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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推進上海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加快推動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研發及應用, 指導智能網聯汽車開展道路測試工作,落實汽車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創新工程實施方案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進行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相應級別的道路測試。第三條本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工作應當分級分類推進,遵循推動自主式智能駕駛和網聯式協同駕駛融合發展的路徑,實現智能網聯汽車從研發測試向示范應用和商業化推廣轉變。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第四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共同成立上

2、海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推進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 “推進工作小組” ) , 負責本辦法的統一實施、 監督和管理。 推進工作小組組成部門按照職責分工, 審核測試主體提出的道路測試申請,頒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書和試車臨時行駛車號牌, 組織開展道路測試檢查以及測試車輛和道路的相關評估工作,協調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有關事項。第五條 推進工作小組組織成立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評審專家組, 定期召開專家組評審會議, 對測試主體提出的道路測試申請進行論證,形成專家組意見。第六條 上海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智能網聯汽車)受推進工作小組委托作為第三方機構, 受理智能網聯汽車測試主體提出的測試申請,對智能網聯

3、汽車道路測試過程中的相關數據進行采集和分析,并將相關數據接入推進工作小組組成部門的官方數據平臺,形成測試分析報告統一上報推進工作小組。第三章 測試申請條件第七條 測試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組織測試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2) 具備汽車及零部件技術研發、 生產制造或者試驗檢測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3) 具備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封閉區域和道路測試評價規程;(4) 建立測試車輛遠程監控數據平臺, 具備對測試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 與第三方機構簽署承諾書, 按照要求接入第三方機構數據平臺;(5) 具備對測試車輛的相關事

4、件進行記錄、 分析和重現的能力;(6) 為申請道路測試的車輛購買每車不低于 500 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者提供不低于 500 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賠償保函,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測試駕駛人是指經測試主體授權,負責測試并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對測試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駕駛人, 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 年以上駕駛經歷;(二)最近連續3 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 分記錄;(三) 最近 1 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 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五)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記錄;(六)

5、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7) 經測試主體自動駕駛培訓, 熟悉自動駕駛測試規程,掌握自動駕駛測試操作方法,具有50 小時以上自動駕駛系統操作經驗,其中 40 小時以上的相應申請測試項目駕駛經驗,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能力,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 測試車輛是指申請用于道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不包括低速汽車、摩托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未辦理過機動車注冊登記;(二) 滿足對應車輛類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 對因實現自動駕駛功能而無法滿足強制性檢驗要求的個別項目,測試主體需證明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三)具備“人工

6、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并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夠將車輛即時轉換為 “人工操作” 模式;(4) 具備車輛狀態在線監控功能, 能夠實時回傳下列第1、 2、 3 項數據信息,能夠自動記錄和存儲在車輛事故或者失效狀況發生前至少 90 秒的下列數據信息:1. 車輛控制模式;2. 車輛位置;3. 車輛速度、加速度等;4. 環境感知與響應狀態;5. 車輛燈光、信號實時狀態;6. 車輛外部 360 度視頻監控情況;7. 測試駕駛人和人機交互狀態的車內視頻及語音監控情況;8. 車輛接收的遠程控制指令;9. 車輛故障情況。(5) 安裝具備提醒功能的裝置

7、, 當遇到自動駕駛系統失效時,該裝置應當立即提醒測試駕駛人接管車輛;(6) 在第三方機構指定的封閉測試區內, 按照測試評價規程進行相應測試項目的實車試驗, 每個測試項目有效試驗次數不少于 30 次,測試結果達標率不小于90%;(7) 對于搭載相同功能自動駕駛系統的相同測試車輛申請相同道路測試項目,無須重復進行相同的實車試驗。第四章 測試申請及審核第十條 推進工作小組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選擇若干典型道路用于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 并定期公開測試道路路段信息。第十一條 測試主體申請進行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參照申請流程圖(附件 1) ,要求如下:(一) 測試主體首次提出道路測試申請, 按照申請材料清

8、單(附件 2)要求向第三方機構提交申請材料(附件3 和附件4) 。 單個測試主體申請進行道路測試的車輛原則上累計不得超過 5 輛。第三方機構收到材料后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審。(二)材料初審合格后,第三方機構應當進行以下工作:1. 于 5 個工作日內通知測試主體到指定封閉測試區進行實車檢查及試驗, 審查測試主體提供的測試車輛及相關功能與申請材料描述內容的一致性, 并出具封閉測試區實車檢查及試驗報告(附件 5) ;2. 在通過實車檢查及試驗的測試車輛上安裝監控裝置, 具監控裝置安裝及接入數據平臺證明;3. 定期向推進工作小組提交符合要求的測試主體申請材料。(三)推進工作小組在收到材料后 10

