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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五章 中央銀行的資產業務第一節 再貼現和貸款業務 一、再貼現業務 是指商業銀行將通過貼現業務所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業票據向中央銀行申請轉讓,中央銀行據此以貼現方式向商業銀行融通資金的業務。 只有在中央銀行開立了賬戶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才能成為再貼現業務的對象。 商業銀行必須以已辦理貼現的未到期的法定票據,即根據購銷合同開具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申請貼現。 我國的再貼現業務是通過再貼現限額管理和調整再貼現率的方式,影響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從中央銀行獲取再貼現資金,達到增加或減少基礎貨幣供應量的目的,同時兼具調整信貸資金投向的功能。 1981年,人民銀行開始試用商業匯票進行貨款結算,并逐步從同城推廣

2、到異地。 1986年起,部分省市的銀行開始辦理商業票據的貼現業務;一些地區人民銀行分之機構也相應開辦了再貼現業務。 1994年,人民銀行安排100億元專項資金用于煤炭、電力、冶金、化工、鐵道五行業和棉花、煙草、生豬、白糖四品種的已貼現票據的再貼現。 1995年擴展到部分地區的畜產品調銷,并增加了一定數量的再貼現限額。 1995年末初步建立了較為完整的再貼現操作體系: 總行設立再貼現窗口,對各商業銀行辦理再貼現; 分行設立再貼現授權窗口,并根據總行授權進行業務操作; 分行認為有必要時可對轄區內一部分中心支行實行再貼現轉授權; 總行對各分行的再貼現實行總量控制,并根據宏觀調控的需要適時調增或調減各

3、分行的再貼現限額。 1998年,人民銀行出臺了一系列新的再貼現政策: 一是改革再貼現利率生成機制,再貼現利率不再直接與同期再貸款利率掛鉤,再貼現利率作為一種獨立的利率體系存在并發揮作用,同時下調再貼現利率; 二是再貼現最長期限由4個月延長至6個月,使再貼現的期限與票據承兌、貼現的期限保持一致; 三是改革貼現利率生成機制,使其不再與貸款利率掛鉤,而是通過在再貼現利率基礎上加點的方式生成,加強了再貼現利率與貼現利率之間的關聯度。 二、貸款業務 (一)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1979-1983年,人民銀行對基礎貨幣的調控主要通過人民銀行總行核定專業銀行和人民銀行分行的“借差計劃”或“存差計劃”來實現。“存

4、差”必須完成,“借差”不得突破,均為指令性計劃。 1984年,在“統一計劃,劃分資金,實貸實存,相互融通”的信貸資金管理體制下,人民銀行與專業銀行的資金往來采用存貸款形式的運行機制,由此奠定了中央銀行通過對金融機構貸款調控基礎貨幣的基礎。在原“借差計劃”的基礎上,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核定了借款基數,1985年一次性貸款給專業銀行總行作為鋪底資金,自此以后,中央銀行對專業銀行貸款成為吞吐基礎貨幣的主要渠道。 1984-1994年經濟高速增長,再貸款起到了彌補重點資金缺口、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地區或部門資金余缺的作用。但由于中央銀行貸款的投向大都具有較強的剛性,人民銀行在支持經濟發展的同時,被迫喪失了

5、吞吐基礎貨幣的靈活性。 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并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銀行。基礎貨幣供應渠道發生了重大變化。中央銀行開始對政策性銀行(主要是農業發展銀行)發放再貸款。 1998年起,行社脫鉤,人民銀行開始對縣聯社和農村信用社發放支農再貸款;1999年,在整頓金融秩序過程中,向地方政府提供借款,并向被整頓的機構發放化解風險的緊急再貸款;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收購資金的一部分來源于國有商業銀行存量再貸款和新增再貸款;安排部分再貸款限額,授權各分行集中用于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增加中小企業貸款和消費信貸。 2004年 起,人民銀行對再貸款實行分類管理,將再貸款劃分為三類: 一是流動

