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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詳解 一、概況 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是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附錄A、附錄B基礎上制訂的。內容包括:正文、附錄、條文說明三個部分,其中正文包括:總則、術語、工程計量,工程量清單編制,共計29項條款;附錄部分包括附錄A土石方工程,附錄B地基處理與邊坡支護工程,附錄C樁基工程,附錄D砌筑工程,附錄E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工程,附錄F金屬結構工程,附錄G木結構工程,附錄H門窗工程,附錄J屋面及防水工程,附錄K保溫、隔熱、防腐工程,附錄L樓地面裝飾工程,附錄M墻、柱面裝飾與隔斷、幕墻工程,附錄N天棚工程,附錄P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2、附錄Q其他裝飾工程,附錄R拆除工程,附錄S措施項目等17個附錄,其中附錄R拆除工程、附錄S措施項目為新編。共計557個項目,在原“08規范”附錄A、附錄B基礎上新增188個項目,減少33個項目。具體項目變化詳見相關教材 二、修訂依據(詳見相關教材) 三、本規范與“08規范”相比的主要變化情況 1.結構變化 (1)將原“08規范”附錄A、附錄B內容融合為本規范,更名為“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 (2)將原“08規范”附錄A中“A.2 樁與地基基礎工程”拆分為“附錄B 地基處理與邊坡支護工程”與“附錄C 樁基工程”。 (3)附錄D砌筑工程,將“08規范”“A.3砌筑工程”整個章節的順序
3、做了調整,分“D.1磚砌體”、“D.2砌塊砌體”、“D.3石砌體”、“D.4墊層”4個小節,將磚基礎、磚散水、地坪,磚地溝、明溝及磚檢查井納入磚砌體中,將磚石基礎墊層納入墊層小節,將磚煙囪、水塔、磚煙道取消,移入構筑物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 (4)附錄E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工程中,取消“08規范”“A.4.15混凝土構筑物”小節,移入構筑物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新增常用的“化糞池、檢查井”項目。 (5)附錄F金屬結構工程中,單列“F.1鋼網架“小節,將鋼屋架、鋼托架、鋼桁架、鋼架橋歸并為F.2小節,將原“08規范”“A.6.7金屬網”更名為“F.7金屬制品”小節,將金屬網及其他金屬制品統一并入金屬制
4、品小節。 (6)附錄G木結構工程中,將原“08規范”廠庫房大門、特種門小節移入附錄H門窗工程中,增列“G.3屋面木基層”小節。 (7)附錄J屋面及防水工程中,將“08規范”“A.7.1瓦型材屋面”更名為“J.1瓦型材及其他屋面”,將“A.7.2屋面防水”更名為“J.2屋面防水及其他”,將“A.7.3墻、地面防水、防潮”,拆分為“J.3墻面防水、防潮”和“J.4樓(地)面防水、防潮”二個小節。 (8)附錄K保溫、隔熱、防腐工程中,將“08規范”“A.8防腐、隔熱、保溫工程”更名為“保溫、隔熱、防腐工程”,同時將“A.8.3保溫隔熱”調到“A.8.1防腐面層”、“A.8.2其他防腐”的前面。 (9
5、)將原“08規范”附錄“B.1樓地面工程”更名為“附錄L樓地面裝飾工程”,“B.1.7扶手、欄桿、欄板裝飾”移入附錄Q其他裝飾工程中。 (10)將原“08規范”附錄“B.2墻、柱面工程”更名為“附錄M墻、柱面裝飾與隔斷、幕墻工程”。 (11)增補附錄R拆除工程。 (12)增補附錄S措施項目,包括“S.1腳手架工程”、“S.2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撐)”、“S.3垂直運輸”、“S.4超高施工增加”、“S.5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S.6施工排水、降水”、“S.7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項目”等小節。 2.有關計量、計價規定的主要變化 (1)土石類別的劃分。 1)原“08規范”“表A.1.4-1土
6、壤及巖石(普氏)分類表”重新定義整理。其中:土壤分類按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定義;巖石分類按國家標準工程巖體分級標準GB50218-94和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2009年版)整理。 2)取消原“08規范”“表A.2.4土質鑒別表”,樁與地基基礎工程土壤及巖石分類執行新規范統一的“表A.1-1土壤分類表”及“表A.2-1巖石分類表”。 (2)溝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劃分與市政工程保持一致。 (3)現澆混凝土工程項目“工作內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內容,同時又在措施項目中單列了現澆混凝土模板工程項目。對此,招標人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選用。若招標
7、人在措施項目清單中未編列現澆混凝土模板項目清單,即表示現澆混凝土模板項目不單列,現澆混凝土工程項目的綜合單價中應包括模板工程費用。 (4)預制混凝土構件按現場制作編制項目,“工作內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預制混凝土構件時,構件成品價(混凝土、鋼筋和模板等)應計入綜合單價中。編制招標控制價時,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定額和造價信息組價。 (5)金屬結構構件按成品編制項目,成品價應計入綜合單價中,若采用現場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費用。 (6)門窗(櫥窗除外)按成品編制項目,成品價應計入綜合單價中。若采用現場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費用。 (7)對于工程量具有明
