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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發包方解除建設工程合同篇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解除權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 合同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解除權的性質屬形成權。所謂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法,合同法 第96條規定:合同法 第96條規定(以下簡稱“解釋”)第八條對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中發包方的解除權做出專門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解釋”)第八條對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中發包方的解除權做出專門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

2、工合同的,應予支持本身賦予守約方解除權的情形。在本解釋起初的幾個修改稿中,沒有將該項寫入在內,因為法律已經對這種情況有了明確的規定,在這里再次規定,似有重復之嫌,但為了表述的完整性,最終還是將這種情況列入其中。在司法實踐中,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情況并不多見,因為承包人一般情況下不愿意解除合同,但以行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情況是存在的,主要表現為擅自停工。這里要視停工的原因及其他履行合同的狀況來區分是否解除合同。如果是因為發包人沒有依約支付工程進度款,合同對不支付工程款可以行使停工權利的內容有明確約定的,如承包人不愿意解除合同,應認定是發包人違約而不宜判令合同解除,從而盡量維護合同的穩定性、交易的

3、安全性而且本條是針對守約方的合同解除權的規定,在違約一方,原則上沒有合同的解除權;如果停工是承包人擅自單方的原因造成的,在發包人沒有違約的情況下主張解除合同,應當得到保護。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發包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該項規定源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 (三)項的規定。在理論上和條文的規定上沒有突破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沒有完工即為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掌握催告的有效方式及催告的合理期限兩個問題。前文已就該問題作了相應的論述,這里不再贅述。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承包人又拒絕修復的,發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該項規

4、定源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 (四)項的規定,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主張解除合同。合同法對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規定很籠統,本條是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指出了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即已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進行修復。建設工程的質量是建設工程的靈魂,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發包人不能得到簽訂及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因此如果承包人對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拒絕修復,承包人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發包人應依法享有合同的解除權。此外,本條所指的工程質量是針對已完丁程,沒有再區分部分完工和部完工的工程。但通常所指的是工程

5、部分完工的情形,因為如果工程全部完工,即使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發包人也不會通過行使合同的解除權來保護自己,解除合同的請求已無實際意義,其會通過追究承包人的違約責任的途徑,請求減少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支付違約金的方式,使自己的權利得到救濟。再有,如果工程質量不合格,承包人同意并實施修復,但仍不能使工程達到合格的標準,發包人是否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主張解除合同,本條中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筆者傾向于如果構成根本違約的情形,發包人是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的。 (四)承包人將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該項規定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承

6、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由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一章沒有規定的,使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而建設工程合同一章沒有關于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后,發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進行規定,故在本解釋中作了上述的補償性規定。由于轉包和違法分包為法律所禁止,故而轉包合同和違法分包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但轉包合同和違法分包合同認定為無效后,發包人是否可以通過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往沒有明確的規定。由于承包人的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行為,發包人可能不愿意繼續將工程交由承包人施工完成。鑒于合同法在

7、承攬合同有相關的規定,本條將其立法精神移植過來,從而完善了發包人合同解除權的內容。承包人應當以自己的技術和勞動能力完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作,如果承包入將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可能使發包人對承包人的勞動質量的期望落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因而應賦予發包人合同的解除權。但這里并不是說發包人必須解除合同,發包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選擇篇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 (三)項的規定。在理論上和條文的規定上沒有突破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沒有完工即為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掌握催告的有效方式及催告的合理期限兩個問題。前文已就該問題作了相應的論述,這里不再贅述。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

8、質量不合格,承包人又拒絕修復的,發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該項規定源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 (四)項的規定,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主張解除合同。合同法對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規定很籠統,本條是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指出了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即已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進行修復。建設工程的質量是建設工程的靈魂,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發包人不能得到簽訂及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因此如果承包人對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拒絕修復,承包人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發包人應依法享有合同的解除權。此外,本條所指的工程質量是針

9、對已完丁程,沒有再區分部分完工和部完工的工程。但通常所指的是工程部分完工的情形,因為如果工程全部完工,即使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發包人也不會通過行使合同的解除權來保護自己,解除合同的請求已無實際意義,其會通過追究承包人的違約責任的途徑,請求減少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支付違約金的方式,使自己的權利得到救濟。再有,如果工程質量不合格,承包人同意并實施修復,但仍不能使工程達到合格的標準,發包人是否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主張解除合同,本條中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筆者傾向于如果構成根本違約的情形,發包人是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的。 (四)承包人將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該項規定源于

