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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專心-專注-專業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遺囑與傳承財富目 錄 TOC o 1-4 h z u 一、設立遺囑的必要性中國人的傳統觀念對繼承安排一直很避諱,因為繼承與死亡相聯系,死亡又被國人所忌。論語中有一句孔子的名言:“未知生,焉知死”,生存的事情都沒有搞清楚,哪里管得了死亡的事情。因此,部分家庭根本不做繼承安排。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沒有做繼承安排,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其所留下的遺產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繼承順序如下: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
2、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按照繼承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實踐中各類糾紛、繼承難題的出現說明如果不提前做好傳承安排,可能
3、會給后人帶來很多困擾。案例一:沒有遺囑,兩兒子互相猜疑大打出手市民老梁的老父親去世了,在父親去世前,家庭和睦。但是父親去世后,老梁和弟弟之間產生了嫌隙。原來老梁的父親喜歡收藏,父親去世后,兩兄弟從遺物中沒有清點出什么值錢東西。由于父親生前和老梁一起住,弟弟就懷疑老梁把東西藏起來了。后來,兩家就發生了爭吵、官司等。老梁很懊悔的說:“要是父親當年留下遺囑,我想就不會這樣了”。案例點評:和睦的家庭并不能保證永遠和睦,老人留下一份遺囑,能給子女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有助于維護和諧的家庭。案例二:沒有遺囑,亡夫50萬私房錢妻子竟無法取出據報道,溫州的陳女士在收拾丈夫方某遺物時,意外發現兩張銀行存單,于是代
4、表孩子和自己到銀行領錢。但銀行根據有關規定,要求陳女士先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陳女士到公證處申請公證,卻被拒絕。公證處認為方某未立遺囑指定陳女士繼承,且根據核實,方某生前在河南平頂山市經商期間,跟當地一女子共同生活多年,不清楚是否有子女,經委托平頂山公證處查實,也無法查清楚。因此,鑒于繼承人的范圍不能確定,存在可能損害未知繼承人合法權益的可能性,不予出具繼承權公證書。無奈之下,陳女士只好訴諸法院,經法院多次調解,最終取回了丈夫的存款。案例點評:部分類別財產的繼承,相關機構要求提供繼承公證書,而公證機關出具繼承公證書的前提是存在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或者全體繼承人對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協議。如果被繼
5、承人生前沒有立有遺囑,有可能給繼承公證帶來很大麻煩,從而給繼承帶來困難。案例三:按照法定繼承分家產不符合被繼承人意愿李偉先生有一個很賢慧的太太,他們倆有一個孩子小李,李偉先生父母在世,高堂俱在。老李先生和老李太太有兩個兒子,李偉還有一個弟弟李華。假設李先生去世,他和太太家庭財產共有8000萬,按照法定繼承方式進行財產分配,應該這樣分:首先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一次分割,妻子分得四千萬,然后屬于李先生那四千萬在妻子、兒子、父母之間平均分配,各得一千萬,分給父母兩人的那兩千萬將來如果他父母沒有留下遺囑,將被李先生的弟弟繼承。這是李先生不愿意看到的。案例點評:很多人覺得自己還年輕,所以沒有提前進行遺囑安排
6、。但天有不測風云,一旦發生意外,按照法定繼承進行的財產分配法案可能不符合被繼承人意愿。小結: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訂立遺囑是一種很好的風險管理方式,可以定紛止爭,節省繼承成本,貫徹立遺囑人的意志;而且遺囑是一種相對低成本的財富傳承法律工具,容易被人所接受。二、遺囑繼承基本規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分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贈扶養協議三類。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從上述規則可以看出,繼承法重視被繼承人的個人意愿,在有遺囑、遺贈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法定繼承就不適用了。(一)遺囑的生效條件通過
7、遺囑傳承財富的前提條件是遺囑生效。一份有效的遺囑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遺囑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立遺囑。第二、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完全是出于自愿,按照自己的真實意圖訂立的,而并非是受他人的欺騙或脅迫而訂立的;第三、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即遺囑的內容不得與國家的法律相悖,而且處分的僅僅能是立遺囑人的個人財產。例如遺囑人無權處分全部的夫妻共同財產,在立遺囑時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那一部分份額;再如,遺囑人訂立遺囑時必須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
