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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AGE - 26 -. z.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國城鄉規劃法、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第七次市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建成區圍,從事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建設和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各縣(市)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在第七次市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建成區圍的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應當按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本規定執行;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本規定要求。 第四條 城市規劃管理應符合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應按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

2、劃、專項規劃及本規定,并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第五條 為豐富城市景觀,提升城市品質,在中央商務區、城市組團中心區域、交通樞紐以及規劃確定的城市重要節點等圍的重要建設項目,要求進行多方案比較,并以方案的獨創性、合理性為規劃管理的核心和原則。第二章 用地規劃管理第六條 城市用地規劃管理中,對用地性質、建筑容量的確定應依據已批準的詳細規劃。未制定詳細規劃的,按已批準的上一級規劃執行。第七條 建設用地的劃分、使用應遵循兼容性原則。控制性詳細規劃已明確兼容性容的,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兼容性容的,根據附表1(詳見第15頁)的規定確定其兼容圍。 第八條 非居住建筑

3、容量按下表控制:用地性質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積率公共設施用地純商業建筑(含農貿市場)50%1.0綜合樓、辦公建筑、賓館、酒店40%醫療衛生用地醫院、療養院按規執行科研設計用地科研用房、辦公用房及附屬設施40%1.5工業用地生產廠房、配套辦公用房、服務用房40%3.0物流用地直接滿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辦公用房、服務用房30%0.7注:特殊地塊相關指標根據本規定中第五條執行。第九條 對未列入本規定第八條表中的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療衛生機構、體育場等設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有關專業規定執行。第十條 本規定執行后,新出讓的100畝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業),必須配建建筑

4、面積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設施。第十一條 除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及拍賣用地外,建筑用地未達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單獨建設;如確實不能與周邊用地整合只能單獨建設的,按程序報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第十二條 不能隨意改變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認可,不得進行地形調整,應按原地形執行。第三章 建筑工程規劃管理第十三條 建筑間距除必須滿足消防、環保、交通、工程管線布置等要求外,應同時符合下表規定:表1朝向最小間距朝向低層建筑多層建筑中高層建筑高層建筑主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主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主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主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低層建筑主要采光面1.0H(平)朝向為南北向的指正南

5、北向和南偏東(西)15以,其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8米。8米1.0H(平)朝向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東(西)15以,其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1倍。10米高層位于東西北側:14米。高層位于南側:1.0H(平),且20米。12米高層位于東西北側:0.25H(高),且14米。高層位于南側:0.5H(平),且27米。0.25(高),且13米次要采光面8米10米8米12米10米15米13米多層建筑主要采光面1.0H(平)朝向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東(西)15以,其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1倍。10米高層位于東西北側:20米。高層位于南側:1.0H(平),且23米13

6、米高層位于東西北側:23米。高層位于南側:0.5H(平),且27米。0.25H(高),且13米次要采光面8米13米10米15米13米中高層建筑主要采光面0.5H(平),且25米18米0.5H(平),且27米18米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寬度,且14米18米次要采光面寬度,且14米高層建筑主要采光面0.5H(平),且27米0.25H(次)18米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寬度,且17米注:1. H(高):高層建筑計算高度。H(平):相對建筑平均計算高度。H(次):次要采光面建筑計算高度。2. 南向高層建筑其主要采光面南偏東、南偏西方位角不得超過30。3. 點式高層建筑按0.9折減計算,但必須大于表中所定最小

7、值。第十四條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對布置時的間距按表2控制。表2朝向間距朝向多(單)層建筑高層建筑主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主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多(單)層建筑主要采光面0.8H(低)且10米10米1.0H(多),且15米15米次要采光面8米11米11米高層建筑主要采光面23米17米次要采光面15米注:1. H(多):多(單)層建筑計算高度;H(低):較低建筑計算高度。2. 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療衛生機構、體育場館、工業建筑等專業建設項目的間距控制指標,還應符合相關專業規。3. 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建筑按100米計算。第十五條 當相鄰建筑主要采光面(正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

