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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推進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61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是指將歷史遺留的工礦廢棄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廢棄地等加以復墾,在治理改善生態環境基礎上,與新增建設用地相桂鉤,合理調整建設用地布局,確保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約,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第三條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工作遵循以下原則:(一)生態優先、合理利用。
2、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應當以改善生態環境為由發點,堅持因地制宜、綜合治理和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提高土地資源的綜合承載能力。(二)科學規劃、規范運作。在調查摸清工礦廢棄地資源現狀、利用潛力和做好確權工作的基礎上,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科學編制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專項規劃,強化整體管控。按照“限定范圍、控制規模、項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閉運行,嚴格監管。(三)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采取綜合措施確保復墾耕地質量,嚴格控制建設占用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堅持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守住總量、控制增量、綜合利用、提高效率,防止片面增加城鎮建設用地規模。
3、(四)統籌推進、形成合力。建立政府組織、部門合作、群眾參與、利益共享的工作機制,豉勵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社會組織投資土地復墾。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與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土地整治等工作統籌推進,發揮政策組合效應。第四條申請開展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的市、縣,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潛力較大,且待復墾土地相對集中連片;(二)工礦業活動對當地群眾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較大,群眾對改善生態環境和生產生活條件的要求迫切;(三)推進新型城鎮化和區域協調發展用地供需矛盾突生,需要對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進行調整優化;(四)當地政府重視,土地管理嚴
4、格規范,近兩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用地被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問責或約談。第五條國家通過下達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專項用于控制建新占地的規模,同時作為安排復墾面積的依據。復墾利用指標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可根據當地實際提由復墾利用指標申請,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報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部綜合平衡,提由全國復墾利用指標總量建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報國務院審定。國土資源部依據國務院審定的復墾利用指標總量,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資源潛力、規劃安排和相關工作進展情況,統籌存量與增量建設用地安排,提由下達地方的復墾利用指標方案,報部長辦公會審
5、定下達。第六條國土資源部負責加強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的總量管控,做好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的總體部署,審查批準專項規劃,組織復墾項目核查,下達建新指標,做好在線報備和考核監管。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專項規劃的編制、上報審核,具體組織復墾項目實施工作。開展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的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環保、水利等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共同推進工作。第二章調查規劃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的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是指無土地復墾義務人、在全國土地調查時已確定為建設用地的下列
6、用地:(一)各類工礦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損毀的土地;(二)因交通、水利設施和建筑物廢棄等遺棄荒廢的土地;(三)廢棄的農村磚瓦窯等用地;(四)其他廢棄的建設用地。納入復墾利用試點范圍的土地應當權屬清晰,因政策原因被政府關停和整合的工礦企業損毀的土地,可認定為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具體認定程序,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執行。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國有劃撥土地,土地使用權人不再使用且不及時復墾的,有關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由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四十七條及有關規定,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
7、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納入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范圍。第九條開展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的市、縣,應當依據土地調查成果,進行必要的補充調查,查明工礦廢棄地的類型、分布、數量、權屬以及用地合法性、復墾義務人等情況。在調查基礎上,應當綜合考慮土地損毀狀況、區位條件、水土資源、生態環境風險等,做好土地復墾適宜性評價與潛力分析。第十條開展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的市、縣,應當在做好工礦廢棄地復墾潛力調查評價的基礎上,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組織編制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專項規劃。規劃期限一般為5年。第十一條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規劃
8、背景和基礎,包括自然和經濟社會條件、工礦廢棄地現狀和潛力;(二)規劃的原則和目標任務;(三)復墾項目的布局、規模、用途和進度安排,復墾質量要求,復墾措施和投資概算;(四)建新用地的布局、規模和利用方向;(五)預期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六)保障措施。專項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件和編制說明,其中,規劃圖件包括工礦廢棄地現狀圖、復墾潛力分布圖、復墾利用規劃圖等。第十二條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專項規劃編制過程中,要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權利人意見,擴大公眾參與,充分論證、科學決策。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專項規劃要與城鄉建設、產業發展、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劃協調銜接。第十