8、原則處理。另外,針對不同形式遺囑,法律有不同的規定和要求: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效力最強的一種,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正因為公證的法律效力最強,對公證遺囑的要求也是最嚴格的。a.公證遺囑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并出具公證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公證機關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遺囑的形式是否合法等。b.公證遺囑必須到公證機關辦理,一切單位、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具有公證的法律效力。c.公證遺囑必須
9、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于立遺囑是與人身關系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像結婚、離婚、收養等一樣,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如果遺囑人確因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2)自書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并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的訂立最簡便易行,而且保護了遺囑人的隱私,是很多人愿意采用的方式。但自書遺囑的風險有兩個:一是表述可能不準確;二是難以判斷自書遺囑的簽字是否真實(自書遺囑一般沒有見證人在場為其作證,且筆跡鑒定可能耗時耗力)。3)代書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
10、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代書遺囑中,見證人的選擇是很重要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是不能做見證人的,否則可能會影響代書遺囑的效力。4)錄音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4款規定:“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但由于錄音遺囑是口述的,難免有指向不明確、口誤,或者語氣、口音等問題,訂立時要注意避免歧義。5)口頭遺囑繼承法第18條第5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
11、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生效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危急情況不允許遺囑人訂立其他形式的遺囑,例如發生重大事故遺囑人生命垂危等;二是需要有兩名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三是危機解除后,遺囑人可以用其他方式訂立遺囑的,口頭遺囑自動無效。(二)繼承公證基金、股票、房產等財產的繼承人要辦理繼承財產過戶,相關機構往往會要求提供繼承公證書,以保證繼承關系的真實性(具體材料要求以相關登記機構要求為準)。例如按照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規定:“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根
12、據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2009年10月22日)中國公證機關在辦理繼承公證前,要審查遺囑的效力,并確保繼承人之間對遺囑沒有異議。為了能使繼承人日后順利地辦理繼承公證手續,遺囑本身的有效和清晰是非常重要的,否則公證機關很可能會因為繼承人或繼承權無法確認而不予出具繼承公證書。(三)在遺囑缺失的情況下幾類特殊的遺產繼承規則1.保險金案例:女兒趙某為母親田氏投保了終身壽險,經母親同意,受益人為趙某自己。投保后一段時間,趙某回家看望母親,不料因煤氣泄漏,趙某和母親雙雙中毒身亡。趙某的哥哥趙剛與丈夫王某因為保險金的問題發生爭議。案例點評:按照保險法第42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
13、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根據上述規定,在此案件中,如果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的順序成為關鍵。如果是田氏先死亡,那么趙某作為受益人,可以領取保險金,趙某死后保險金作為趙某的遺產處理,如果趙某有遺囑,按照遺囑辦理,沒有遺囑,則由趙某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是趙某先死亡,則保險金作為田氏的遺產,有
