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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頁,共6頁不服勞動仲裁民事上訴狀(word模板可以編輯)甲方:乙方:簽訂日期:不服勞動仲裁民事上訴狀原告:張性別: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河南省滑縣人,住所:河南省滑縣留固鎮村組,聯系電話:;被告: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欖鎮工業區路,法定代表人:李,職務:董事長,聯系電話:07602635。原告因與被告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中勞仲案字(2007)第仲裁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墊付的2006年份、月份和份銷售費用,合計人民幣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06年份和月份的工資,TOC o 1-

2、5 h z合計人民幣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06年份和月份的平時加班工資,合計人民幣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拖欠工資總額的25%勺經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人民幣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幣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6年至2006年月因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受工資損失合計人民幣,并支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勺賠償金人民幣元;并支付2006年月日至本案審結的工資損失。、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

3、一、原仲裁裁決認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業秘密是錯誤的原仲裁裁決稱:“但申訴人作為被訴人業務人員,在被訴人處工作期間,與他人共同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與被訴人公司同類的營業,侵犯了被訴人的商業秘密”,這一認定是錯誤的。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關于商業秘密的規定,企業的經營信息或者技術信息若想構成商業秘密,必須滿足四個條件,即不為公眾所知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物質利益和具有實用性,并要求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法第六一條關于競業禁止的規定,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經理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對于一般的員工,只有在用人單位與勞

4、動者約定了競業禁止義務,并由用人單位單獨向勞動者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時,勞動者才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因此,原告不負有競業禁止義務。另外,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業秘密”。因此,原仲裁裁決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僅僅因為原告注冊成立了與原告經營范圍類似的公司,就認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業秘密是錯誤的。二、.仲裁裁決認定原告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是錯誤的原仲裁裁決稱:“且申訴人利用被訴人為其提供電腦、辦公電子郵箱等工作條件,服務上述公司,并試圖以上述公司名義與被訴人的客戶洽談業務,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這一認定是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和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個人隱私的手段收集的用以證明原告試圖以其它公司名義與被告的客戶洽談業務的證據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另外,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制訂的所謂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經過了民主程序并進行了公示,根據勞動法第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是不能用來作為證據的,原仲裁裁決在沒有任何事實證據證明被告又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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