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技術規定試行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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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江蘇省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技術規定(試行)江蘇省水利廳2015年7月刖百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六次全會精神,開展河湖等自然生態空間的統一確權登記,切實加強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效益,維護河湖綜合功能,根據省委十二屆六次全會重要改革舉措實施規劃(2014年-2020年)(蘇辦發201439號)和相關法律法規,按照水利部關于開展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號)部署,我省啟動實施了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省水利廳組織編制了劃定工作方案,成立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會同省國土廳

2、、財政廳聯合部署試點工作,并將根據省政府部署要求,在試點基礎上全面推進全省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省水利廳工管處牽頭,省河道管理局參與,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詢有限公司具體承擔,編制了江蘇省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界技術規定(試行),為全省劃界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技術依據。本規定由水利廳工管處負責解釋。1 總則42 術語62.1 河口線62.2 外緣控制線62.3 管理范圍62.4 保護范圍62.5 權屬范圍62.6 管理范圍線62.7 保護范圍線62.8 樁、牌73 依據83.1 法律、法規、規章83.2 國家及行業標準、規范83.3 相關規劃及成果93.4 相關

3、文件94 戈界標準104.1 河道管理范圍104.1.1 有堤防,無規劃要求104.1.2 有堤防,有規劃要求104.1.3 無堤防河道,無規劃要求104.1.4 無堤防河道,有規劃要求104.1.5 特殊情況114.2 湖泊保護(管理)范圍114.3 水庫管理與保護范圍114.4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124.4.1 堤防工程124.4.2 閘站工程125 洪水分析計算155.1 一般要求155.2 資料收集155.3 設計洪水分析計算155.3.1 設計洪水分析計算類型155.3.2 設計洪峰流量的確定155.3.3 設計洪水位的確定165.3.4 歷史最高洪水位166 測繪技術176

4、.1 一般要求176.1.1 施工測繪單位及資質176.1.2 坐標和高程系統176.2 圖幅規格176.3 測繪儀器186.4 控制測量技術要求186.5 界樁測量放樣技術要求186.6 河道管理范圍線圖繪制196.7 數據信息化準備196.8 測繪成果資料207樁牌設置及制作安裝217.1 管理線樁(牌)及告示牌的設置217.1.1 管理線樁(牌)設置217.1.2 告示牌設置217.2 界樁編號217.3 樁牌安裝技術227.3.1 管理線樁(牌)227.3.2 告示牌247.4 樁牌存檔24附錄A:河道管理范圍線、保護范圍線示意圖附錄B:XX河道、湖泊、水庫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線樁(界)

5、測量控制點成果表附錄C:xx河道、湖泊、水庫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線樁(界)測量已知點檢核表附錄D:河道管理范圍線圖表示方式附錄E:河道、湖泊、水庫和水利工程管理界樁、線樁、線牌設計圖附錄F:河道、湖泊、水庫和水利工程管理告示牌設計圖附錄G:河道、湖泊、水庫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劃界管理線牌身份證附錄H:河道、湖泊、水庫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界報告編寫提綱附錄I:河道、湖泊、水庫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劃界測量移位界樁點之記附錄J:河道、湖泊、水庫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線樁(界)成果表1總則1.1 為統一河道、湖泊、水庫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界技術,保證劃界成果質量,特制定本規定。1.2 本規定適用于江

6、蘇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其中河湖包括河道、湖泊、水庫,水利工程包括堤防、水庫大壩、涵閘和泵站。1.3 本規定主要針對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界工作,關于權屬范圍的相關技術要求按國土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1.4 本規定中的劃界河湖和水利工程范圍為列入省骨干河道名錄和省湖泊保護名錄中的河湖水庫、涵閘站等各類水利工程,包括727條省骨干河道、137個列入江蘇省保護名錄湖泊的管理范圍,國有水管單位管理的閘站及水庫。各市縣結合當地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管理需求,可進一步拓展河湖管理范圍與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河湖和水利工程范圍,拓展的河湖和水利工程可參照執行。1.5 本規定對劃

7、界的成果數據入庫格式做了基本要求,對成果數據的信息化整合和應用另行規定。1.6 設計洪水分析計算對象,主要為缺少設計洪水資料的山丘區無堤防河道、無設計洪水分析成果的水庫和湖泊。1.7 河道、湖泊、水庫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界流程包括編制實施方案、符合性審查、實施方案批復、組織實施、成果抽檢、成果驗收、資料整理歸檔、成果移交等程序。1.8 組織實施應按以下工作流程進行:1、收集整理河道、湖泊、水庫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1:10000及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圖、0.3米精度的正射影像航拍圖。2、以地形圖為底圖,可輔以高精度正射影像圖,采用內外業方式,先進行圖上作業,完成管理范圍線布置,在一定間隔和拐點處

