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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荊州人身傷情鑒定標準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參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
2、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時應引用下列標準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 GB/T16180-1996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3 總則 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
3、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運用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結合檢案實踐經驗,在歸納、銜接原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條款內容的基礎上,進行補充、調整,為人體損傷程度評定提供科學的鑒定依據和統一的等級劃分標準。本標準按照各部位解剖學損傷和功能損害順序分述編排。 3.2 人體損傷是指身體結構完整性遭受破壞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現的差異或者喪失。本標準將人體損傷程度分為重傷、輕傷、輕微傷三等。 3.2.1 重傷是
4、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3.2.2 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中度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3.2.3 輕微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輕微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輕微或者短暫障礙;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輕微傷害的損傷。 3.3 按照損傷嚴重程度由重至輕依次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重傷三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傷三級;輕微傷一級、輕
5、微傷二級,共八級。 3.4 損傷程度評定 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結合損傷的后果或者結局為輔,綜合評定。 對于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作為評定依據的,
6、評定時應以損傷的后果或者結局為主,結合損傷當時的傷情為輔,綜合評定。 3.4.2 損傷與既往傷、病并存 對于損傷與既往傷、病并存,應當綜合分析損傷在導致現存后果中的作用,將損傷在導致現存后果中的作用分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和沒有作用。 對于對稱性器官、四肢的一側健康器官與對側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側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
7、度較雙側健康器官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后果相對加重;在一側非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后果相對減輕;雙側器官同時遭受損傷,按上述原則進行評定并說明。 3.4.3 對于2處(種類)以上的損傷應當分別進行損傷程度評定,并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作用。 3.5 損傷程度評定時機 3.5.1 應當參照本標準的具體條文規定,視損傷程度評定主要依據的不同情況,結合司法實踐分別進行評定。
8、60; 3.5.2 凡是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評定依據的,原則上在3個月以內進行。 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后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后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凡是疑難、復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治療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后6個月以內進行。 對于涉及容貌損害或者功能損害未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直接對照標準做出預檢意見(結論)
9、并對有可能出現的后遺癥加以說明;必要時可待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時進行復檢,做出鑒定結論。 3.6 鑒定人條件 3.6.1 鑒定人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的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由司法機關指派、聘請的副主任醫師以上的人員擔任。 3.7 鑒定人權利 3.7.1 有權要求委托方提供鑒定所需材料。 3.7.2 有權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情,查閱案卷,調閱病歷,勘查現場等。 3.7.3
10、 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3.7.4 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被鑒定人進行身體檢查和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3.7.5 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者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鑒定。 3.8 鑒定人義務 3.8.1 遵守操作規程,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進行檢驗并作記錄。 3.8.2 正確及時地作出鑒定結論,解答委托機關提出的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3.8.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參加訴訟
11、,保守案件秘密和個人隱私。 3.8.4 妥善保管委托鑒定的有關材料。 4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4.1 重傷一級 4.1.1 原發性腦干損傷持續性昏迷狀態伴去大腦強直 4.1.2 繼發性腦干損害持續性昏迷狀態伴去大腦強直,或者伴去皮質狀態 4.1.3 損傷遺留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4.1.4 損傷遺留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排便及排尿
12、功能障礙 4.1.5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重度運動障礙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賴,社會功能損害(極重度),言語功能喪失,持續6個月 4.2 重傷二級 4.2.1 原發性腦干損傷或者繼發性腦干損害持續性昏迷狀態 4.2.2 損傷遺留四肢癱,肌力4級以下 4.2.3 損傷遺留兩肢或者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
