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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訓教案(理論部分)編寫依據:該工種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適用對象: 所有井下從業人員 培訓學時: 4學時 編寫單位或人員: 付海龍 任課教師: 付海龍 審 核 人: 華榮能源大寶頂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教案名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訓教案 任課教師:付海龍一、教學目的及要求了解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掌握自己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必須開展的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二、教學主要內容及學時安排1.安全風險分級管控;2.事故隱患排查治理;3.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三、教學方法面授自習、討論或互動等四、教學重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2、五、教學內容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一、工作機制(一)職責分工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責任體系,礦長全面負責,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副總工程師、科室、區(隊)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的職責明確。(二)制度建設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明確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范圍、方法和安全風險的辨識、評估、管控、公告、報告工作流程。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一)年度辨識評估1.每年礦長組織各分管負責人、副總工程師和相關科室、區(隊)進行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重點對井工煤礦瓦斯、水、火、煤塵、頂板、沖擊地壓及提升運輸系統,露天煤礦邊坡、爆破、機電運輸等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2
3、.風險辨識評估范圍應覆蓋煤礦井(坑)下所有系統、場所、區域;3.高瓦斯及突出、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和極復雜、煤層自燃及容易自燃、有沖擊地壓等4類重大災害礦井,應將相應影響區域的安全風險評估為重大風險;4.年底前完成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的編制,制定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方案;方案應包含重大安全風險清單,相應的管理、技術、工程等管控措施,以及每條措施落實的人員、技術、時限、資金等內容;5.將辨識評估結果應用于確定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方案對下一年度生產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安全培訓計劃、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等提出意見。(二)專項辨識評估新水平、新采(盤)區
4、、新工作面設計前,開展1次專項辨識評估:1.專項辨識評估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科室進行;2.重點辨識評估地質條件和重大災害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3.編制專項辨識評估報告,有新增重大風險或需調整措施的補充完善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方案;4.辨識評估結果應用于完善設計方案,指導生產工藝選擇、生產系統布置、設備選型、勞動組織確定。生產系統、生產工藝、主要設施設備、重大災害因素(露天煤礦爆破參數、邊坡參數)等發生重大變化時,開展1次專項辨識評估:1.專項辨識評估由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科室進行;2.重點辨識評估作業環境、生產過程、重大災害因素和設施設備運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3.編制專項辨識評估報告,有新
5、增重大風險或需調整措施的補充完善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方案;4.辨識評估結果應用于指導編制或修訂完善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啟封密閉、排放瓦斯、反風演習、工作面通過空巷(采空區)、更換大型設備、采煤工作面初采和收尾、綜采(放)工作面安裝回撤、掘進工作面貫通前,突出礦井過構造帶及石門揭煤等高危作業實施前,露天煤礦拋擲爆破前,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試驗或推廣應用前,連續停工停產1個月以上的煤礦復工復產前,開展1次專項辨識評估:1.專項辨識評估由分管負責人(復工復產前專項辨識評估由礦長)組織有關科室、生產組織單位(區隊)進行;2.重點辨識評估作業環境、工程技術、設備設施、現場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
6、;3.編制專項辨識評估報告,有新增重大風險或需調整措施的補充完善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方案;4.辨識評估結果應用于對安全技術措施編制提出指導意見本礦發生死亡事故或涉險事故、出現重大事故隱患,全國煤礦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所在省份、所屬集團煤礦發生較大事故后,開展1次針對性的專項辨識評估:1.專項辨識評估由礦長組織分管負責人和科室進行;2.識別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區;3.編制專項辨識評估報告,有新增重大風險或需調整措施的補充完善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方案;4.辨識評估結果應用于指導修訂完善設計方案、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三、安全風險管控(一)管控方案落實1.由礦長組
7、織實施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方案,人員、技術、資金滿足要求,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到位。2.有重大安全風險的區域設定作業人數上限,人數應符合有關限員規定,入口顯著位置懸掛限員牌板。3.礦長掌握并落實本礦重大安全風險及主要管控措施,分管負責人、副總工程師、科室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掌握相關范圍的重大安全風險及管控措施。4.在重大安全風險區域作業的區(隊)長、班組長掌握并落實該區域重大安全風險及相應的管控措施;區(隊)長、班組長組織作業時對管控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現場確認。5.礦長每年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總結分析,指導下一年度安全風險管控工作。(二)公告報告1.在行人井口和存
8、在重大安全風險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2.每年1月31日前,礦長組織將本礦年度辨識評估得出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及其管控措施報送屬地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監機構。四、保障措施(一)信息管理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實現對安全風險記錄、跟蹤、統計、分析、上報等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二)教育培訓1.年度辨識評估完成后1個月內對入井(坑)人員進行安全風險管控培訓,內容包括重大安全風險清單、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且不少于2學時;專項辨識評估完成后1周內對相關作業人員開展培訓。2.年度風險辨識評估前組織對礦長和分管負責人等參與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工作的人員開展1次
9、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技術培訓,且不少于4學時。五、附加項其他安全風險管控隊長、班組長和關鍵崗位人員掌握作業區域和本崗位的安全風險及管控措施;隊長、班組長組織作業時對其他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現場確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一、工作機制(一)職責分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責任體系,明確礦長全面負責、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科室、區(隊)、班組、崗位人員職責明確。(二)制度建設建立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方案措施落實情況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制度,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及管控效果標準,事故隱患分級標準,以及事故隱患(含措施不落實情況)排查、登記、治理、督辦、驗收、銷號、
10、分析總結、檢查考核工作作出規定并落實。(三)分級管理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分級,并按照事故隱患等級明確相應層級的單位(部門)、人員負責治理、督辦、驗收。二、事故隱患排查(一)周期范圍1.礦長每月組織分管負責人及相關科室、區(隊)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管控效果及覆蓋生產各系統、各崗位的事故隱患至少開展1次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排查時間、方式、范圍、內容和參加人員。2.礦分管采掘、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沖擊地壓防治等工作的負責人每半月組織相關人員對覆蓋分管范圍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管控效果和事故隱患至少開展1次排查。3.礦領導帶班下井過程中跟蹤帶班區域重大安全風險