8、預布界址點;再通過外業,根據設計圖紙對管理范圍線和界址點現場測量放樣,復核成果。3、管理范圍線樁(牌)及告示牌制作與安裝。4、根據實地放樣情況,在管理范圍線外一定區域利用內業劃定保護范圍線,形成管理(保護)范圍界線及界址點設置平面圖。5、編制劃界報告(包括報告書、管理(保護)范圍界線及界址點設置平面圖、控制點成果表、移位界樁點之記、界樁(告示牌)成果表、界樁(告示牌)身份證),劃界報告編寫提綱見附錄Ho第2、第3流程可同步或交替進行。1.9 河道、湖泊、水庫和水利工程管理保護范圍劃界成果按照每年下達的實施計劃分別編制,其成果為XX縣(區)XX年度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界報告和相關附件及

9、圖件(含電子版和紙質件),以及現場設置的“樁、牌”。1.10 河湖和水利工程保護范圍根據省級以上政府規章、市縣人大公布的地方性法規、市縣政府出臺的政府規章等,參照堤防、水閘、水庫等工程管理技術規范劃定。省級以上政府規章、市縣人大公布的地方性法規、市縣政府出臺的政府規章等都未明確保護范圍的,本次可暫不劃定保護范圍。1.11 對已劃界、已埋樁的河道、湖泊、水庫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進行復核,對不滿足要求或不切實際的本次應予以修正,基本滿足要求的維持現狀。1.12 管理保護范圍劃界工作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按照國家和江蘇省的相關法規、文件、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執行。2術語下列術語適用于本文件。2.1 河口線本

10、規定中的河口線為河道兩側地面與迎水側河坡的交線。2.2 外緣控制線指河道、湖泊、水庫和水利工程管理或保護范圍的外邊線。2.3 管理范圍指為河湖水庫生態健康、行洪暢通、河勢穩定和水利工程安全而劃定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區域,包括水文、觀測等附屬工程設施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生產生活用的管理區。2.4 保護范圍根據水利工程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水利工程安全保護區作為保護區域。2.5 權屬范圍河道、湖泊、水庫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其主管機關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權屬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準并發給土地使用證,設立界樁,取得土地使用權

11、的范圍。2.6 管理范圍線指河道、湖泊、水庫和閘站工程管理范圍的外緣控制線。已進行權屬登記的權屬范圍,比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管理范圍大的河湖和水利工程,以權屬范圍的外緣控制線作為管理范圍線。2.7 保護范圍線指水利工程保護范圍的外緣控制線。2.8 排水溝、順堤河沿堤后順堤向開挖的截滲、排水的溝、河。2.9 樁、牌劃界時現場設置的標志物及宣傳警示用的告示牌。“樁”指河道、湖泊、水庫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縣界址標志物,“牌”指各級人民政府告示牌。3依據3.1 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4、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5、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6、江

12、蘇省湖泊保護條例7、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8、市縣人大公布的地方性法規、市縣政府出臺的政府規章3.2 國家及行業標準、規范1、堤防工程管理設計規范(SL171-96)2、水閘工程管理設計規范(SL170-96)3、水庫工程管理設計規范(SL106-96)4、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洪水計算規范(SL44-2006)5、水利水電工程測量規范(SL197-2013)6、城市測量規范(CJJ/T8-2011)7、工程測量規范(GB50026-2007)8、全球定位系統城市測量技術規程(CJJ73-201。9、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設計規范(SL290-2009)10、國家三、四等水準測量規范(GB12

13、898-2009)11、測繪成果質量檢查與驗收(GB/T24356-2009)12、防洪標準(GB/T50201-2014)13、地籍調查規程(TD/T1001-2012)14、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準(GB/T21010-2007)15、數字航空攝影測量控制測量規范(CH/T3006-2011)16、數字航空攝影測量測圖規范第1部分:1:5001:10001:2000數字高程模型數字正射影像圖數字線劃圖(CH/T3007.1-2011)17、全球定位系統GPS測量規范(GB/T18314-2009)18、全球定位系統實時動態測量(RTK)技術規范(CH/T2009-2010)19、國家基本比例尺

