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編制的背景、內容和實施建議要求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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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編制的背景、內容和實施建議要求內容提要一、前言二、編制單位和人員三、規范的主要內容四、規范的附錄五、結語和建議一、前言(一)1.背景:據考證,國際上不少國家特別是一些發達國家和國際照明委員會從上世紀30年代就開始建設和研究城市夜景照明,并先后制訂了相應的標準、規范或技術指南。 我國自上世紀80年代末,上海率先在外灘和南京東路實施夜景照明工程的改造與建設之后,北京、天津、廣州、大連、青島、重慶和石家莊等許多城市才相繼進行了城市夜景照明建設。 而且發展迅猛,成績喜人,同時也出現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和傾向。 比如忽視夜景規劃,相互比亮,夜景照明設施白天景觀不佳和光污染等問題較為突出

2、,而且有擴大之勢。 出現這些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少這方面的標準規范,夜景工程建設無據可依。 因此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于2003年向建設部申請編制這一規范,并被批準立項開展工作。 一、前言(二) 2.概況:根據建設部建標200466號文二四年工程建設城建、建工行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組建了本規范的編制組并正式開展工作。 編制組對國內外大量夜景照明工程和規范文獻資料進行了深入實測調查和分析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規范。 本規范主要技術內容:總則,術語,基本規定,照明評價指標,照明設計,照明節能,光污染的限制,照明供配電與安全等共8章18

3、節組成。 一、前言(三) 2007年2月8-9日由建設部建筑工程標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對規范報批稿進行了終審,終審專家組一致認為規范編制及時,內容完整全面,標準既吸取了國際上的先進經驗,又適合國情,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規范的內容和技術水平,達到了國際同類標準的水平,對我國城市夜景照明的建設和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地址:北京市車公莊大街19號;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 :100044)。 二、編制單位和人員本規范主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本規范參編單位: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天津大學建筑學院 重慶大學

4、建筑城規學院 北京照明學會 上海照明學會 北京東芝照明設計有限公司 歐司朗佛山照明有限公司 上海同音燈光音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廣茂達燈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高力特通用電氣有限公司 國際銅業協會(中國)本規范主要起草人:趙建平肖輝乾李景色沈天行汪猛楊春宇王大有李鐵楠朱紅李奇峰 許東亮劉劍平汪幼江 惲為民高京泉 施文勇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一)1、總 則為在城市夜景照明設計中,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技術經濟政策,塑造城市夜間形象,增加城市魅力,豐富人們夜間生活,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使用安全、維護管理方便,實施綠色照明,制訂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擴

5、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特殊景觀元素、商業步行街、廣場、公園、廣告與標識等景物的夜景照明設計。 1.0.3 城市夜景照明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二)2.0.1 夜間景觀2.0.2 夜景照明2.0.3 泛光照明2.0.4 輪廓照明2.0.5 內透光照明 2.0.6 重點照明2.0.7 動態照明2.0.8 燈具效率 2.0.9 照 度2.0.10 亮 度 2.0.11 眩 光2.0.12 閾值增量2.0.13 色溫2.0.14 相關色溫(度)2.0.15 一般顯色指數2.0.16 反射比2.0.17 亮度對比 2.0.18 顏色對比 2.0.19 照

6、度或亮度均勻度2.0.20 平均半柱面照度2.0.21 立體感2.0.22 綠色照明2.0.23 照明功率密度2.0.24 光污染2.0.25 溢散光2.0.26 干擾光2.0.27 上射光通比2.0.28 熄燈時段2.0.29 環境區域2.0.30 維護系數2.0.31 維持平均照度(亮度)、術語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二)、術語說明:本章共列出了本規范出現的相關術語共31條。 編列以上術語的原則:1便于設計和管理等相關人員查找和使用。 考慮到使用本規范的初、中和高級設計人員的技術水平不一,而且初和中級設計人員數量較多,因此在本規范中出現的相關術語基本上都編入到本章術語。 2盡量壓縮或減少引用國