8、顯不確定性的項目,如挖淤泥、硫砂,樁,注漿地基,現澆構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撐鋼筋,雙層鋼筋用的鐵馬等,在注中明確:編制工程量清單時,設計沒有明確,其工程數量可為暫估量,結算時按現場簽證數量計算。 (8)為了計價方便,建筑物超高人工和機械降效不進入綜合單價,與計價定額保持一致,進入“超高施工增加”項目。 3.項目劃分的主要變化 項目劃分堅持“簡潔適用,方便使用”原則,體現先進性、科學性、適用性。 (1)增加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項目。例如:現澆混凝土短肢剪力墻、聲測管、機械連接、鋼架橋、斷橋窗、自流地坪樓地面等。 (2)將“防水工程”從原“08規范”附錄“B.1樓地面工程、瓦屋面項目”中分離出來,
9、單獨設置樓地面防水、防潮項目;將油漆工程從原“08規范”附錄“A.5木結構工程”、“A.6金屬結構工程”、“B.4門窗工程”分離出來,在本規范附錄N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中,增補與之相匹配的相關油漆項目。 (3)將磚基礎與其墊層獨立開來,單獨在附錄D砌筑工程中設置除混凝土墊層之外的墊層項目。 (4)在本規范附錄L樓地面裝飾工程中單獨設置“平面砂漿找平層”項目,附錄M墻、柱面裝飾與隔斷、幕墻工程中單獨設置“立面砂漿找平層”項目,此項目適用于僅做找平層的平面、立面抹灰,屋面及墻面做防水工程和保溫工程的找平層也按此項目執行。 (5)原“08規范”“A.7屋面及防水工程”“瓦屋面”項目中,將“檁條、椽子
10、、 走水條和掛瓦條”從項目中分離出來,單獨在附錄G木結構工程中設置“屋面木基層”項目。 (6)原“08規范”附錄“B.4門窗工程”項目設置顯得重復零亂,此次修訂進行了大量綜合和歸并。例如: 1)將鑲板木門、企口板門、實木裝飾門、膠合板門、夾板裝飾門、木紗門、綜合歸并為“木質門”項目。 2)將金屬平開門、金屬推拉門、金屬地彈門、全玻門(帶金屬扇框)、金屬半玻門(帶扇框)、塑鋼門綜合歸并為“金屬(塑鋼)門”項目。 3)將木質平開窗、木質推拉窗、矩形木百葉窗、異形木百葉窗、木組合窗、木天窗、矩形木固定窗、異形木固定窗、裝飾空花木窗綜合歸并為“木質窗”。 4)將金屬推拉窗、金屬平開窗、金屬固定窗、金屬
11、組合窗、塑鋼窗、金屬防盜窗綜合歸并為“金屬(塑鋼、斷橋)窗”項目。 (7)對措施項目均以清單形式列出了項目,對能計量的措施項目,列有項目特征、計量單位、計算規則。原“08規范”附錄B裝飾裝修工程措施項目“2.3室內空氣污染測試”取消(因第三方檢測),在原“08規范”基礎上增補“非夜間施工照明”、“超高施工增加”項目。 4.項目特征的主要變化 (1)對整個項目價值影響不大、難于描述或重復的項目特征均取消,例如:磚墻體高度、現澆混凝土柱、梁截面尺寸、柱高、梁底柱高、混凝土拌和料、顏色等。 (2)對“08規范”沒有反映的體現其自身價值的本質特征或對計價(投標報價)有影響的項目特征,進行了增補。例如:
12、現澆混凝土構件增補了“混凝土種類”;門窗增補了“代號及洞口尺寸”,防水項目增補了“厚度”等。 (3)按招投標法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因此,取消“品牌”的項目特征描述。 (4)金屬構件、門窗工程等均以成品編制項目,凡有關“制作”的項目特征描述均取消。例如:門窗工程取消“框斷面尺寸、材質、骨架材料種類、面層材料的品種、規格、品牌、顏色、五金材料品種、規格等”。 (5)對項目特征不能籠統歸并在一起的,均拆分且單獨表述其特征。例如:木紗門與木門,石材門窗套與其他材質門窗套等獨立表述。 (6)對項目特征不能準確描述的情況做了如下明示: 1)土壤分類應按本規范A.1-1土壤分類
13、表確定,如土壤類別不能準確劃分時,招標人可注明為“綜合,由投標人根據地勘報告決定報價”。 2)對于地基處理與樁基工程的地層情況描述按表A.1-1土壤分類表和表A.2-1巖石分類表的規定,并根據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按單位工程各地層所占比例(包括范圍值)進行描述。對無法準確描述的地層情況,可注明“由投標人根據巖土工程勘察報告自行決定報價”。 (7)對施工圖設計標注做法“詳見標準圖集”時,也明示了“在項目特征描述時,應注明標注圖集的編碼、頁號及節點大樣”。 5.計量單位與計算規則的主要變化 (1)方便操作,本規范部分項目列有二個或二個以上的計量單位和計算規則。但編制清單時,應結合擬建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
14、同一招標工程選擇其中一個確定,例如: 2金屬結構油漆列有“t”、“m”,柜類、貨架列有“個”、“m”等兩個計量單位和計 算規則。 (2)“平整場地”改為“以建筑物首層建筑面積計算”。 (3)挖溝槽、基坑、一般土方計算規則按原“08規范”不變,但在注中說明:挖溝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管溝工作面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應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施,如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辦理工程結算時,按經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規定計算,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可按本規范規定的工作面、放坡計算。 (4)鋼筋計量在注中說明,現澆構件中伸出構件的錨固鋼筋應并入鋼
15、筋工程量內,除設計(包括規范規定)標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計算工程量,在綜合單價中綜合考慮。 (5)鋼結構將“不扣除切邊切肢”以及“不規則或多邊形鋼板,以其外接矩形面積以厚計算”取消,改為:按設計圖示尺寸以質量計算,金屬構件切邊、切肢、不規則及多邊形鋼板發生的損耗在綜合單價中考慮。 (6)膜結構屋面改為:按設計圖示尺寸以需要覆蓋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7)樓(地)面防水、防潮,增補工程量計算規則為“樓(地)面防水反邊高度300mm算作地面防水。反邊高度300mm按墻面防水計算”,且在注中說明:墻面、樓(地)面、屋面防水搭接及附加層用量不另行計算。 (8)石材樓地面和塊料樓地面計算規則改為:
16、按設計圖示尺寸以面積計算。門洞、空圈、暖氣包槽、壁龕的開口部分并入相應的工程量內。 6.工作內容的主要變化 (1)“08規范”“附錄A.1.2石方工程“中取消有關爆破的工作內容,單獨執行爆破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 (2)石砌體增加“吊裝”,磚檢查井取消“土方挖運、回填”,執行管溝土石方項目。 (3)金屬結構、木結構、木門窗、墻面裝飾板、柱(梁)裝飾、天棚裝飾均取消項目中的“刷油漆”,單獨執行附錄P油漆、涂料、裱糊工程。與此同時,金屬結構以成品編制項目,各項目中增補了“補刷油漆”的內容。 (4)金屬結構、木門窗以成品編制項目,均取消有關“制作、運輸”的工作內容。 (5)樓(地)面整體面層、塊料面層
17、取消“防水層鋪設、墊層鋪設”,在注中說明:樓地面混凝土墊層按附錄E.1現澆混凝土基礎中墊層項目編碼列項,除混凝土外的其他材料墊層按附錄“D.4墊層“項目編碼列項。 (6)墻面裝飾板、柱(梁)裝飾項目取消“砂漿制作、運輸、底層抹灰”工作內容。 四、正文部分內容詳解 1 總 則 【條文】1.0.1 為規范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造價計量行為,統一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方法,制定本規范。 【要點說明】本條闡述了制定本規范的目的和意義。 制定本規范的目的是“規范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造價計量行為,統一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方法”,此條在“08規范”基礎上新
18、增,此 次“08規范”修訂,將分別制定“計價”與“工程量計算”規范,因此,新增此條。 【條文】1.0.2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的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發承包及其實施階段計價活動中的工程計量和工程量清單編制。 【要點說明】本條說明本規范的適用范圍。 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是工業與民用的房屋建筑與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發承包計價活動中的“工程量清單編制和工程計量”。此條在“08規范”基礎上新增,將“08規范”“工程量清單編制和工程計量”有關規定納入本規范。 【條文】1.0.3 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計價,必須按本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工程計量。 【要點說明】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規定了執行本規范的范圍,明確了無
19、論國有投資的資金和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工程計量必須執行本規范。此條在“08”計價規范基礎上新增,進一步明確本規范工程量計算規則的重要性。 【條文】1.0.4 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計量活動,除應遵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本規范與其他標準的關系。 此條明確了本規范的條款是建設工程計價與計量活動中應遵守的專業性條款,在工程計量活動中,除應遵守本規范外,還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此條系從“08規范”復制。 2 術 語 【條文】2.0.1 工程量計算 measurement quantities 指建設工程項目以工程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
20、方案及有關技術經濟文件為依據,按照相關工程國家標準的計算規則、計量單位等規定,進行工程數量的計算活動,在工程建設中簡稱工程計量。 【要點說明】“工程量計算”指建設工程項目以工程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及有關技術經濟文件為依據,按照相關工程國家標準的計算規則、計量單位等規定,進行工程數量的計算活動,在工程建設中簡稱工程計量。 【條文】2.0.2 房屋建筑 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固定地點,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護覆蓋以進行生活、生產或其他活動的實體,可分為工業建筑與民用建筑。 【要點說明】“房屋建筑”是指在固定地點,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護覆蓋以進行生活、生產或其他
21、活動的實體,可分為工業建筑與民用建筑。 房屋建筑物與其他建筑物區別在于:一是有固定地點;二是實物體;三是功能滿足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生產、生活的庇護覆蓋,用于工業與民用。 【條文】2.0.3 工業建筑 mdustrial construction 提供生產用的各種建筑物,如車間、廠區建筑、動力站、與廠房相連的生活間、廠區內的庫房和運輸設施等。 【要點說明】“工業建筑”是指提供生產用的各種建筑物,如車間、廠區建筑、動力站、與廠房相連的生活間、廠區內的庫房和運輸設施等。明確了工業建筑功能是提供生產使用,也進一步明確與生產使用相關聯的建筑物亦歸屬工業建筑。 【條文】2.0.4 民用建筑 civil
22、construction 非生產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辦公樓、幼兒園、學校、食堂、影劇院、商店、體育館、旅館、醫院、展覽館等。 【要點說明】“民用建筑”是指非生產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辦公樓、幼兒園、學校、食堂、影劇院、商店、體育館、旅館、醫院、展覽館等,明確了與工業 建筑的區別是非生產性建筑物,又隸屬房屋建筑,主要體現在居住和公共使用。 3 工程計量 【條文】3.0.1 工程量計算除依據本規范各項規定外,尚應依據以下文件: 1 經審定通過的施工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2 經審定通過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3 經審定通過的其他有關技術經濟文件。 【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工程量