14、地形圖圖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圖圖式(GB/T20257.1-2007)2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圖式第2部分:1:50001:10000地形圖圖式(GB/T20257.2-2006)21、基礎地理信息要素分類與代碼(GB/T139232006)22、測繪資質分級標準(國測管發201431號修訂版)3.3 相關規劃及成果河湖水庫岸線利用規劃、管理與保護規劃、河湖水庫所在地城鄉總體規劃,河湖庫相關水利規劃,1:10000及以上比例的地形圖,水利普查成果,已批準的水利工程設計成果,水利工程權屬資料及竣工驗收資料等。3.4 相關文件1、省委十二屆六次全會重要改革舉措實施規

15、劃(2014年-2020年)(蘇辦發201439號)2、水利部關于開展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號)3、其它相關文件4劃界標準4.1 河道管理范圍有堤防(含堆土區)的河道,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以及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山丘區河道,管理范圍為滿足該河道防洪標準的設計洪水位(或歷史最高洪水位)與山丘體交線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等。無堤防的平原河道,管理范圍為水域、沙洲、灘地及河口兩側一定范圍。海堤擋潮涵閘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圍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以順堤河(排水溝)為基準劃界的,應以順堤河

16、(排水溝)外河口線為界(含水面)。4.1.1 有堤防,無規劃要求1、現狀堤腳線清晰,以堤腳線為基準劃界,需實測堤腳線。2、現狀堤腳線不清晰,外堤肩線清晰的河道,可以外堤肩線為基準確定堤腳線,如用1:100001:5000地形圖為底圖的,需修測外堤肩線;現狀堤身斷面不明確,需通過補測現狀斷面確定堤腳線,斷面間距宜按1千米布置。3、現狀堤防不明顯,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因地制宜,確定管理范圍線。4.1.2 有堤防,有規劃要求現狀有堤防,但堤防未達標,且有經批復、明確了設計斷面的規劃,可根據規劃斷面,確定河道管理范圍線。4.1.3 無堤防河道,無規劃要求無堤防河道,又無規劃要求,山丘區河道按設計洪水位

17、(或歷史最高洪水位)確定管理范圍;平原河道以河口向外一定距離確定管理范圍。平原區河道如用1:10000或1:5000地形圖為底圖的,需修測河口線。4.1.4 無堤防河道,有規劃要求無堤防河道,且有經批復的河道治理規劃,明確了設計斷面的,按規劃要求劃定河道管理范圍線4.1.5 特殊情況:1、堤防堆土區較寬的,以堆土區外坡腳線為基準劃定范圍。2、河口線曲率較大的河道,參照現狀河勢走向或堤防線走向趨勢、地形情況和現狀情況,通過上下游平順銜接劃定范圍。3、如堤防有缺口、不連續,可通過上下游有堤防段平順連接。4、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設對堤身培厚、加寬后有明顯堤腳的堤防,管理范圍以外堤腳為基準確定,或

18、以堤后排水溝外口確定;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設對堤身培厚、培寬后無明顯堤腳的,堤防管理范圍線劃定至少按達標堤防斷面確定堤腳范圍,再按管理要求劃定管理范圍線。5、堤防直接為防洪墻段,根據堤防防洪等級按設計洪水位超高0.5米自墻后虛擬堤防斷面,確定管理范圍。河道管理范圍示意圖見附錄Ao4.2 湖泊保護(管理)范圍湖泊保護(管理)范圍為湖泊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區域,包括湖泊水體、湖盆、湖洲、湖灘、湖心島嶼、湖水出入口,湖堤及其護堤地,湖水出入的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及其管理范圍。1、除洪澤湖以外的湖泊(水庫),已經劃定保護(管理)范圍的省管湖泊,維持原保護(管理)范圍,市縣管理湖泊復核保護(管理)范圍。

19、2、湖泊已編制退漁、退燈、退田還湖規劃并獲批準,且編制了實施方案的,按退漁還湖規劃范圍劃定保護(管理)范圍。3、沒有劃定保護范圍線的,有堤段,劃至護堤地外緣;無堤防段,劃至設計洪水位外邊線,或按市縣人大公布的地方性法規及市縣政府出臺的政府規章,劃至河口外一定距離。4.3 水庫管理與保護范圍水庫管理范圍包括水庫大壩及其兩端山頭、崗地一定范圍;護壩地;庫區水域、島嶼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區域;水庫溢洪河道以及其他工程設施及其管理范圍。水庫溢洪河道以及其他工程設施的管理范圍按照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和市縣人大公布的地方性法規及市縣政府出臺的政府規章確定。水庫庫區保護范圍為由壩址以上,庫區兩岸(包括干、支

