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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編號:25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審 批 人: 審批日期:xx總 公 司年月日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司建筑工程深基坑開挖的安全管理, 認真貫 徹省建筑基坑支護工程技術規程 (DBJ/T15-20-97)。在基坑施工 中做到經濟合理、安全穩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深基坑”一般是指開挖深度在5.00米以上(含5.00米)或深度雖未超過5.00米,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大型 基坑開挖均稱為深基坑或大基坑。第三條 屬本司管轄的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 均應施行 本條例。第一章 深基坑開挖前安全管理的要求第四條 深基坑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索

2、要施工基坑的 工程地質勘察資料和設計圖紙。 并會同建設單位對工程實地摸清開挖 土層的地質、水文情況;運輸道路、鄰近建筑情況;地下埋設物、古 墓、舊人防地道情況;電纜線路、上下水管道、煤氣管道等各種管線 情況;地面障礙物、水、電等情況。并有針對性地采取相應的技術措 施,妥善處理,確保施工安全。第五條 基坑開挖、支護前,應根據場地條件、地質條件和施工 條件不同選擇不同的施工支護方案, 進行多方案比較, 以求安全可靠、 經濟合理、方便施工,縮短工期,以滿足基底和支護結構的穩定性, 確保臨近建筑和市政設施的安全。第六條:在進行多方案選擇和比較時,應特別考慮地面堆載、地 表積水、地下水和臨近建(構筑物的

3、影響等不利因素,并做好技術交底工作,明確支護結構的變形、內應力及沉降觀測允許值。第七條 對開挖深度超過10米(含10米)的地下工程,要盡量 采用連續墻施工方案,而不應采用擋土樁的施工方案。第二章 深基坑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八條 施工準備1、編制基坑開挖、支護專項施工方案。開工前,施工單位要 參照有關安全規范、標準, 根據勘察報告和設計圖紙,認真編制基坑 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方案中必須有嚴密的施工程序、 組織準備 技術內容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報上級審批。2、認真培訓。施工前,必須對各種機械、車輛的操作人員進 行機械技術和安全知識技能培訓, 經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 持證上崗, 確保

4、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杜絕違章行為。3、現場準備。清除地面障礙物,做好施工場地排水工作,合 理設計并鋪筑施工道路。4、甲方請規劃局測量隊實行規劃放線, 埋設并保護好水準點。5、施工單位根據甲方給予的三個或三個以上水準點,實行施 工放線,布置平面控制樁,確定基坑平面位置、水平標高、邊坡坡度 等。第九條 基坑開挖1、基坑開挖時,應由上而下,逐層開挖,嚴禁先挖坡腳的危 險作業。2、挖土方不得在巨石的邊坡下或貼近未加固的危樓基腳下進3、操作時隨時注意土壁的變動情況,如發現有裂紋或部份塌 落現象,應及時進行支撐或放坡,并注意支撐的穩固和土壁的變化。4、在坑邊堆放泥土、 材料, 至少要距邊沿80cm其高度不得

5、 超過1.50米。5、機械挖土,多臺同時開挖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根據規 定和驗算確定挖土機離邊坡的安全距離。6、基坑開挖應對平面控制樁、水準點、基坑平面位置、水平 標高、邊坡坡度要經常復測檢查。第十條 邊坡處理1、考慮土質、開挖深度和方法、邊坡留置時間、排水情況、 附近積荷載等因素,合理確定安全放坡的坡度。2、修坡時,應先清除邊坡上易滾動或塌落的土石,然后自上 而下整坡,坡下不得有人操作和行走。3、在雨季施工,要采取固坡措施,如在邊坡上鋪設一層鋼絲網,然后噴3cm厚水泥砂漿。第十一條 設置支撐、擋土、護壁結構1、采用坑壁支撐結構時, 施工中應對其進行沉降和位移觀測, 發現有轉動、變形、位移等

6、現象,應及時采取加固措施。2、在擋土樁或地下連續墻壁附近挖土時,不得傷及樁(墻)身。3、采用鋼筋混凝土灌注樁,要在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后,方 可開挖。4、擋土樁預埋深的拉錨,應用挖溝方式埋設,拉錨安裝后, 應按設計要求預拉應力進行預拉緊。5、錨桿的錨固段應埋在穩定的土(巖)層中。6、支撐的拆除應按回填順序依次進行,多層支撐應自下而上 逐層拆除,拆除一層,經回填夯實后,再拆上層。第十二條 排水、降水1、土方開挖應盡量避開雨季施工,當地下水位高,上方開挖 較深時,應盡可能在枯水期施工, 盡量避免在地下水位以上進行土方 工程施工。2、在基坑四周做排水溝和擋水堤,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內。 坑內做好排水溝、

7、集水井以利抽水。3、開挖低于地下水位基坑時,地下水位應保持低于開挖底面0.5米以上,選用集水坑或井點降水。4、施工中應經常檢查基坑周圍的排水管道有無滲漏情況,特 別是地表水, 雨水滲入土坡和擋土結構外側上層時, 應及時做出妥善 處理。第十三條 其它安全管理措施1、深基坑四周應設防護欄桿,人員上下走爬梯或斜道,不準 翻欄桿。2、嚴禁在邊坡及在基坑四周超載堆積材料、設備,嚴禁在高 邊坡及危險地段搭建工棚。3、現場施工道路的設置要與基坑保持距離,以減少動載對坑 壁的擾動。4、施工過程中, 如發現現場實際情況與勘察、 設計依據不符, 或出現異常情況或觀察數據接近允許值時, 必須及時報告,會同建設、 勘

8、察、設計、監理、監測等單位研究處理。5、基坑開挖完成后,應及時澆墊層混凝土和修筑地下結構, 嚴禁基坑長期暴露。地下結構施工完畢,應抓緊基坑的回填工作。6、相鄰深基坑同時施工時,必須統一考慮工程施工的相互影 響,后開工工程要積極做好協調工作,保證雙方的施工安全。7、夜間施工時, 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合理安全施工項目, 防止超挖或鋪填超厚。并設足夠的照明燈,危險地段設紅燈警示。8、爆破土方要遵守爆破作業安全有關規定。第三章 特殊地質條件下施工安全第十四條 軟土地1、施工前要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工作;若為人工 降水,要降至坑底0.5-1.0米時,方可開挖。2、相鄰基坑和管溝開挖時, 要先

9、深后淺, 并要及時作好基礎。3、挖出的土不要放在坡頂上,要立即轉運至規定距離以外。4、制定抗基底隆起的具體措施。第十五條 膨脹土地1、開挖前要做好排水工作,防止地面水浸入施工現場或沖刷邊坡。2、開挖后的地基土不許受烈日暴曬或雨水浸泡。3、開挖、做墊層、基礎施工和回填等要連續進行。第十六條 可能發生流砂的土質基坑開挖時,在坑底抽水,有時坑底土會成為流動狀態,隨地下 涌起,邊挖邊冒,以至無法挖深的現象,稱為流砂。流砂現象經常發 生在細砂、粉砂及亞砂土中。根據施工和具體情況,防止流砂可采取 枯水期施工,加壓、打鋼板樁、水下挖土、人工降水、地下連續墻等 措施。第五章 附 則第十七條 各項目部等施工單位, 除對深基坑和大型復雜基坑施 工安全嚴加監督管理外,對于5米深度以內的溝、槽施工,安全管理 也要制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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