14、遺囑的話,按照遺囑辦理,沒有遺囑,則由趙某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無法確定趙某和田氏的死亡順序,按照保險法四十二條規定推定受益人趙某先死亡,保險金作為田氏的遺產處理。2.有限責任公司股權 a.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沒有限制性規定公司法第75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按照此條規定可知,在公司章程沒有做額外規定的情況下,繼承人是可以繼承股東資格的。在實踐中某些公司在股東去世時,其他股東認為繼承人如果要獲得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的過半數同意(但公司章程中并沒有做這樣的規定),這種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在公司章程沒有做額外規定的情況下,若只有一名
15、繼承人,繼承人確實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但在股權被多個繼承人繼承時,若多位繼承人都成為股東,相當于增加了公司的股東人數,破壞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此時除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將所有繼承人登記為公司股東,僅能將繼承人之一登記為股東。在遺囑人沒有明確指定具體的股權繼承人的情況下,若部分繼承人愿意放棄股權,可以通過贈與、買賣等方式將股權集中在一個繼承人手中;若都不愿意放棄股權,那所有繼承人只能推薦一個繼承人為顯名股東(登記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文件上的股東),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其他繼承人作為隱名股東(不登記在公司章程及公司名冊上),通過顯名股東來行使股東權利。此種做法的風險是一旦顯名股東不遵守繼
16、承人之間的內部協議,隱名股東的權利可能受到損害,只能向法院提出訴訟,這恐怕也不是遺囑人愿意看到的局面。因此,為了避免繼承人之間的股權爭奪糾紛,最好是在生前就做好相關股權交接安排;如果要通過遺囑方式在死后將股權傳承給子女,也盡量將股權集中傳承給一名子女,其他子女可以享有股權的部分分紅作為補償。b.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有限制性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畢竟是一個人合性組織,股東之間可能會設定一個股東任職資格標準,而繼承人并不一定能夠符合這個標準,因此,如果公司章程中對于股權繼承有限制性規定,那么繼承人是不能當然地因被繼承人死亡獲得股權,而應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三、遺囑傳承財富可能引發的風險 本文開頭講述了立遺
17、囑的必要性,但是遺囑并非萬能,立了遺囑也可能產生風險:(一)遺產紛爭的風險 很多人可能在生前立下了遺囑,但是仍難免后人爭產糾紛,原因如上文所述,遺囑有一定的生效要件,非專業人士立下的遺囑可能在內容或者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從而導致遺囑的效力在遺囑人死后受到挑戰;另外在繼承過程中,部分類別財產繼承要求繼承人提供繼承公證證明,若繼承人之間對遺囑內容存有爭議無法達成一致,公證處將不出具繼承公證書,繼承人還是要通過法院審理來確認遺囑效力,遺囑人通過遺囑來實現財富順利傳承、定紛止爭的愿望就落空了。案例:龔如心世紀爭產案龔如心是1990年遭綁架而失蹤的香港地產商王德輝之妻。1997年7月,王德輝之父
18、王廷歆要求法院確認王德輝死亡,并確認其在1968年3月所立遺囑有效,該遺囑指明其父為遺產的唯一繼承人。但是龔如心同時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據稱是王德輝1990年所立的從未公開的遺囑。遺囑顯示,王德輝將所有財產留給龔如心。不過,該遺囑見證人謝炳炎因病早逝,無法出庭作證。2004年開始,王歆廷和龔如心開始就遺產繼承問題開始在香港高等法院接受聆訊,庭審辯論聚焦在對遺囑簽名的筆跡鑒定上。歷時5年,龔如心最終勝訴告終。這場世紀爭產案充分說明遺囑并不能完全防止遺產糾紛,一旦產生糾紛,很可能就是一場耗時耗力耗感情的戰爭。(二)監護人的道德風險這一風險主要體現在被繼承人去世后尚有未成年子女或無民事行為繼承人,因為
19、繼承人自身的弱勢,監護人很可能做出違背被繼承人意志,侵害繼承人權利的行為,例如繼承人配偶再婚后財產轉移的風險、監護人侵犯繼承人財產的風險等。案例:王鐵成為兒子選監護人的煩惱據報道,為了給智障兒子選監護人,王鐵成操碎了心。他說,要抓緊時間確定孩子的監護人和撫養人,這是非常非常關鍵的問題!兒子是智障人,他沒有能力支配和管理“基金”。這些錢,還有我的房產,不托付給一個靠得住的人,怎么能行呢?有的人建議他給兒子找個媳婦,但這個想法讓他很糾結:與他條件相似的女人幫不了他,條件好一點兒的正常女人,誰肯心甘情愿做出這樣的奉獻,照顧好他一輩子?即使她有這個美德,架不住時間長了發生變故呀,社會多復雜啊! (三)