20、流)管理范圍線外至第一道分水嶺脊線之間的陸地。4.4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4.4.1 堤防工程堤防工程管理范圍包括堤身,堤內外倉戈臺,防滲導滲工程及堤內外護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護岸控導工程,水文、觀測等附屬工程設施及堤防工程管理單位生產生活用的管理區。在堤防工程背水側管理范圍線以外,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堤防工程保護范圍。有堤防河道、湖泊的堤防背水側的管理范圍線與河道、湖泊管理范圍線重疊。本次劃定有堤防河道及湖泊的管理范圍與劃定其堤防工程管理范圍一并實施。4.4.2 水庫大壩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建筑物等。大壩的管理范圍在其兩端及背水坡壩腳外劃定

21、一定的區域,作為大壩的管理范圍。水庫溢洪道以及其他工程設施管理范圍按河道有關要求劃定。4.4.3 閘站工程閘站工程管理范圍根據閘站工程等級及重要性確定,包括閘站主體工程,上下游引水渠道及消能防沖設施,兩岸聯接建筑物,上下游及兩側一定寬度范圍,水文、觀測等附屬工程設施及閘站工程管理單位生產生活用的管理區。堤防上的穿堤閘站工程,管理范圍應堤防工程管理范圍統籌確定。為保護閘站工程安全,在閘站工程管理范圍以外劃定一定寬度的范圍,作為閘站工程的保護范圍。大中型閘站工程單獨劃定,小型穿堤閘站工程范圍不單獨劃定,直接歸入堤防統一劃定范圍。表4-1-1有堤防的河道(段)劃界標準表河道名稱河道等級河道(段)長度

22、(米)堤(岸)別起止地點河道(堤防)管理范圍線河道(堤防)保護范圍線備注距背水側堤腳(米)其他標準管理范圍線外距離(米)其他標準(1)(2)(4)(6)(8)(10)左右左右注:按照省水利廳骨干河道劃分標準填寫;、選填其中一項,、選填一項。表4-1-2無堤防的山丘區河道(段)劃界標準表河道名稱河道等級河道(段)長度(米)堤(岸)別起止地點河道管理范圍線備注設計洪水位(米)最高洪水位(米)(1)(2)(4)(6)(8)左右左右注:按照省水利廳骨干河道劃分標準填寫;、選填其中一項。表4-1-2無堤防的平原區河道(段)劃界標準表河道名稱河道等級河道(段)長度(米)堤(岸)別起止地點河道管理范圍線備注

23、距河口距離(米)其他標準(1)(2)(4)(6)(8)左右左右注:按照省水利廳骨干河道劃分標準填寫;、選填其中一項。表4-2湖泊劃界標準表湖泊名稱岸線起止地點湖泊管理(保護)范圍線湖泊堤防管理范圍線湖泊堤防保護范圍線備注設計洪水位(米)距河口距離(米)其他標準長度(米)距背水側堤腳距離(米)其他標準管理范圍線外距離(米)其他標準(1)(2)(4)(6)(8)(10)(11)注:、選填其中一項,、選填其中一項,、(1。)選填其中一項。表4-3水庫劃界標準表水庫名稱水庫等級庫區管理范圍線庫區保護范圍線水庫大壩管理范圍線水庫大壩保護范圍線備注校核洪水位(米)其他標準標準大壩長度(米)距壩腳/壩兩側距

24、離(米)距壩腳/壩兩側距離(米)(1)(2)(4)(6)(8)表4-4大中型閘站工程劃界標準表工程名稱工程等級管理范圍線標準保護范圍線標準備注(1)(2)(4)表4-5海堤工程劃界標準表工程起止地點長度(米)管理范圍線標準保護范圍線標準備注(1)(2)(4)5洪水分析計算5.1 一般要求1、設計洪水資料收集、整理、分析計算工作應由具有水利行業設計乙級以上資質和水利工程咨詢乙級以上資質的單位承擔。2、根據工作任務和范圍區分無堤防河道,以及湖泊、水庫,如已有可靠的設計洪水分析計算成果,可收集整理、直接采用,并注明成果依據;如無可靠的設計洪水計算成果,需進行分析、計算。無設計洪水成果分析計算流程如下

