋼號;(2)手工焊焊工焊接該類別鋼號與類別號較低鋼號所組成的異種鋼號焊接接頭;(3)除Fe類外,手工焊焊工焊接較低類別鋼號;(4)焊機操作工焊接各類別中的鋼號。 A4.3.2.1.2異類別鋼號手工焊焊工采用異類別鋼號組成的管板角接頭(或者管材角焊縫)試件,經焊接操
21、作技能考試合格后,視為該焊工已通過試件中較高類別鋼的焊接操作技能考試,當焊接鋼制管板角接頭(或管材角焊縫)焊件時,可執行A4.3.2.1.1中(1)、(2)、(3)的規定。 A4.3.3 填充金屬的類別(1)手工焊焊工采用某類別填充金屬材料,經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合格后,適用于焊件相應種類的填充金屬材料類別范圍,按照表A-3的規定;(2)焊機操作工采用某類別填充金屬材料,經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合格后,適用于焊件相應種類的各類別填充金屬材料。 A4.3.4 焊劑、保護氣體、鎢極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合格的焊工,當變更焊劑型號、保護氣體種類、鎢極種類時,不需要重新進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 A4.3.5 試件位置(
22、1)手工焊焊工和焊機操作工,采用對接焊縫試件、角焊縫試件和管板角接頭試件,經過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合格后,適用于焊件的焊縫和焊件位置見表A-6;(2)管材角焊縫試件焊接操作技能考試時,可在管板角焊縫試件與管管角焊縫試件中任選一種;(3)手工焊焊工向下立焊試件考試合格后,不能免考向上立焊,反之則不可;(4)焊機操作工采用螺柱焊試件,經過仰焊位置考試合格后,適用于任何位置的螺柱焊焊件;其他位置考試合格后,只適用于相應位置的焊件(見圖A-3)。 A4.3.6 襯墊(1)手工焊焊工和焊機操作工采用不帶襯墊對接焊縫試件和管板角接頭試件,經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合格后,分別適用于帶襯墊對接焊縫焊件和管板角接頭焊件,
23、反之不適用;(2)氣焊焊工采用帶襯墊對接焊縫試件,經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合格后,適用于不帶襯墊對接焊縫焊件,反之不適用。 A4.3.7 焊縫金屬厚度(1)手工焊焊工采用對接焊縫試件,經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合格后,適用于焊件焊縫金屬厚度范圍見表A-7t為每名焊工、每種焊接方法在試件上的對接焊縫金屬厚度(余高不計),當某焊工用一種焊接方法考試且試件截面全焊透時,t與試件母材厚度T相等(t不得小于12mm,且焊縫不得少于3層);(2)焊機操作工采用對接焊縫試件或管板角接頭試件考試時,母材厚度T與S0由考試機構自定,經焊接操技能作考試合格后,適用于焊件焊縫金屬厚度不限; (3)氣焊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合格后,
24、適用于焊件母材厚度與焊縫金屬厚度不大于試件母材和焊縫金屬厚度;(4)手工焊焊工采用半自動熔化極氣體保護焊,短路弧焊接對接焊縫試件,焊縫金屬厚度12mm,經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合格后,適用于焊件焊縫金屬厚度為小于或者等于1.1;若當試件焊縫金屬厚度t12mm,且焊縫不得少于3層,經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合格后,適用于焊件焊縫金屬厚度為大于1.1t。 A4.3.8 管材外徑A4.3.8.1 對接焊縫和管板角接頭(1)手工焊焊工采用管材對接焊縫試件,經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合格后,適用于管材對接焊縫焊件外徑范圍見表A-8,適用于焊縫金屬厚度范圍見表A-7; (2)手工焊焊工采用管板角接頭試件,經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合格