9、三條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專項規劃由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專項規劃批準之前,需逐級上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由具審查意見。專項規劃批準后及時上傳在建監管系統。經確定的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專項規劃必須嚴格執行。實施過程中涉及項目區布局、規模、用途等原則性內容變更的,應編制規劃修改方案,按原報批程序批準。第三章復墾管理第十四條開展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批準的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專項規劃和下達的復墾計劃指標,編制工礦廢棄地復墾項目實施方案,征求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并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經確定的復墾項目實施方案必須嚴格實
10、施。因規劃修改等客觀原因確需修改復墾項目實施方案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修改實施方案時,應當再次征求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并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復墾項目從立項實施至驗收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確需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第十五條工礦廢棄地復墾堅持以生態建設為導向,科學評價復墾土地的適宜性,做到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水則水、宜牧則牧;采取山、水、田、林、路綜合整治措施,保障復墾質量,促進土地可持續利用。第十六條工礦廢棄地復墾應當依法依規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公告制等制度,切實做到程序合法、責任明確、監管到位。涉及集體土地的,要通過告知、聽證等程序征得相關農村集體
11、經濟組織和農民同意,并依法做好補償和安珞。第十七條工礦廢棄地復墾項目實施前須完成土地確權登記。涉及土地權屬調整的,應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自愿、有償、平等協商解決,有權屬爭議的地塊,不得納入工礦廢棄地復墾項目。復墾項目驗收合格后,應及時將變化圖斑納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并做好確權登記發證。復墾后的土地不得改變農業用途,非國有土地可通過承包等方式就近確定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使用,確保有效利用。第十八條豉勵運用市場化機制,多渠道籌措復墾資金。規范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注重資金使用效益。第十九條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礦廢棄地復墾質量管理制度,監督復墾項目實施單位嚴格遵守土地復墾標準和環境保
12、護標準,對土地復墾工程質量和效果等實施全程控制。復墾土地應達到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TD/T1036-2013)和國家土壤環境質量有關標準。第二十條工礦廢棄地復墾為耕地的,應與區域內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剝離再利用相結合,切實提高復墾耕地質量。對存在污染風險的工礦廢棄地復墾項目,實施前應當開展土壤污染調查與評價。嚴禁將存在嚴重污染隱患且在短期內無法修復的工礦廢棄地復墾為耕地。禁止將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工礦廢棄地復墾的回填或者充填材料。豉勵工礦廢棄地復墾項目實施中,運用土地復墾先進技術,改善土壤質量與生態環境。第二十一條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項目驗收管理制度。復墾項目實施完成
13、后,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初驗,初驗合格的,由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及時上傳在線監管系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組織核查,發現存在問題的要責令糾正和整改。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初驗、驗收和核查,應商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并邀請有關專家共同參加。第二十二條工礦廢棄地復墾項目中涉及復墾為耕地的,應對復墾耕地質量等級進行評定,并依法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進行評價。第二十三條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土地使用者,在驗收合格后的五年內對復墾土地的各項質量指標進行跟蹤監測,采取管護措施,保證土地復墾效果。第四章建新管理第二十四條工礦廢棄地復墾項目驗收合格后,省級
14、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核定的復墾面積,下達建新計劃指標。建新節余指標原則上不得跨縣級行政區域使用。第二十五條建新區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可以與經驗收的工礦廢棄地復墾區一起,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整體審批,可不再辦理農轉用審批。建新區占用基本農田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國務院批準。復墾和建新應當做到:(一)建新區面積不得大于復墾區面積,復墾耕地的數量和質量不得低于建新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二)建新區應安排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區內,允許建設區內確實不能安排的,也可安排在有條件建設區,但必須按規定做好規劃修改并按程序報批。第二十六條建新區涉及土地征收的,要
15、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做好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安珞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長遠生計有保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標準審批供地,節約集約用地。第五章實施監管第二十七條國土資源部建立在線監管制度和指標體系,建設全國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在線監管系統,并納入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切實加強對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工作的監管。相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信息化建設,根據全國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在線監管指標體系,結合實際建立工礦廢棄地復墾項目日常管理信息系統。第二十八條相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專項規劃審批,復墾項目實施和驗
16、收,項目區整體審批完成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信息的在線備案。按照“誰報備、誰負責”的原則,由各地對報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未按要求完成在線備案的項目區不作為認定依據。第二十九條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報備信息需修改的,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調整的,應向國土資源部提由修改申請,申請要件包括中請調整的請示、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及相關調整的文件等。第三十條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每年對有關市、縣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第三十二條國土資源部加強對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工作的實地抽查,對存在問題的責令限期糾正整改。對擅自擴大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范圍、突破國家下達復墾利用指標的,暫停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工作,并相應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第三十二條建立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工作評估制度。國土資源部每季度對在線監管系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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