25、:(1)依據分析計算內容,收集整理資料,如缺少必要的資料,應開展調查。(2)根據流域特點、資料情況,選擇設計洪水計算方法進行分析計算。(3)對成果進行合理性分析,確認分析計算成果。5.2 資料收集1、收集流域和周圍相關地區水文資料,應收集水文站設站以來的30年以上的系列資料。2、收集相關的規劃報告、分析評價內容、社會經濟發展報告、水利工程報有。3、收集整理流域水文調查資料,如有必要,應進行補充調查。5.3 設計洪水分析計算5.3.1 設計洪水分析計算類型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分為以下類型進行設計洪水分析。1、根據河湖庫已有資料情況直接引用水利或有關部門的規劃設計成果確定;2、無規劃成果資料的,直接

26、用洪水調查成果作為設計成果;或用實測資料(水位、流量、雨量等)分析確定。5.3.2 設計洪峰流量的確定1、根據實測資料推算設計洪水直接移用上(下)游水文站設計洪水資料;2、無實測資料地區設計洪水計算根據江蘇省暴雨參數圖集(2005年)暴雨等值線圖進行流域、區域設計洪水計算,匯流計算方法依據江蘇省暴雨洪水圖集(1984年),小流域、山丘區河道可采用推理公式法,平原坡水區和山丘平原混合區采用瞬時單位線法、或總入流槽蓄法,燈區可采用水量平衡法、或平均排除法。5.3.3 設計洪水位的確定1、直接用實測水位資料統計分析;2、用調查洪水位作為設計水位;3、通過水位流量關系,根據河道實測斷面資料推算水位。5

27、.3.4 歷史最高洪水位根據實測資料或洪水調查確定。6測繪技術6.1 一般要求6.1.1 施工測繪單位及資質實施劃界立樁工作的施工測繪單位應同時具備水利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和地理信息系統丙級及以上測繪資質,還需滿足測繪資質分級標準(國測管發201431號修訂版)的相應要求。6.1.2 坐標和高程系統在試點河湖及水利工程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1980西安坐標系或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中央經線按測區地理位置選用117?;?20。全面開展工作后,坐標系統應統一使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統,原有資料圖件統一轉換到相應坐標系統。高程系統統一采用1985國家高程基準。6.2 圖幅規格1、劃線工作底圖應盡量采

28、用大比例尺地形圖,可輔以正射影像圖,應盡量利用現有測繪、水利、國土、規劃等圖件。2、圖名按河湖和水利工程分別編制。其中,河湖名稱為:XXX河(湖)XXX(區縣名稱)河段(湖區)管理(保護)范圍界線及界址點設置平面圖;閘站工程名稱為:XXX水閘(泵站)管理(保護)范圍界線及界址點設置平面圖;3、圖幅米用國家標準分幅,地形圖編號米用流水編號法,在一個區縣內按河道自西向東或從北向南流水編號,按照河道編制圖幅拼接表。4、底圖范圍邊界應滿足管理范圍線以外20米(平面)以上,或設計(校核、歷史最高)洪水位5米(高程)以上,在此范圍內若遇到順河道的帶狀地物應完整表小。6.3 測繪儀器1、測圖、界線測量、放樣

29、可采用GPS全站儀進行。2、所用測量儀器必須經有資質的單位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6.4 控制測量技術要求1、測區引用的起始平面控制點須為五等以上GPS(GNSS)點或導線點,起始高程控制點須為四等以上水準點。2、所有引用的控制點需有可追溯的來源并符合相應技術規定。3、采用GPS-RTK測量控制點時,應采用能控制整個測區范圍且分布均勻的不少于3個控制點進行參數轉換,平面坐標轉換殘差應小于土2厘米。RTK控制點測量轉換參數的求解,不能采用現場點校正的方法進行。4、每次作業開始前或重新架設基準站后,均應進行至少一個同等級已知點的檢核,平面坐標較差不應大于土7厘米。5、RTK高程控制測量應符合CH/T

