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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伙企業法案例分析【案例1】甲、乙、丙、丁共同投資設立了A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乙為普通合伙人,分別出資10萬元;丙、丁為有限合伙人,分別出資15萬元;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A企業。2006年A企業發生下列事實:2月,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12萬元的買賣合同。乙獲知后,認為該買賣合同損害了A企業的利益,且甲的行為違反了A企業內部規定的甲無權單獨與第三人簽訂超過10萬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決議,撤銷甲代表A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4月,乙、丙分別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為自己向銀行借款提供質押擔保。丁對上述事項均不知情,
2、乙、丙之間也對質押擔保事項互不知情。8月,丁退伙,從A企業取得退伙結算財產12萬元。 9月,A企業吸收庚作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資8萬元。10月,A企業的債權人C公司要求A企業償還6月份所欠款項50萬元。11月,丙因所設個人獨資企業發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D公司到期債務,D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其債務。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經查:A企業內部約定,甲無權單獨與第三人簽訂超過10萬元的合同,B公司與A企業簽訂買賣合同時,不知A企業該內部約定。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要求:根據上
3、述材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1)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合伙人對撤銷甲代表A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事項作出決議,在合伙協議未約定表決辦法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表決?(3)乙、丙的質押擔保行為是否有效?并分別說明理由。 (4)如果A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清償C公司的債務,對不足清償的部分,哪些合伙人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如何承擔清償責任?(5)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答案:(1)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
4、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題中,B公司屬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買賣合同有效。 (2)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式。(3)乙的質押行為無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本題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質3、押行為未經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質押行為無效。丙的質押行為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由于合伙協議未對合
5、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質押行為有效。(4)普通合伙人甲、乙、庚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時從A企業分回的12萬元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5)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不合法。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在本題中,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有限合伙人丙當然退伙,A企業中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業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1)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3分)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
6、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題中,B公司屬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該買賣合同有效。(3分)(2)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式。(3分)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但特別重大的事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3分)(3)乙的質押行為無效。(2分)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
7、,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本題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質押行為未經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其質押行為無效。(1分)丙的質押行為有效。(2分)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由于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質押行為有效。(1分)(4)普通合伙人甲、乙、庚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1分)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但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8、。”“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1分)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1分)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1分)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時從A企業分回的12萬元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1分)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退伙時從合伙企業分回的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1分)(5)甲、乙、庚決定華仁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不合法。(3分)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在本題中,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華仁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
9、有限合伙人丙當然退伙,華仁企業中僅剩下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因此,華仁企業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3分)【案例2】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資設立A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由甲、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利潤和損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擔。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過程中,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決定聘請王某擔任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因合伙企業發展良好,乙打算讓其朋友鄭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鄭某參與合伙事務。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合伙協議中關于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2)甲聘請王
