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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企業規章制度法律審核【篇一:企業規章制度法律審核情況】 企業規章制度法律審核情況 2014年共審核規章制度7部,分別是外部施工隊伍規范用工管理辦法、關于鼓勵員工攻讀碩士研究生的暫行規定、審計監督處理處罰暫行規定、宏圣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辦法、宏圣公司辦公用品管理辦法、宏圣公司房屋、場地、設備、設施、租賃安全管理辦法、宏圣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辦法,都出具了法律審核意見,各單位根據法律審核意見都做出了相應的修改。 2015年截至到6月份共審核規章制度5部,分別是宏圣公司銷售管理辦法、宏圣公司銷售人員行為規范、宏圣公司物資采購管理辦法、宏圣公司領導干部約談制度、宏圣公司股權投資管理

2、辦法,出具了法律審核意見,各單位根據法律審核意見都做出了相應的修改。 宏圣公司法律事務部的規章制度共5部,分別是2011年7月制定的晉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2012年7月制定的晉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事務管理辦法(暫行)、2013年7月制定的山西晉城宏圣建筑有限公司法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制定的宏圣公司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暫行)及宏圣公司授權委托管理規定,從各個制度的執行情況來看,各制度的制定有效合理,能夠有效地給予公司法律實務管理進行指導和員工行為規范的約束。【篇二:公司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規定】 公司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_發展規

3、章制度制定與管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質量,依據公司章程,參照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_控股集團印發的_控股集團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規定(試行),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公司針對生產、經營、技術、勞動、管理等各項活動所制定的管理規范的總稱。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計劃、起草、審核、頒布、解釋、修改、備案和廢止等相關活動。 第四條 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訂的原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二)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和發展總體目標; (三)堅持適度超前的原則,推動公司

4、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和創新; (四)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沖突和遺漏; (五)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期清理、統一規范”的原則。 第五條 制定規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圍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二)準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關流程,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部門和責任崗位; (四)實際性:切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 (五)穩定性:能在一定范圍內穩定適用一定時間; (六)服務性:制度本身應體現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 第二章 規章制度建設組織管理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和總

5、經理辦公會分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規章制度的審核、批準、修訂和廢止權。 第七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是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的編制工作; (二)負責組織擬定規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計劃; (三)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組織起草公司綜合性規章制度; (五)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范的審核; (六)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文字審核等工作; (七)負責收集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 (八)負責規章制度的編號、保管、存檔工作; (九)聯系律師進行規章制度的法律審核。 第八

6、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與董事會的銜接,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公司章程提出經總經理辦公會批準的規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會審議的建議。 (二)將需要審議的規章制度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三章 制度建設規劃與年度計劃 第九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規章制度體系的整體制訂規劃,整體規劃每年滾動調整。 第十條 公司各部門根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規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各部門提出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和審核,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制訂或修訂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 公司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可臨時提議并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將某些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列入年度計劃

7、。第四章 規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三條 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規章制度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銜接,并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事項的不同具體規定在上報時做出專門說明。 第十四條 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的規章制度,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綜合管理部協助。 第十五條 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收集資料,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企業的相關規定; (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 (三)撰寫草案; (四)將草案送相關部門、控股公司征求意見。涉及員工利益的,還需征求員工代表意見。被征求意見部門或個人應認真填寫_發展規章制度征求意見表(見附件一); (五)匯總意見,修改草案,填寫_發展規章

8、制度審批表(見附件二); 第十六條 規章制度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目的:清晰簡潔說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動和內容。 (二)適用范圍:明確規章制度所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人員、事項和活動。 (三)職責:規定實施本制度的部門(單位)或人員的責任和權限。 (四)制度規范的內容、要求與程序,對相應經濟活動的約束與要求。 (五)相應活動、事項的詳細流程,附相關的工作流程圖。 (六)支持性文件和相關記錄、圖表,包括與本制度相關的支持性文件、規定,各種應保留的相關記錄、表格、單據等。 (七)違反規定的相關責任。 (八)制度的實行時間及有效期限。 第十七條 規章制度篇章結構排列可根據內容多少分為章、條、款、

9、項、目結構表達,內容簡單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條 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認真研讀,對制度草案提出意見。征求意見的部門應將各部門的意見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 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在廣泛采納多方意見,修改完善規章制度草案后,報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 第五章 審查、批準 第二十條 規章制度草案經起草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后,起草部門填寫規章制度審批表(見附件一),經起草部門負責人和主管副總經理簽字后,將草案及審批表送綜合管理部審查。 第二十一條 綜合管理部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下列審查: (一)與

10、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 (二)草案結構、條款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和技術規范; (三)是否切合企業實際和體現權責利對等原則; (四)提交公司法律顧問進行法律審核。 第二十二條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綜合管理部報本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并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后下發實行,須董事會審批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會秘書負責報送董事會審批后下發實行。 第二十三條 以_發展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編號、印刷、發放;以各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管理規范,由本部門編寫、印刷、發放。 第二十四條 首次頒布的制度為試行文件。試行期為一年,試行期后經修改的文件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如需修訂則按照修訂與廢止的相關程序辦

11、理。 第二十五條 以各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發布后5日內,主管部門應送綜合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規章制度一經頒布生效后,公司各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第六章 修訂與廢止 第二十七條 為加強規章制度的動態管理,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制度制定部門與綜合管理部每年向各相關部門征求規章制度執行意見,搜集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適時修訂。第二十八條 各相關部門在執行規章制度過程中,對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記錄,填寫_發展規章制度修改、廢止建議表(見附件三)交綜合管理部。 第二十九條 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由規章制度的制(擬)定部門提出,綜合管理部審核,報總經理辦公會審定。經董事會批準實施