11、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排查事故隱患,記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事故隱患排查情況。4.生產期間,每天安排管理、技術和安檢人員進行巡查,對作業區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5.崗位作業人員作業過程中隨時排查事故隱患。(二)登記上報1.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臺賬,逐項登記內部排查和外部檢查的事故隱患。2.排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后,及時向當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書面報告,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三、事故隱患治理(一)分級治理1重大事故隱患由礦長按照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的原則,組織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治理方案按規定及時上報。2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隱患,明確治理責任單位(責任人)、治
12、理措施、資金、時限,并組織實施。3能夠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隱患,當班采取措施,及時治理消除,并記入班組隱患臺賬。(二)安全措施1.對治理過程中存在危險的事故隱患治理有安全措施,并落實到位。2.對治理過程危險性較大的事故隱患(指可能危及治理人員及接近治理區人員安全,如爆炸、人員墜落、墜物、冒頂、電擊、機械傷人等),應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治理過程中現場有專人指揮,并設置警示標識;安檢員現場監督。四、監督管理(一)治理督辦1.事故隱患治理督辦的責任單位(部門)和責任人員明確。2.對未按規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隱患,由上一層級單位(部門)和人員實施督辦。3.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單位(部門)及時記錄治
13、理情況和工作進展,并按規定上報。(二)驗收銷號1.煤礦自行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完成治理后,由驗收責任單位(部門)或人員負責驗收,驗收合格后予以銷號。2.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完成治理后,書面報告發現部門或其委托部門(單位)。(三)公示監督1.每月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分布、治理進展情況。2.及時在行人井口(露天煤礦交接班室)或其他顯著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隱患的地點、主要內容、治理時限、責任人、停產停工范圍。3.建立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公布事故隱患舉報聯系方式,接受從業人員和社會監督。五、保障措施(一)信息管理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實現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統
14、計、過程跟蹤、逾期報警、信息上報的信息化管理。(二)改進完善礦長每月組織召開事故隱患治理會議,對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通報,分析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情況、事故隱患產生的原因,編制月度統計分析報告,布置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提出預防事故隱患的措施。(三)資金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資金有保障。(四)教育培訓1.每年至少組織礦長、分管負責人、副總工程師及安全、采掘、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沖擊地壓等科室相關人員和區(隊)管理人員進行1次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培訓,且不少于4學時。2.每年至少對入井(坑)崗位人員進行1次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基本技能培訓,包括事故隱患排查方法、治理流程和要求、所在區(隊)作
15、業區域常見事故隱患的識別,且不少于2學時。(五)考核管理1.按本礦制度規定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情況開展檢查。2.檢查結果納入工作績效考核。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4號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已經2020年11月2日應急管理部第3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王玉普2020年11月20日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條 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 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
16、患。 第三條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下列15個方面: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 常運行;(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層越界開采;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十一)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 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范圍和
17、規模;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 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 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 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 業執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 或者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的; (二)煤礦或其上級公司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下達生產計 劃或者
18、經營指標的;(三)煤礦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國家規定的最短時間, 未主動采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仍然組織生產的(衰老煤礦和地方人民政 府計劃停產關閉煤礦除外); (四) 煤礦井下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2個,或者一個采(盤)區內同 時作業的采煤、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 定的;(五)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六)煤礦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或者采掘作業 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國家有關限員規定20%以上的。 第五條 “瓦斯超限作業”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一)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情況且進行作業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繼續作業或者未按照國家
19、規定處置繼續進行作 業的;(三)井下排放積聚瓦斯未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并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 行作業的。 第六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重大 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設立防突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直接 認定為突出危險區域或者突出危險工作面的除外);(四)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或者防突措施 效果檢驗和驗證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 數據造假的; (六)未按照
20、國家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七)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第七條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 不能正常運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或 者系統不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調校甲烷傳感器,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 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報警、斷電或者斷電范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第八條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總風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二)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不具有同等能力 的;(三)違反煤礦安全規程