10、某擔任經營管理人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3)鄭某是否已經成為A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簡要說明理由。【案例3】2000年1月,趙、錢、孫、李、四人決定設立以合伙企業,并簽訂書面協議,內容如下:(1)趙出資10萬元,錢以實物折價出資8萬元,經其他人同意孫以勞務出資6萬元,李貨幣出資4萬元。(2)趙、錢、孫、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3)由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企業,但簽定大于1萬元的銷售合用應經其他人同意。協議未約定經營期限。發生以下事實:(1)2000年5月趙擅自以合伙企業名義與紅天簽定合同,紅天公司不知道其內部限制。錢獲知后,向紅天公司表示不承認。(2)2
11、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給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01年3月李經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資4萬元入伙。2001年5月,合伙企業的債權人綠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萬元現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李以自己退伙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為由拒絕承擔。(3)趙為了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于2001年4月獨自聘任田某為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并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對藍海公司提供擔保。(4)2002年4月,合伙人錢在與黃河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無法償還到期債務8萬元。黃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黃河公司勝訴,于2002年8月申請強制執行錢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1)
12、趙跟紅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2) 李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如果李向紅天償還24萬元,可以向那些當事人追償,金額多少?(3)周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4)趙聘用田某及為藍海公司擔保是否合法?為什么?(5)合伙人錢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份額后,合伙企業決定對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6)李的退伙屬于何種情況,其退伙應符合那些條件?答案:1)有效。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七條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不成力。第五十三條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可向趙、錢、孫追償。按約定2:2:1:1比例承
13、擔風險,即趙8萬、錢8萬、孫4萬。(3)周主張不成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4)不合法。第三十一條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5)不合法。未被執行全部財產份額。(6)自愿退伙。【案例4】有限合伙的退伙和新入伙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四人出資設立A有限合伙企業,其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發生以下事項: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業進行了120萬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認為,由于合伙協議對
14、此沒有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2)6月,合伙人丁自營同A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獲利150萬元。合伙人乙認為,由于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因此,丁不得自營同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其獲利150萬元應當歸A合伙企業所有。(3)7月,A合伙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4)8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轉變為普通合伙人。(5)9月,甲、丁提出退伙。經結算,甲從合伙企業分回10萬元,丁從合伙企業分回20萬元。(6)10月,戊、庚新入伙,戊為有限合伙人,庚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資均為30萬元。(7)12月,B銀行100萬元的貸款到
15、期,A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只有40萬元。要求: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指出乙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3)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4)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5)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丁、戊、庚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答案】(1)甲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
16、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2)乙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3)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甲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普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4)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乙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乙應當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5)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丙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
17、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6)債權人B銀行不能要求丁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在本題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時,從合伙企業分回20萬元,因此,債權人B銀行只能要求丁清償20萬元。(7)債權人B銀行不能要求戊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8)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庚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案例5案情介紹 張甲、
18、王乙、李丙三人共同設立一合伙企業,并訂立了書面合伙協議,張甲、王乙均在該協議上簽字、蓋章,而李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協議上簽字、蓋章。張甲、王乙積極籌備前期事宜,尋找場地、購買設備,并將該企業命名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問題 1.該合伙企業協議書是否有效?2.該合伙企業名稱是否合法?分析1.該合伙企業協議書無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合伙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事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由此可以看出,合伙協議是合伙企業設立.的一個重要依
19、據,各合伙人依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為此,合伙企業法第14條第1款明確規定:“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事有權利,承擔責任。”在本案中,張甲、王乙、李丙擬成立一合伙企業,并訂立了書面協議,但李丙沒有在協議上簽字、蓋章。依照合伙企業法第14條第1款的規定該協議無效。2.該合伙企業名稱不合法。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五條的規定:“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在本案中,該合伙企業取名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在名稱中出現了“有限”字樣,不符合法律規定,故該名稱不合法。案例4案情介紹 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資舉辦一個從事汽車修理的合伙企業,某甲、某丙各