7、標電工術語照明和行標建筑照明術語標準JGJ/T 119-2008、園林基本術語標準CJJ/T91-2002和市容環境衛生術語標準CJJ/T65-2004中的術語。 少數重復的術語,是因城市夜景照明設計必不可少或是從城市夜景照明角度在內涵上有所擴展或變動而收錄的。 編寫時參考了下列與城市夜景照明相關的標準和技術資料:(1)CIE出版物國際照明術語No.17.4(1987);(2)行業標準建筑照明術語標準JGJ/T 119-2008;(3)國家標準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JGJ/T 50280-98;(4)行業標準園林基本術語標準CJJ/T 91-2002,J217-2002;(5)行業標準市容環境衛

8、生術語標準CJJ/T 65-2004;本標準的術語的中英文名稱和定義是通過對以上參考文獻資料進行反復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后確定的。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三)3.1(一)設計原則3.1.1 城市夜景照明設計應符合城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的要求,并宜與工程設計同步進行。 3.1.2 城市夜景照明設計應以人為本,注重整體藝術效果,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創造舒適和諧的夜間光環境,并兼顧白天景觀的視覺效果。 3.1.3 照度、亮度及照明功率密度值應控制在本規范規定的范圍內。 3.1.4 應合理選擇照明光源、燈具和照明方式;應合理確定燈具安裝位置、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以避免光污染。 3.1.5 應慎重選擇彩色光。

9、 光色應與被照對象和所在區域的特征相協調,不應與交通、航運等標識信號燈造成視覺上的混淆。 3.1.6 照明設施應根據環境條件和安裝方式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不得影響園林、古建筑等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三)3.1(二)設計原則的說明同步設計原則,也就是根據當地城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宜與被照明工程的規劃、設計同步進行。 3.1.2 以人為本,彰顯個性,注重夜景照明整體藝術效果的原則。 3.1.3 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實施綠色照明的原則。 3.1.4 防止夜景照明產生光污染的原則。 3.1.5 慎用彩色光的原則。 3.1.6 安全的原則,其中照明設

10、施應根據環境條件、安裝方式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應有利于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園林和古典建筑等被照對象免受損傷。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三)3.2(一)照明光源及其電器附件的選擇3.2.1 選用的照明光源及其電器附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有關規定。 3.2.2 選擇光源時,在滿足所期望達到的照明效果等要求條件下,應根據光源、燈具及鎮流器等的性能和價格,在進行綜合技術經濟分析比較后確定。 3.2.3 照明設計時宜按下列條件選擇光源:1泛光照明宜采用金屬鹵化物燈或高壓鈉燈;2內透光照明宜采用三基色直管熒光燈、發光二極管(LED)或緊湊型熒光燈;3輪廓照明宜采用緊湊型熒光燈、冷陰極熒光燈或發光二極管

11、(LED);4商業步行街、廣告等對顏色識別要求較高的場所宜采用金屬鹵化物燈、三基色直管熒光燈或其他高顯色性光源;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三)3.2(二)照明光源及其電器附件的選擇5園林、廣場的草坪燈宜采用緊湊型熒光燈、發光二極管(LED)或小功率的金屬鹵化物燈;6 自發光的廣告、標識宜采用發光二極管(LED)、場致發光膜(EL)等低耗能光源;7 通常不宜采用高壓汞燈,不應采用自鎮流熒光高壓汞燈和普通照明白熾燈。 3.2.4 照明設計時應按下列條件選擇鎮流器:1直管熒光燈應配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電感鎮流器;2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應配用節能型電感鎮流器;在電壓偏差較大的場所,宜配用恒功率鎮流器;光源

12、功率較小時可配用電子鎮流器。 3.2.5 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的觸發器與光源之間的安裝距離應符合產品的相關規定。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三)照明燈具選擇3.3.1 選用的照明燈具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有關規定。 3.3.2 在滿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條件下,應選用效率高的燈具。 其中泛光燈燈具效率不應低于65%。 3.3.3 安裝在室外的燈具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埋地燈具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水下燈具外殼防護等級應符合本規范第條和第條的規定。 3.3.4 燈具及安裝固定件應具有防止脫落或傾倒的安全防護措施;對人員可觸及的照明設備,當表面溫度高于70時,應采取隔離保護措施。 3.3.5