25、后,適用于管板角接頭焊件尺寸范圍見表A-9;當某焊工用一種焊接方法考試且試件截面全焊透時,與試件板材厚度相等;當12時,應不小于12mm,且焊縫不得少于3層;(3)焊機操作工采用管材對接焊縫試件和管板角接頭試件考試時,管外徑由考試機構自定,經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合格后,適用于管材對接焊縫焊件外徑和管板角接頭焊件管外徑不限。 A4.3.8.2角焊縫(1)手工焊焊工和焊機操作工采用對接焊縫試件和管板角接頭試件,經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合格后,除其它條款規定需要重新考試外,適用于角焊縫焊件,且母材厚度和管徑不限;(2)手工焊焊工和焊機操作工采用管材角焊縫試件,經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合格后,除其它條款規定需要重新考
26、試外,手工焊焊工適用于管材角焊縫焊件尺寸范圍見表A-10,焊機操作工不限; (3)手工焊焊工和焊機操作工采用板材角焊縫試件,經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合格后,除其它條款規定需要重新考試外,手工焊焊工適用于角焊縫焊件范圍見表A-11,焊機操作工不限。 A4.3.9 焊接工藝因素當表A-5中焊接工藝因素代號01、02、03、04、06、08、10、12、13、14、15、16、19、20、21、22中某一代號因素變更時,焊工需重新進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 A4.4 焊接操作技能考試方法A4.4.1 單獨考試與組合考試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可以由一名焊工在同一試件上采用一種焊接方法進行,也可以由一名焊工在同一試件上
27、采用不同焊接方法進行組合考試,或者由2名以上(含2名)焊工在同一試件上采用相同焊接方法或者不同焊接方法進行組合考試,但是由3名以上(含3名)焊工的組合考試,試件厚度不得小于20mm。 A4.4.2 試件A4.4.2.1 考試試件的尺寸和數量考試試件的尺寸和數量見表A-13。 A4.4.2.2 試件加工試件坡口形式與尺寸應當按照焊工考試用焊接作業指導書制備。A4.4.3 施焊要求(1)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前,由考試機構負責編制焊工考試編號,并且在監考人員與焊工共同確認的情況下,在試件上標注焊工考試編號和考試項目代號;(2)焊工應當按照考試機構提供的焊接作業指導書焊接考試試件;(3)考試用試件的坡口表
28、面與兩側必須清除干凈,焊條和焊劑必須按照規定要求烘干,焊絲必須去除油、銹; (4)手工焊焊工的所有考試試件,第一層焊縫長度中部附近至少有一個停弧再焊接頭,焊機操作工考試時,中間不得停弧; (5)采用不帶襯墊試件進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時,必須從單面焊接;(6)焊機操作工考試時,允許加引弧板和引出板;(7)表A2中Fe類鋼材的試件,除管材角焊縫、對接焊縫試件和管板角接頭試件的第一道焊縫在換焊條時允許修磨接頭部位外,其他焊道不允許修磨和返修,其他材料(使用鎳質焊條除外)除第一層和中間層焊道在換焊條時允許修磨接頭部位外,其他焊道不允許修磨和返修; (8)焊接操作技能考試時,試件的焊接位置不得改變。管材對
29、接焊縫和管板角接頭45固定試件,管軸線與水平面的夾角應為455,見圖A-1;(9)水平固定試件和45固定試件,應當在試件上標注焊接位置的鐘點標記,定位焊縫不得在“6點”標記處;焊工在進行管材向下焊試件操作技能考試時,嚴格按照鐘點標記固定試件位置,并且只能從“12點”標記處起弧,“6點”標記處收弧;其他操作應當符合本條相關要求; (10)手工焊焊工考試板材試件厚度大于10mm時,不允許用焊接卡具或者其他辦法將板材試件剛性固定,但是允許試件在定位時預留反變形量,厚度小于或者等于10mm的板材試件允許剛性固定;(11)對接焊縫試件、角焊縫試件和管板角接頭試件,均要求全焊透;(12)堆焊試件焊道熔敷金
30、屬寬度應當大于12mm,首層至少堆焊三條并列焊道,總寬度大于或者等于38mm;(13)螺柱焊焊接操作考試時,應當采用機動焊或自動焊焊接(手工引弧除外);(14)試件數量應當符合表A-13要求,且不得多焊試件從中挑選。 A5 結果評定A5.1 綜合評定(1)焊工基本知識考試滿分為100分,不低于60分為合格;(2)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試通過檢驗試件進行評定,各試件按照本章規定的檢驗內容逐項進行,每個試件的各項檢驗要求均合格時,該考試項目為合格。由2名以上(含2名)焊工進行的組合考試,應當分別檢驗與記錄,如某項不合格,在能夠確認該項施焊焊工時,則該焊工考試不合格;如不能確認該項施焊焊工的,則參與該組