13、 4.2.4 損傷遺留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 4.2.5 損傷遺留雙手大部分肌癱,肌力2級以下 4.2.6 損傷遺留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 4.2.7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4.2.8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完全感受性(感覺性)失語或者混合性失語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2134)之間,日常生活明顯依賴,社會功能損害(重度),言語功能嚴
14、重受損,不能進行有效的語言交流,持續6個月 顱腦損傷致精神病性障礙,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經常出現危險或者沖動行為,對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社會功能損害(重度),持續6個月 4.2.11 損傷遺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礙(重度) 4.2.12 外傷性晚期癲癇,經規范藥物治療1年,仍難以控制發作 4.2.13 損傷遺留平衡功能障礙,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站立 4.3 重傷三級
15、0; 4.3.1 頭皮撕脫傷面積75cm2以上,完全離體 4.3.2 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 4.3.3 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或者伴傷側面癱,或者伴傷側聽覺障礙 4.3.4 腦挫(裂)傷伴有神經系統癥狀和陽性體征 4.3.5 第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嚴重障礙,經6個月不恢復(本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4.3.6 顱內出血出現腦受壓癥狀和陽性體征
16、0; 4.3.7 顱腦損傷后3周內影像學顯示:幕上血腫量達30mL(顳區血腫量達20mL),或者幕下血腫量達10mL 4.3.8 慢性顱內血腫有手術適應證 4.3.9 外傷性腦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癥狀和陽性體征 4.3.10 重要周圍神經干不完全損傷伴有客觀體征的灼性神經痛 4.3.11 損傷遺留單肢癱,肌力4級以下 4.3.12 損傷遺留一手大部分肌癱,肌力3級以下 4.3
17、.13 損傷遺留雙手大部分肌癱,肌力4級以下 4.3.14 損傷遺留一足全肌癱,肌力3級以下 4.3.15 損傷遺留雙足全肌癱,肌力4級以下 4.3.16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輕度運動障礙 4.3.17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完全表達性(運動性)失語、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或者失認 4.3.18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3549)之間,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18、; 4.3.19 顱腦損傷致精神病性障礙,精神病性癥狀明顯,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20 顱腦損傷致記憶障礙,記憶商數評估參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21 外傷性晚期癲癇,經規范藥物治療1年,能控制發作 4.3.22 外傷性顱內靜脈竇血栓形成 4.3.23 外傷后腦膿腫 4.3.24 外傷后腦積水有手術適應證
19、; 4.3.25 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伴有神經系統癥狀和陽性體征 4.3.26 外傷性顱內動脈瘤有手術適應證 4.3.27 外傷性腦梗死伴有神經系統癥狀和陽性體征 4.3.28 外傷性頸動脈海綿竇瘺 4.3.29 外傷后下丘腦綜合征 4.3.30 外傷性尿崩癥 4.3.31 損傷遺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重度),或者遺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
20、#160; 4.4 輕傷一級 4.4.1 頭皮血腫繼發感染,或者有手術適應證 4.4.2 頭皮銳器創,創口累計長度20cm以上 4.4.3 頭皮鈍器創,創口累計長度16cm以上 4.4.4 頭皮銳器創、鈍器創兼有的創口累計長度18cm以上 4.4.5 頭皮撕脫傷面積50cm2以上 4.4.6 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24cm2以上 4.4.
21、7 顱蓋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以上 4.4.8 慢性顱內血腫 4.4.9 臂叢上干、下干或者束損傷 4.4.10 上臂高位正中神經、尺神經斷裂 4.4.11 高位坐骨神經斷裂 4.4.12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非完全性失語 4.4.13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 (5069)之間,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社會功能損害(輕度),
22、對言語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受到損害 顱腦損傷致記憶障礙,記憶商數評估參考值在(3649)分之間,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會功能損害(輕度),持續6個月 4.4.15 顱腦損傷致人格改變,社會功能損害(中度),不能繼續從事職業勞動,經常出現危險和沖動行為,持續6個月 4.4.16 外傷后腦積水 4.4.17 外傷性顱內動脈瘤 4.4.18 外傷性腦梗死
23、4.4.19 外傷后顱內低壓綜合征 4.4.20 損傷遺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4.5 輕傷二級 4.5.1 帽狀腱膜下血腫蔓延整個頭皮 4.5.2 頭皮銳器創,創口累計長度14cm以上 4.5.3 頭皮鈍器創,創口累計長度11cm以上 4.5.4 頭皮銳器創、鈍器創兼有的創口累計長度12.5cm以上 4.5.5 頭皮撕脫傷面積35cm2
24、以上 4.5.6 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15cm2以上 4.5.7 顱蓋骨凹陷性骨折 4.5.8 顱蓋骨粉碎性骨折 4.5.9 顱底骨折 4.5.10 腦挫(裂)傷 4.5.11 顱內出血 4.5.12 外傷性腦蛛網膜下腔出血 4.5.13 脊髓挫(裂)傷、出血 4.5.14 橈
25、神經深支斷裂 4.5.15 低位正中神經斷裂 4.5.16 低位尺神經斷裂 4.5.17 腋神經斷裂 4.5.18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非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或者失認 4.5.19 顱腦損傷致邊緣智力,智商評估參考值在(7086)之間,日常生活或者社會功能受損 4.5.20 顱腦損傷致記憶障礙,記憶商數在(5069)分之間,日常生活或者社會功能受損,持續6個月
26、0; 4.5.21 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4.6 輕傷三級 4.6.1 帽狀腱膜下血腫,或者骨膜下血腫 4.6.2 頭皮銳器創,創口累計長度8cm以上 4.6.3 頭皮鈍器創,創口累計長度6cm以上 4.6.4 頭皮銳器創、鈍器創兼有的創口累計長度7cm以上 4.6.5 頭皮撕脫傷面積15cm2以上 4.6.6 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8cm2以上 4.6.7 顱蓋骨線性骨折,或者外傷性顱縫分離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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