13、 直接安裝在可燃性材料表面上的燈具,應采用標有標志的燈具。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四)4、照明評價指標4.1 照度或亮度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景觀元素的照明評價指標應采取亮度或與照度相結合的方式。 步道和廣場等室外公共空間的照明評價指標宜采用地面水平照度(簡稱地面照度 )和距地面處半柱面照度( Esc)。 4.1.2 本規范規定的照度或亮度值均應為參考面上的維持平均照度或維持平均亮度值。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四)4、照明評價指標4.1 照度或亮度4.1.3 在照明設計時,應根據環境特征、燈具的防護等級和擦拭次數從表中選定相應的維護系數。 注:1環境特征可按下列情況區分:清潔:附近無產生煙塵的工作活

14、動,中等交通量,如大型公園、風景區;一般:附近有產生中等煙塵的工作活動,交通量較大,如居住區及輕工業區;污染嚴重:附近有產生大量煙塵的工作活動,有時可能將燈具塵封起來,如重工業區。 2表中維護系數值以一年擦拭一次為前提。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四)4、照明評價指標4.2 顏色夜景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關色溫分為三組,光源色表分組應按表確定。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四)4、照明評價指標4.2 顏色4.2.2 夜景照明光源顯色性應以一般顯色指數Ra作為評價指標,光源顯色性分級應按表確定。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四)4、照明評價指標均勻度、對比度與立體感廣場、公園等場所公共活動空間和采用泛光照明方式的廣告牌

15、宜將照度(或亮度)均勻度作為評價指標之一。 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入口、店頭、雕塑、噴泉、綠化等,可采用重點照明突顯特定的目標,被照物的亮度和背景亮度的對比度宜為35,且不宜超過1020。 4.3.3 當需要突出被照明對象的立體感時,主要觀察方向的垂直照度與水平照度之比不應小于。 4.3.4 夜景照明中不應出現不協調的顏色對比;當裝飾性照明采用多種彩色光時,宜事先進行驗證照明效果的現場試驗。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四)4、照明評價指標4.4 眩光的限制4.4.1 夜景照明應以眩光限制作為評價指標之一。 對機動車駕駛員的眩光限制程度應以閾值增量(TI)度量,并應符合本規范第條的第3款的規定。 4.4.2

16、 居住區和步行區的照明設施對行人和非機動車人員產生的眩光應符合本規范表的規定。 多種彩色光時,宜事先進行驗證照明效果的現場試驗。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五)5、照明設計5.1 建筑物5.1.1 建筑物夜景照明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根據被照物功能、特征、周圍環境,選擇適宜的視點,并應考慮光的投射方向、燈具的安裝位置等因素的影響;2應根據建筑物表面色彩,合理選擇光的顏色以使其與建筑物及周邊環境相協調;3宜隱蔽燈具等照明設施。 當隱蔽困難時,應使照明設施的形狀、尺度和顏色與環境相協調。 4 夜景照明燈具應和建筑立面的墻、柱、檐、窗、墻角或屋頂部分的建筑構件相結合。 5 建

17、筑物的入口不宜采用泛光燈直接照射。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五)5、照明設計 5.1 建筑物 5.1.2 不同城市規模及環境區域建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標準值應符合表的規定。 表不同城市規模及環境區域建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標準值注:1.城市規模及環境區域(E1E4區)的劃分可按本規范附錄A進行;2.為保護E1區(天然暗環境區)生態環境,建筑立面不應設置夜景照明。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五)5、照明設計 5.1 建筑物 5.1.2 不同城市規模及環境區域建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標準值應符合表的規定。 關于表注的說明:城市規模和環境區域的劃分A.0.1 城市規模根據人口數量可作下列劃分:1 市區

18、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為大城市;2 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為2050萬的城市為中等城市;3 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在20萬以下的城市為小城市。 A.0.2 環境區域根據環境亮度和活動內容可作下列劃分:1 E1區為天然暗環境區,如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天文臺所在區等;2 E2區為低亮度環境區,如鄉村的工業或居住區等;3 E3區為中等亮度環境區,如城郊工業或居住區等;4 E4區為高亮度環境區,如城市中心和商業區等。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五)5、照明設計 5.1 建筑物 5.1.2 不同城市規模及環境區域建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標準值應符合表的規定。 關于表中照度和亮度關系的說明:三