6、性再貸款,包括短期再貸款和對農村信用社的再貸款; 二是專項政策性再貸款,包括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再貸款、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再貸款、對國有商業銀行再貸款; 三是金融穩定再貸款,包括地方政府向中央專項借款,用于處置證券公司等高風險金融機構的再貸款。(二)對政府的貸款 短期信用貸款 購買政府債券。(三)其他貸款 對非金融部門的貸款 對外國政府和國外金融機構的貸款第二節 中央銀行的證券買賣業務一、買賣證券的意義 2009年3月18日,美聯儲宣布購買3000億美元的2至10年期的美國國債和7500億美元的MBS債券,以及1000億美元的機構債券。 中央銀行在公開市場上通過買賣有價證券投放或收回基礎貨幣。

7、意義在于影響金融體系的流動性,調控基礎貨幣,從而調控貨幣供應量。二、證券買賣業務與貸款業務的異同(一)相同之處 效果相同 對貨幣供應量的影響相同 都是中央銀行調節和控制貨幣供應量的工具。(二)不同之處 資金的流動性不同 獲得的收益不同 要求的經濟、金融環境不同三、買賣證券的業務操作(一)交易對象 政府公債、國庫券以及其他流動性很高的有價證券。 中央銀行只能在二級市場上購買有價證券;只能購買市場性非常高、隨時都可以銷售的有價證券;只能購買具有上市資格且在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銷售的、信譽非常高的有價證券;一般不能購買國外有價證券。 中國人民銀行買賣的有價證券主要是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券和中央銀行票據。

8、(二)交易對手 公開市場上的交易商。 1998年人民銀行開始建立公開市場一級交易商制度。(三)交易品種 正回購:中央銀行向一級交易商賣出有價證券,并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買回有價證券的行為。 逆回購:中央銀行向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并約定 在未來特定日期將有價證券賣給交易對手的行為。 現券買斷:中央銀行直接從交易對手處買入有價證券,一次性投放基礎貨幣。 現券賣斷:中央銀行直接向交易對手賣出有價證券,一次性回籠基礎貨幣。 累計回籠量=正回購量+現券賣斷量+中央銀行債券發行量 累計投放量=逆回購量+現券買斷量+中央銀行債券到期量(四)交易方式 數量招標:發現市場供求(多在逆回購時用) 價格招標:發現

9、市場價格(多在正回購時用)第三節 中央銀行的黃金外匯業務一、基礎知識穩定幣值,穩定匯價,靈活調節國際收支。黃金儲備具備安全可靠的特點,但不能直接用于國際支付,價格波動大,管理成本高,也沒有收益。外匯儲備具有靈活性,管理成本低,有收益,但風險大。二、改革開放以來外匯儲備管理體制的演變 1978-1993年:外匯儲備出現增長,但不穩定,出現過大起大落的情況。 1994-2000年:外匯儲備保持增長,儲備規模迅速擴大。 2001年以來:外匯儲備規模持續較快增長,躍居全球第一大外匯儲備國。 1979年以前,外匯儲備由大一統性質的中國人民銀行集中管理,中國銀行是中國人民銀行國際業務局的對外機構,具體執行

10、國家外匯儲備的經營管理工作。 1979年,中國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分設出來,獨立履行國家外匯專業銀行的職能,協助人民銀行共同管理外匯儲備。 1982年7月,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外匯、金銀,管理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制定人民幣對外國貨幣的匯率,代表政府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1994年,國務院正式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經營外匯儲備,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業務司更名為外匯儲備司,統一負責國家外匯儲備的經營管理。 2001年,經國務院批準,儲備經營進一步明確了決策授權體系,確保了外匯儲備管理與貨幣政策執行、國民經濟宏觀管理的協調一致,也保障了儲備經營管理工作的高效運轉;引入投資基準管理模式,圍繞投資基準進行投資決策,規范儲備經營活動。此后,儲備經營不斷完善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整章建制,形成了科學高效的投資決策體系,建立了以風險管理委員會為核心的風險管理框架,實現了前中后臺的順暢運轉,制定了合理有效的業績評估體系等。 2003年,外匯儲備通過匯金公司向進行股份制改革的試點銀行注資,推動國有商業銀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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