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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S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 余松林【內容提要】建立法治社會,實現依法治國的偉大目標,離不開司法機關的獨立執法。如 何實現司法獨立已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大熱點問題。本文從影響司法獨立的外部關系、內部 關系以及法官的身份、經濟地位、素質等方面入手。著重分析了各種關系的內在聯系及現 行司法體制的弊端,同時也結合我國的司法體制現狀提出了筆者個人建議,以期引起大家 的思考。【關鍵詞】司法獨立實現司法是維護個人權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它不僅關系到人的權利能否實現,而且更是人們的 理念的保障。自然法學派追求的是一種自然的理性,而司法過程也是一種追求理性的過程, 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正義”。雖然永恒的正義是不存在
2、的,但是具體正義的標 準的實現,只有通過一個大家公認的機關給予定位,才能為大家能接受。而這個機關就是 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只有獨立才能行使這項職權,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司法獨 立呢?一、司法獨立的涵義司法獨立一詞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一是結構意義上,是指司法機關獨立于其他機關團 體和個人,因此司法獨立是一種“國家權力的結構原則”;二是程序意義上,司法獨立的 意旨是在司法過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維護程序正當性和結果正確性,因此也被稱為“技術 性的司法規則。”由此,我們可以用一個較為概括的概念一一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機關依法 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依據法律事實,依照法律的
3、規定 對案件作出公正的判決。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上的司 法體制早已無法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對此,國家最高層領導也有了相當認識,提出“推 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而筆者以為 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在于司法獨立,要實現司法獨立,就必須對影響司法獨立的種種 關系有清醒的認識。二、影響司法獨立的外部關系(一)司法獨立與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是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在實質權力關系上,國家機關必須接受執政黨一 一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司法機關與司法工作也不例外。雖然黨的領導方式受到一定的限制, 但是司法機關并不享有政
4、治結構即國家權力關系上的獨立。在我國目前的司法體制下,部 分地區司法機關與地方黨委的關系是不正常的。司法機關基本上受命于黨委,成為黨委的 附屬產物,地方法官的任免權掌握黨委手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黨委經常性直接過問案 件情況并參與案件的討論和審理。更有甚著憑自己的主觀判斷、個人情感給案件打批條, 這在表面上看似乎迎合了某些人所謂的“絕對服從黨的領導”需要,事實上這種“以黨代 審”的做法導致的部分辦案不公,反而使黨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大打折扣,嚴重損 害司法機關的獨立性,成為導致腐敗的誘因之一。(二)司法機關與地方政府德國法學家沃爾夫甘許茨曾說過“行政侵犯司法,特別是侵犯法官的獨立, 在任何
5、時代都是一個問題。”可見,司法獨立就是要不受任何地方的影響,法官獨立審判 案件。“地方影響對于確立法制和文明性來說,即令不是唯一有害的障礙,也是最有害的 障礙之一。”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要實現司法獨立就必須建立起不受地方影響的獨立司 法機關。建國以來,司法機關的領導體制雖幾經變動,但我國法院的設置基本上還是走行 政區劃的老路子,審判工作與司法工作不分,司法工作行政化現象極為明顯:其一,司法 機關依行政區劃設置,與行政機關一一對應。這種層層設置的方式顯然是模仿行政機關建 制的,明顯缺乏對司法工作特殊性的考慮。其二,對司法人員按行政干部進行管理,與行 政機關相對應。其三,工作方式上實行層層把關的首