21、規定采用串聯通風的; (四)未按照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或者生產水平和采(盤)區未實現 分區通風的;(五)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盤)區,開采容易自燃 煤層、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未 設置專用回風巷,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面沒有獨立的回風系統的; (六)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聯絡巷中的風墻、風門 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造成風流短路的; (七)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 進風、一段回風,或者采用傾斜長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個區段構成通 風系統即開掘其他巷道的; (八)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未按照國家規定裝
22、備 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或者有關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 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風時,不能實現雙風機、 雙電源且自動切換的; (十)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設礦井進入二期 工程前,其他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 全風壓通風系統的。 第九條 “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范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 等情況而組織生產建設的; (二)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未設置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未配備專門的探放水作
23、業隊伍,或者未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的;(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探放水 的;(四)未按照國家規定留設或者擅自開采(破壞)各種防隔水煤 (巖)柱的; (五)有突(透、潰)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人員 的;(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 期間未實施停產撤人的; (七)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設計建成永久排水系統,或 者生產礦井延深到設計水平時,未建成防、排水系統而違規開拓掘進的; (八)礦井主要排水系統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倉容量不符合煤 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九)開采地表水體、老空水淹區域或者強含水層下急傾斜煤層,未 按照國
24、家規定消除水患威脅的。 第十條 “超層越界開采”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一)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開采煤層層位或者標高進行開采的; (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進行開采的; (三)擅自開采(破壞)安全煤柱的。 第十一條 “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煤層(巖層)沖擊傾向性鑒定,或者開采 有沖擊傾向性煤層未進行沖擊危險性評價,或者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未進 行采區、采掘工作面沖擊危險性評價的; (二)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設置專門的防沖機構、未配備專業人 員或者未編制專門設計的; (三)未進行沖擊地壓危險性預測
25、,或者未進行防沖措施效果檢驗以 及防沖措施效果檢驗不達標仍組織生產建設的; (四)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違規開采孤島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 間距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開采順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國家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設煤(巖)柱造成應力集中的; (五)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沖擊地壓危險區域人員準入制度的。 第十二條 “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編制防滅火專項設計或者 未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的; (二)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三)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繼
26、續生產建設 的;(四)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啟封火區的。 第十三條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重大事故 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用被列入國家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的產品或 者工藝的; (二)井下電氣設備、電纜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 (三)井下電氣設備選型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或者采(盤)區內防 爆型電氣設備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無軌膠輪車的; (四)未按照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 專用發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證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的; (六)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 (薄煤層
27、除外)礦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條 “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一)單回路供電的; (二)有兩回路電源線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段的; (三)進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為復雜 和極復雜的建設礦井,以及進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設礦井,未形成兩回路 供電的。第十五條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 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 模”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或者審查批準后作出重 大變更未經再次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
28、的;(二)新建煤礦在建設期間組織采煤的(經批準的聯合試運轉除 外);(三)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四)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 第十六條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 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 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一)煤礦未采取整體承包形式進行發包,或者將煤礦整體發包給不 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實行整體承包的煤礦,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按照 國家規定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進行生產的; (三
29、)實行整體承包的煤礦,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進 行生產的; (四)實行整體承包的煤礦,承包方再次將煤礦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 個人的;(五)井工煤礦將井下采掘作業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井筒及井下新水 平延深的井底車場、主運輸、主通風、主排水、主要機電硐室開拓工程除 外)作為獨立工程發包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以及轉包井下新水平延深 開拓工程的。 第十七條 “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 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 證和營業執照”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建設的; (二)改制期間,未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 生產建設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 證、營業執照而進行生產建設的。 第十八條 “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分別配備專職的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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