19、、規范的主要內容(五)5、照明設計 5.1 建筑物5.1.3 對特別重要的建筑物,當需要提高其照度或亮度值時,只宜在該建筑物上局部提高。 5.1.4 建筑物的入口、特征構件、徽標或標識等部位的照度或亮度與周圍照度或亮度的對比度應符合本規范第條的規定。 5.1.5 建筑物夜景照明可采用多種照明方式。 當使用多種照明方式時,應分清照明的主次,注重相互配合及所形成的總體效果。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五)5、照明設計 5.1 建筑物 5.1.6 選擇照明方式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除有特殊照明要求的建筑物外,使用泛光照明時不宜采用大面積投光將被照面均勻照亮的方式;對玻璃幕墻建筑和表面材料反射比低于的建筑,不

20、應選用泛光照明;2對具有豐富輪廓特征的建筑物,可選用輪廓照明。 當輪廓照明使用點光源時,燈具間距應根據建筑物尺度和視點遠近確定;當使用線光源時,線光源的形狀、線徑粗細和亮度應根據建筑物特征和視點遠近確定;3對玻璃幕墻以及外立面透光面積較大或外墻被照面反射比低于的建筑,宜選用內透光照明。 使用內透光照明應使內透光與環境光的亮度和光色保持協調;并應防止內透光產生光污染;4重點照明的光影特征、亮度和光色等應與建筑整體協調統一;5當采用光纖、導光管、激光、太空燈球、投影燈和火焰光等特種照明器材時,應對照明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五)5、照明設計 構筑物和特殊景觀元素 5.2.1

21、 構筑物和特殊景觀元素(包括橋梁、雕塑、塔、碑、城墻、市政公共設施等)的夜景照明設計應在不影響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展現其形態美感,并應與環境協調。 5.2.2 構筑物和特殊景觀元素的照度和亮度標準值應符合本規范第條的規定。 5.2.3 橋梁的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 應避免夜景照明干擾橋梁的功能照明;2 應根據主要視點的位置、方向,選擇合適的亮度或照度;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五)5、照明設計 構筑物和特殊景觀元素 3 應根據橋梁的類型,選擇合適的夜景照明方式,展示和塑造橋梁的特色,并宜符合下列規定;1) 塔式斜拉鋼索橋的照明宜重點塑造橋塔、拉索、橋身側面、橋墩等部位,并使照明效果具有整體感;2

22、) 園林中景觀橋的照明應避免照明設施的暴露以及對游人的眩光影響;3) 城市立交橋和過街橋的照明應簡潔自然,與周邊環境和橋區綠地的照明相協調;4) 城市中跨越江河橋梁的照明,應考慮與其在水中所形成的倒影相配合,應避免倒影產生的眩光;選擇燈具及安裝位置時,應考慮漲水時對燈具造成的影響;4 應控制投光照明的方向以及被照面亮度以避免造成眩光及光污染;5 橋梁夜景照明產生的光色、閃爍、動態、陰影等效果不應干擾車輛和船舶行駛的交通信號和駕駛作業;6 通行重載機動車的橋梁照明裝置應有防震措施。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五)5、照明設計 構筑物和特殊景觀元素 5.2.4 雕塑及景觀小品的照明應合理確定被照物亮度,

23、并應與其背景亮度保持合適的對比度;應根據雕塑的主題、體量、表面材料的反光特性等來確定照明方案和選擇照明方式。 5.2.5 塔的照明設計應兼顧遠近不同觀看位置上的需要,合理確定亮度和亮度分布,充分展現形體特點。 5.2.6 碑的照明設計應與碑的主體內涵相協調,并應控制周邊的光環境氛圍。 5.2.7 城墻的照明設計宜重點表現城樓、門洞、垛口、瞭望臺等部位。 5.2.8 市政公共設施的夜景照明設計應與其功能照明相結合。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五)5、照明設計 商業步行街5.3.1 商業步行街的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購物環境應安全舒適;2街的出入口以及街內的道路、廣場、公用設施、商店入口、櫥窗、廣告

24、和標識均應設置照明;3商店立面應設置照明,并應與入口、櫥窗、廣告和標識以及毗鄰建筑物的照明協調;4商業步行街的照明可選用多種光源和光色,采用動靜結合的照明方式;5光污染的限制,應符合本規范第條的要求。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五)5、照明設計 5.3 商業步行街商業步行街商店入口的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 入口亮度與周圍亮度的對比度應符合本規范第條的規定;2 應與店內照明、櫥窗照明、廣告標識照明以及建筑立面照明有所區別又相協調;3 不應對進出商店的人員產生眩光。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五)5、照明設計 5.3 商業步行街商業步行街的道路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 應能使行人看清路面、坡道、臺階、障

