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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國際結算國際結算(第五版)(第五版)蘇宗祥、徐捷著中國金融出版社中國金融出版社第六章第六章 信用證概述信用證概述 第一節 信用證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 向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 第三節 開立信用證 第四節 跟單信用證的基本業務流程 第五節 銀行信用證業務案例詳解第一節第一節 信用證的基本概念信用證的基本概念 一、信用證的定義、性質及其作用一、信用證的定義、性質及其作用 (一)跟單信用證的起源 跟單信用證起源于旅行信用證。旅行信用證是銀行為了便利旅客到國外旅行時就地支取旅費、雜費所開立的信函式的信用證,旅行者既是信用證申請人,也是受益人。19世紀中葉,海上運輸業的發

2、展使用了提單,貨物單據化。保險、公證、檢驗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使用了保險單、檢驗證,履約證書化,形成了商業跟單信用證。(二)信用證統一慣例的沿革(二)信用證統一慣例的沿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是在長期的貿易實踐中發展起來,由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加以成文化,旨在確保在世界范圍內將信用證作為可靠支付工具的一套國際慣例。1933年5月在維也納舉行的ICC第七次年會通過了關于采用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決定。 1951年1月,

3、ICC在里斯本舉行的第十三次年會上對UCP進行了第一次修訂。 1962年4月,在墨西哥城舉辦的第十九次年會上,ICC通過了新版UCP。1974年ICC再次對UCP進行了修訂,以ICC第290號出版物公布(即UCP290)。 1983年ICC再度進行了修訂,后以ICC第400號出版物公布(即UCP400)。 1993年3月10日, ICC第500號出版物公布(即UCP500),并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2007年7月1日,ICC正式啟用了UCP600。 UCP600的條文編排參照了ISP98的格式,對UCP500的49個條款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及增刪,變成現在的39條。 第15條為總則部分,

4、包括UCP的適用范圍、定義條款、解釋規則、信用證的獨立性等;第613條明確了有關信用證的開立、修改、各當事人的關系與責任等問題; 第1416條是關于單據的審核標準、單證相符或不符的處理的規定; 第1728條屬單據條款,包括商業發票、運輸單據、保險單據等; 第2932條規定了有關款項支取的問題; 第3337條屬銀行的免責條款; 第38條是關于可轉讓信用證的規定; 第39條是關于款項讓渡的規定。 見UCP規則演變圖。Back(三)信用證的定義(三)信用證的定義國際商會對信用證所下的一般定義為:跟單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詳細地說,信用證是開證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立的、在一定

5、期限內憑規定的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即期或在一個可以確定的將來日期承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承諾。UCP600關于信用證的定義為:信用證是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根據這一定義,一項約定如果具備了以下三個要素就是信用證:第一,信用證應當是開證行開出的確定承諾文件。 第二,開證行承付的前提條件是相符交單。第三,開證行的承付承諾不可撤銷。 重要概念之一:承付重要概念之一:承付承付是UCP600中出現的一個全新的概念。通過創設這一概念,開證行和被指定銀行在信用證下的所有承諾和付款行為被概括為兩種:承付和議付。1.承付行為被限定在三種信用證下,

6、即承付是在即期付款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和承兌信用證項下的行為,而在議付信用證項下則沒有承付行為可言。2.并不是開證行、保兌行或其他被指定銀行在信用證下所有的付款行為都稱為承付。例如在議付信用證下的所有付款行為,包括被指定議付行的議付,開證行或保兌行對議付行的償付等。 重要概念之二:議付重要概念之二:議付UCP600將議付的概念修改為:指定銀行在相符交單下,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預付款項,從而購買匯票(其付款人為指定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及/或單據的行為。對議付歸納如下:1.議付的前提是受益人向被指定銀行提交了相符單據。2.議付只能由開證行指定議付的銀行進行。如果

7、是自由議付信用證,任何銀行都是被指定銀行。3.議付行對受益人的議付既可以是保留追索權的融資,也可以是無追索權的買斷,這完全取決于雙方的事先約定,UCP600對此沒有規定。 4.議付行對受益人的議付可以是受益人交單金額扣除融資利息和費用后的全額融資,也可以只預付交單金額的一部分。 5.預付款項行為既可以發生在受益人交單的當天,也可以發生在開證行或保兌行應予償付日期之前的任何時間。 重要概念之三:相符交單重要概念之三:相符交單 該定義表述了一個概括的單據相符的標準,即審核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UCP600相關條款以及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相符,信用證條款、UCP600相關條款以及