20、子女繼承財產后財產流失風險 第一、財富通過遺囑傳承給子女,如果遺囑中沒有明確規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就完全由子女所有,一旦子女婚姻出現問題,必然要發生財產分割問題,繼承的財富很可能會因離婚而流失。 第二、部分富家子女不能正確對待財富,一下子獲得大量財富,容易揮霍無度,從而辜負了父輩的蔭澤。(四)遺產被用于償還父輩債務的風險按照繼承法33條和34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
21、的稅款和債務。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繼承人在繼承財產以前必須還清債務和繳納稅款,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欠債較多,甚至大于遺產總額,那么繼承人將無法獲得任何財產。四、避免遺囑傳承風險的建議(一)完備遺囑的內容和形式要件立遺囑是專業性很強的一件事,遺囑生效對形式和內容要求很高,因此最好請專業人士幫忙撰寫,以防范遺囑未有效設立的風險。這里簡要介紹幾點訂立遺囑的注意事項:1.標題應當清晰讓人一眼就能看出是遺囑,如“本人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通過日記等方式寫下財產的分配方案是不具有遺囑法律效力的。但是根據繼承法司法解釋,如果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由本人簽
22、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2.注意遺囑的關聯性和唯一性上文提到的“世紀爭產案”就是因為被繼承人生前立了兩份遺囑,而龔如心所持的后一份遺囑的真實性又受到挑戰。為了避免多份遺囑之間的矛盾,立遺囑時最好在遺囑中做“唯一性和關聯性聲明”:唯一性聲明,就是聲明這是唯一有效和最后的遺囑。一般寫法為“本人,某某,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訂立本遺囑,并宣布本遺囑是本人所訂立的最后和目前為止唯一有效的遺囑,先前所做的遺囑和附屬條款全部作廢”。如果在該份遺囑之外,就不同的問題需要另行保留或者訂立遺囑,該份遺囑不是唯一有效的遺囑,則應說明該份遺囑與其他遺囑的
23、關聯性。一般寫法為“本人宣布,本遺囑是本人所訂立的數份遺囑之一,本遺囑與其他遺囑的關系是.”3.遺囑人狀況聲明遺囑有沒有效力,遺囑人的狀況非常關鍵。通常遺囑人需要全面說明自身的狀況,包括行為能力、婚姻子女、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應保留份額的人等。遺囑人應保證自己的狀況聲明是真實完整的,否則可能會影響遺囑效力。為充分證明立遺囑人有行為能力,有一名醫生作為見證人在場是一個很好的選擇。遺囑人狀況聲明舉例:我宣布我此時能自主行動,理解自己行為的意義。我宣布我目前沒有婚姻關系。我有三名在世的子女:某某、某某和某某。某某系我的侄子,由于受到他的長期幫助,我愿意將他列為受遺贈人,使他按照本遺囑接受遺贈財產。 案
24、例:梅艷芳遺產糾紛案開庭,多位醫生出庭作證香港巨星梅艷芳不幸英年早逝后,母親覃美金與梅艷芳指定的信托公司之間圍繞阿梅的遺產展開了長達6年時間的訴訟。此案審理的焦點關于遺囑,即評估梅艷芳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梅艷芳生前在律師的見證下訂立了遺囑,并將遺產信托于某信托公司設立信托基金。不過,自梅艷芳死后,梅媽便為梅艷芳遺產問題多次提起訴訟,控告暫替阿梅看管財產的信托公司,聲言要奪回阿梅的全部遺產。指控包括質疑遺囑真偽,指有人串謀竊取遺產及控告前律師騙款等。屬被告一方的遺囑執行人透露,梅艷芳其中一名主診醫生,即養和醫院腫瘤科主管張文龍,將會供述阿梅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況。除張醫生外,雙方共傳召四名醫生,來評
25、估阿梅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況。4.處分權聲明遺囑人應當在遺囑中聲明自己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以訂立遺囑的形式處分財產,不存在無權處分財產的事由。遺囑人應保證自己的狀況聲明是真實完整的,否則可能會影響遺囑效力。現實中,常見的受到限制的處分權包括:1)與他人共同共有的財產,未經共同共有人同意,不可以將整個財產進行處分(如夫妻共有財產);2)公司股份,如果按照公司章程不得繼承的,則不可以在遺囑中進行繼承安排;3)指定了受益人的保單,且不存在“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的情形,保險金不能繼承;4)單位發放的撫恤金,應根據撫恤對象進行發放,
26、不能繼承;5)已經簽署遺贈扶養協議,遺產應當按照協議執行;6)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遺囑會產生部分無效的后果。5.在遺囑中清晰地載明遺產分配方案遺囑最重要的部分就是遺產分配方案,如果這一部分沒有寫清楚,那么遺囑的作用就大打折扣了。案例:未對遺產進行分配,遺囑無效據網易新聞報道:天津河東區老人陳老伯去世留下一封信作為遺囑,指定由大兒子陳文代表其行使一系列權利對其遺產進行分配,可是女兒卻將陳文告上法庭,要求平分財產。法院審理認為,老人的遺囑沒有對遺產進行任何實質性分配,不具備法律規定的遺囑屬性,遺囑無效。案例點評:筆者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有待商榷的。因為遺囑是當事