9、 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組評審會議進行論證,并依據專家組意見進行審核。(四) 推進工作小組向通過審核的測試主體頒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書(附件 6) 、測試標識及試車臨時行駛車號牌,明確測試車輛、測試周期、測試路段、測試駕駛人、測試項目, 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每輛測試車輛對應固定的試車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互換。測試周期一次不超過6 個月。(五)測試主體可根據實際需求,在測試周期結束前15個工作日內提出延期申請, 向第三方機構提交道路測試延期申請表(附件7) ,延期申請時長一次不得超過6 個月。(六) 測試周期結束后, 測試主體于 3 個工作日內將測試標識及試車臨時行駛車號牌交予第三方機構保

10、管, 第三方機構定期統一上交推進工作小組。(七)道路測試環境分級逐步開放。測試主體申請更復雜道路測試的, 應提交前一級道路測試環境評估報告, 經推進工作小組審核通過后,準予開展下一級道路測試環境的相關工作。第十二條 已取得道路測試資格的測試車輛發生自動駕駛系統功能增減、 部件變更、 安全性能變化、 車身外觀以及測試駕駛人改變等情況時, 測試主體應當立即停止相關測試車輛的道路測試, 并提前 5 個工作日向第三方機構提交道路測試變更信息表(附件 8) ,申請變更相關信息,由第三方機構評估通過后方可繼續測試。第十三條 當出現其他可能影響道路測試正常進行的情況時, 測試主體應當主動停止道路測試并向第三

11、方機構報告, 第 三方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暫停測試主體的測試計劃。第五章 測試管理第十四條 測試期間,測試車輛必須按照規定在指定位置放置試車臨時行駛車號牌并張貼測試標識, 測試駕駛人應當遵守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要求,隨車攜帶測試通知書、測試方案等備查, 并嚴格依據測試通知書載明的測試時間、 測試路段和測試項目開展測試工作。第十五條第三方機構有權根據推進工作小組的要求或者相關實際情況,變更或者暫停測試主體的測試計劃。第十六條測試前,測試駕駛人應當對測試車輛的輪胎、轉向系統、 制動系統、 監控裝置等關鍵部件進行檢查, 確保測試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功能正常、 測試道路交通狀況良好等條件適合的情況

12、下進行測試。第十七條 測試過程中:(一)測試駕駛人應當始終處于測試車輛的駕駛座位上;(2) 測試駕駛人應當對測試時間、 測試路段、 測試項目及測試車輛狀態等信息予以詳細記錄;(3) 測試駕駛人必須保障監控裝置運行正常。 在測試車輛行駛期間, 測試駕駛人如發現監控裝置工作異常或者接到第三方機構關于監控裝置異常的通知, 應當待監控裝置恢復正常工作后方可繼續測試;(四)當測試車輛在“自動駕駛”模式運行時,測試駕駛人應當始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并做好隨時接管的準備;(五) 當測試駕駛人發現測試車輛處于不適合 “自動駕駛”的狀態或者系統提示需要 “人工操作” 時, 應當進行及時干預或者接管。第十八

13、條 為保證測試安全,測試駕駛人每工作2 小時應 當休息 0.5 小時, 且每人每天累計進行測試工作的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第十九條測試車輛在測試期間,不得搭載與測試無關的人員或者貨物。第二十條測試車輛在進行道路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時, 測試駕駛人應當立即停止測試。 同時, 測試主體應當在事故發生后 24 小時內向第三方機構提交道路測試交通事故報告(附件 9) ,第三方機構應當立即上報推進工作小組。第二十一條 測試車輛在進行道路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失控狀況時, 第三方機構應當暫停測試主體事故車輛測試計劃。 測試主體向第三方機構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失控狀況自評

14、報告后, 方可申請恢復測試。 測試主體未獲得第三方機構允許恢復測試計劃前, 不得繼續進行道路測試。第二十二條 測試車輛在測試期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機構應當暫停測試主體的測試計劃, 推進工作小組必要時可以取消測試主體的測試資格, 測試主體應當及時交回測試標識和試車臨時行駛車號牌,認真進行整改,并重新申請。(一)推進工作小組認為測試活動具有重大安全風險的;(2) 測試車輛有闖紅燈、 逆行以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可以處暫扣、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拘留處罰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3)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 死亡或者車輛毀損等嚴重情形,測試車輛方負主要以上責任的。第二十三條 測試主體在