8、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之間是并列關系。 對本款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1. 在UCP600的規則之下,相符交單的含義被擴大了: 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不但要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而且要做到與UCP600的相關適用條款一致,與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一致,只有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方面的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才是相符單據。 2.根據相符交單的定義,單據要與信用證條款、相關的UCP條款以及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相符。 3.判斷是否矛盾時,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將常理(common sense)與國際跟單信用證實務相結合。 見單證相符示意圖。Back (

9、四)信用證的自主性(四)信用證的自主性 跟單信用證應貫徹獨立和分離的原則(independent and abstraction principle),即 1.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 2.信用證是獨立文件,與銷售合同分離 3.信用證是單據化業務1.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開證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但是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只要規定的單據提交給被指定銀行或開證行,并且構成相符交單,則開證行必須承付。根據UCP600第7條,如果信用證為以下情形之一,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1) 信用證規定由開證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2) 信用證規定由被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3)

10、 信用證規定由被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諾延期付款;或其雖承諾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4) 信用證規定由被指定銀行承兌,但其未承兌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或雖承兌了匯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5) 信用證規定由被指定銀行議付但其未議付。2.信用證是獨立文件,與銷售合同分離信用證是獨立文件,與銷售合同分離信用證是與買賣合同相分離的獨立文件。UCP600第4條A款規定:就其性質而言,信用證與可能作為其開立基礎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含有對此類合同的任何援引,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A款繼續規定:“因此,銀行關于承付、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

11、基于其與開證行或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而產生的任何請求或抗辯的影響。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合同關系。”第4條B款規定:“開證行應勸阻申請人試圖將基礎合同、形式發票等文件作為信用證組成部分的做法。” 3.信用證是單據化業務信用證是單據化業務 信用證業務是單據買賣。在信用證業務中的所有各方,包括銀行和商人所處理的都是單據,而非貨物。受益人要保證收款就一定要提供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開證行拒付只能以單據上的不符點為由。 (五)信用證的作用(五)信用證的作用 1.信用證解決了貿易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2.保證出口商安全收匯。 3.保證進口商安全提貨。 4.進、出口雙方均可在

12、信用證項下獲得資金融通。二、信用證的當事人二、信用證的當事人 信用證業務所涉及的基本當事人為三個: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和受益人。 除此以外,還可能出現保兌行、通知行、被指定銀行、轉讓行和償付行等。見信用證業務當事人示意圖。Back (一)開證申請人(一)開證申請人(Applicant) 在國際貿易中,開證申請人通常是進口商。開證申請人(買方)的權利和義務為: 1.開立信用證的義務。 2.付款責任。 3.得到合格單據的權利。 4.對于受益人利用信用證的欺詐行為,開證申請人也有權請求銀行拒付,或請求法院通過支付令強制銀行停止對信用證的支付。(二)開證行(二)開證行(Issuing Bank)開證行指

13、應開證申請人要求,為其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開證行受三個合同的約束:(1)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付款代理合同;(2)與受益人之間的信用證;(3)與通知行或指定銀行之間的代理協議。其主要權利和義務如下:1.根據開證申請人的指示開證。2.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3.相符付款時,開證行有權從開證申請人處獲得償付。 4.開證行審核單據的義務。5.開證行保管單據的義務。 (三)受益人(三)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或中間商,是接受信用證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受益人受兩個合同的約束: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貿易合同和與開證行之間的信用證。 其權利和義務如下: 1.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必須做到單單

14、一致、單證一致,必須符合UCP600和ISBP的規定,受益人權利的兌現以提交相符單據為前提。 2.受益人有要求改證的權利。(四)通知行(四)通知行(Advising Bank)通知行一般是開證行在受益人當地的代理行。其具體責任如下:1.驗明信用證的真實性。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修改的行為表示其已確信信用證或修改的表面真實性。2.通知行的審證責任。通知行與開證行是委托代理關系。通知行接受開證行指示,及時傳遞信用證并證明其真實性,此外,并不承擔任何責任。UCP600增加了第二通知行的概念。通知行可以通過另一銀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及修改。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修改的行為表明其已確信收到的通

15、知的表面真實性,并且其通知準確地反映了收到的信用證或修改的條款。 (五)被指定銀行(五)被指定銀行(Nominated Bank)被指定銀行是指除了開證行以外,信用證可在其處兌用的銀行,如信用證可在任一銀行兌用,則任一銀行均為被指定銀行。被指定銀行可以是即期付款行、延期付款行、承兌行、保兌行,也可以是議付行。UCP600第12條規定:第一,除非被指定銀行是保兌行,對被指定銀行發出的承付或者議付的授權并不賦予指定銀行承付或者議付的義務,除非該被指定銀行明確同意并照此通知受益人。第二,通過指定一家銀行承兌匯票或者承擔延期付款承諾,開證行即表明授權該被指定銀行預付或者購買經其承兌的匯票或者由其承擔延