27、人意思自治的范圍,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法院直接以“不符合遺囑屬性”為由判決遺囑無效,理由并不充分。但是從這個判決可以看出,如果沒有在遺囑中寫明分配方案,而只是籠統的指定一個人代其分配遺產,不能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很可能繼承人還會因此對簿公堂,各地法院的司法態度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遺囑人的意志可能得不到貫徹。6.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是遺囑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對遺囑執行人的選擇和指定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遺囑是否可以得到和平、正確的實施。遺囑執行人是遺囑人去世后保證遺囑順利運行重要環節,必須忠誠可靠。選擇好的遺囑執行人、防范其道德風險非常重要。7.注意遺囑的形式要件按照繼承法要求,遺囑對于
28、簽名、年、月、日、見證人等要求是非常嚴格的,日期、簽名等要件缺失將會影響到遺囑效力,因此,在立遺囑時務必注意在遺囑結果部分寫明如下部分:簽名、日期、遺囑形成地點和方法、見證人(如果有)等信息。(二)利用家族信托彌補遺囑傳承財富的缺陷遺囑繼承是財富傳承的一個重要的方式,有專業人士對格式、內容進行指導,基本可以使得遺囑符合法律規定,它具有成本相對低廉的優勢。但是,通過上文對遺囑傳承財富的風險分析可知,遺囑真正發揮作用時,立遺囑人已經不在人世了,若子孫對遺囑安排不滿意,遺囑人無法起死回生做出解釋了,只能訴諸法律途徑,而且遺囑人也很難通過一個長遠的手段來監督輔佐繼承人運用財產,這是遺囑固有的缺陷,無法
29、通過完善遺囑本身來彌補。因此,對于家庭結構復雜,財富金額大且財產類別多樣的家庭,不建議單純通過遺囑來傳承,可以利用家族信托來彌補遺囑的缺陷。家族信托的概念及特征詳見家族信托的優勢及風險因素分析,這里僅介紹家族信托在傳承方面的優勢。1.防范監護人的道德風險當繼承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一下子從父輩那里繼承了大量遺產,監護人在幫助未成年人打理財產時可能會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害繼承人的利益。通過設立家族信托,委托人(有財富傳承需求的人)可以在生前就與信托機構我國目前基本上都是機構作為受托人,因此,本文討論的受托人限于機構受托人。共同設計好信托文件,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約定受托
30、人按照一定的方式向受益人(繼承財富的人)給付信托利益,避免受益人自己無力管理財產而讓監護人獲利的情況。關于如何約束受托人的道德風險,筆者認為委托人可以委任信托監察人來監督受托人對信托的運作。我國信托法僅規定在公益信托中應當設立信托監察人:“公益信托應當設置信托監察人,信托監察人由信托文件規定。信托文件未規定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指定。信托監察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訴訟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對于私益信托沒有規定信托監察人的設置及相關權利義務,但是根據民法的“法不禁止則可為”的原則,在設立家族信托時,可以通過合同約定設立家族信托的監察人,并對信托監察人的權利及義務做出明確具
31、體的規定,如信托監察人在執行職務時的“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禁止信托監察人與受托人所管理的財產進行交易等(具體條款設計需與客戶協商確定)。2. 防范子女繼承財產后財產流失風險這里主要針對現金資產進行討論,原因在于目前我國的法律環境下,將房產、非上市公司股權等財產放入家族信托中面臨較高的稅負成本,所以較難推廣。 1)防范子女婚姻財產風險通過遺囑來傳承現金資產,如果子女已婚,可以通過在遺囑中規定該現金資產只歸自己的兒女所有,以避免子女婚變導致財產流失的風險。但是遺囑不是最好的解決方案,因為現金資產用于投資、消費、再投資等,很容易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更甚者子女繼承的現金資產可能會被不懷好意的另一
32、半騙走了),而且投資收益按照婚姻法規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家族信托可以很好地解決子女婚姻的財產風險問題:父母可以設立一個以子女為受益人的家族信托,并在信托文件中約定信托受益權屬于個人財產,從而排除信托財產及其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 2)防范子女揮霍財富的風險。父母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規定受托人定期向子女支付一定的信托財產收益,但只在特定情況下才能申請領取信托財產本金,以防止子女大量揮霍信托財產。3)防止子女欠債過多引發財務危機關于信托受益權是否可以用于償債,目前還是存有一定爭議。按照我國信托法規定: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托受益權可以用于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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