25、礙物以及4m以外來人的面部;應能準確辨認建筑物標識、招牌和其他定位標識。 2 其評價指標及照明標準值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的相關規定;3 不宜采用常規道路照明方式和常規道路照明燈具;4 宜采用造型美觀、上射光通比不超過25%、垂直面和水平面均有合理的光分布的裝飾性和功能性相結合的燈具;5 光源宜選擇金鹵燈、細管徑熒光燈、緊湊型熒光燈或其他高顯色光源;6 燈桿、支架、燈具外形、尺寸和顏色應整體設計,互相協調。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五)5、照明設計 5.3 商業步行街5.3.4 商業步行街市政公共設施的照明應統一設計,其亮度水平和光色應協調,并在視覺上保持良好的連續性和整

26、體性。 5.3.5 商業步行街入口部位的大門或牌坊、建筑小品的照明亮度與街區其他部位亮度的對比度應符合本規范第條的規定;街名牌匾等的照明應突出。 商業步行街建筑立面的照明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條的規定。 商業步行街廣告和標識的照明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節的相關規定。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五)5、照明設計 5.4 廣場 5.4.1 廣場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 廣場照明所營造的氣氛應與廣場的功能及周圍環境相適應,亮度或照度水平、照明方式、光源的顯色性以及燈具造型應體現廣場的功能要求和景觀特征;條文說明:本條提出了為廣場照明設計應符合的規定。 1 按中國大百科全書的建筑、園林和城市規劃卷,廣場主要有市政

27、、交通、商業、紀念、宗教和休閑娛樂廣場六大類,廣場的功能和性質如下: 1)市政廣場:用于政治、文化集會、慶典、游行、禮儀和節日活動的廣場。 2)交通廣場:城市中主要人流和車流、航流或機流集散點前的廣場。 3)商業廣場:位于商業中心,用于購物或休閑的廣場。 4)紀念廣場:紀念某一或某些人物或事件而修建的廣場。 5)宗教廣場:位于教室、寺廟及祠堂前,用于慶典、集會和游行的廣場。 6)休閑娛樂廣場:供人們休閑、游憩、約會或游樂活動的廣場。 各類廣場的功能要求和景觀特征是不同的。 因此第條的第1款要求廣場照明設計首先要體現各類廣場的功能要求和景觀特征;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五)5、照明設計 5.4 廣場

28、 5.4.1 廣場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2 廣場綠地、人行道、公共活動區及主要出入口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的規定;表廣場綠地、人行道、公共活動區和主要出入口的照度標準值注:1 人行道的最小水平照度為25lx;2 人行道的最小半柱面照度為2lx。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五)5、照明設計 5.4 廣場 5.4.1 廣場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3 廣場地面的坡道、臺階、高差處應設置照明設施;4廣場公共活動區、建筑物和特殊景觀元素的照明應統一規劃,相互協調;5廣場照明應有構成視覺中心的亮點,視覺中心的亮度與周圍環境亮度的對比度應符合本規范第條的規定;6除重大活動外,廣場照明不宜選用動態和彩色光照明;7廣

29、場應選用上射光通比不超過25%,具有合理配光的燈具;除滿足功能要求外,并應具有良好的裝飾性、不得對行人和機動車駕駛員產生眩光和對環境產生光污染。 5.4.2 機場、車站、港口的交通廣場照明應以功能照明為主,出入口、人行或車行道路及換乘位置應設置醒目的標識照明;使用的動態照明或彩色光不得干擾對交通信號燈的識別。 5.4.3 商業廣場的照明應和商業街建筑、入口、櫥窗、廣告標識、道路、廣場中的綠化、小品及娛樂設施的照明應統一規劃,相互協調,并應符合本規范第節的相關規定。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五)5、照明設計 5.5 公園5.5.1 公園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 應根據公園類型(功能)、風格、周邊環