6、長負責制和請示匯報等行政方式,明 顯不利于司法工作按法定程序進行。如此以來,司法機關的人事權、財產權就受制于當地政府,在這種體制下,地方各級司法 機關的獨立性難以得到切實保證。以致于在地方政府的干涉下,造成地方保護主義、部門 主義和執行難現象。相當多的司法不公,其本身不是法官素質低的原因造成而是由于當地 政府施加影響。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地方經濟利益的案件中,因其事關當地政府的財源,而 法院經費又是地方財政提供的,法院受自身利益的誘惑和國家權力的影響難以做出公正的 判決。由于審判的事實不獨立,人事、財政上對地方政府的依賴性,形成了一大堆“關系 案”、“人情案”。、影響司法獨立的內部關系(一)審判委
7、員會與合議庭在西方國家,司法獨立就是要法官獨立,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依據自由心證的原則,在 充分聽取當事人舉證,并在雙方當事人當庭出示證據的情況下作出判決或裁定。依據人 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我國行使審判權的主要形式是審判委員會,合議庭和獨任庭,然而 在實際操作中,三種組織形式之間未形成明確的職責范圍。在我國,審判委員會的主要任 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疑難案件。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審判委員會不僅有權“討論”案件,而且有權作出“決定”,并特別強調“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 行”,結果使法院獨立審判,公開審判流于形式。具體說來,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不論 是由獨任庭審判還是由合議庭審理,一旦審判
8、委員會作出決定都必須五條件予以執行,其 裁決具有終局性效力。在實際審判過程中,審判委員會并未參加合議庭,不能充分了解雙方當事人的辯論及舉證 情況,只是依據審判長的報告就對案件作出判決或裁定,這樣一旦有所謂“重大”、“疑 難”案件需要審判委員會參與其中,庭審往往就會成為走過場,真正參與審判法官沒有決 定權,而實際決定權卻掌握在庭外的審委會手中。以致造成了 “審者不判”、“判者不審” 的怪現象。這顯然與我國奉行的“庭審中心主義”和我國確立的公開審判制度是背道而馳 的,更破壞了司法獨立性。(二)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依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 的關系。但在
9、審判實踐中,往往是下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一旦遇到了疑難、復雜問題, 以請示法律問題為由與上級法院商量裁判結論,向上級法院請示,而受案法院也是來者不 拒。更有甚者,直接指示下級如何裁判等。上下級法院這種不正常溝通的直接結果就是使 下級法院喪失了獨立性,本應由自己審理的案件逐級請示,人民法院的案件日積月累,造 成了訴訟效益價值嚴重下降,給老百姓帶來沉重的負擔。破壞了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 形象。另一方面,由于上級法院作出的決定,下級法院必須遵照執行,這樣就使得當事人 本想通過上訴改變不利于自己審判結果的愿望落空,在事實上導致了 “一審終審”,無形 之中可能會造成大量冤假錯案,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0、同樣,這與我國的“二級終審” 制度是相違背的。四、司法獨立與法官的身份、經濟地位、素質在我國現行司法體制下,司法獨立一個重要障礙是經濟保障不足,財政供應體制不順。法 官的待遇低,在司法活動中可能獲得的非法利益與其合法利益相比誘惑太大,易于影響其 廉潔與公正,也使司法獨立受到損害;其次,法官的身份也無法真正獨立。根據我國憲法 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免由同級人民代表作出決定,這樣一來,法官就有可能出于 維護自身利益,對立法機關介入司法侵犯司法的行為置之不理,甚至與某些立法機關官員 一道從事妨礙司法公正的舉措。種種現象背后隱藏著共同的一點,那就是我國憲法和法律 背后并未肯定司法機關在國家基本權力
11、結構中的獨立,造成了我國司法機關相對于立法機 關并非互相制衡的分權關系而是上位對下位的關系。所以,法官個人的身份獨立也就無從 談起。最后,法官的素質問題與司法獨立密切相關。司法的獨立必然要以一個高素質、高 效率的司法群體為依托。這是處理和應對各種復雜關系的前提條件,也是司法獨立的內在 要求。否則在現實生活中,司法獨立無法實現,只有維護法官職業的高尚性,法官的高素 質性,才能實現司法立,進而達到司法公正的目的。西方國家大多規定法官、檢察院必須 是大學法律系畢業。如英國規定:只有具備十五年或十年以上資格的律師,才能被任命為 上訴法院?蝸叩確彳悍U佟6?諼夜?芷售U俁祭醋圓慷幼?蹈剎浚?將舊宮唇郵兒
12、?低車姆?芍?堆盜 罰?駁鬧皇恰熬?苑?由霞讀斕肌保?苣嚴腫笏痙i!懶?問迪幀!爸鋼澆裾歟?彳喝允歉橙 幸抵型尻腥私銜?荒捉?氤囊桓齷?卞I?睥劣行T司尤壞H臥撼過蝸痹撼35 !?五、推進司法獨立的建議鑒于我國目前司法體制的現狀,筆者以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革以克服司法獨立過程 出現的問題。(一)制定保障人民法院獨立的配套制度1、在法官的任免制度上,提高任命機關的級別,由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作出,避免地方干 預。2、由地方行政機關撥款改為國家財政統一撥款,避免司法機關在財政上受制于地方。3、改革法院的設置,將法院設置由按行政區劃設置轉變為跨行政區域設置,明確劃分地 方法院與中央法院兩大體系,組建