16、期付款責任的承諾,被指定銀行對于承兌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這兩種遠期信用證可以辦理貼現。 第三,非保兌行身份的被指定銀行接受、審核并寄送單據的行為既不使該被指定銀行具有承付或者議付的義務,也不構成承付或者議付。 (六)保兌行(六)保兌行(Confirming Bank) 根據開證行的授權或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Add Confirmation)的銀行,即為保兌行。保兌信用證下的受益人可獲得開證行和保兌行的雙重獨立付款保證。 保兌行的責任和義務如下: 1.如果規定的單據被提交至保兌行或者任何其他被指定銀行并構成相符交單,保兌行必須根據信用證的種類予以承付。 2.自從為信用證加具保兌之時起,保兌行

17、即不可撤銷地受到承付或者議付責任的約束。 3.保兌行償付另一家銀行的承諾獨立于保兌行對于受益人的承諾。 4. UCP600規定,被授權加具保兌的銀行有權不予照辦,但是必須毫不遲疑地通知開證行,并仍可通知此份未經加具保兌的信用證。 在未經開證行授權或要求的情況下,一家銀行與受益人達成協議(往往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行為,習慣上被稱為沉默保兌(silent confirmation)。沉默保兌行并不享有UCP中規定的保兌行的權利,除非在它與受益人達成的協議中另行規定。 (七)償付行(七)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 開證行若授權另一家銀行代為償付被指定銀行、保兌行(均稱

18、為索償行)的索償時,則該銀行為償付行。償付行一般是信用證結算貨幣清算中心的聯行或者代理行,主要是為了頭寸調撥的便利。 在指定償付行的情況下,索償行一方面向償付行郵寄索償書,另一方面向開證行寄單,開證行若收到與信用證不符的單據,有權向索償行追回已經償付的款項,但開證行不得向償付行追索。第二節第二節 向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向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開證申請人首先填寫開證申請書(Application Form),其中每項內容必須符合UCP600的要求。一、開證申請書的填寫說明一、開證申請書的填寫說明516標準跟單信用證格式中規定的開證申請書所要求具備的項目:(1) 申請人。 (2) 開證行。 (3)

19、申請書的日期。 (4) 交單的有效日期和地點。(5) 受益人。(6)航空郵寄開證。 (7)簡電通知(按UCP600第11條行事)。 (8)電訊傳遞開證(按UCP600第11條行事)。 (9)可轉讓信用證(按UCP600第38條行事)。 (10) 保兌。 (11)金額。 (12)使用信用證的被指定銀行。 (13)分批裝運。 (14)轉運。 (15)申請人投保。 (16)運輸細節。(17)貨物描述。貨物描述應盡量簡短,不應羅列過多細節,如果描述太煩瑣,且不清楚,根據UCP600將會延遲通知信用證。(18)貿易條件。現在使用的貿易條件是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商會出版物第560號)。(1

20、9)(23)規定的單據。須準確說明:a.單據名稱,申請人要確定這些單據是受益人能夠提供的。b.每種單據要多少張,是正本還是副本。c.出單人是誰,不要加列沒有用的詞語形容出單人,如“第一流”、“著名的”等。(24)交單時期。(25)附加指示。填寫需要的附加指示。(26)結算。(27)簽字。二、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關系二、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關系1.每個信用證下面,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契約關系體現為開證申請書。2.為了開立信用證,開證行與申請人之間需要訂立經常性的開證便利(Formal Facility),明確以下幾點:(1)信用證項下提交單據作為擔保品或抵押品(Security),當申請人無法償

21、付時,開證行可將單據上的貨物處理還款。(2)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品獨立于信用證和提交的單據。(3)訂明申請人負擔費用和承擔風險。 3.開證行與申請人還需要訂立經常性的償付協議(Reimbursement Agreement),明確以下幾點: (1)申請開證是否預交若干成保證金。 (2)償付方式采用付款交單DP方式,或收到單據天償付的方式,或其他方式。 4.申請人對于開立信用證應承擔以下六項義務和責任: (1)確定申請人和受益人都同意信用證的條款和條件以及規定的單據,他們的理解也是相同的。 (2)確定安排開出信用證給受益人,以便使后者有充足的時間裝運。 (3)了解開證申請書格式,保證填寫完整準確的指

22、示給開證行。 (4)對任何修改請求作出迅速答復。 (5)對任何要求放棄不符點的請求作出迅速答復。 (6)只要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且符合信用證的條款和條件者就要支付這些單據項下的款項。第三節第三節 開立信用證開立信用證 一、開證行審閱開證申請書內容一、開證行審閱開證申請書內容 以國際商會出版物第516號所列的“致受益人和致通知行的信用證通知書”為例說明審閱開證申請書的內容。 (1) 信用證類型 (2) 信用證號碼 (3)開證地點和日期 (4)交單的有效日期和地點 (5)申請人 (6)受益人 (7)通知行 (8)金額 (9)被指定銀行和信用證可用性 (10)分批裝運 (11)轉運 (12) 買方