30、境和夜間使用狀況,確定照度水平和選擇照明方式;2 應避免溢散光對行人、周圍環境及園林生態的影響;3公共活動區域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的規定。 表5.5.1 公園公共活動區域的照度標準值注:半柱面照度的計算與測量可按本規范附錄B進行。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五)5、照明設計 5.5 公園5.5.2 公園樹木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樹木的照明應選擇適宜的照射方式和燈具安裝位置;應避免長時間的光照和燈具的安裝對動、植物生長產生影響;不應對古樹等珍稀名木進行近距離照明;2應考慮常綠樹木和落葉樹木的葉狀及特征、顏色及季節變化因素的影響,確定照度水平和選擇光源的色表;3應避免在人的觀賞角度上產生眩光和對環境

31、產生光污染。 5.5.3 公園綠地、花壇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草坪的照明應考慮對公園內人員活動的影響,光線宜自上向下照射,應避免溢散光對環境和人造成的光污染;2燈具應作為景觀元素考慮,并應避免由于燈具的設置影響景觀;3花壇宜采用自上向下的照明方式,以表現花卉本身;4 應避免溢散光對觀賞及周圍環境的影響;5 公園內觀賞性綠地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宜低于2 lx。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五)5、照明設計 5.5 公園5.5.4 公園水景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根據水景的形態及水面的反射作用,選擇合適的照明方式;2 噴泉照明的照度應考慮環境亮度與噴水的形狀和高度;3水景照明燈具應結合景觀要求隱蔽,應

32、兼顧無水時和冬季結冰時采取防護措施的外觀效果;4光源、燈具及其電器附件必須符合本規范附錄C規定的水中使用的防護與安全要求,并應便于維護管理;5 水景周邊應設置功能照明,防止觀景人意外落水。 5.5.5 公園步道的坡道、臺階、高差處應設置照明設施。 5.5.6 公園的入口、公共設施、指示標牌應設置功能照明和標識照明。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五)5、照明設計 5.6 廣告與標識5.6.1 廣告與標識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符合城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中對廣告與標識照明的要求;2應根據廣告與標識的種類、結構、形式、表面材質、色彩、安裝位置以及周邊環境特點選擇相應的照明方式;3光色運用應與廣告與標識的文

33、化內涵及周圍環境相吻合,應注重晝夜景觀的協調性,并達到白天和夜間和諧統一;4除指示性、功能性標識外,行政辦公樓(區)、居民樓(區)、醫院病房樓(區)不宜設置廣告照明; 5宜采用一般顯色指數大于80的高顯色性光源;6廣告與標識照明不應產生光污染及影響機動車的正常行駛,不得干擾通信、交通等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五)5、照明設計 5.6 廣告與標識5.6.2 廣告與標識面照明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1不同環境區域、不同面積的廣告與標識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許值應符合表的規定;表5.6.2 不同環境區域不同面積的廣告標識照明平均亮度最大允許值(cd/) 注:環境區域(E1E4區)的劃分可

34、按本規范附錄A進行。 2外投光廣告與標識照明的照度均勻度U1(Lmin/Lmax)宜為;3 廣告與標識采用外投光照明時,應控制投射范圍,散射到廣告與標識外的溢散光不應超過20%;4應限制廣告與標識照明對周邊環境的光污染,并應符合本規范第條的規定。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六)6、照明節能6.1 照明節能措施6.1.1 應根據照明場所的功能、性質、環境區域亮度、表面裝飾材料及所在城市的規模等,確定照度或亮度標準值。 6.1.2 應合理選擇夜景照明的照明方式。 6.1.3 選用光源應符合相應光源能效標準,并應達到節能評價值的要求。 6.1.4 應采用功率損耗低、性能穩定的燈用附件。 鎮流器按光源要求配

35、置,并應符合相應能效標準的節能評價值。 6.1.5 應采用效率高的燈具。 6.1.6 氣體放電燈燈具的線路功率因數不應低于。 6.1.7 應合理選用節能技術和設備。 6.1.8 有條件的場所,宜采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 6.1.9 應建立切實有效的節能管理機制。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六)6、照明節能6.2.1 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采用功率密度值應作為照明節能的評價指標。 6.2.2 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的規定。 表建筑物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 注:1. 城市規模及環境區域(E1E4區)的劃分可按本規范附錄A進行; 2. 為保護E1區(天然暗環境區)的生態環境,