23、計算的依據。明確工程量計算,一是應遵守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計量規范的各項規定;二是應依據施工圖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其他有關技術經濟文件進行計算;三是,計算依據必須經審定通過。 【條文】3.0.2 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計量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的相關規定執行。 【要點說明】本條進一步規定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計量應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相關規定執行。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相對工程造價而言,工程計價與計量是兩個必不可少的過程,工程計量除了遵守本工程量計算規范外,必須遵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相關規定。 【條文】3.0.3 本規范附錄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計量
24、單位的,應結合擬建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中一個為計量單位。同一工程項目的計量單位應一致。 【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本規范附錄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計量單位的項目,在工程計量時,應結合擬建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個作為計量單位,在同一個建設項目(或標段、合同段)中,有多個單位工程的相同項目計量單位必須保持一致。 【條文】3.0.4 工程計量時每一項目匯總的有效位數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以“t”為單位,應保留小數點后三位數字,第四位小數四舍五入。 23 2 以“m”、“m”、“m”、“kg”為單位,應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數字,第三位小 數四舍五入。 3 以“個”、“件”、“根”、“組”、“系統”為
25、單位,應取整數。 【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工程計量時,每一項目匯總工程量的有效位數應遵守下列規定,體現了統一性。 【條文】3.0.5 本規范各項目僅列出了主要工作內容,除另有規定和說明者外,應視為已經包括完成該項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內容。 【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工作內容應按以下三個方面規定執行: (1)本規范對項目的工作內容進行了規定,除另有規定和說明外,應視為已經包括完成該項目的全部工作內容,所未列內容或未發生,不應另行計算。 (2)本規范附錄項目工作內容列出了主要施工內容,施工過程中必然發生的機械移動、材料運輸等輔助內容雖然未列出,但應包括。 (3)本規范以成品考慮的項目,如采用現場制作的
26、,應包括制作的工作內容。 【條文】3.0.6 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涉及電氣、給排水、消防等安裝工程的項目,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通用安裝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50856的相應項目執行;涉及仿古建筑工程的項目,按現行國家標準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50855的相應項目執行;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給排水等工程的項目,按現行國家標準市政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5085的相應項目執行;采用爆破法施工的石方工程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50862的相應項目執行。 【要點說明】本條指明了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與其他“工程量計算規范”在執行上的界線范圍和劃分,以便正確執行規范。對于一個房屋建設項目
27、來說,不僅建筑與裝飾 工程項目要滿足國家標準要求,其他專業工程項目也要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的要求。此條為編制清單設置項目明確了應執行的規范。 4 工程量清單編制 4.1 一般規定 【條文】4.1.1 編制工程量清單應依據: 1 本規范和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 2 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依據和辦法。 3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4 與建設工程項目有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5 擬定的招標文件。 6 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7 其他相關資料。 【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工程量清單的編制依據。 本條從“08規范”移植,依據上增加“現行國家標準建