8、置時:(一)夾角小于60時,最窄處按主要采光面平行布置。(二)夾角大于或等于60時,最窄處按主要采光面與次要采光面布置計算。第十六條 居住建筑與非居住建筑的間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側、東西側的,按居住建筑間距要求控制,詳見本規定表1。(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側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間距要求控制,詳見本規定表2。第十七條 城市核心區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項目及重要建設項目等,其具體方案按程序上報城鄉規劃委員會審定。第十八條 各類建筑物后退用地紅線的最小距離按下列規定控制:(一)建筑物沿用地邊界修建時,應按本章前述條款規定的間距的一半作為建筑物的離界距離;擬建多、低層建筑位于地界南側

9、,其主要采光面離界距離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擬建多、低層建筑位于地界東、西、北側,其主要采光面離界距離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臨界外已有建筑物未退足規定距離時,新建建筑物應退足表1、表2規定距離。(二)擬建中高層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線南側時,其主要采光面離界距離須不小于16米,其余離界距離應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9米。擬建高層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線南側時,其主要采光面離界距離須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8米,其余離界距離應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11米。(三)建筑物與用地界線成夾角

10、時,當主要采光面與地界交角小于60度時,最窄處按平行布置計算后退距離;當夾角大于或等于60度時,按垂直布置時計算后退距離。(四)地下建(構)筑物外墻后退用地紅線的距離不應小于5米;臨道路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應小于5米,并應滿足安全的規定。第十九條 建筑后退規劃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按下列要求控制:(一)超高層建筑其主體的退讓在不低于17米基礎上,超過100米部分高度每增加10米,其退讓道路紅線距離增加1米,超過200米高度部分按200米高度進行退讓。(二)點式高層建筑與道路平行布置時,道路紅線寬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15米;道路紅線寬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12米。(三

11、)板式高層建筑道路紅線寬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17米;道路紅線寬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15米。(四)高層建筑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寬度不大于20米)臨街布置時,按點式高層進行退讓。(五)道路紅線寬度30米的,多、低層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得小于5米;道路紅線寬度30米,多、低層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得小于8米。(六)高層建筑、超高層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10米。(七)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上,建筑后退規劃道路切角紅線的距離應按相鄰兩條道路中最寬一條道路后退道路紅線距離增加3米的標準執行。(八)圍墻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低于3米。(九)臨街多、低層建筑,其建筑最突

12、出部分按多層建筑應退道路紅線距離進行退讓;臨街高層建筑允許建筑在應退道路紅線距離上外挑陽臺及雨篷等各種附屬構件,該陽臺及雨篷等各種附屬構件進深不超過2.1米,且其距室外地坪高度不低于6米;臨街梯步、地下室等高出室外地坪的各類構筑物,按相應建筑退讓道路紅線。第二十條 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總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筑(含高層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處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得小于20米,其余臨街部分退讓不低于10米。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及商場,其主要入口處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低于12米。 第二十一條

13、各類建筑臨規劃綠地布置時,其后退距離應滿足以下規定:(一)建筑臨街為帶狀綠地及街頭綠地的,將綠地邊線視為道路紅線并按本規定第十九條退讓。(二)其它按用地界線退讓。第二十二條 高層住宅建筑底層架空的規定:(一)居住建筑底層鼓勵設置架空層。(二)底層架空部分設置為居民健身、公共活動、綠化等開敞式空間的,不計入容積率。第二十三條 各類建筑層高應滿足以下規定:(一)住宅建筑層高不應大于3.6米,套型建筑面積144 平方米以上的躍層式住宅,其起居室(廳)的層高為戶通高時除外,但通高部分不得超過該層套建筑面積的35%且高度不超過7.2米;住宅坡屋頂部分除外。(二)辦公、酒店建筑層高不應大于4.9米,建筑公