20、出資人民幣5萬元,而某乙以設備和修理工具出資。某甲、某丙委托某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合伙人三人訂立一份合伙協議,協議做出如下規定:1某甲、某丙的出資以人民幣現款出資,于合伙企業成立后1月內,第1期出資2萬元,6個月內全部繳付。某乙以設備和修理工具出資不經過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三方協商估價為8萬元,設備和修理工具不辦理過戶手續,仍由某乙使用和處置。2某甲、某丙不參與企業的事務管理,全部委托某乙執行企業事務。某乙在執行事務中所產生的收益與另外兩個合伙人4比6分成,如發生虧損則由某乙承擔。 3某甲個人對趙某負有債務1萬元,合伙企業曾替趙某大修汽車1次,趙某欠合伙企業1萬元
21、的修理費。趙某提出以對某甲的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4某甲和某丙以出資額對合伙企業的債務負責,某乙負無限責任。問題1合伙協議有關出資、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合伙協議有關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約定以及虧損分擔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3合伙企業協議有關企業與合伙人個人債權人關系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4債務承擔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分析1有關出資期限的規定符合法律規定。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出資期限。以實物出資也可以不經法定機構評估,由合伙人約定,但一經出資即成為合伙企業財產,不得不辦理過戶手續,更不得由合伙人擅自處理。2合伙企業可以選擇委托一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22、該約定有效,但執行合伙人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收益的分配比例可以約定,但如發生虧損,應由全體合伙人承擔,因此,虧損由某乙一人承擔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3該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4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是合伙人依法承擔無限責任,所有合伙人均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某乙一人負無限責任,某甲和某丙以出資額負有限責任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 一、家住山東的張知律師于2006年2月1日 夜間接到在北京讀大學的兒子張小強的電話 請他趕緊到北京幫助處理債務糾紛原來張小強在讀大學二年級時就做起了計算機生意并注冊了個人公司 生意較好 但
23、1月份的一筆生意近20萬的生意因上當受騙賣出的都是假冒偽劣產品按合同約定張小強要賠償全部損失 但張小強稱自己財產僅6萬元 無償還能力 于是對方要求其家長負連帶責任聲稱若不償還就起訴到法院 張小強怕事態鬧大無奈 請父母出面幫助解決 這一案例即涉及個人獨資企業法的相關問題答案: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1)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一個自然人。該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這里的企業財產不僅包括企業成立時投資人投入的初始財產,而且包括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投資人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唯一合法所有者。(3)投資人以其
24、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說,當投資人申報登記的出資不足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負的債務時,投資人就必須以其個人財產甚至是家庭財產來清償債務。(4)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盡管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起字號,并可對外以企業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于自然人企業范疇。 二、劉某是某高校的在職研究生,經濟上獨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成立了一家主營信息咨詢的個人獨資企業,取名為“遠大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元。營業形勢看好,收益甚豐。于是后來黃某與劉某協議參加該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經營,并注入投資5萬元人民幣。經營
25、過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員10名,對此劉某認為自己開辦的是私人企業,并不需要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因此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沒有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后來該獨資企業經營不善導致負債0萬元。劉某決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業,但因為企業財產不足清償而被債權人、企業職工訴諸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與黃某形成事實上的合伙關系,判決責令劉、黃補充辦理職工的社會保險并繳納保險費,由劉某與黃某對該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問:(1)該企業的設立是否合法?(2)劉某允許另一公司參加投資,共同經營的行為是否合法?(3)劉某的理由是否成立?(4)該企業的債權人要求是否成立?(5)劉某是否解散企業?(6)
26、黃某是否承擔責任? 答案: (1)、該企業的設立是否合法。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第十條的規定,自然人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時法律僅要求投資人申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但并不要求須繳納最低注冊資本金。因此劉某單獨以一元人民幣經法定工商登記程序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但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與其責任形式相符合”,而個人獨資企業為投資人個人負無限責任,因此劉某將其取名為“遠大信息咨詢有限公司”違反法律規定,應予與糾正。(2)、劉某允許另一公司參加投資,共同經營的行為不合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須為一個自然人
27、單獨投資設立,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因此,劉某如允許他人參加投資經營,必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并改變為其他性質的企業,因為此時已經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定條件了。(3)、該企業應當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根據我國的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規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該企業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的做法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對此也作出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劉某的理由不成立。(4)、該企
28、業的債權人在劉某不能清償債務時不能向劉某的家庭求償。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劉某經濟上獨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規定只有投資人在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進行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債權人不能向劉某的家庭求償,而應當是由劉某個人負無限責任。(5)劉某決定自行解散企業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劉某作為該企業的投資人,有權決定自行解散個人獨資企業,因此劉某的做法并不違法。(6)由于黃某后來加入投資經營,因此該個人獨資企業事實上已轉變為公民之間的合伙關系,由此,法律責任也應當由合伙人劉某、黃某承擔。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王某決定出資辦一小型食品加工廠,于是說服全家人,用其家庭資產8萬元出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在投資人欄目中王某注明為個人財產;企業名稱為好味食品公司。工商部門指出其中的錯誤。王某更正后,于2005年2月16日予以注冊登記。企業成立后,王某聘請吳某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吳某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2萬元以上的合同,須經王某同意。2005年8月2日,吳某未經王某同意與甲企業串通,以好味企業的名義向甲企業購入了一批價值2.5萬元的劣質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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