28、設工程工程量清計價規范GB50500”內容。體現了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工程量清單依據招標文件、施工設計圖紙、施工現場條件和國家制定的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劃分、計量單位等進行編制”。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的工程量清單編制不僅應依據本工程量計算規范,同時應以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為依據。 【條文】4.1.2 其他項目、規費和稅金項目清單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的相關規定編制。 【要點說明】本條為新增條款,規定了其他項目、規費和稅金項目清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的有關規定進行編制。其他項目清單包
29、括:暫列金額、暫估價、計日工、總承包服務費;規費項目清單包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程排污費;稅金項目清單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條文】4.1.3 編制工程量清單出現附錄中未包括的項目,編制人應作補充,并報省級或行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省級或行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匯總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 補充項目的編碼由本規范的代碼01與B和三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并應從01B001起順序編制,同一招標工程的項目不得重碼。 補充的工程量清單需附有補充項目的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計算規則、工作內容。不能計量的措施項目,需附有補充項目的名稱、工作內容及
30、包含范圍。 【要點說明】本條從“08規范”移植。工程建設中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等不斷涌現,本規范附錄所列的工程量清單項目不可能包含所有項目。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當出現本規范附錄中未包括的清單項目時,編制人應作補充。在編制補充項目時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補充項目的編碼應按本規范的規定確定。具體做法如下:補充項目的編碼由本規范的代碼01與B和三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并應從01B001起順序編制,同一招標工程的項目不得重碼。 (2)在工程量清單中應附補充項目的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計算規則和工作內容。 (3)將編制的補充項目報省級或行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補充項目舉例(表3-2
31、): 附錄M 墻、柱面裝飾與隔斷、幕墻工程 表3-2 M.11 隔墻(編碼:011211) 4.2 分部分項工程 【條文】4.2.1 工程量清單應根據附錄規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 【要點說明】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從“08規范”移植,規定了構成一個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五個要件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這五個要件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組成中缺一不可。 【條文】4.2.2 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應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數字表示,一至九位應按附錄的規定設置,十至十二位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名稱和項目特征設置,同一招標工程的項目編碼不得
32、有重碼。 【要點說明】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從“08規范”移植,規定了工程量清單編碼的表示方式:十二位阿拉伯數字及其設置規定。 各位數字的含義是:一、二位為專業工程代碼(01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02仿古建筑工程;03通用安裝工程;04市政工程;05園林綠化工程;06礦山工程;07構筑物工程;08城市軌道交通工程;09爆破工程。以后進入國標的專業工程代碼以此類推);三、四位為附錄分類順序碼;五、六位為分部工程順序碼;七、八、九位為分項工程項目名稱順序碼;十至十二位為清單項目名稱順序碼。 當同一標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單中含有多個單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單是以單位工程為編制對象時,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應
33、特別注意項目編碼十至十二位的設置不得有重碼的規定。例如一個標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單中含有三個單位工程,每一單位工程中都有項目特征相同的實心磚墻砌體,在工程量清單中又需反映三個不同單位工程的實心磚墻砌體工程量時,則第一個單位工程的實心磚墻的項目編碼應為 010401003001,第二個單位工程的實心磚墻的項目編碼應為010401003002,第三個單位工程的實心磚墻的項目編碼應為010401003003,并分別列出各單位工程實心磚墻的工程量。 【條文】4.2.3 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名稱應按附錄的項目名稱結合擬建工程的實際確定。 【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名稱的確定原則。本條