10、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由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一章沒有規定的,使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而建設工程合同一章沒有關于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后,發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進行規定,故在本解釋中作了上述的補償性規定。由于轉包和違法分包為法律所禁止,故而轉包合同和違法分包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但轉包合同和違法分包合同認定為無效后,發包人是否可以通過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往沒有明確的規定。由于承包人的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11、行為,發包人可能不愿意繼續將工程交由承包人施工完成。鑒于合同法在承攬合同有相關的規定,本條將其立法精神移植過來,從而完善了發包人合同解除權的內容。承包人應當以自己的技術和勞動能力完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作,如果承包入將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可能使發包人對承包人的勞動質量的期望落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因而應賦予發包人合同的解除權。但這里并不是說發包人必須解除合同,發包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選擇篇二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本文來自: WwW.BdfqY.Com 千葉帆文摘:發包方解除建設工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合同解除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

12、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條件的特殊規定 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該解釋第 8、 9、10條分別對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權做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條件是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對合同法上法定解除條件的特殊化。 (一)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 解釋第8條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

13、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該解釋第 8、 9、10條分別對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權做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條件是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對合同法上法定解除條件的特殊化。 (一)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 解釋第8條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第29條)。這一義務的設定是為了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若違反這一義務,建設工程出現質量瑕疵,則承包人則被推定為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承包人要提供相應的反證則是相當困難的。因此,此時,賦予承包人合同法定解除權具有一定的制度意義。 3、發包人不履行其他協助義務。發包人的協助義務視施工工程的

14、內容不同而不同,一般包括提供或補充建筑材料、提供施工場地、辦理施工所需的相關手續、提供施工圖紙等等。 三、建設施工合同解除過程中常見的問題 (一)、已完工程量如何確認 首先,已完工程必須則質量合格的,否則就沒有確認工程量的必要。根據解釋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如果雙方對于工程量達不成一致且有較大爭議,則需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法院對于該已完工程量進行確認,一般為專業鑒定機構進行現場測量、確認,并依據合同約定對已完工程的價值作出鑒定結論。 (二)、訴訟后承包方應何

15、時撤場? 訴訟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日為生效判決確定合同解除之日,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承包方應在合同確定解除之后才需撤場。 (三)、施工資料的移交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時工程施工尚未結束,承包方未達到交付整體竣工資料的條件,因此,承包方僅承擔已完工程相應資料的移交義務,因工程資料非常繁雜,因此即使在法院判令合同解除后,雙方在資料的移交上也容易產生糾紛。在資料移交時發包人應指派有相應經驗的人員對資料進行嚴格把關,防止資料移交過程出現遺漏,給最終工程的竣工驗收帶來不利的影響。 (四)、后續承包人進場的準備及交接工作 發包人需在合同解除前就后續承包人進行確定并要求后續承包人就進場施工做好相應準備,一旦合

16、同解除或承包人撤場,后續承包人可以盡快進場施工,以避免拖延工期給發包人帶更大損失。 五、承包方和發包雙方在解除合同時面對的風險及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對于發包方而言,因解除合同而導致的工期拖延是其面臨的最大風險。一旦工期因訴訟出現長時間的拖延,則已投入的巨額資金即不可能馬上見到相應的效益,還有可能導致因延期交付工程而面臨天價的賠償。對于承包方而言,通過解除合同的方式要求提價或減小損失的方法也存在著巨大的風險。一旦矛盾激化,承包方停工訴訟的依據不足,也將承擔敗訴的風險面臨天價的賠償。 從實踐中來看,承包人停工的原因多種多樣,但其中最有法律及合同依據的就是發包人不能正常支付工程款,而導致的停工。一般情

17、況下延遲支付工程款都是承包方停工直至最終解除合同的重要合同條件。因此,對于發包方而言,嚴格依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是避免此類糾紛的重要措施。當然,導致承包人依合同停工或解除合同的因素還有很多,例如對于索賠、簽證的回應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對于發包方應承擔的相關義務如交付工作面,按合同提供相應施工條件,保證其他配合單位的正常工期等等。 而對于承包人而言,停工或解除合同的最大的風險在于停工或解除合同的依據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一旦在沒有充分理由停工或解除合同時,就可能在訴訟中敗訴而承擔巨額的賠償。 總體而言,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于發、承包雙方面說都是一柄雙刃劍,即面臨機遇也存在重大風險。當

18、然,作為合同的雙方要避免損失,嚴格執行合同約定,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履約能力是避免損失重要前提。篇四: 最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八條 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 第八條 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 司法解釋原文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條文主旨 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本條主要是解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權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具體適