14、共部分的門廳、大堂、中庭除外。(三)商業用房層高不宜大于5.9米(含底層商業),建筑公共部分的門廳、大堂、中庭除外。第二十四條 每套住宅陽臺(含各類形式的陽臺、入戶花園、露臺等非公共活動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不大于該套住宅建筑面積的20%;陽臺進深不應大于2.1米,低層住宅、退臺式建筑陽臺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二十五條 飄窗窗臺與室樓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墻寬度不得大于0.6米,超過部分納入容積率計算;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屬構件(如空調板、花池、構造板等)的進深不應大于0.6米,住宅建筑不允許設置除結構構件以外的附屬構件。第二十六條 除廚房、衛生間外,其他各類房間外需設置陽臺的

15、,該房間進深應不小于2.7米;各種形式陽臺外不得設花池、飄窗等附屬構件。第二十七條 配套設施應按建設規模、性質確定,與建設項目統一規劃,同步實施。配套設施包括綠化、機動車停車庫、非機動車停車庫、市政設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動場地、垃圾收集點。第二十八條 停車位按下表配置:建筑類型計算單位機動車非機動車多、低層居住建筑車位/戶、車位/百平方米1.02高層居住建筑車位/戶、車位/百平方米1.01.5行政辦公車位/百平方米1.02商業場所車位/百平方米1.04文化設施車位/百平方米1.05展覽館車位/百平方米1.02影劇院車位/百座位5.015體育館車位/百座位3.05醫院車位/百平方米1.05公

16、園車位/千平方米用地面積0.510注:1. 公園可設置地面停車位。2. 含有住宅(不含公共住房項目)的建設項目,其機動車位數取1車位/戶、1車位/百平方米兩項指標最大值。3. 住宅項目建設用地,地面可設置少量臨時機動車位,但不計入停車位指標;其它建設用地,地面機動車停車率不宜超過10%,可計入停車位指標。4. 公租房、限價房、廉租房等公共住房,停車位按每百平方米0.5個配置,此類建筑地面停車位在滿足綠地率等指標前提下,不超過總停車位的20%。5. 地下車庫建筑面積與地下車位數的比值不低于30平方米(不含機械停車位),地下可設置少量的微型機動車位。6. 當地下車庫不能滿足車位要求時,可在地下設置

17、相應數量的機械停車位。城市核心區圍的建設項目機動車機械停車位數量不大于總機動車停車位的50%,其他圍的建設項目機動車機械停車位數量不大于總機動車停車位的25%。7. 室外停車場應采用樹蔭式停車場設計,平均每個車位一棵樹(喬木),可將停車場用地面積的20%計入綠地率。8. 本指標為相應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積須配置的規劃車位數量控制下限值。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詳細規劃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外,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一)地下車庫坡道起點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7.5米,并不小于相鄰建筑退讓。(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道路紅線大于40米)兩側嚴格控制開設機動車進出口,如特殊情況確需開設,

18、其開口只能接輔道或非機動車道。(三)開設機動車出入口,單車道開口寬度不低于4米,雙車道開口寬度不低于7米。第三十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應有良好的視野,符合行車視距要求,并應右轉出車道,出入口距離道路交叉口(紅線交點)、橋梁隧道坡道起止線不小于50米,距離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紅線交點)的距離不小于70米。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用房按照房屋建筑總面積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50%。擬建居住建筑面積之和大于3萬平方米的項目,應配建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活動場所一處,并配置健身活動

19、設施。全民健身活動場所宜結合綠地、社區文化活動場所等配套設施統一規劃建設。第三十二條 純居住地塊可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中千人指標配套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但其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建筑規模不超過其總建筑規模的8%,已兼容商業用地性質的居住用地不再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中千人指標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第三十三條 地下室設置應滿足以下規定要求:(一)建筑物地下室的頂板面不應高于室外地坪0.9米,臨街地下室頂板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規定進行退距管理;場地及場地周邊道路有較大高差的,臨城市道路的地下室允許從后退道路紅線3米處起坡,設置不大于30度的綠化緩坡,該綠化緩坡對應的水平投影長度多層不小于6米(高