13、可以超越地方利益的中央法院、大區法院。(二)制定保障審判獨立的制度為了保障審判權的真正獨立,應逐步賦予主審法官一定程序的自主權,并理順配套相應制 度。1、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將法官的任命經過以下程序予以“精英化”:第一,逐步將法官 的任職條件定在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以上學歷;第二,逐步在全國實行法官資格統一考 試、統一錄用;第三,在全國實行具有一定執業經驗的律理由或具有一定教學經驗的法學 教授、副教授中選任法官制度,同時規定法官必須逐級晉升。2、賦予主審法官一定的獨立辦案權,強化合議庭的審判職能。強化合議庭職責或擴大法 官職權主要針對的是審判分離的做法。審判分離,權責無法統一,無法真正貫徹法官責
14、任 制,錯案追究制度難以執行。由于大家負責制在事實上形成了無人負責的局面,容易培養 依賴情緒,無法激勵審判人員認真負責、公正無私、積極進取的精神,因此我們應該強化 合議庭職能,放權給審判員。(三)建立、健全錯案追究制現階段,鑒于總體上法官的資質不高,適當強化其責任制度是有益的。但這種責任制的強 化,也可能導致法官處理案件過于謹慎,而缺乏一種為維護公正而獨立特行的精神。因此, 筆者以為當前雖然應加強責任制度,但隨著法官制度的成熟,應當改革這種責任機制,為 保障司法獨立而強化其身份保障,要求法官彈劾必須遵守嚴格程序,而且只有司法舞弊和 十分重大的工作失誤才能作為彈劾理由,禁止輕易懲罰法官。這對法官
15、既是一種激勵,又 是一種鞭策,其淘汰功能有助于法官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四)對司法活動進行輿論監督輿論監督司法,可能因其對實情的掌握,對問題合理分析以及對民意的反映而促進司法公 正,但又可能因妄評錯議破壞司法威信,損害司法獨立。同樣出于加強監督的考慮,筆者 認為,至少在目前應當著重加強輿論監督;以防止“暗箱操作”,有效防止和糾正司法腐 敗和司法損失。但是輿論對司法的監督必須做到:一是不擅自定罪;二是事后評論,對正 在審理的案件不作具有明確引導性的評論。此外應當要求報刊內部審稿人員對該類批評嚴 格審核,以防不實不當。(五)改善司法獨立與黨的領導的關系首先,我們必須明確司法獨立并不是要擺脫黨的領導
16、,而是如何改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 方式的問題,使黨的領導原則在具體實際生活中更加規范的運行,使黨在行使其權力時, 嚴格按照一定規范和程序來行使,并通過立法對這一權力進行約束。筆者認為,黨對司法 工作的領導應該是:提出立法建議,并通過人民代表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法律。制定 具有全局性的路線方針,政策指導司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建議對司法機關主要人事干部 的任免,并由立法機關對人選進行確認。總之,黨的領導應從宏觀著眼為司法獨立的實現 服務,而不應成為實現司法獨立的絆腳石!“司法獨立之路漫漫”,其實現非一朝一夕能成。它需要各個部門的緊密配合乃至全社會 的參與。在改革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觸及到部門和個人的
17、利益,這就需要我們從國家 大局出發,服從整體利益的需要,切實推盡司法體制改革,促進司法實現真正意義的獨立, 以最終實現我們國家“依法治國”的目標。【參考文獻】2沃爾夫甘許茨.司法獨立一一一個過去和現在的問題M.法律出 版社.2002、8、254沈德詠.為中國司法體制問診切脈J.中國律師.1997(7)5樊崇義.司法獨立.M刑事訴訟法2002年修訂版論司法獨立及其實現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 余松林【內容提要】建立法治社會,實現依法治國的偉大目標,離不開司法機關的獨立執法。如 何實現司法獨立已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大熱點問題。本文從影響司法獨立的外部關系、內部 關系以及法官的身份、經濟地位、素質等方面入手。
18、著重分析了各種關系的內在聯系及現 行司法體制的弊端,同時也結合我國的司法體制現狀提出了筆者個人建議,以期引起大家 的思考。【關鍵詞】司法獨立實現司法是維護個人權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它不僅關系到人的權利能否實現,而且更是人們的 理念的保障。自然法學派追求的是一種自然的理性,而司法過程也是一種追求理性的過程, 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正義”。雖然永恒的正義是不存在的,但是具體正義的標 準的實現,只有通過一個大家公認的機關給予定位,才能為大家能接受。而這個機關就是 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只有獨立才能行使這項職權,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司法獨 立呢?一、司法獨立的涵義司法獨立一詞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