34、為強制性條文,從“08規范”移植。本條規定了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名稱應按附錄中的項目名稱,結合擬建工程的實際確定。特別是歸并或綜合較大的項目應區分項目名稱,分別編碼列項。例如:門窗工程中特殊門應區分冷藏門、冷凍間門、保溫門、變電室門、隔音門、防射線門、人防門、金庫門等。 【條文】4.2.4 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應按附錄中規定的項目特征,結合擬建工程項目的實際予以描述。 【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特征的描述原則。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從“08規范”移植。 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特征是確定一個清單項目綜合單價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據,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必須對項目特征進行準確和全面的描述。但
35、有些項目特征用文字往往又難以準確和全面地描述清楚。因此,為達到規范、簡潔、準確、全面描述項目特征的要求,在描述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時應按以下原則進行: (1)項目特征描述的內容應按附錄中的規定,結合擬建工程的實際,能滿足確定綜合單價的需要。 (2)若采用標準圖集或施工圖紙能夠全部或部分滿足項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項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詳見××圖集或××圖號的方式。對不能滿足項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應用文字描述。 【條文】4.2.5 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工程量應按附錄中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 【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工程量計算原則。 本條
36、為強制性條文,從“08規范”移植。強調工程計量中工程量應按附錄中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工程量的有效位數應遵守本規范第3.0.4條有關規定。 【條文】4.2.6 工程量清單的計量單位應按附錄中規定的計量單位確定。 【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計量單位的確定原則。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從“08規范”移植,規定了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計量單位應按本規范附錄中規定的計量單位確定。當計量單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時,應根據所編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特征要求,選擇最適宜表現該項目特征并方便計量和組成綜合單價的單 2位。例如:門窗工程的計量單位為“樘/m”兩個計量單位,實際工作中,就應選擇最適 宜,最
37、方便計量和組價的單位來表示。 【條文】4.2.7 本規范現澆混凝土工程項目“工作內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內容,同時又在措施項目中單列了現澆混凝土模板工程項目。對此,招標人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選用,若招標人在措施項目清單中未編列現澆混凝土模板項目清單,即表示現澆混凝土模板項目不單列,現澆混凝土工程項目的綜合單價中應包括模板工程費用。 【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現澆混凝土模板的內容。 本條為新增條款。對現澆混凝土模板采用兩種方式進行編制,既考慮了各專業的定額編制情況,又考慮了使用者方便計價。即:本規范對現澆混凝土工程項目,一方面“工作內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內容,以立方米計量,與混凝土工程項目一起組成綜合單
38、價;另一方面又在措施項目中單列了現澆混凝土模板工程項目,以平方米計量,單獨組成綜合單價。上述規定包含三層意思:一是招標人應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在同一個標段(或合同段)中在兩種方式中選擇其一;二是招標人若采用單列現澆混凝土模板工程,必須按本規范所規定的計量單位、項目編碼、項目特征描述列出清單,同時,現澆混凝土項目中不含模板的工程費用,三是若招標人若不單列現澆混凝土模板工程項目,不再編列現澆混凝土模板項目清單,即意味著現澆混凝土工程項目的綜合單價中包括了模板的工程費用。例如:現澆混土柱,招標人選擇含模板工程;在編制清單時,不再單列現澆混凝土柱的模板清單項目,在組成綜合單價或投標人報價時,現澆混凝土工
39、程項目的綜合單價中應包括模板工程的費用。反之,若招標人不選擇含模板工程,在編制清單時,應按本規范附錄S措施項目中“S.2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撐)”單列現澆混凝土柱的模板清單項目,并列出項目編碼、項目特征和計量單位。 【條文】4.2.8 本規范對預制混凝土構件按現場制作編制項目,“工作內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預制混凝土構件時,構件成品價(包括模板、鋼筋、混凝土等所有費用)應計入綜合單價中。 【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預制混凝土構件的內容。 本條為新增條款。本規范預制構件以現場預制編制項目,與“08規范”項目相比工 作內容中包括模板工程,模板的措施費用不再單列,若采用成品預制混凝土構件