20、層按應退道路紅線距離進行退讓),且地下室頂板面不高于該綠化緩坡起坡處4米,此類臨街面地下室其覆土厚度不低于1.5米;其余離界部分有較大高差的,允許在地下室外設置綠化緩坡進行遮擋。正負零以下樓層應與地下室嚴格區分。(二)坡地建筑臨街設置的商業、住宅等經營用房,其建筑面積納入容積率計算,用作車庫和設備用房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第三十四條 規劃的公共綠地上配建公共服務設施用房時,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且滿足以下控制要求:(一)公共綠地面積小于500平方米的不能配任何設施。(二)公共綠地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原則上可配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設施。(三)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此另有要求的按控制性

21、詳細規劃執行。第三十五條 除有安全、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建設用地臨規劃道路(河道或城市開放空間)一側原則上不設置圍墻,確需設置圍墻的,應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并符合以下規定:(一)應采用通透式圍墻。(二)確需建實體圍墻的,其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4米,圍墻臨規劃道路(河道或城市開放空間)應種植常綠植物,遮擋墻體,綠化覆蓋率不低于70%。第三十六條 在建筑外墻設置空調室外機擱板、各類管道等時,應結合立面統一設計,冷凝水應有組織排放,并設置裝飾構件以達到統一美觀的效果。以上設施應避免暴露于臨街面。第三十七條 臨規劃寬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設計要符合以下規定:(一)建筑外立面不

22、宜設置開敞式陽臺。(二)有底層商業的建筑在底層商業部分宜采用石材作為外裝飾材料。(三)建筑頂部應作適當的處理,以豐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際輪廓線。(四)多層居住建筑屋頂應采取坡屋頂形式。(五)坡屋頂建筑在臨街面不得設置露臺。第三十八條 建筑亮化工程臨城市主要道路、河流和位于商業中心區、中央商務區的建筑物、構筑物應設置亮化夜景工程。第三十九條 建筑色彩建筑色彩應與城市整體協調統一,展現城市風貌,提升城市活力;新建建筑應考慮與周邊環境的協調性,報批時采用建筑渲染圖,并對色彩及材質進行說明。第四章 附 則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第四十一條 凡本規定頒布實施之前,已經批準的詳細規

23、劃,按原批準規劃執行,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批準總圖,并在有效期的建設項目,仍按原有規定執行。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2004年3月15日,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和2007年12月31日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高層建筑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同時廢止。注:1. 已出具規劃設計條件的按規劃設計條件執行,未設定兼容比例的歷史地塊其兼容比例按本規定相關條款執行。2. 本表中B12批發市場用地僅指普通商品批發市場,不含危險品等特種商品的特殊批發市場;B9其他服務設施用地中不含殯葬設施。3. 經規劃許可的兼容的性質,涉及兼容性用地土地價差的應嚴格按照現行有關法規、政策

24、及規定執行。4. 本表未涉及的規劃用地類別的兼容應符合規劃要求。5. 規劃控制指標按主導用地類別進行管理。6. 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過20%;兼容比例不超過50%;兼容比例50%。附錄一 名詞解釋一、民用建筑供人們居住和進行公共活動的建筑的總稱。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二、居住建筑供人們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樓)、別墅、商住樓、公寓等。商住樓是住宅樓的一種形式,是由底部商業營業廳與住宅組成的多層、高層建筑。三、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規定中不包括工業建筑)。四、公共建筑供人們進行各種公共活動的建筑。五、工業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產的建筑、必要的生產配套

