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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圍繞iPad商標權轉讓糾紛引發的美國蘋果公司與深圳唯冠公司“訴訟戰”目前依然硝煙未平,社會各界期待有關司法裁判能夠作出符合中國法律立法精神的公正結論。本系列文章無意評析各方當事人訴爭本身的是非曲直,只對該案引發的一些重大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探析。問題一:同一自然人擔任多個關聯公司法定代表人時的代表權效力問題。實務中,公司治理結構的法律狀態既涉及到公司內部的決策權問題,也直接影響到與該公司發生法律關系的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在任何一個公司中,能夠對外產生直接代表效力的最關鍵的治理機關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之間對法定代表人的設置差異會產生完全不同狀態的治理效果。對于母子公司類型的

2、關聯企業而言,子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這是公司法的常識。如果母子公司均由不同的自然人擔任法定代表人,則其法人的獨立性至少在法理上是完全存在的,此時母公司只能通過有關股權結構來制衡子公司。但是,實務中存在一種極其特殊的公司治理結構,即由同一自然人同時擔任多個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時,該自然人的代表效力將會在公司內部和對外產生重大的差異。對內而言,在同一自然人出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母公司的決策就是子公司的決策,子公司的意志也就是母公司的意志,從而導致各關聯公司之間原本應當存續的獨立法人地位被削弱甚至名存實亡。對外而言,對于與該公司發生法律關系的交易相對人則潛伏著一種極大的法律風險,即

3、有可能遭到對方對其法定代表人之代表效力進行“循環解釋”的損害。諸如,當與母公司發生交易但涉及子公司權益時,該公司可以對有利的情形給予認可,因為其法定代表人是相同的;反之,當對該公司不利時,則其可以無視同一個自然人擔任關聯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狀態而以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地位進行抗辯,從而否認該法定代表人的對外代表效力。筆者認為,公司法沒有禁止同一自然人擔任多個關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應當說這種公司治理結構在公司法上是合法的。但當該類公司違反誠信原則而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對外代表效力作出“循環解釋”的,則足以認定其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禁止性行為。對此,公司法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

4、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如果交易相對人發現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存在上述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情形的,則可以利用該項公司法制度要求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未完待續) 3 上一篇 下一篇 4放大 縮小 默認通過上期解析,可以假設:如果蘋果公司受讓iPad的商標是在舊商標法體系下,則蘋果公司有權直接辦理商標的行政核準和“過戶”手續;問題是,蘋果公司的受讓行為發生在新商標法體系下,顯然蘋果公司與唯冠公司必須遵守

5、“協議轉讓”和“共同申請”兩項規則。問題三:商標轉讓協議的效力是否受商標核準行政行為的制約。現在的問題是,如果轉讓方或受讓方任何一方不履行申請過戶義務的,則該如何確認轉讓協議的法律效力?筆者認為,這個問題在合同法和物權法制度下完全可以解決。商標權是一種財產性權利,類似于不動產。其流轉制度應受物權法中的“所有權”制度和擔保物權制度的規范。物權法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也就是說,轉讓方如持有“未過戶”理由來否認商標轉讓協議本身效力之主張的,除非商標法律制度要求轉讓協議必須經

6、登記、核準后才生效的方可成立。那么,大陸地區商標轉讓制度又是如何規定的呢?商標法關于商標轉讓制度的唯一一個條款就是該法第三十九條,即“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顯然,商標法沒有將轉讓協議的效力與登記、核準制度關聯起來。也即,商標轉讓是否“過戶”并不影響轉讓協議本身的法律效力。商標轉讓未經行政核準程序的,只是受讓方暫時沒有取得商標權,但不能就此反向否認商標轉讓協議的有效性和可履行性。事實上,合同法“解釋一”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

7、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商標轉讓法律關系正是這種制度的一個典型代表。筆者認為,在商標的有償處分中,受讓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承擔對轉讓合同的繼續履行義務,并根據此類判決向商標主管機關直接申請過戶。因此,在“未過戶”且商標轉讓方持有商標注冊證的情形下,司法機關完全有權用確權判決的方式對商標權屬進行重新確認,并不受商標注冊證所記載的權利狀態的限制。此時,法院的司法確權判決效力必然高于商標注冊證,其具有直接否決和剝奪注冊人商標權的法律效力。此外,國家商標局對法院的司法確權裁判負有協助執行義務,不得以商標權屬確認權“專屬”于

8、商標主管機關為由而拒絕協助執行。事實上,商標主管機關只有正常的商標行政核準權,對涉及商標民商事權益糾紛并不享有確認權。(未完待續) 3 上一篇 下一篇 4放大 縮小 默認不管iPad商標最終的裁判結論如何,該案所折射出的一些法律規則問題值得我們對中國大陸地區商標制度進行一些反思,這可以說是iPad商標案的一個積極因素。問題四:“馳名化貢獻因素”在商標權利爭議中的作用。“馳名化貢獻因素”是指商標使用人實施了能夠使某一商標達到顯著性或馳名性法律效果的貢獻性行為。筆者認為,被認定實施了“馳名化貢獻因素”的一方應當有權有效地對抗在先或在后的權利請求,未來商標法的修正應當考慮對“馳名化貢獻因素”的絕對性

9、保護問題,并使得該規則在解決權利沖突中發揮關鍵作用。商標在先權最為典型的形態包括在先使用權、在先著作權、在先商號權、在先域名權等。但是,當商標因某方的“馳名化貢獻因素”而構成了馳名權的,則其是否獲得了可以對抗在先權的優先權?這在司法實踐中的確是個極為糾結的問題。大陸地區現行立法制度是要優先保護在先權的,但同時又規定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保護,甚至延伸到未注冊商標和跨界保護等領域。糾結的是,商標法制度沒有對在先權與馳名權沖突情形下的優先保護問題設定出規則。這也是蘋果公司與唯冠公司爭執的一個重大問題。蘋果方面認為其對iPad商標的馳名化作出了重大的甚至是絕對性的貢獻;而唯冠方面則堅持以其在先使用權來對

10、抗蘋果的“馳名化貢獻因素”。筆者認為,構成商標的真實價值的核心因素是其知名度而非在先使用。如果沒有可靠的產品質量和在消費者中享有的美譽度,則商標的在先使用期即便再早也不會產生市場品牌效應。因此,筆者傾向于司法權應當保護對“馳名化”作出貢獻因素一方的合法權利。當然,對于未在中國大陸地區注冊的商標使用人,可以充分利用中國大陸地區關于馳名商標對未注冊商標的特殊保護制度,應當通過司法認定途徑,請求法院認定其尚未在中國大陸地區注冊的或者未獲核準的商標為“馳名商標”,從而有效抗辯有關在先權。2001年10月27日修正后的商標法規定了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及認定原則,并將馳名商標的認定從以往單一的行政審查拓展到司法審查的領域。馳名商標的行政認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司法認定權則由省會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或獲得授權的部分基層人民法院來享有。司法認定馳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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