19、用:一是結構意義上,是指司法機關獨立于其他機關團 體和個人,因此司法獨立是一種“國家權力的結構原則”;二是程序意義上,司法獨立的 意旨是在司法過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維護程序正當性和結果正確性,因此也被稱為“技術 性的司法規則。”由此,我們可以用一個較為概括的概念一一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機關依法 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依據法律事實,依照法律的規定 對案件作出公正的判決。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上的司 法體制早已無法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對此,國家最高層領導也有了相當認識,提出“推 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
20、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而筆者以為 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在于司法獨立,要實現司法獨立,就必須對影響司法獨立的種種 關系有清醒的認識。、影響司法獨立的外部關系(一)司法獨立與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是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在實質權力關系上,國家機關必須接受執政黨一 一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司法機關與司法工作也不例外。雖然黨的領導方式受到一定的限制, 但是司法機關并不享有政治結構即國家權力關系上的獨立。在我國目前的司法體制下,部 分地區司法機關與地方黨委的關系是不正常的。司法機關基本上受命于黨委,成為黨委的 附屬產物,地方法官的任免權掌握黨委手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黨委經常性直接過問案 件情況并參與案件的討
21、論和審理。更有甚著憑自己的主觀判斷、個人情感給案件打批條, 這在表面上看似乎迎合了某些人所謂的“絕對服從黨的領導”需要,事實上這種“以黨代 審”的做法導致的部分辦案不公,反而使黨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大打折扣,嚴重損 害司法機關的獨立性,成為導致腐敗的誘因之一。(二)司法機關與地方政府德國法學家沃爾夫甘許茨曾說過“行政侵犯司法,特別是侵犯法官的獨立,在任何時代都是一個問題。”可見,司法獨立就是要不受任何地方的影響,法官獨立審判 案件。“地方影響對于確立法制和文明性來說,即令不是唯一有害的障礙,也是最有害的 障礙之一。”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要實現司法獨立就必須建立起不受地方影響的獨立司 法機關
22、。建國以來,司法機關的領導體制雖幾經變動,但我國法院的設置基本上還是走行 政區劃的老路子,審判工作與司法工作不分,司法工作行政化現象極為明顯:其一,司法 機關依行政區劃設置,與行政機關一一對應。這種層層設置的方式顯然是模仿行政機關建 制的,明顯缺乏對司法工作特殊性的考慮。其二,對司法人員按行政干部進行管理,與行 政機關相對應。其三,工作方式上實行層層把關的首長負責制和請示匯報等行政方式,明 顯不利于司法工作按法定程序進行。如此以來,司法機關的人事權、財產權就受制于當地政府,在這種體制下,地方各級司法 機關的獨立性難以得到切實保證。以致于在地方政府的干涉下,造成地方保護主義、部門 主義和執行難現
23、象。相當多的司法不公,其本身不是法官素質低的原因造成而是由于當地 政府施加影響。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地方經濟利益的案件中,因其事關當地政府的財源,而 法院經費又是地方財政提供的,法院受自身利益的誘惑和國家權力的影響難以做出公正的 判決。由于審判的事實不獨立,人事、財政上對地方政府的依賴性,形成了一大堆“關系 案”、“人情案”。、影響司法獨立的內部關系(一)審判委員會與合議庭在西方國家,司法獨立就是要法官獨立,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依據自由心證的原則,在 充分聽取當事人舉證,并在雙方當事人當庭出示證據的情況下作出判決或裁定。依據人 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我國行使審判權的主要形式是審判委員會,合議庭和獨任庭
24、,然而 在實際操作中,三種組織形式之間未形成明確的職責范圍。在我國,審判委員會的主要任 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疑難案件。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審判委員會不僅有權“討論”案件,而且有權作出“決定”,并特別強調“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 行”,結果使法院獨立審判,公開審判流于形式。具體說來,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不論 是由獨任庭審判還是由合議庭審理,一旦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都必須五條件予以執行,其 裁決具有終局性效力。在實際審判過程中,審判委員會并未參加合議庭,不能充分了解雙方當事人的辯論及舉證 情況,只是依據審判長的報告就對案件作出判決或裁定,這樣一旦有所謂“重大”、“疑 難”案件需要審判委員