30、2009-2010RTK技術規范5.3節的要求。6.5 界樁測量放樣技術要求1、根據測圖資料掌握情況,選擇先內業的工作方式。(1)已有1:2000及以上大比例尺地形圖,內業依據堤腳線、堤肩線繪制管理范圍線,預布拐點界樁,外業對界樁點位置進行放樣測量,并校核成果。對于管理范圍線平順的河湖和水利工程,可僅對界線拐點處預布界樁,其他界樁可外業時現場確定;對于實地變化或高程明顯不符(高程相差大于20厘米)的界樁點應實地進行調整并展繪上圖調整已劃界線。(2) 1:5000及1:10000比例尺地形圖,應實測或修測堤腳線或堤肩線。2、界樁點應盡量設置在田塊的交界處、田境邊、河塘邊、道路邊等不影響耕作和通行

31、的位置。界線拐點處應設置界樁,圓弧段應加密以準確反映出界線走向為原則。3、界樁理論位置在實地因故無法埋設,必須進行橫向移位時,應測量出實際位置點坐標,并編制XX河道(湖泊、水庫、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劃界測量移位界樁點之記注明移位信息。內業在界線圖上應將此類移位界樁點作明確標小,并在界樁點成果表中標注。4、一般情況下要求采用JSCORS、RTK進行界樁點放樣,也可采用全站儀用極坐標法進行放樣。5、當采用全站儀在基本控制點上不能直接放樣時,也可采用在圖根導線點或增設支線點上放樣。增設支線點不能超出2站;使用全站儀放樣時邊長不宜超過300米。6、界樁點放樣前應對測站和方向點的坐標和高程進行檢核,滿足規

32、范要求后方能進行放樣。7、界樁點相對于鄰近控制點的點位中誤差不應大于土10厘米;按洪水位確定的界樁點高程中誤差不應大于土15厘米。6.6 河道管理范圍線圖繪制1、河道管理界線圖上用紅色實線繪制河道管理范圍線,線寬為0.6毫米。2、河道管理范圍界線樁點用紅色圓圈表示,直徑1.5毫米,樁點符號內線條作掏空處理,界樁編號在樁位旁標注,不要壓蓋河床,等線體字高2.0毫米,顏色為紅色。3、河道管理范圍界線圖上應適當標注特征拐點的坐標,采用引線標注,HZ字體字高2.0毫米,顏色為玫紅色;無拐點的順直河段按1公里間距標注。4、根據圖面負載適當、注記清晰勻稱的原則,標注相鄰界樁點間距,字頭朝向河道內側垂直管理

33、范圍線注記,HZ字體字高1.5毫米。5、河道管理界線圖的分幅、字體規格、圖框注記整飾等應按地形圖圖式要求。河道管理范圍界線圖表示方式見附錄Do6.7 數據信息化準備1、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界成果數據入庫代碼應以GB/T13923基礎地理信息要素分類與代碼為依據制定,分類應與其一致、不沖突,對應要素的分類方法、分類體系和編碼不與其矛盾。數據按照GIS表達標準,分點、線、面三種符號。滿足數據沒有空白代碼或代碼錯誤的地物。2、要素應保證其完整性。連貫的線狀地物和面狀地物不得因注記、符號等而間斷,如河流不得因橋等地物而間斷,等高線不能因高程點的注記而間斷。保證數據沒有懸掛點和偽節點、

34、重點和重線、線條自相交或打折。3、拓撲關系應正確。面狀地物應嚴格封閉,如:房屋、水系等;相連要素,相接要素必須嚴格相連,相接。4、數據分層正確。地形要素需滿足基礎地理信息標準,增加界址點界址線等圖層,各要素應單獨建圖層。層名和要素代碼:管理范圍界址點(JZD301000)、管理范圍界址線(JZX300000)、界址線長標注(JZXCBZ302010)、坐標標注(ZBBZ302000)、樁號(ZH301001)、保護范圍線(HLBHFWX181110)、保護范圍面(HLBHFWM181100)、修測堤肩線(XCDJX181111)、實測堤腳線(SCDJX181112)05、屬性填寫應規范、正確。

35、要素分類代碼、河流保護名稱為必填字段,所填屬性是否為空值,是否具有唯一性;所有屬性項值的填寫都不能包含空格。6.8 測繪成果資料1、控制點(放樣起算點)成果表,見附錄B;2、RTK測量七參數轉換報告或導線測量平差計算報告;3、已知點檢測校核表,見附錄C;4、河道管理范圍線和保護范圍線平面圖,見附錄D;5、移位界樁點之記,見附錄I;6、界樁身份證成果,說明界樁所在位置、河段、坐標,點位略圖和界樁照片,見附錄G;7、河道管理范圍線界樁點坐標成果表,見附錄J;8、以上成果資料提交紙質及電子文件各一份。7樁牌設置及制作安裝7.1 管理線樁(牌)及告示牌的設置7.1.1 管理線樁(牌)設置1、已實施管理