31、合考試的焊工均不合格;其他組合考試,有任一項不合格,則組合考試項目不合格。 A5.2 試件檢驗A5.2.1 試件的檢驗內容、數量和試樣數量試件的檢驗內容、檢驗數量和試樣數量見表A-14,每個試件應當先進行外觀檢查,合格后再進行其他內容檢驗。 A5.2.2 外觀檢查A5.2.2.1 檢查方法(1)采用宏觀(目視或者5倍放大鏡等)方法進行;(2)手工焊的板材試件兩端20mm內的缺陷不計;(3)焊縫的余高和寬度可用焊縫檢驗尺測量最大值和最小值,不取平均值;(4)單面焊的背面焊縫寬度可不測定。 A5.2.2.2 檢查基本要求(1)焊縫表面應當是焊后原始狀態,焊縫表面沒有加工修磨或者返修焊;(2)屬于一
32、個考試項目的所有試件外觀檢查的結果均符合各項要求,該項試件的外觀檢查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A5.2.2.3 檢查內容與評定指標A5.2.2.3.1 焊縫表面(1)各種焊縫表面不得有裂紋、未熔合、夾渣、夾鎢、氣孔、焊瘤和未焊透,機動焊和自動焊的焊縫表面不得有咬邊和凹坑;(2)手工焊焊縫表面的咬邊和背面凹坑不得超過表A-15的規定,鎳和鎳合金、鈦和鈦合金其焊縫表面不得有咬邊;(3)堆焊兩相鄰焊道之間的凹下量不得大于1mm,焊道間搭接接頭的不平度在試件范圍內不得超過1.5mm;(4)鈦材焊縫和熱影響區的表面顏色檢查,銀白色、金黃色(致密)為合格,藍色、紫色、灰色、暗灰色與黃色粉狀物均為不合格。 A
33、5.2.2.3.2 焊縫外形尺寸焊縫外形尺寸應當符合表A-16(除電渣焊、摩擦焊、螺柱焊外,厚度大于或者等于20mm的埋弧焊試件,余高可為04mm)和以下規定:(1)焊縫邊緣直線度,手工焊2mm,機動焊與自動焊3mm;(2)角焊縫試件、管板角接頭試件的角焊縫中,焊縫的凹度或凸度不大于1.5mm;(3)角焊縫試件的焊腳為(0.51),兩焊腳之差小于或者等于3mm;管板角接頭試件中管側焊腳為(0.51);(4)不帶襯墊的板材對接焊縫試件、不帶襯墊的管板角接頭試件和外徑不小于76mm的管材對接焊縫試件,背面焊縫的余高不大于3mm。 A5.2.2.3.3 試件外形尺寸板材對接焊縫試件焊后變形角度小于或
34、者等于3(有色金屬試件焊后變形角度小于或等于10),試件錯邊量不得大于10,且小于或者等于2mm,見圖A-4。 A5.2.3 無損檢測(1)試件的射線透照按照JB/T 4730承壓設備無損檢測標準進行檢測,射線透照質量不低于AB級,焊縫缺陷等級不低于級為合格(注);注:從事機電類設備結構件焊接焊工考試試件允許按照產品設計、制造技術規范規定的無損檢測標準進行檢測。(2)堆焊試件表面按照JB/T 4730承壓設備無損檢測標準采用滲透方法檢測,缺陷等級不低于級為合格。 A5.2.4 彎曲試驗彎曲試驗按照本條要求和GB/T 2653焊接接頭彎曲試驗方法進行。A5.2.4.1 取樣位置(1)板材試件(包
35、括堆焊試件)應當按照圖A-5的位置截取彎曲試樣; (2)管材試件(包括堆焊試件)應當按照圖A-6的位置截取彎曲試樣。 A5.2.4.2 試樣形式和尺寸對接焊縫試件彎曲試樣的形式和尺寸見圖A-7。堆焊側彎試樣尺寸參照圖A-7(c),試樣寬度至少應當包括堆焊層全部、熔合線和熱影響區。試樣上的余高以及焊縫背面的多余部分應用機械方法去除,面彎和背彎試樣的拉伸面應當平齊。 A5.2.4.2.1 面彎和背彎試樣(1)表A-17中序號為1的母材類別,當3mm時,取=3mm,從試樣受壓面去除多余厚度;當T3mm時,S盡量接近T;(2)表A-17中除序號為1以外的母材類別,當10mm時,取=10mm,從試樣受壓
36、面去除多余厚度;當10mm時,盡量接近; (3)板狀與管狀試件外徑D100mm,試樣寬度B=38mm;當50mmD100mm時, 則 ,且8mmB38mm;當10mmD50mm時,則 且最小為8mm;對于D25mm,則將試件在圓周方向上四等分取樣。 A5.2.4.2.2 橫向側彎試樣(1)當試件厚度為10mm至小于38mm時,試樣寬度b等于或者接近試件厚度;(2)當試件厚度等于或者大于38mm時,允許沿試件厚度方向分層切成寬度為20mm至38mm等分的兩片或者多片試樣的試驗代替一個全厚度側彎試樣的試驗,或者試樣在全寬度下彎曲。 A5.2.4.3 試驗方法和合格指標A5.2.4.3.1 試驗方法