36、建筑立面不應設置夜景照明。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七)7、光污染的限制光污染的限制應遵循下列原則:1在保證照明效果的同時,應防止夜景照明產生的光污染;2 限制夜景照明光污染,應以防為主,避免出現先污染后治理的現象;3對已出現光污染的城市,應同時做好防止和治理光污染工作;4應做好夜景照明設施的運行與管理工作,防止設施在運行過程中產生光污染。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七)7、光污染的限制光污染的限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夜景照明設施在居住建筑窗戶外表面產生的垂直照度不應大于表的規定值。 表7.0.2-1 居住建筑窗戶外表面的垂直照度最大允許值注:1.考慮對公共(道路)照明燈具產生的影響,E1區熄燈時段的垂直

37、面照度最大允許值可提高到1 lx; 2.環境區域(E1E4區)的劃分可按本規范附錄A進行。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七)7、光污染的限制限制光污染的標準的說明限制城市室外照明設施產生的光污染目前已有國際標準。 這就是國際照明委員會(CIE)2003年頒布的第150號技術報告限制室外照明設施產生的干擾光影響指南和CIE第136-2000技術報告城區照明指南的部分內容。 按有關規定對已有國際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按不同等級可等同采用(IDT)、修改采用(MOD)或非等效采用(NEQ.)的原則制定標準。 鑒于CIE限制室外照明光污染標準是通過大量調研,總結了世界各國防治光污染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的,具

38、有較高的權威性。 因此本標準按等同采用(IDT)和修改采用(MOD)原則,使用了CIE的標準。 本規范所指居住建筑主要包含住宅、公寓、旅館和醫院病房樓等。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七)7、光污染的限制 2夜景照明燈具朝居室方向的發光強度不應大于表的規定值。 表夜景照明燈具朝居室方向的發光強度最大允許值注:1.要限制每個能持續看到的燈具,但對于瞬時或短時間看到的燈具不在此例;2.如果看到光源是閃動的,其發光強度應降低一半;3. 如果是公共(道路)照明燈具,E1區熄燈時段燈具發光強度最大允許值可提高到500 cd;4.環境區域(E1E4區)的劃分可按本規范附錄A進行。 限制光污染的標準限制城市室外照明

39、設施產生的光污染目前已有國際標準。 這就是國際照明委員會(CIE)2003年頒布的第150號技術報告限制室外照明設施產生的干擾光影響指南和CIE第136-2000技術報告城區照明指南的部分內容。 按有關規定對已有國際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按不同等級可等同采用(IDT)、修改采用(MOD)或非等效采用(NEQ.)的原則制定標準。 鑒于CIE限制室外照明光污染標準是通過大量調研,總結了世界各國防治光污染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的,具有較高的權威性。 因此本標準按等同采用(IDT)和修改采用(MOD)原則,使用了CIE的標準。 本規范所指居住建筑主要包含住宅、公寓、旅館和醫院病房樓等。 三、規范的主要

40、內容(七)7、光污染的限制3城市道路的非道路照明設施對汽車駕駛員產生的眩光的閾值增量不應大于15%。 4 居住區和步行區的夜景照明設施應避免對行人和非機動車人造成眩光。 夜景照明燈具的眩光限制值應滿足表的規定。 表居住區和步行區夜景照明燈具的眩光限制值注:1. L為燈具在與向下垂線成85和90方向間的最大平均亮度(cd/m2);為燈具在與向下垂線成90方向的所有出光面積(m2)。 限制光污染的標準限制城市室外照明設施產生的光污染目前已有國際標準。 這就是國際照明委員會(CIE)2003年頒布的第150號技術報告限制室外照明設施產生的干擾光影響指南和CIE第136-2000技術報告城區照明指南的

41、部分內容。 按有關規定對已有國際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按不同等級可等同采用(IDT)、修改采用(MOD)或非等效采用(NEQ.)的原則制定標準。 鑒于CIE限制室外照明光污染標準是通過大量調研,總結了世界各國防治光污染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的,具有較高的權威性。 因此本標準按等同采用(IDT)和修改采用(MOD)原則,使用了CIE的標準。 本規范所指居住建筑主要包含住宅、公寓、旅館和醫院病房樓等。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七)7、光污染的限制5燈具的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不應大于表的規定值。 表燈具的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允許值 關于室外照明庭院燈燈具的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的限制的說明上射光通過大氣散射使夜空