12、的規章制度,其修訂和廢止報董事會審定。 第三十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修正。 (一) 規定事項不能切合現行經營方針或事實需要的。 (二) 規定事項局部已不適用的。 (三) 規章制度的局部與政府有關法令相抵觸的。 (四) 同一規章制度內容前后重復矛盾的。 (五) 同一事項所須適用的各種規章制度,其內容彼此沖突矛盾的。 (六) 所涉及的部門名稱,已與現制不符,或原規定事項的主管或執行部門已經裁并或變更的。 第三十一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廢止。 (一) 規定事項與現行經營方針相悖或不符的。 (二) 已與現實情況完全不相切合的。 (三) 同事項已有新規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四

13、) 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已無繼續施行必要的。 (五) 其它情形無保留或繼續適用必要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范圍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認定。 第三十三條 每年一季度,由綜合管理部對上年度公布實施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編纂,并印刷成卷。 第三十四條 各控股子公司應認真貫徹落實_發展制定下發的各項規章制度。子公司認為制度條款不適用于本公司的,應于制度頒布日兩周之內向_發展綜合管理部提出書面說明,并將解決方案上報備案。綜合管理部提交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需董事會審批的由董事會秘書協調審批。 第三十五條 規章制度制定流程見附件四。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_發展綜合管理部。

14、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總經理辦公會批準通過之日起實施。【篇三:企業法律審核工作若干規定】 法律審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企業重大經營活動的法律審核和論證,建立健全企業 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促進企業依法決策和依法經營管理,維護出資人和企業的合 法權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國 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6號)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公司 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應當加強內部法律監督和風險控制,建立健全由企業主要負責 人領導、總法律顧問或分管法律事務的企業負責人牽頭、業務部門參與、法律事 務機構組織實施的法律風險防范工作機制和內部法

15、律監督機制。 第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 確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處理企業法律事務的權限、程序及工作內容,確 保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履行法律審核職責。 第五條 實施法律審核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全面客觀、程序規范、準確及時 等原則。 第二章法律審核的內容 第六條 企業應當對以下事項實施法律審核及論證: (一)重大經營決策; (三)擬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 (四)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及改制、重組、等重大事項; (五)投融資、擔保、產權轉讓、招投標、重大資產處置等重大經濟活動; (六)其他應當實施法律審核及論證的事項。 第七條 實施法律審核,應當

16、對審核事項所涉及的主體、權限、程序、內容等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核。 第八條 企業總法律顧問參加或列席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及各類經營決策 會議,對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應當按照企業相關規章制度和工作流 程規定的權限、程序及工作內容,依法履行法律審核職責。 第十條 對法律審核中發現的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法律事務機 構有權向企業負責人提出完善企業經營管理和風險防范制度的建議。 第十一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重視企業法律顧問提出的有關防范法律風險 的意見和建議,及時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風險。 第十二條 法律事務機構與其他業務部門在法律審核工作中應

17、當加強相互協 調配合。 第十三條 企業規范選聘并有效發揮外聘律師在法律審核方面的作用。第三章 法律審核的程序 第十四條 重大事項決策前,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責成企業總法律顧問或分 管法律事務的企業負責人組織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進行法律研究論證, 必要時參加重大項目的談判及簽約。 第十五條 企業總法律顧問在參與重大事項決策中,獨立發表法律意見和建 議,并在相應的會議記錄中載明。 第十六條 企業法律顧問依法獨立實施法律審核,準確評估審核事項的法律 風險,并出具明確的法律審核或論證意見。 第十七條 未經企業法律顧問研究論證的重大決策事項,不得提交相關決策 會議討論。 第十八條 未經法律事務機構審

18、核會簽的公司章程及企業重要規章制度,不 得提交相關會議審議或發布實施。 第十九條 重要合同或協議,企業法律顧問實施法律審核后,應當由企業總 法律顧問或分管法律事務的企業負責人復核簽字。未履行復核簽字程序的,不得 對外簽訂。 第二十條 報送兵團國資委請求指導協調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必須經企業 法律機構審核。 第四章 法律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法律意見書,是指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律師在從事 企業法律事務、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活動過程中,就有關問題實施法律審查、分析 法律風險并提出法律建議或解決方案的法律文書。 第二十二條 企業上報兵團國資委的下列事項,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附法律意 見書: (一)報送

19、兵團國資委審核或批準的企業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 本、重大投融資等重大事項; (二)報送兵團國資委審核或批準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 (三)報送兵團國資委審核或批準的重要子企業改制方案;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法律意見書應當一事一議,要求格式規范、依據充分、分析透 徹、邏輯嚴密、表述準確。 第二十四條 法律意見書一般包括標題、主送、正文、附件、落款五個部分。 第二十五條 法律意見書正文一般包括: (一)問題緣由,包括論證事項來源及可能不完全信息的聲明 (二)基本事實,包括盡職調查的情況及相關證據資料; (三)法律依據,包括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文件; (四)法律論證,包括對重點問題的法律分析及相關論證; (五)結論性意見或建議,包括對現有狀況及可能狀況的判斷、存在的風險、審核意見及處理建議等; (六)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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