19、用情形。從審判實踐上看,發包方在發包工程時處于優勢地位,承包人為承攬工程競爭激烈;但隨著合同履行,承包人進場施工后,發包人的優勢地位也隨之減弱。解除合同對雙方來講,損失都很大,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態,應按照合同法規定,限制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而合同法關于法定解除的規定比較原則,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問題,應進一步明確解除權行使的具體情形,從而達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本條規定了發包方解除合同的幾種情形,雖然條文是對發包方解除權的界定,是從正面規定解除權行使的條件,但實際上是對發包方合同解除權的一種限制,故在審判實踐中應嚴格掌握。 理解與適用 一、關于合同解除

20、的基本問題 (一)、合同解除概念解除是否包括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大陸法系學說一般認為協議解除非以解除權存在為必要,協議解除是雙方同意的行為,因而不屬于合同解除范疇。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其狹義的合同解除相當于大陸法系的合同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條件(在英國法上)或重大違約(在美國法上)時,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使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的現象。英美法系把廣義的合同解除稱為消滅,它與合同消滅是同義語。這樣,合同不僅可以由于違約解除,還可以由于雙方協議、履行、合同落空而解除。 協議解除,大陸法系稱之為“合意解除”、“解除契約”或“反對契約”,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未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通過

21、協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雙方法律行為。約定解除則是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解除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則是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解除權而解除合同。從性質上看,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均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而法定解除則體現了法律干預。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是意思自治原則的應有之義,當事人有權訂立合同,亦有權解除合同。而法定解除的解除權屬于形成權,形成權只能由法律明確規定,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是無權解除合同的。而協議解除、約定解除無須法律明確規定。臺灣地區學者史尚寬先生指出: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權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具體適用情形。從審判實踐上看,發包方在發包工程時處于優勢地位,承包人為承攬工程競爭激烈;

22、但隨著合同履行,承包人進場施工后,發包人的優勢地位也隨之減弱。解除合同對雙方來講,損失都很大,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態,應按照合同法規定,限制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而合同法關于法定解除的規定比較原則,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問題,應進一步明確解除權行使的具體情形,從而達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本條規定了發包方解除合同的幾種情形,雖然條文是對發包方解除權的界定,是從正面規定解除權行使的條件,但實際上是對發包方合同解除權的一種限制,故在審判實踐中應嚴格掌握。 理解與適用 一、關于合同解除的基本問題 (一)、合同解除概念解除是否包括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大陸法系學說一般認

23、為協議解除非以解除權存在為必要,協議解除是雙方同意的行為,因而不屬于合同解除范疇。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其狹義的合同解除相當于大陸法系的合同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條件(在英國法上)或重大違約(在美國法上)時,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使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的現象。英美法系把廣義的合同解除稱為消滅,它與合同消滅是同義語。這樣,合同不僅可以由于違約解除,還可以由于雙方協議、履行、合同落空而解除。 協議解除,大陸法系稱之為“合意解除”、“解除契約”或“反對契約”,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未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通過協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雙方法律行為。約定解除則是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解除權解除合同。法

24、定解除則是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解除權而解除合同。從性質上看,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均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而法定解除則體現了法律干預。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是意思自治原則的應有之義,當事人有權訂立合同,亦有權解除合同。而法定解除的解除權屬于形成權,形成權只能由法律明確規定,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是無權解除合同的。而協議解除、約定解除無須法律明確規定。臺灣地區學者史尚寬先生指出第九十一條)??梢?,合同法中的終止是指合同的消滅,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終止。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性質及分類兩大法系及大陸法系內部諸學者對合同解除的性質認識不太一致。在法國,有學者認為“合同的解除實質上是一種合同責任形式”。我

25、國許多學者亦堅持,合同解除“是對違約方的一種懲罰,所以也成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而英美法及大陸法部分學者認為,合同解除是非違約方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的違約救濟措施之一。法定解除事由可以歸為三類:合同法中的終止是指合同的消滅,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終止。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性質及分類兩大法系及大陸法系內部諸學者對合同解除的性質認識不太一致。在法國,有學者認為“合同的解除實質上是一種合同責任形式”。我國許多學者亦堅持,合同解除“是對違約方的一種懲罰,所以也成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而英美法及大陸法部分學者認為,合同解除是非違約方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的違約救濟措施之一。法定解除事由可以歸為三

26、類第九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堅持合同履行已無可能或無實際意義。因而,不可抗力應作為法定解除事由。不僅不可抗力這一客觀原因可引起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其他客觀原因亦可引起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如意外事件、情事變更。 2、違約解除。違約解除權是法定解除制度中最復雜的解除權。各國立法、判例及學說差別較大,呈現出不同的風貌。 在羅馬法時代,局限于奴隸制簡單商品經濟的性質與要求,法律十分重視合同的信守;合同解除不被羅馬法承認。惟買賣得附加“于一定期間內,不支付價金者,則契約解除”的條款。集羅馬法精髓之大成的法國民法典,雖然其