37、(略)A5.2.4.3.2 合格指標(1)對接焊縫試件的彎曲試樣彎曲到表A-17規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上的焊縫和熱影響區內,沿任何方向不得有單條長度大于3mm的開口缺陷,試樣的棱角開口缺陷一般不計,但由夾渣或其他焊接缺欠引起的棱角開口缺陷長度應計入; (2)耐蝕堆焊試件彎曲試樣彎曲到表A-17規定的角度后,在試樣拉伸面上的堆焊層內不得有長度大于1.5mm的任一開口缺陷,在熔合線內不得有長度大于3mm的任一開口缺陷;(3)試件的兩個彎曲試樣試驗結果均合格時彎曲試驗為合格;兩個試樣均不合格時,不允許復驗,彎曲試驗為不合格;若其中一個試樣不合格,允許從原試件上另取一個試樣進行復驗,復驗合格,彎曲試驗
38、為合格。 A5.2.5 金相檢驗(宏觀)A5.2.5.1 金相檢驗取樣(1)管材角焊縫試件和管板角接頭試件按照圖A-8規定,在3點、6點、9點和12點時鐘位置分別剖開,沿順時針方向制備四個金相試樣,板材角焊縫試件按照圖A-9規定制備四個金相試樣,他們應為同一方向;(2)試樣包含全部焊縫區、熔合區和熱影響區即可。 A5.2.5.2 檢驗方法(1)將金相試樣的檢查面磨光,并經浸蝕,使焊縫區與熱影響區界限清晰;(2)采用目視或者5倍放大鏡進行檢驗。 A5.2.5.3 檢驗內容與評定(1)沒有裂紋和未熔合;(2)焊縫根部焊透;(3)氣孔或夾渣的最大尺寸不得超過1.5mm;當氣孔或者夾渣大于0.5mm,
39、不大于1.5mm時,其數量不得多于1個;當存在小于或者等于0.5mm的氣孔或夾渣時,其數量不得多于3個。 A5.3 螺柱焊試件檢驗(略)A6 補考規定焊工焊接操作考試不合格者,允許在3個月內補考一次。每個補考項目的試件數量按照表A-12的規定,試件檢驗項目、檢查數量和試樣數量按照表A-13的規定。其中彎曲試驗,無論一個或者兩個試樣不合格,均不允許復驗,本次考試為不合格。 A7 其他金屬材料和填充金屬材料考試要求A7.1 金屬材料(1)如果不是表A-2中所示例的材料,只要其化學成分、力學性能與表A-2中某材料相近,考試機構在本單位使用的焊工考試管理方法中,便可以將此材料列入某材料所在的類別中;(
40、2)如果沒有相應類別,則按照本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A7.2 填充金屬材料(1)表A-3以外類別或者標準的焊條,應當按照境內焊條相應的國家標準確定其型號,由考試機構根據該焊條藥皮類型,在本單位使用的焊工考試管理方法中,納入表A-3所在類別中;如果沒有相應類別,則按照本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2)表A-3以外焊絲的化學成分與表A-3中某型號(牌號)相近,則由考試機構在本單位使用的焊工考試管理方法中,將此焊絲列入某型號(牌號)所在類別中;若沒有相應類別,則按照本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A8 復審抽考A8.1 抽考方法(1)在焊工持有項目范圍內(可被替代的項目除外)抽考的項目,應當包括每種焊
41、接方法;(2)在同一種焊接方法的項目中,按照手工焊機動焊自動焊的替代順序抽考;(3)在同一種焊接方法、同一機動化程度的若干項目中,當復審焊工或者其代理人在場時,由考試機構隨機抽取任一項目,作為復審抽考項目。 A8.2 抽考項目結果判定(1)抽考項目合格,則相同焊接方法中的所有項目繼續有效;(2)抽考項目不合格,則相同焊接方法中的所有項目不再有效。 A9 焊工操作技能考試項目代號焊工操作技能考試項目代號,應當按照每個焊工、每種焊接方法分別表示。A9.1 焊工操作技能考試項目表示方法A9.1.1 手工焊焊工操作技能考試項目表示方法 手工焊焊工操作技能考試項目表示為-/-,如果操作技能考試項目中不出
42、現其中某項時,則不包括該項。項目具體含義如下:焊接方法代號,見表A-1,耐蝕堆焊加代號:( N與試件母材厚度);金屬材料類別代號,見表A-2,試件為異類別金屬材料用“X/X”表示;試件位置代號,見表A-4,帶襯墊加代號:(K);焊縫金屬厚度(對于板材角焊縫試件為試件母材厚度);外徑;填充金屬類別代號,見表A-3;焊接工藝因素代號,見表A-5。 A9.1.2 焊機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試項目表示方法焊機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試項目表示為-,項目具體含義如下:焊接方法代號,見表A-1,耐蝕堆焊加代號“(N)”與試件母材厚度;試件位置代號,見表A-4,帶襯墊加代號“(K)”;焊接工藝因素代號,見表A-5。 A9.2 項目代號應用舉例(1)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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