25、辦公用房和服務用房。六、裙房與高層建筑相連的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的附屬建筑。七、民用建筑按地上層數或高度分類劃分如下(一)住宅建筑按層數分類:1層至3層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1米的為低層住宅;4層至6層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為多層住宅;7層至9層且建筑高度不大于30米的為中高層住宅(不含6躍7層);10層及10層以上為高層住宅。(二)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為多層建筑(含單層建筑),大于24米的為高層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單層公共建筑)。(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為超高層建筑。八、高層建筑主要采光面高層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間如臥室、起居室、書房、健身房等的開窗面

26、的朝向;高層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高層建筑中面寬大于20米的各類朝向。九、高層建筑次要采光面設置衛生間、盥洗室、廚房、儲物間、開水間樓梯、走廊窗以及服務陽臺等點式建筑、板式建筑的短邊,其外墻只設置衛生間、盥洗室、廚房、儲物間、開水間樓梯、走廊窗等,且連續長度不超過20米時,該部分外墻可認定為次要采光面,同一側其余部分外墻(只設置衛生間、盥洗室、廚房、儲物間、開水間樓梯、走廊窗等)離界退讓及與相鄰建筑間距按表1主要采光面規定的最小值控制。十、點式高層住宅主要朝向投影面寬小于40米的高層住宅。十一、多、低層建筑主要采光面主要功能房間開窗面、陽臺、陰臺設置面以及面寬大于14米的山墻面。十二

27、、多、低層建筑次要采光面多、低層建筑面寬不大于14米的短邊。次要采光面每層可設置面積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樓梯間窗;面積不大于0.6平方米的盥洗室窗、開水間窗、儲物間高窗。十三、綠地率在規劃項目建設用地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規劃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十四、層高建筑物各層之間以樓、地面面層(完成面)計算的垂直距離,屋頂層由該層樓面面層(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結構面層或至坡頂的結構面層與外墻外皮延長線的交點計算的垂直距離。十五、建筑工程規劃建設總建筑面積指一定地塊建筑工程規劃建設的總建筑面積,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積的總和。具體計算方法應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B/T50535

28、2005)執行。十六、核心區圍順慶區:石油東西路以南,金魚嶺路、鐵欣路、鐵昌路、玉帶路以東,南門中街以北,濱江大道以西所圍合區域,以及新西橋以北舊城區。高坪區:南新路以南、陽春路以西、建設路以北、鶴鳴路以西、琴臺路以北、江東大道以東所圍合成的區域(不含下中壩片區)。嘉陵區:長城路以西、耀目路以北、嘉西路以東、成南高速以南所圍合區域,以及民營經濟試驗區。附錄二 計算規則一、容積率計算容積率是指在規劃項目建設用地,計算容積率的建筑面積總和與規劃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B/T505352005)計算出的總建筑面積中,以下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一)在滿足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相

29、關規定的前提下,用作車庫和設備用房的。(二)首層架空部分只作為綠化、公共活動使用時的建筑面積。(三)給城市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建筑面積。(四)設備管道層。(五)其它不計入容積率計算的建筑面積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B/T505352005)執行。二、建筑密度計算建筑密度是指在規劃項目建設用地,建筑物的基底面積總和與規劃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坡地建筑臨街設置的商業、住宅等經營用房納入建筑密度計算。建筑基底面積是指建筑物接觸地面的自然層建筑外墻或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它一般的計算規則是:獨立的建筑,按外墻墻體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門廊、門廳等,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

30、計算;有立柱或墻體落地的凸陽臺、凹陽臺、平臺均按立柱外邊線或者墻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高于室外地坪4米以上的懸挑不落地的陽臺(不論凹凸)、平臺、過道等,均不計算。建筑基底總面積是指所有建筑基底面積總和。三、建筑高度的計算(一)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的建筑,當其處在各種技術作業控制區圍,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及建筑物和構筑物最高點的高度計算。(二)高層民用建筑平屋頂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層的高度計算,其它建筑平屋頂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女兒墻頂點的高度計算;坡屋面建筑中屋面坡度小于45(含45)的,其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項;坡度大于45的,其建筑

