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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認定及處理莫偉剛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集中清理執行積案結案標準的通知,通知中將積案分為有財產案件和無財產案件兩大類,首次明確了對無財產可供執行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可以作為結案方式,并規定了適用條件和程序要求,為下一步探索建立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退出機制進行了有益嘗試。筆者在此就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認定及處理略抒己見。可供執行財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和第二百二十條所規定的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和必需品外的其他財產。至于何謂生活必需費用和必需品,法律并無明確界定。但從執行實踐和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實際生活需要來看,外延

2、上應當包括以下財產:一是最基本的必需生活條件和生活用具;二是為生存所必需的生產工具;三是唯一且僅能滿足最基本居住標準的住房;四是最低生活保障費、養老金、救濟金;五是賴以耕作生存的土地;六是不足以或僅能使所撫養的年老、年幼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屬維持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勞動收入。一、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認定標準把握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標準,依法應分為法人(含其他組織)、公民兩種被執行主體。(一)法人(含其他組織)“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標準1.住所地和其他經營地無可供執行財產;2.查閱工商登記材料,其已注銷、吊銷、歇業;3.稅務證明其基本停業;4.其銀行基本賬戶或法院已知賬戶中無錢款可供執行;5.其雖有財產

3、但無法拍賣、變賣,申請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債;6.申請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或提供的財產線索或狀況不明確、不確切,法院無法執行;7.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二)公民“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標準1.自然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無可供執行財產;2.已婚的未發現其有夫妻共同財產或其他共有財產;3.被執行人無有價證券、工資收入或其他經常性的收入;4.申請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或其提供的線索經查無可供執行財產,或提供的財產線索或狀況不明確、不確切,法院無法執行;5.被執行人雖有唯一住房可供執行,但其符合司法解釋中不能執行的情形;6.雖有財產但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債;7.其已死亡,但無遺產可

4、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或者其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二、無財產可供執行案的處理方法對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以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的處理方式更有法律依據、更合理。因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對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的情形作出彈性條款的規定,在立法上預留了空間,使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執行終結時有了法律依據。作為被執行人是公民且已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或者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被執行人是法人但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上述情況均應作徹底的執行終結處理。同時,根據民

5、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對于已裁定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當申請執行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時,就可以通過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來撤銷原來作出的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再次進入執行程序,從而實現自己的債權。恢復執行時,立案庭先審查其提供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的有無、是否能提供被執行人有確切的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或狀況的書面證據,立案庭審查后決定是否予以立

6、案;立案后移交執行庭,執行人員收到案件后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提請院長按審判監督程序開展工作,亦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通過執行合議庭評議可恢復執行并在評議作出后十日內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恢復執行通知書,同時向被執行人發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在執行通知書上載明被執行人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遲延履行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三、窮盡執行措施的標準窮盡執行措施是指法院依據債權人請求實現的特定內容,窮盡各種方法、措施和途徑后,仍不能使案件得到有效地執行的狀態。在執行程序中

7、具體包括財產調查措施和財產控制措施兩方面內容。法院的調查措施主要有:向有關知情人進行詢問、收集有關證據、請有關專業人員協助查證、向金融機構進行查詢、對被執行人可能藏匿財產的處所進行搜查。財產控制措施主要為查詢、搜查、凍結、劃撥、拍賣等。如果執行人員證明自己確實已窮盡措施,而申請執行人也沒有足夠的證據推翻執行人員的主張,那么該執行案件已經具備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條件了;被執行人應當對自己財產能力進行舉證,需要證明自己除了必需的生產資料和必備的生活資料外,沒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同時需要證明自己并不存在諸如高消費、轉移財產的行為。窮盡執行措施具體體現為以下四個層次的要求:一是執行中,對于可以采取執行

8、措施的所有特定標的物(包括財產和人身)均應依法啟動個別執行程序;二是針對某一標的物,各種特定的執行措施被窮盡;三是每一種執行措施常又包含許多執行方法和手段,比如查封就包括現場查封、到權利登記機關查封等方法,現場查封又有張貼封條或張貼查封公告等方法,這些執行方法和手段有時對于同一標的物都要使用,有時則只需使用其中一部分,因此也需根據個案實際情況窮盡使用這些方法;四是在實施某種個別執行程序時,要做到程序合法、完備,否則就是該項執行措施未實施到位。上述四者缺一不可,是共同構成執行措施窮盡標準的主要內涵。執行過程中達到上述要求的,即為達到窮盡標準。四、處理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建議(一)建立國家執行威懾

9、機制盡快建立國家執行威懾機制方面的法律制度。這是因為,強制執行中涉及到的問題紛繁復雜,單靠法院自身往往無法解決,需要各有關部門密切協作,積極配合。特別是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由于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不高、社會誠信制度缺失、財產監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影響,法律文書生效后當事人自動履行率僅占約40%左右,另外60%的生效法律文書要靠法院強制執行。要改變這種狀況,除了加強法院自身的執行力度外,一個重要的途徑就是建立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暨執行威懾機制。通過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將全國法院每年受理的所有執行案件的基本信息全面登錄,并允許當事人、社會公眾查詢,從而加強上級法院和社會公眾對執行的監督力度。同時,

10、通過將該系統與金融、工商登記、房地產、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門以及其他社會誠信體系網絡相鏈接,逐步從法律、經濟、政治、道德、生活、輿論等各個方面對被執行人進行制約,使其在融資、投資、經營、置產、出境、注冊新公司、高消費、接受榮譽等方面,都受到嚴格的審查和限制,促使其自動履行義務,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對執行威懾機制的建立,中央給予了大力支持。目前,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已運行。(二)發放債權憑證債權憑證是指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向申請執行人發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用以證明強制執行后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享有尚未實現債權的權利證書。其主要有證明債權存在、終結執行程序和中斷執行時效的功能。這種債權憑證制度,根據“司法最終解決”的法理原則,法院對糾紛所作的裁判是對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最權威的裁斷,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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