25、會參與其中,庭審往往就會成為走過場,真正參與審判法官沒有決 定權,而實際決定權卻掌握在庭外的審委會手中。以致造成了 “審者不判”、“判者不審” 的怪現象。這顯然與我國奉行的“庭審中心主義”和我國確立的公開審判制度是背道而馳 的,更破壞了司法獨立性。(二)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依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 的關系。但在審判實踐中,往往是下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一旦遇到了疑難、復雜問題, 以請示法律問題為由與上級法院商量裁判結論,向上級法院請示,而受案法院也是來者不 拒。更有甚者,直接指示下級如何裁判等。上下級法院這種不正常溝通的直接結果就是使 下級法院喪失
26、了獨立性,本應由自己審理的案件逐級請示,人民法院的案件日積月累,造 成了訴訟效益價值嚴重下降,給老百姓帶來沉重的負擔。破壞了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 形象。另一方面,由于上級法院作出的決定,下級法院必須遵照執行,這樣就使得當事人 本想通過上訴改變不利于自己審判結果的愿望落空,在事實上導致了 “一審終審”,無形 之中可能會造成大量冤假錯案,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樣,這與我國的“二級終審” 制度是相違背的。四、司法獨立與法官的身份、經濟地位、素質在我國現行司法體制下,司法獨立一個重要障礙是經濟保障不足,財政供應體制不順。法 官的待遇低,在司法活動中可能獲得的非法利益與其合法利益相比誘惑太大,易于影
27、響其 廉潔與公正,也使司法獨立受到損害;其次,法官的身份也無法真正獨立。根據我國憲法 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免由同級人民代表作出決定,這樣一來,法官就有可能出于 維護自身利益,對立法機關介入司法侵犯司法的行為置之不理,甚至與某些立法機關官員 一道從事妨礙司法公正的舉措。種種現象背后隱藏著共同的一點,那就是我國憲法和法律 背后并未肯定司法機關在國家基本權力結構中的獨立,造成了我國司法機關相對于立法機 關并非互相制衡的分權關系而是上位對下位的關系。所以,法官個人的身份獨立也就無從 談起。最后,法官的素質問題與司法獨立密切相關。司法的獨立必然要以一個高素質、高 效率的司法群體為依托。這是處理和應
28、對各種復雜關系的前提條件,也是司法獨立的內在 要求。否則在現實生活中,司法獨立無法實現,只有維護法官職業的高尚性,法官的高素 質性,才能實現司法立,進而達到司法公正的目的。西方國家大多規定法官、檢察院必須 是大學法律系畢業。如英國規定:只有具備十五年或十年以上資格的律師,才能被任命為 上訴法院?蝸叩確彳悍U佟6?諼夜?芷售U俁祭醋圓慷幼?蹈剎浚?將舊宮唇郵兒?低車姆?芍?堆盜 罰?駁鬧皇恰熬?苑?由霞讀斕肌保?苣嚴腫笏痙i!懶?問迪幀!爸鋼澆裾歟?彳喝允歉橙 幸抵型尻腥私銜?荒捉?氤囊桓齷?卞I?睥劣行T司尤壞H臥撼過蝸痹撼35 !?五、推進司法獨立的建議鑒于我國目前司法體制的現狀,筆者以為應
29、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革以克服司法獨立過程 出現的問題。(一)制定保障人民法院獨立的配套制度1、在法官的任免制度上,提高任命機關的級別,由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作出,避免地方干 預。2、由地方行政機關撥款改為國家財政統一撥款,避免司法機關在財政上受制于地方。3、改革法院的設置,將法院設置由按行政區劃設置轉變為跨行政區域設置,明確劃分地 方法院與中央法院兩大體系,組建可以超越地方利益的中央法院、大區法院。(二)制定保障審判獨立的制度為了保障審判權的真正獨立,應逐步賦予主審法官一定程序的自主權,并理順配套相應制 度。1、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將法官的任命經過以下程序予以“精英化”:第一,逐步將法官 的任職條件定在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以上學歷;第二,逐步在全國實行法官資格統一考 試、統一錄用;第三,在全國實行具有一定執業經驗的律理由或具有一定教學經驗的法學 教授、副教授中選任法官制度,同時規定法官必須逐級晉升。2、賦予主審法官一定的獨立辦案權,強化合議庭的審判職能。強化合議庭職責或擴大法 官職權主要針對的是審判分離的做法。審判分離,權責無法統一,無法真正貫徹法官責任 制,錯案追究制度難以執行。由于大家負責制在事實上形成了無人負責的局面,容易培養 依賴情緒,無法激勵審判人員認真負責、公正無私、積極進取的精神,因此我們應該強化 合議庭職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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