40、時,成品價(包括模板、鋼筋、混凝土等所有費用)計入綜合單價中,即:成品的出廠價格及運雜費等進入綜合單價。綜上所述,預制混凝土構件,本規范只列不同構件名稱的一個項目編碼、項目特征描述、計量單位、工程量計算規則及工作內容,其中已綜合了模板制作和安裝、混凝土制作、構件運輸、安裝等內容,編制清單項目時,不得將模板、混凝土、構件運輸、安裝分開列項,組成綜合單價時應包含如上內容。若采用現場預制,預制構件鋼筋按本規范附錄E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工程中“E.15鋼筋工程”相應項目編碼列項;若采用成品預制混凝土構件時,組成綜合單價中,包括模板、鋼筋、混凝土等所有費用。 【條文】4.2.9 金屬結構構件按成品編制項目
41、,構件成品價應計入綜合單價中,若采用現場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費用。 【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金屬結構構件的內容。 本條為新增條款。本規范中金屬結構件按照目前市場應以工廠成品化生產的實際,按成品編制項目,成品價應計入綜合單價。若采用現場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費用應進入綜合單價,不得再單列金屬構件制作的清單項目。 【條文】4.2.10 門窗(櫥窗除外)按成品編制項目,門窗成品價應計入綜合單價中。若采用現場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費用。 【要點說明】本條規定了門窗的內容。 本條為新增條款。按照目前市場門窗均以工廠化成品生產的情況,本規范門窗(櫥窗除外)按成品編制項目,成品價(成品原價、運雜費等)應計入綜合單
42、價。若采用現場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費用,即制作的所有費用應計入綜合單價,不得再單列門窗制作的清單項目。 4.3 措施項目 本節共2條,均為新增,其中一條為強制性條文;與“08規范”相比,內容變化較大,一是,將原“08規范”中“3.3.1通用措施項目一覽表”項目移入本規范附錄R措施項目中,二是所有的措施項目均以清單形式列出了項目,對能計量的措施項目,列出了項目特征、計量單位、計算規則,不能計量的措施項目,僅列出項目編碼、項目名稱和包含的范圍。 【條文】4.3.1 措施項目中列出了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計算規則的項目,編制工程量清單時,應按照本規范4.2分部分項工程的規定執
43、行。 【要點說明】本條對措施項目能計量的且以清單形式列出的項目(即單價措施項目)作出了規定。 本條為新增強制性條文,規定了能計量的措施項目(即單價措施項目),也同分部分項工程一樣,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必須列出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同時明確了措施項目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計算規則,按本規范4.2分部分項工程的有關規定執行。本規范4.2節中,第4.2.1條第4.2.6條對相關內容作出了規定,且均為強制性條款。 例如:綜合腳手架(表3-3) 表3-3 分部分項工程和單價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 工程名稱:某工程 【條文】4.3.2 措施項目中僅列出項目編碼、項目名
44、稱,未列出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的項目,編制工程量清單時,應按本規范附錄S措施項目規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確定。 【要點說明】本條對措施項目不能計量的且以清單形式列出的項目(即總價措施項目)作出了規定。 本條為新增條款,針對本規范對不能計量的僅列出項目編碼、項目名稱,但未列出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的措施項目(即總價措施項目),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必須按本規范規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確定清單項目,不必描述項目特征和確定計量單位。 例如:安全文明施工、夜間施工(表3-4) 表3-4 總價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 工程名稱:某工程 五、附錄部分主要變化 附錄A 土石方工程 1.項目
45、劃分 1)土方工程:挖基礎土方拆分為:挖溝槽土方、挖基坑土方。 2)石方工程:石方開挖拆分為:挖一般石方、挖溝槽石方、挖基坑石方。 3)回填:增加余方棄置。 2.項目特征 1)取消描述的項目特征: 土方工程:挖土方取消挖土平均厚度描述。 石方工程:取消爆破工程項目特征描述。 2)土石方回填,項目特征描述修改為:密實度要求,填方材料品種,填方粒徑要求;填方來源、運距。 3.計量單位與工程量計算規則 1)土方工程:平整場地的計算規則中將原來的“首層面積”改為“首層建筑面積”;管溝土方增加以立方米計量的單位及計算規則。 2)石方工程:增加挖溝槽石方、挖基坑石方單位及工程量計算規則;管溝石方增加以立方
46、米計量的單位及計算規則。 4.工作內容 石方工程:取消爆破工程的工作內容。 5.其他 1)土方工程:增加規定溝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劃分為:底寬7m且底長3 2 倍底寬為溝槽;底長3倍底寬且底面積150m為基坑;超出上述范圍則為一般土方。取消土壤及巖石(普氏)分類表,增加按照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 規定土分類列表。取消帶型基礎應按不同底寬和深度,獨立基礎和滿堂基礎應按不同底面積和深度分別編碼列項。增加挖溝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應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辦理工程結算時,按經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規定計算,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可按表A.1.1-3、A.1
