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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核算規范(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核算行為,準確、科學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根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核算。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核算,是指供水經營者或政府有關部門在科學、合理確定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利潤和稅金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核算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行為。第二章 水價構成第四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利潤和稅金構成。第五條 供水生產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職工薪酬、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費用以及水資源費等。1、職工薪酬。是指水利工程
2、供水運行和生產經營部門職工獲得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包括職工工資(指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各種貨幣報酬)、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基本保險費。2、直接材料。包括水利供水工程運行和生產經營過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輔助材料、備品備件、燃料、動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3、其它直接支出。指水利供水工程運行維護過程中發生的除職工薪酬、直接材料以外的與供水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支出。包括供水工程實際發生的工程觀測費、臨時設施費等。4、制造費用。包括供水經營者所屬生產經營、服務部門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
3、賃費)、修理費、機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運輸費、設計制圖費、監測費、保險費、辦公費、差旅費、水電費、取暖費、勞動保護費、試驗檢驗費、季節性修理期間停工損失以及其他制造費用。5、水資源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計提和核算。第六條 供水生產費用是指供水經營者為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經營而發生的合理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期間費用。1、銷售費用是指供水經營者在供水銷售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運輸費、資料費、包裝費、保險費、展覽費、廣告費、租賃費(不含融資租賃費)、銷售服務費,代收水費手續費,銷售部門職工薪酬、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2、管理費用是指供水經營者的管理部門
4、為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供水經營者管理機構經費、咨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綠化費、土地(水域、岸線)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壞賬損失、存貨盤虧(減盤盈)、毀損和報廢等。其中供水經營者管理機構經費包括管理人員職工薪酬、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3、財務費用是指供水經營者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它財務費用。第七條 利潤是指供水經營者從事正常供水生產經營獲得的合理收益,按凈資產利潤率核定。
5、第八條 稅金是指供水經營者按國家稅法規定應該繳納,并可計入水價的稅金。第三章 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的核算第九條 固定資產折舊按各類固定資產價值、折舊年限,分類核算,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分類計提。第十條 固定資產大修理費原則上按照審核后固定資產價值的1.4%核算,也可根據水利工程狀況在審核后固定資產價值1%1.6%的范圍內合理確定。日常維護費用據實核算,計入當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第十一條 供水經營者的人員數量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定員標準,實際人員數量超過定員標準上限的,按定員標準上限核算;實際人員數量小于定員標準下限的,按定員標準的下限核算。人均工資(含獎金、津貼和補貼)原則上據實核算,
6、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統計部門公布的獨立核算工業企業(國有經濟)平均工資水平的1.2倍;實際工資低于勞動工資管理部門批準的工資標準的,按照批準的工資標準核算。人員工資總額按照核定的人員數量和人均工資核算。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住房公積金以及社會保險費的計提基數按照核定的相應工資標準確定;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比例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比例計提;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計提比例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確定。第十二條 供水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其他生產成本、費用,原則上按有關財務制度和政策規定的標準據實核算。第十三條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供水生產成本、費用:(一)對外投資支出;(二)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
7、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三)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四)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罰款;(五)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第十四條 具有多種功能的綜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共用資產和共同費用,應在各種不同功能之間進行分攤。分攤順序是:首先在公益服務和生產經營之間進行分攤,再扣除其他生產經營應分攤的部分,得出供水應分攤的資產和生產成本、費用。第十五條 公益服務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共用資產和共同費用應根據工程類型選取相應的分攤辦法,具體如下:1、庫容比例法(主要適合于具有防洪公益服務和生產經營功能的水庫工程),公式為:2、工作量比例法(主要適合于具有排澇公益服務與生產經營功能的機電排灌