36、范圍線界樁布置的河道、湖泊、水庫和水利工程,根據本次要求進一步復核,間距過大的,需加密。對于已埋設且位置準確的樁,原則上不重新制作,內業整理須統一編號。2、樁(牌)間距和順序確定。設置河道樁(牌)時,城市(鎮)段樁(牌)間距一般不大于100米,非城市(鎮)段樁(牌)間距一般不大于200米,樁(牌)布設順序按河道行洪、排澇方向自上而下,面向下游分左、右編號;設置閘站工程樁(牌)時,在其管理范圍順時針布設界樁;設置湖泊(水庫)樁(牌)時,首先在地形圖上,確定各個湖泊0001號界樁位置,然后按順時針方向沿保護范圍線平均每100200米布設一座界樁,省管湖泊在原有界樁基礎上加密。河道、湖泊、水庫和水利

37、工程已有護欄作為管理范圍標識的,管理界樁布置間距可加大。3、在下列情況應增設樁(牌):碼頭、橋梁等重要涉水項目處;河道(湖泊)轉交(角度小于120°)處;水事糾紛和水事案件易發地段或行政界。4、在臨近無生產、生活人類活動的荒山、森林處的河道、湖泊、水庫段,可根據實際情況加大間距,并采用其他方式明確界址。5、在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點河湖岸段可增設告示牌。6、在相鄰河道、湖泊、水庫和水利工程處埋設界樁時,根據其級別埋設界樁,若平級,則以布樁的順序確定。具體見7.2節界樁編號。7、界樁點位能控制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邊界的基本走向。7.1.2 告示牌設置應在不長于1公里的河岸范圍內設置告示

38、牌。其中,對重要河道、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點河岸應加密。7.2 界樁編號(1)界樁編號由河道(湖泊、水庫、閘站工程)名稱、縣(市、區)名稱各字拼音第一個字母縮寫和界樁號組成,各市、各廳屬管理處直管工程視同縣編號。界樁號用阿拉伯數字0001、0002、0003流水編號,每條河道(湖泊)統一進行編排,其中河道區分左右岸。如柴米河跨宿遷和連云港市的沐陽縣和灌南縣,分縣管理分縣編號,第8號界樁編號沐陽境內為“CMH-SY左0008”,灌南境內為“CMH-GN左0008”,其中“CMH”為柴米河拼音縮寫,“SY、GN”分別為沐陽、灌南拼音縮寫;如長江南京段,為市管河道,可統一編號,第8號界樁點編號為“C

39、J-NJ左0008”,其中“CJ”為長江拼音縮寫,“NJ”為南京拼音縮寫,“左”為河道左側,“0008”為界樁號簡碼。(2)兩條河道(湖泊)界線交叉點及公共邊界界樁編號以級別高低、平級河道以先勘定的河道(湖泊)界線為準,如長江和馬漢河,以長江設立界樁,高郵湖與邵伯湖,以先勘定的高郵湖設立界樁。(3)若在已立界樁之間需要加埋界樁時,具界樁編號在上一個原有界樁號后加“-"再加數字序號,保證同一河道(湖泊)界樁編號不重號,例如“CJ-NJ左0008-1"、“CJ-NJ左0008-2",界樁簡碼則為8-1、8-2等。(4)河道界樁的起點一般設置為河道的起點;湖泊、水庫界樁

40、的起點一般設立在市縣交界處、重要的入湖及出湖河道、重要的水工建筑物等處。7.3 樁牌制作安裝技術界樁及告示牌制作安裝推薦采用以下形式。7.3.1 管理線樁(牌)1、管理線界樁(1)制作規格:形狀為長方形柱體,四角切除棱角,切除棱角邊長10毫米。高度1000毫米,橫截面長150毫米X寬100毫米。(2)標示:在向河道(湖泊、水庫、水利工程)面噴涂“嚴禁破壞”(豎排,字規格為50毫米X50毫米),背河道(湖泊、水庫、水利工程)面噴涂“嚴禁移動"(豎排,字規格為50毫米X50毫米),字體為黑體,顏色為藍色,字間距20毫米。向河道(湖泊、水庫、水利工程)面面左側面從上至下分別刻注水利標志(藍