15、每月 10 日前 (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可順延至第1 個工作日) 向第三方機構提交上月的道路測試脫離自動駕駛功能報告(附件 10 ) 。第三方機構有權調閱測試車輛脫離自動駕駛功能事件發生前30 秒的自動駕駛數據記錄裝置記錄的數據。 測試主體在測試周期結束后 1 個月內向第三方機構提交測試總結報告。 第三方機構應跟蹤測試車輛的道路測試進展情況,定期匯總上報推進工作小組。第六章 事故處理第二十四條在測試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測試駕駛人進行處理。第二十五條在測試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測試車輛方經依法認定有過錯的, 應當依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承

16、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發生重傷或者死亡事故、 車輛或者道路設施毀損等嚴重交通事故, 由國家認可的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機構對測試車輛進行技術鑒定, 鑒定費用由測試主體承擔。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鑒定結果進行責任認定,對測試駕駛人和測試主體進行處理。測試駕駛人或者測試主體的行為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測試車輛在道路測試期間發生事故時,測試駕駛人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警。第二十七條測試主體應當在事故責任認定后5 個工作日內, 以書面方式將事故原因、 責任認定結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提交第三方機構,同時第三方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推進工作小組。第七章 違規操作責任第二

17、十八條 測試主體存在違規操作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三方機構應當暫停測試主體申報的所有測試車輛的測試計劃, 并向推進工作小組報告。 推進工作小組應當取消其測試資格并定期公布違規操作測試主體名單。 測試主體自被取消測試資格之日算起的 1 年內不得提交測試申請。第二十九條 測試主體應當對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數據的真實性、 合法性負法律責任。 測試主體提交不實材料或者數據的,推進工作小組應當取消其測試資格, 并不再接受該測試主體的相關測試申請。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1) 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先進的車載傳感器、 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并融合現代通信與網絡技術,實現車與X(車、路、

18、人、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換、共享,具備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可實現“安全、高效、舒適、節能”行駛,并最終可實現替代人來操作的新一代汽車。(2) 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相應級別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 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 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 根據系統請求, 駕駛人需要提供適當的干預; 高度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 特定環境下系統會向駕駛人提出響應請求, 駕駛人可以對系統請求不進行響應; 完全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可以完成駕駛人能夠完成的所有道路環境下的操作,不需要駕駛人介入。(3) 監控裝置是指具備監測車內駕駛人駕駛行為、 采集車輛位置以及車輛是否處

19、于自動駕駛狀態等功能,并具備實時向第三方機構數據平臺傳輸相關數據功能的設備。監控裝置相關數據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車輛位置、 速度、 加速度等運動狀態信息,車內駕駛人狀態數據,自動駕駛系統狀態數據等。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根據測試車輛的自動駕駛功能,選擇進行測試試驗項目的范圍為:(一)限速信息識別及響應;(二)跟車行駛(包括停車和起步) ;(三)車輛碰撞自動緊急制動;(四)前方車輛變更車道檢測及響應;(五)障礙檢測及響應;(六)并道行駛;(七)超車;(八)靠路邊停車;(九)交通信號燈識別及響應;(十)行人和非機動車識別及避讓;(十一)交叉路口通行;(十二)環形路口通行;(十三)道路弱勢群體碰撞自動緊

20、急制動;(十四)車道保持控制;(十五)探測并避讓對向來車;(十六)停車場通行;(十七)網聯通信。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負責解釋。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 年12 月 31 日。附件1.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流程圖 ;2.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材料清單;3.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表;4.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計劃表;5. 智能網聯汽車封閉測試區實車檢查及試驗報告6.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書;7.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延期申請表;8.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變更信息表;9.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交通事故報告;10. 智能網聯汽車

21、道路測試脫離自動駕駛功能報告。- 11 -附件 2- 13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流程圖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材料清單1. 附件3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表;2. 附件4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計劃表。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表一、企業聲明測試主體聲明內容我單位聲明如下:1 .測試車輛符合對應1輛類型的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2 .測試車輛已在封閉測試區內進行相關實車檢查及試驗,且符合智能網聯汽布道路測試相應項目的評價要求;3 .測試駕駛人已通過相關培訓合格且已被授權進行智能網聯汽布 道路測試;4 .將嚴格遵守上海市智能網聯汽布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5 .所提交的申請材