23、投保 (13) UCP600第3條所述從(From)用于確定發運日或到期日的不同確定方法。 (14) 貨物描述 (15) 規定的單據(普遍之點) (16) 商業發票 (17) 運輸單據(普遍的) (18) 運輸單據(特定的) (19) 保險單據 (20) 其他單據 (21) 交單期限 (22)通知指示(僅用于“致通知行的通知書”) (23) 銀行致銀行的指示(僅用于“致通知行的通知書”) (24) 頁數 (25) 簽字二、開證行開立信用證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二、開證行開立信用證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1.按照下述要求開立信用證:(1)ISBP如UCP600。(2)嚴格按照申請人指示。(3)受益人能夠在

24、信用證下憑單支款,這些單據是受益人能夠獲得或提供的,即信用證是有效的可供受益人使用的。(4)迅速開證,使受益人憑此裝運貨物。2.挑選代理行承擔通知、承付、議付和保兌(如適合做保兌時)信用證。3.對修改信用證的要求作出迅速答復。4.按照ISBP審核單據和承付信用證的承諾或拒絕接單。5.開證行不能回避這一事實,即不可撤銷的承諾就是:(1)獨立于申請人的看法和概念;(2)獨立于信用證已經付款而不論申請人是否能夠償還。6.開證行如已審單并決定承付,有責任抵制申請人利用開證行作為拒付工具的企圖。第四節第四節 跟單信用證的基本業務流程跟單信用證的基本業務流程1.申請人和受益人訂立合同,約定使用商業跟單信用

25、證付款。2.申請人按照銷售合同制作開證申請書,指示開證行按照開證申請書開立信用證。3.開證行開立信用證和要求位于受益人所在國家的銀行去通知或保兌信用證。特別注意:(1)通知信用證給受益人,通知行必須核驗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2)如果通知行不能核驗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必須毫不延遲地告知開證行,并在通知信用證中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驗該證。(3)不通知信用證時,通知行必須毫不延遲地告知開證行,不必說明拒絕通知的理由。(4)如果信用證要求通知行加上保兌,通知行愿意加上保兌時就在信用證上注明。(5)如果通知行不愿保兌,必須毫不延遲地通知開證行。(6)UCP600第9條規定通知信用證指示時,如遇指示不完整

26、或不清楚時,通知行可以對受益人作出僅供參考的預先通知,不負任何責任。 (7)通知行可以被信用證規定為指定銀行。(8)可轉讓、不可撤銷、自由議付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中指定一家銀行作為轉讓行,多數情況是指定通知行作為轉讓行。4.通知行通知受益人。5.受益人審證發貨并制作單據。審核的項目一般包括如下方面: 信用證是否屬通知行正式通知的有效信用證。 審核信用證的種類。 審核L/C是否加具保兌。 審核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 審核信用證的支付貨幣和金額。 審核付款期限和有關貨物的內容描述。 審核信用證的到期地點。 審核裝運期、轉船、分批裝運條款和有效期。 審核信用證付款方式和提交的單據。 審核信用證上印就的其

27、他條款和特殊條款。 6.受益人將要求的單據提交指定銀行。受益人交單給被指定銀行有四項優點:(1)有效地點在被指定銀行,受益人可以充分利用有效日期,即使在有效日期最后一天交單給被指定銀行也不會過期。(2)被指定銀行寄單給開證行在路途中可能遺失,開證行仍應承擔付款責任,不能讓受益人承擔單據遺失的風險。(3)被指定銀行審單發現不符點,受益人就近修改單據很方便。(4)被指定銀行審單,如單證相符,向受益人辦理各種結算方式使受益人盡早得到資金融通便利。受益人也可直接交單給開證行,這樣存在三個缺點:(1)開證行必須在有效期內收到單據,為了防止過期,受益人必須提早寄單。(2)從受益人所在地寄單給開證行,單據在路途中可能丟失,風險要由受益人承擔。(3)開證行審單發現不符點,受益人要去修改單據,很不方便。 7.指定銀行憑信用證按照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合理小心地審單。 (1)銀行審單、寄單。 (2)銀行付款、議付或者承兌。 8.指定銀行寄單給開證行要求開證行償付。 信用證規定的索償方式一般分為四類:單到付款、主動借記、授權借記和向償付行索償。 (1)單到付款是指議付行向開證行寄單、索償,開證行審單無誤后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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