42、發亮,妨礙天文觀測。 此標準在CIE126-1997中提出,而CIE150號報告以此為基礎提出了限制除埋地燈外的庭院燈燈具的上射光通比的標準。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七)7、光污染的限制6夜景照明在建筑立面和標識面產生的平均亮度不應大于表的規定值。 表建筑立面和標識面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許值注:1若被照面為漫反射面,建筑立面亮度可根據被照面的照度E和反射比,可計算出亮度Lb或Ls。 2標識亮度LS值不適用于交通信號標識。 3閃爍、循環組合的發光標識,在E1區和E2區里不應采用,在所有環境區域這類標識均不應靠 近住宅的窗戶設置。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七)7、光污染的限制 7.0.3 光污染的限制應采取

43、下列措施1在編制城市夜景照明規劃時,應對限制光污染提出相應的要求和措施;2在設計城市夜景照明工程時,應按城市夜景照明的規劃進行設計; 3應將照明的光線嚴格控制在被照區域內,限制燈具產生的干擾光,超出被照區域內的溢散光不應超過15%;4應合理設置夜景照明運行時段、及時關閉部分或全部夜景照明、廣告照明和非重要景觀區高層建筑的內透光照明;三、規范的主要內容(八)8、照明供配電與安全照明供配電8.1.1 應根據照明負荷中斷供電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損失,合理地確定負荷等級,并應正確的選擇供電方案。 8.1.2 夜景照明設備供電電壓宜為,供電半徑不宜超過。 照明燈具端電壓的偏差值不宜高于其額定電壓值的105%

44、,并不宜低于其額定電壓值的90%。 8.1.3 夜景照明負荷宜采用獨立的配電線路供電,照明負荷計算需用系數應取1,負荷計算時應包括電器附件的損耗。 8.1.4 當電壓偏差或波動不能保證照明質量或光源壽命時,在技術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可采用有載自動調壓電力變壓器、調壓器或專用變壓器供電。 當采用專用變壓器供電時,變壓器的接線組別宜采用D,yn-11方式。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八)8、照明供配電與安全 照明供配電8.1.5 照明分支線路每一單相回路電流不宜超過30A。 三相照明線路各相負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負荷電流不宜超過三相負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負荷電流不宜小于三相負荷平均值的85%。

45、 8.1.7 當采用三相四線配電時,中性線截面不應小于相線截面;室外照明線路應采用雙重絕緣的銅芯導線,照明支路銅芯導線截面不應小于 2.5 2。 8.1.8 對僅在水中才能安全工作的燈具,其配電回路應加設低水位斷電措施。 8.1.9 對單光源功率在250W及以上者,宜在每個燈具處單獨設置短路保護。 8.1.10 夜景照明系統應安裝獨立電能計量表。 8.1.11 有集會或其他公共活動的場所應預留備用電源和接口。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八)8、照明供配電與安全 照明控制8.2.1 同一照明系統內的照明設施應分區或分組集中控制,應避免全部燈具同時啟動。 宜采用光控、時控、程控和智能控制方式,并應具備手

46、動控制功能。 8.2.2 應根據使用情況設置平日、節假日、重大節日等不同的開燈控制模式。 8.2.3 系統中宜預留聯網監控的接口,為遙控或聯網監控創造條件。 8.2.4 總控制箱宜設在值班室內便于操作處,設在室外的控制箱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八)8、照明供配電與安全 安全防護與接地8.3.1 安裝在人員可觸及的防護欄上的照明裝置應采用特低安全電壓供電,否則應采取防意外觸電的保障措施。 8.3.2 安裝于建筑本體的夜景照明系統應與該建筑配電系統的接地型式相一致。 安裝于室外的景觀照明中距建筑外墻20m以內的設施應與室內系統的接地型式相一致;距建筑物外墻20m以外的部分宜采用TT接地系統,將全部外露可導電部分連接后直接接地。 8.3.3 配電線路的保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的要求,當采用TN-S接地系統時,宜采用剩余電流保護器作接地故障保護;當采用TT接地系統時,應采用剩余電流保護器作接地故障保護。 動作電流不宜小于正常運行時最大泄漏電流的倍。 三、規范的主要內容(八)8、照明供配電與安全 安全防護與接地8.3.4 夜景照明裝置的防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要求。 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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