31、高度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頂。下列突出物不計入建筑高度:1. 局部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者;2. 突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信設施等;3. 空調冷卻塔等設備。四、建筑間距、后退距離計算(一)建筑間距是指兩棟建筑物或構筑物外墻最近點之間的水平距離。(二)后退距離是指建筑物外墻與規劃各色線最近點之間的水平距離。(三)頂層為躍層戶型的躍層部分層高納入間距或后退距離計算。五、層數計算復式、錯層等變層高住宅的層高設計與計算應嚴格執行住宅設計規(GB500962011)的有關要求,設備層2.2米計入層數。建筑層數的計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

32、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米者,建筑底部設置的高度不超過2.2米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以及建筑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可不計入建筑層數。住宅頂部為兩層一套的躍層,可按1層計,其它部位的躍層以及頂部多于2層一套的躍層,應計入層數。附錄三 綜合技術經濟指標設計依據(提示:需注明設計委托依據什么時間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版本、用地紅線或測繪成果編號)一、總規劃用地面積m2(一)規劃用地面積(參與容積率和建筑密度計算)m2(二)規劃用地面積(不參與容積率和建筑密度計算)m2二、規劃總建筑面積m2(一)地上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m21. 住宅建筑面積

33、m22. 非住宅建筑面積m2(1)辦公用房建筑面積m2(2)商業用房建筑面積m2(3)配套設施建筑面積(提示:應注明具體配套設施功能)m2A 、物管用房建筑面積m2B 、規劃要求的其它配套用房建筑面積(公廁、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變電站、開閉所等)(提示:應注明具體配套功能)m2(4)其它用房建筑面積(提示:應注明具體用房功能)m2(二)地上不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提示:應注明具體用房功能)m2(三)地下建筑面積及層數m2 層其中:1. 地下機動車庫面積m22. 地下非機動車庫面積m23. 地下設備用房面積m24. 地下商業用房面積m25. 其它用房面積m2三、容積率四、基底面積建筑基底總面積m2

34、高層主體基底(基座)面積m2五、建筑密度總建筑密度高層主體建筑密度六、總綠地面積m2其中:臨街(河道、廣場等城市公共空間)集中綠地面積m2七、綠地率八、機動車位輛(一)地上室外停車位地上停車位占總停車位的比例: 輛%(二)地下停車位(提示:如有機械停車位,應注明機械停車位數量及比例)輛其中:1. 住宅停車位輛2. 商業停車位輛3. 辦公停車位輛九、非機動車位(其中地下停車位)m2注:1. 本表未包括的指標容,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補充標注。2. 根據行政許可法,報建單位須如實申報各項經濟指標,并對指標的真實性及指標與報建圖紙容的相符一致性負責。附錄四 市建筑工程方案設計總平面圖編制規定一、總則(一

35、)為加強對市建設工程方案設計總平面圖編制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二)本規定適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設計及工業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設計。二、容要求(一)總說明部分圖紙說明中除各設計單位自行規定的容外,尚須明確以下容:1. 建設單位的名稱。2. 規劃條件的核發時間。(二)總圖圖紙部分1. 總圖設計應采用坐標系統。2. 除特大規模的建設項目可采用1:1000或1:2000的繪制比例外,總圖應采用1:500的比例繪制。3. 需注明圖名,繪制區位示意圖、指北針及風玫瑰圖、比例尺,并注明圖紙比例、尺寸單位。4. 總圖中應表達紅線圖中所包含的各類規劃線,并加以注明。設計單位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增加相應的圖例。5. 需標明場地室外地坪、道路的控制標高,明確標注各規劃建筑(含所有建、構筑物及設施)最高處的絕對海拔高程。施工圖階段標明0.000米標高所對應的絕對海拔高程。6. 建設用地圍要保留的現狀建筑應明確標注,同時總圖中應正確表達用地周邊現狀建筑,總平面圖審查時對用地圍未標注的現狀建筑視為將被拆除,不納入指標計算,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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