22、料及相關義件真實有效。法定代表人簽字(簽章):單位公章:年月日二、測試主體基本信息注冊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研發、制造及試驗能力說明注:需提供附3-1測試主體工商注冊相關文件三、測試車¥兩基本信息生產企業車輛型號車輛種類車輛識別代號(VIN,或唯一性編碼)生產日期發動機方車輛顏色最大設計總質量(kg)整車整備質量(kg)軸荷(kg)額定載客人數動力S式生產企業發動機型號生產企業動力蓄電池型號生產企業動力電機型號生產企業驅動型式生產企業變速器型式生產企業制動系統型式生產企業轉向系統型式生產企業ESC型號生產企業環境感知系統型式生產企業輪胎規格生產企業智能網聯汽車改裝情況 說明注:需提供附

23、3-2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實驗室出具的測試車輛強制性檢驗項目檢測 報告四、測試車輛功能說明自動駕駛相應級自主式智能駕駛 功能描述網聯式協同駕駛 功能描述注:需提供附3-3測試車輛自動駕駛相應級別詳細說明五、申請測試內容測試周期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測試路段測試項目注:需提供附3-4測試車輛在相關封閉測試區或示范區運行情況自評報告六、測試人員在舁 廳P姓名,性另年齡工作單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測試駕駛人 或者其他123注:需提供附3-5測試駕駛人在職證明、身份證及機動車駕駛證、自動駕駛系統培 訓證明等文件七、測試主體賠償能力證明證明類型口購買測試車輛每1車不低于 500萬元人民幣的交逋事故責任保險口

24、出具測試車輛每1車不低于 500萬元人民幣的交逋事故賠償保函注:需提供附3-6測試車輛交逋事故責任保險或者賠償保函文件八、需提供的其它材料附3-7測試主體企業標準或者測試規程文件附3-8測試車輛道路測試相關風險分析及應對方案-# -附件4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計劃表1 .測試主體:2 .測試主體類型:整車廠口系統運營商口零部件制造商互聯網服務商口科研院所/高校 其他3.測試主體聯系地址:4.測試主體聯系人:聯系電話:聯系郵箱:5.測試車輛測試計劃:試車臨時行駛車號牌測試駕駛人姓名駕照證號聯系電話陪行操作員姓名聯系電話測試日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測試時段時分至 時 分測試路線測試時段時分至 時

25、 分測試路線測試時段時分至 時 分測試路線6.測試主體承諾:本單位所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愿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法定代表人簽字(簽章):單位公章:年 月-17 -附件5智能網聯汽車封閉測試區實車檢查及試驗報告1 .測試主體:2 .測試主體類型:整車廠口系統運營商口零部件制造商互聯網服務商口科研院所/高校 其他3 .測試主體聯系地址:4 .測試主體聯系人:聯系電話: 聯系郵箱:5 .根據測試車輛自動駕駛功能的設計適用范圍,具體檢測項目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在舁 廳P檢測項目高速公路鄉村公路城市道路泊車低速駁車 (專用車)1限速信息識別 及響應2跟車行駛(包括 停車和起步)3車輛碰撞自動 緊急制動4前方*

26、輛及更車 道檢測及響應5障礙檢測及響應6并道行駛7超車8靠路邊停不9交通信號燈識 別及響應10行人和非機動 車識別及避讓11交叉路口通行12環形路口通行13道路弱勢群體碰 撞自動緊急制動14車道保持控制15探測并避讓對 向來車16停車場通行17網聯通信6.測試車輛實車檢查及試驗詳細情況說明197. 上海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智能網聯汽車)承諾: 本單位提供的報告真實有效,愿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章) :單位公章:年月日21附件 6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書經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推進工作小組審核,同意你單位按照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 ,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

27、指定的測試路段進行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內容如下:一、測試主體:二、測試車輛:三、測試周期: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測試路段:1.2.3.五、測試人員:駕駛證號:駕駛證號:駕駛證號:1. 姓名:2. 姓名:3. 姓名: 六、測試項目: 1.2.3.#附件7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延期申請表測試主體:聯系電話:申請日期:i1 I原測試周期:i1 FHi1 I測試周期內總體測試情況:注:包括但不限于測試項目概述、自動駕駛系統脫離情況、交通違法與交通事故 情況等,另附詳細道路測試報告。延期申請周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延期申請原因:延期道路測試計劃概述:25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變更信息表1 .測試主體:2 .測試主體類型:整車廠口系統運營商口零部件制造商互聯網服務商口科研院所/高校 其他3 .測試主體聯系地址:4 .測試主體聯系人:聯系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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