8、站等水利工程),公式為:3、過水量比例法(主要適合于具有行洪排澇公益服務與生產經營功能的河道、涵閘等水利工程),公式為:第十六條 供水與水產、發電、運輸、旅游等其他經營項目共同發生的支出,應當按類分別核算成本、費用;不能單獨核算的,按照其他經營項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減供水總成本。第十七條 水利工程供水按供水對象分為農業用水和非農業用水。農業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供應的糧食作物、經濟作物用水和水產養殖用水;非農業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供應的工業、自來水廠、水力發電和其它用水。不同供水對象水價實行分類核算。(一)對于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生產成本,應分別計入各類供水生產成本。(二)不同供水對象的共用資產和
9、共同費用,應綜合考慮收入、成本、費用、供水量、供水保證率等因素,按照一定方法在不同供水對象之間合理分攤。第十八條 不同供水對象的共用資產和共同費用,可以采用供水保證率法或其他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農業供水和非農業供水的分攤按下列公式計算:其中:A年農業供水量B年非農業供水量A農業供水保證率B非農業供水保證率農業供水生產成本、費用=供水經營者供水生產成本、費用×農業供水分配系數非農業供水生產成本、費用=供水經營者供水生產成本、費用×非農業供水分配系數第四章 稅金和利潤第十九條 農業供水價格按補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的原則核算,不計利潤和稅金。第二十條 非農業供水價格在補償供水
10、生產成本、費用和依法計稅的基礎上,按供水凈資產計提利潤。凈資產利潤率按國內商業銀行長期貸款年利率加2至3個百分點核算。國內商業銀行長期貸款利率一般按五年貸款期的利率確定。非農業供水利潤按下列公式核算:1、非農業式中:供水凈資產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因政策性原因造成凈資產賬面價值嚴重偏低的,供水凈資產可不計未分配利潤。2、非農業供水利潤=非農業供水凈資產×國內商業銀行長期貸款利率(23)第五章 供水量第二十一條 水利工程供水一般按產權分界點作為供水和水費結算(收費)計量點;實際水費結算(收費)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的,也可以按照水費結算(收費)點作為供水計量點,但
11、應合理界定不同產權單位的供水生產成本。第二十二條 供水量按多年平均供水量核算,其中非農業供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實際供水量確定,農業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五年平均實際供水量確定。如果最近幾年連續出現較嚴重干旱或洪澇災害、或者供水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年平均供水量的計算期可以適當延長。新建水利工程,采用供水計量點的年設計供水量并適當考慮35年內預計實際供水量計算。第二十三條 供水經營者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合同的,合同供水量也可作為核算供水價格時的供水量依據。第六章 分類供水價格第二十四條 農業供水價格按照下式計算:第二十五條 非農業供水價格按照下式計算:第二十六條 水利工程用于水力發
12、電并在發電后還用于其它興利目的的發電用水價格(元/m3),一般按照用水水電站所在電網銷售電價(元/kW·h)的0.8%核定;不結合其它用水的水力發電用水價格(元/m3),一般按照用水水電站所在電網銷售電價(元/kW·h)的1.62.4%核定,即:結合其它利用水力發電用水價格=電網銷售電價×0.8%不結合其它利用水力發電用水價格=電網銷售電價×(1.62.4)%利用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發電的梯級電站,第一級發電用水價格按上述原則核定,以下各級用水價格應逐級遞減。第二十七條 當水力發電水頭過高或過低時,各地可結合實際,適當調整發電用水價格。第二十八條 利用貸款、
13、債券建設的水利供水工程,年還本付息額按經營期等均法計算。如折舊資金不足以償還貸款本金,則調增非農業供水利潤,并相應測算供水價格,用于解決還貸資金不足。1、經營期是指供水工程的經濟壽命周期,按照國家財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分類折舊年限加權平均確定。2、貸款、債券等均還本付息年值的確定可以參考以下公式:式中:t為經營期第二十九條 動用死庫容供水水價,可按正常供水價格的2至3倍核算。死庫容供水價格正常供水價格×(23)第七章 不同計價方式下的供水價格核算第三十條 兩部制水價包括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基本水價按補償職工薪酬、管理費用和50%的折舊費、修理費的原則核算。計量水價按補償基本水價以外的其他
14、供水生產成本、費用以及計入規定利潤和稅金的原則核算。第三十一條 一般情況下,兩部制水價按如下程序進行成本分攤:1、歸集供水生產成本、費用;2、將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在農業供水和非農業供水對象之間分攤;3、將分攤到農業供水和非農業供水的各項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劃分為兩部分:A部分供水生產成本、費用=職工薪酬管理費用50%折舊費50%修理費B部分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費用水資源費銷售費用財務費用-50%折舊費-50%修理費第三十二條 原則上兩部制水價也應分類計價。具體核算方法如下:1、農業用水兩部制水價核算:供水經營者未與用水戶簽訂供水量協議的,基本水價也可暫按有效灌溉面積計算,
15、即:2、非農業用水兩部制水價核算:第三十三條 超定額供水價格可按照如下方法核算:超定額供水價格=正常供水價格×(1+超定額用水加價幅度)第三十四條 季節水價是指在不同用水季節實行不同水價標準的計價方式。季節水價(以分兩個季節為例)的平衡公式為:第一季節供水量×第一季節供水價格第二季節供水量×第二季節供水價格=多年平均供水量×基準水價基準水價是指按照多年平均供水量計算出來的水價。第三十五條 浮動水價是指在基準水價的一定幅度內上下浮動的供水價格,計算公式為:某一用水時段的浮動水價=基準水價×(1±浮動幅度)浮動幅度一般按因水價上調而多收取
16、的水費和因水價下調而少收的水費數額大體相等的原則確定。第八章 排水水價第三十六條 除農民受益的農田排澇工程外,受益范圍明確的水利排水工程,其排水水價按供水價格的原則核算。第三十七條 單獨排水的水利工程,排水價格的核算方法與供水價格相同。第三十八條 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排水價格應單獨核算。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其資產及發生的成本、費用按相應比例進行分攤。分攤公式為:第三十九條 有多個受益對象的排水工程,排水成本、費用可按照排水量或其他方法在不同受益對象之間進行分攤。以非農業排水為例,計算公式為:第九章 附 則第四十條 固定資產價值原則上按照歷史成本法核算。投產運行時間較長,固定資產原值明顯偏低的水利工程,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資產評估的辦法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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