47、.1-4、A.1.1-5 規定計算。取消土石方體積折算系數表,增加土方體積折算系數表、放坡系統表、基礎施工所需工作面寬度計算表。增加淤泥名詞解釋等七條注釋。 2)石方工程:取消“土壤及巖石(普氏)分類表”,按照國家標準工程巖體分級標準GB50218和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的巖石類別分類列表。取消“土石方體積折算系數表”,增加“石方體積折算系數表”。 3)土石方回填:項目特征描述修改為:密實度要求;填方材料品種;填方粒徑要求;填方來源、運距。 6.使用本附錄應注意的問題 1)土壤及巖石分類,重新進行了定義和整理,在使用新規范時,對土壤和巖石的類別劃分按新標準執行。 2)在編制工
48、程量清單時,以新的一般土方、溝槽、基坑的劃分標準確定清單項目。 3)安裝工程的管溝土石方項目,按本規范附錄A土石方工程相應編碼列項。石方爆破按爆破工程計量規范相關項目編碼列項。 4)挖溝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如何計量,本規范有了新的規定。 附表B 地基處理與邊坡支護工程 1.項目劃分 1)地基處理部分:增加換填墊層、鋪設土工合成材料、預壓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樁、深層攪拌樁、夯實水泥土樁、石灰樁、注漿地基、柱錘沖擴樁、褥墊層項目,將振沖灌注碎石拆分為振沖密實(不填料)和振沖樁(填料)。 2)基坑與邊坡支護部分:將原錨桿支護、土釘支護劃分為錨桿(錨索)、土釘,以及噴射混凝土、
49、水泥砂漿。增加咬合灌注樁、圓木樁、預制鋼筋混凝土板樁、型鋼樁、鋼板樁、鋼筋混凝土支撐、鋼支撐項目。 2.項目特征 1)將原“土壤級別”改為“地層情況”。 2)增加對空樁長度的描述。 3)取消對根數的描述。 3.計量單位與工程量計算規則 1)錨桿(錨索)、土釘項目以“m/根”為計量單位。 2 2)將振沖密實(不填料)項目的計量單位改為“m”,將振沖密實(填料)項目的 3計量單位改為“m/m”。 4.工作內容 增加打樁、錨桿(錨索)、土釘和噴射項目的工作平臺搭拆。 5.使用本附錄應注意的問題 1)對地層情況的描述按表A.1-1和表A.2-1的土石劃分,并根據巖土工程勘察報告進行描述,為避免描述內容
50、與實際地質情況有差異而造成重新組價,可采用以下方法處理: 第一種方法是描述各類土石的比例及范圍值; 第二種方法是分不同土石類別分別列項; 第三種方法是直接描述“詳勘察報告”。 2)為避免“空樁長度、樁長”的描述引起重新組價,可采用以下方法處理: 第一種方法是描述“空樁長度、樁長”的范圍值,或描述空樁長度、樁長所占比例及范圍值; 第二種方法是空樁部分單獨列項。 3)對于“預壓地基”、“強夯地基”和“振沖密實(不填料)”項目的工程量按設計圖示處理范圍以面積計算,即根據每個點位所代表的范圍乘以點數計算,如圖3-5。 圖3-5 工程量計算示意圖 附錄C 樁基工程 1.項目劃分 1)打樁部分,增加預制鋼
51、筋混凝土管樁、鋼管樁、截(鑿)樁頭項目,并將“接樁”工作內容合并于上述項目中。 2)灌注樁部分,將原混凝土灌注樁分為泥漿護壁成孔灌注樁、沉管灌注樁、干作業成孔灌注樁、挖孔樁土(石)方、人工挖孔灌注樁。增加鉆孔壓漿樁、灌注樁后壓漿項目。 2.項目特征 1)將原“土壤級別”改為“地層情況”。 2)增加對空樁長度的描述。 3)取消對根數的描述。 3.計量單位與工程量計算規則 對預制鋼筋混凝土方樁、預制鋼筋混凝土管樁、泥漿護壁成孔灌注樁、沉管灌注樁、 3干作業成孔灌注樁、人工挖孔灌注樁增加“m”作為計量單位。 4.工作內容 增加打樁項目的工作平臺搭拆。 5.使用本附錄應注意的問題 1)對地層情況的描述
52、按表A.1-1和表A.2-1的土石劃分,并根據巖土工程勘察報告進行描述,為避免描述內容與實際地質情況有差異而造成重新組價,可采用以下方法處理:第一種方法是描述各類土石的比例及范圍值;第二種方法是分不同土石類別分別列項;第三種方法是直接描述“詳勘察報告”。 2 )為避免“空樁長度、樁長”的描述引起重新組價,可采用以下方法處理:第一 種方法是描述“空樁長度、樁長”的范圍值,或描述空樁長度、樁長所占比例及范圍值;第二種方法是空樁部分單獨列項。 附錄D 砌筑工程 1.項目劃分 在“08”規范基礎上調整為以下四節: 1)磚砌體:磚基礎、空心磚墻、磚檢查井、磚水池、零星砌磚、磚散水、磚地坪、磚地溝、磚明溝
53、移至此節;增加多孔磚墻、多孔磚柱、挖孔樁磚護壁。 2)砌塊砌體:取消空心磚柱;空心磚墻移至磚砌體。 3)石砌體:與原規范保持一致。 4)墊層(除混凝土墊層外):此節為新增。 2.項目特征 1)對整個項目價值影響不大或難于描述或重復的項目特征均取消。 磚砌體:磚基礎取消基礎深度描述;磚墻體取消墻體厚度、墻體高度的描述;磚柱取消柱截面、柱高的描述;磚散水、磚地坪、磚地溝、磚明溝增加磚品種、規格、強度等級的描述。 砌塊砌體:取消砌塊墻體厚度、勾縫要求的描述。 石砌體:石基礎取消基礎深度描述;石墻、石擋土墻取消厚度描述;石柱、石欄桿取消截面描述。 2)墊層:增加墊層的項目特征描述。 3.計量單位與工程
54、量計算規則 1)磚砌體:增加磚砌挖孔樁護壁計算規則;零星砌磚增加平方米、米、個不同計量單位的計算規則;磚地溝、明溝增加以米為計量單位的計算規則。 2)砌塊砌體:與原規范保持一致。 3)石砌體:與原規范保持一致。 4)墊層:增加墊層的計算規則。 4.工作內容 1)磚砌體:與原規范保持一致。 2)砌塊砌體:與原規范保持一致。 3)石砌體:此節除石地溝、明溝外統一增加吊裝工序,石擋土墻增加變形縫、泄水孔抹灰、濾水層等工序。 4)墊層:增加墊層的工作內容。 5.其他 1)磚砌體:增加適用范圍、相關編碼列項等十四條注釋。 2)砌塊砌體:增加4條注釋。 3)石砌體:增加適用范圍、相關編碼列項等12條注釋。 6.使用本附錄應注意的問題 1)本附錄列有墊層項目,主要指除混凝土墊層按附錄E中相關項目編碼列項外,沒有包括墊層要求的清單項目應按本附錄墊層項目編碼列項,例如:灰土墊層、樓地面等(非混凝土)墊層按本附錄編碼列項。 2)磚砌構筑物(檢查井除外)按構筑物工程計量規范相應項目編碼列項。 3)本附錄列有石作工程項目,在使用上要與仿古建筑工程相區別,若是仿古石作項目,應按仿古建筑工程相應項目編碼列項。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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