27、賴以產生的經濟基礎與羅馬法時代已大不相同,但在合同解除的規定上突破不大,僅法典1184條反映出: 雙務合同中,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應視為有解除合同的約定(第1款)。但在此情形,合同并不當然解除,債權人解除合同應向法院提出,法院得根據情況給予被告一定期限(第3款)?,F代法國的判例表明,只有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具有嚴重性時,或僅責令債務人賠償損失尚不足以制裁其行為時,法官才可判決解除合同。 (2)德國民法典。與法國不同,德國民法典以明確、具體的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制度。其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主要有: 第一,履行遲延。包括: 合同當事人一方履行遲延時,相對方得定相當期間,催告其履行;于該

28、期間內仍不履行時,相對人可以解除合同德國民法典第326條第1款)。 依合同性質或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不于一定時日或一定期間履行,則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而又經過該時期時,相對方可以不經過催告,而徑行解除合同(第326條第2款);第二,履行不能。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債務人履行不能的,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第325條)。二十世紀以來,大陸法已形成相當復雜的關于履行不能的理論。以履行不能和履行遲延作為合同法定解除理由是履行違反二元理論的必然產物。但實際上,除履行不能及履行遲延外還有諸多新的違約形式,為解決此問題,法院不得不采用“積極違約”(包括拒絕履行、違反隨附義務等)理

29、論,以彌補民法典的漏洞。 (3)英美法。在英國,違約在合同法發展的早期被嚴格區分為違反條件和違反擔保,只有在一方違反條件時另一方才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救濟措施。但區分條款到底是條件還是擔保并非易事。法院在處理大量的合同糾紛時發現,一些違約形式不符合所謂“中間條款”。在學術上,對如何劃分合同的條件條款與擔保條款也是觀點不一。一種觀點認為應篇五:德國民法典第326條第1款)。 依合同性質或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不于一定時日或一定期間履行,則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而又經過該時期時,相對方可以不經過催告,而徑行解除合同(第326條第2款);第二,履行不能。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債務人履行不能

30、的,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第325條)。二十世紀以來,大陸法已形成相當復雜的關于履行不能的理論。以履行不能和履行遲延作為合同法定解除理由是履行違反二元理論的必然產物。但實際上,除履行不能及履行遲延外還有諸多新的違約形式,為解決此問題,法院不得不采用“積極違約”(包括拒絕履行、違反隨附義務等)理論,以彌補民法典的漏洞。 (3)英美法。在英國,違約在合同法發展的早期被嚴格區分為違反條件和違反擔保,只有在一方違反條件時另一方才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救濟措施。但區分條款到底是條件還是擔保并非易事。法院在處理大量的合同糾紛時發現,一些違約形式不符合所謂“中間條款”。在學術上,對如何劃分合同的條件

31、條款與擔保條款也是觀點不一。一種觀點認為應篇五第八條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第九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 不履行

32、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3)解除合同的后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可知,解除合同產生兩個法律后果, 一、解除前已完成且質量合格的工程,發包人應當按合同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二、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二、訴訟解除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 (1)已完工程量如何確認? 如果雙方對于已完

33、工程量有達成一致,則該問題比較簡單,可經過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并認可。 如果雙方對于工程量達不成一致且有較大爭議,則需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法院對于該已完工程量進行確認(一般為專業鑒定機構進行現場測量、確認,并依據合同約定對已完工程的價值作出鑒定結論)。 另外,已完工程量的鑒定屬于司法鑒定程序,所需的鑒定時間依法不計入法院辦理案件的法定期限(一審六個月、二審三個月),實踐中因鑒定機構的選擇、雙方需提供相應工程資料、鑒定人員需對于工程資料的熟悉過程、在法院主持下現場測量、雙方對于鑒定結論進行質證等環節均需耗費大量的時間,因此,該環節無法確定具體時間期限,需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2)訴訟后承包方應何時撤場? 訴訟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日為生效判決確定合同解除之日,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承包方應在合同確定解除之后才需撤場(雙方協商或承包方自愿提前的情況除外)。 目前,確有相關案例中發包人在訴訟中或訴訟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 七、九十八條之規定,請求法院先予執行,要求承包人在判決合同解除前撤場。但就目前的實際操作而言,需滿足以下幾個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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