41、色,長50毫米X寬25毫米)、XX河(湖、水庫)名(紅色,以柴米河為例,字規格為30毫米X30毫米,字間距5毫米,字數超過4個排兩行、行間距10毫米)、管理范圍線(藍色,字規格為22毫米X22毫米,字間距5毫米,與河道名稱行間距20毫米),并留出部分空間以噴涂編號(字體長仿宋、規格10毫米X20毫米,以灌南境內柴米河左岸第8號界樁“CMH-GN左0008”為例,其余河道字體高度不變、寬度適當調整);在向河道(湖泊、水庫、水利工程)面面右側面刻注“XX人民政府”(紅色,豎排,字規格為40毫米X40毫米,以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為例,字距頂面20毫米,字間距5毫米,其他行政區高度可適當調整、字體寬度不變

42、),以上字體(除噴涂編號外)均為陰文,字體為隸書。整個管理界樁蓋頂刷亮藍色,厚度15毫米。以上設計中,數量較多的文字,可適當縮小其大小,以美觀、清晰為宜。具體設計見附錄E。(3)制作材料:鋼筋混凝土預制、或大理石,混凝土安裝時現澆(混凝土標號不低于C20)。(4)埋設要求:地面以下600毫米,地上露出400毫米,下設50毫米C10混凝土墊層,回填時先回填C10混凝土300毫米,再回填土250毫米,保證填筑密實。界樁埋設時,“嚴禁移動”面應背向河道(湖泊、水庫、水利工程),并與河道岸線平行。界樁垂直方向上偏斜不應超過5°水平方向上與河道岸線夾角偏斜不應超過15°。2、管理線界

43、牌(1)制作規格:橫截面形狀為長方形,長500毫米X寬400毫米。立面做陰文(除噴涂編碼外),字體為隸書,從上至下分別刻注水利標志(藍色,長100毫米X寬50毫米)、XX江(河)名(紅色,以柴米河為例,字規格為60毫米X60毫米,字間距10毫米,其它河道字高不變,寬度適當調整)、管理范圍線(藍色,字規格為45毫米X45毫米,字間距10毫米)、噴涂編碼(紅色,字體長仿宋、規格為35毫米X35毫米,間距5毫米),下排為“XX人民政府”(紅色,字規格為30毫米X30毫米,字間距5毫米,以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為例,其它名稱字體高度不變,寬度適當調整)。以上標志及文字均居中,數量較多的文字,可適當縮小其大小

44、,以美觀、清晰為宜。(2)制作材料:鋼筋混凝土預制或大理石,混凝土標號不低于C20o(3)安裝要求:按嵌入式、壁掛式、斜式。界牌安裝時應基本面向河道,且處于醒目位置。其中,嵌入式界牌和壁掛式界牌,垂直方向上偏斜不應超過5°水平方向上與河道岸線夾角偏斜不應超過45°斜式界牌,埋設時其與地面約30°夾角,低側距地面約20毫米,高側距地面約220毫米。具體設計見附錄Eo3、簡易管理線界牌(1)制作規格:橫截面形狀為長方形,長500毫米X寬400毫米。從上至下分別噴印水利標志(藍色,長100毫米X寬50毫米)、XX江(河)名(紅色,以柴米河為例,字規格為60毫米X60毫米

45、,字間距10毫米,其它河道字高不變,寬度適當調整)、管理范圍線(藍色,字規格為45毫米X45毫米,字間距10毫米)、噴涂編碼(紅色,字規格為35毫米X35毫米,間距5毫米),下排居中為“XX人民政府"(紅色,字規格為30毫米X30毫米,字間距5毫米,以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為例,其它名稱字體高度不變,寬度適當調整)。噴涂編碼字體為長仿宋,其余字體為隸書。以上標志及文字均居中,數量較多的文字,可適當縮小其大小,以美觀、清晰為宜。(2)制作材料:預制500毫米X400毫米正方形鐵片,背景顏色為銀白色。(3)安裝要求:壁掛式。界牌應基本面向河道,且處于醒目位置。7.3.2 告示牌1、制作規格:告示牌總寬1600毫米,高2300毫米(地面以上),其中面板尺寸1500毫米X1000毫米(寬X高)。告示牌正面標書政府告示,反面為有關水法律法規宣傳標語(藍底白字)。2、制作材料:采用小50*米不銹鋼管或熱鍍管制作支架,面板采用鋁反光面板制作。3、埋設要求:告示牌立柱管埋入地下400毫米,四周澆筑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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