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_第1頁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_第2頁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_第3頁
已閱讀5頁,還剩45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一章總則第1條 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護人身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的 發展,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 規定。第2條 本規程適用于承壓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及鍋爐 范圍內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汽水兩用鍋爐除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 還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 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本規程部適用于水容量小于 30L 的固定式承壓蒸汽鍋爐和原子能 鍋爐。第 3 條 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執行本過程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附則鍋爐安全監察工作。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 (勞動行政部門鍋爐 壓力容

2、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 負責監督本規程的執 行。第4條 本規程的規定式鍋爐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如果與本規程的規定不符時,應以本規程為準。第 5 條 進口固定式蒸汽鍋爐或國內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 引進國外技術按照國內外標準生產且在國內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鍋爐, 也應符合本規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況如與本規程基本要求不符時, 應事先征得勞動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第 6 條 有關單位若采用新結構、新工藝、新材料等新技術,如與 本規程不符時,須將所做試驗得條件和數據或者有關的技術資料和依 據送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同意后, 飽、報勞動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第二

3、章一般要求第7條 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鍋爐的結構應符 合本規程第四章的要求。 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應按 水管鍋爐受壓元 件權度計算或鍋殼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進行計算和校核。第8條 鍋爐產親出廠時,必須附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其內 容應包括:1. 鍋爐圖樣(包括總圖、安裝圖核主要受壓部件圖) ;2. 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3. 安全閥排放量的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4. 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 證明核水壓試驗證明) ;5. 鍋爐安裝說明書核使用說明書;6. 受壓元件重大設計更改資料。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的鍋爐,

4、至少應提供以下技 術資料:1. 鍋爐熱力計算書或熱力計算結果匯總表;2. 過熱器壁溫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3. 煙風阻力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4. 熱膨脹系統圖。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 9.8Mpa 的鍋爐,還應提供下列技術 資料:1. 再熱器壁溫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2. 鍋爐水循環(包括汽水阻力)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3. 汽水系統圖;4. 各項保護裝置整定值。第 9條 鍋爐產品出廠時,應在明顯的位置裝設金屬銘牌,銘牌上 應載明下列項目:1. 鍋爐型號;2. 制造廠鍋爐產品編號;3. 額定蒸發量( t/h )或額定功率( MW );4. 額定蒸汽壓力( Mpa );5. 額定蒸

5、汽溫度C);6. 再熱蒸汽進、出口溫度(C 0及進、出口壓力(Mpa)7. 制造廠名稱;8. 鍋爐制造許可證級別核編號;9. 鍋爐制造監檢單位名稱核監檢標記;10. 制造年月。對散件出廠的鍋爐,還應再鍋筒、過熱器集箱、 再熱氣集箱、水冷 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減溫器核啟動分離器德國內主要受壓不見的 封頭或端蓋上打上鋼印,注明該部件的產品編號。第 10 條 鍋爐的安裝除應符合本規程外, 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 等于 2.5Mpa 的鍋爐,可參照機械設計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中第TJ231 (六)破碎粉磨設備、卷揚機、固定式柴油機、工業鍋爐 安裝的有關規定。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大于 2.5 Mpa的鍋

6、爐,可參照 SDJ245 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 (鍋爐機組篇)的有關規定。第 11 條 鍋爐在安裝前核安裝過程中, 安裝單位如發現受壓部件存 在影響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時, 應停止安裝并報告當地安全監察機構, 安全監察機構對所提出的質量問題應盡快提出處理意見。第 12條 鍋爐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核水壓試驗, 由鍋爐安裝單位和 使用單位共同進行。總體驗收時,除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外,一 般還應由安全監察機構派員參加。鍋爐安裝驗收合格后, 安裝單位存入鍋爐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 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鍋爐技術檔案。第 13條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 鍋爐使用登 記辦法逐臺辦理

7、登記手續, 未辦理登記手續的鍋爐, 不得投入使用。第 14條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 鍋爐司爐工 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 對司爐工人即行管理。 無與鍋爐相應類別 的合格司爐工人,鍋爐不得投入使用。第 15 條 電力系統的發電用鍋爐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員的管理考 核應按電力工業鍋爐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 16條 鍋爐的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應制訂專職或兼職人員負 責鍋爐設備的安全管理, 按照本規程的要求作好鍋爐的使用管理工作。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根據鍋爐的結構型式、 燃燒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訂保證鍋爐安全運行的操作規程和防爆、 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 及事故處理辦法,并認真執行。

8、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制訂和實行鍋爐及其安全附件的維護保養和定 期檢修制度, 對具有自動控制系統的鍋爐, 還應建立定期對自動儀表 進行校驗檢修的制度。第 17 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鍋筒(鍋殼) 、爐膽、回燃 室、封頭、爐膽頂、管板、下腳圈、集箱的更換、控補、主焊縫的補 焊、管子脹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換受熱面管子等, 應用圖樣和施工技 術方案。修理的技術要求可參照鍋爐專業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規定。 修理完工后,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將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修理質量 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檔案內。第 18 條 在用鍋爐修理時, 嚴禁在有壓力或鍋水溫度較高的情況下 修理受壓元件。彩焊接方法修理受

9、壓元件進,禁止帶水焊接。第 19 條 鍋爐及其受壓元件的改造, 施工技術要求可參照鍋爐專業 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規定。提高鍋爐運行參數的改造, 在改造方案中必須包括必要的計算資料。 由于結構和運行參數的改變, 水處理措施和安全附件應與新參數相適 應。第 20 條 鍋爐改造竣工后,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將鍋爐改造的圖樣、 材料質量證明書、 施工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檔案 內。第三章 材料第 21 條 鍋爐受壓元件所用的金屬材料及焊接材料等應符合有關 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材料制造單位必須保證材料質量, 并提供質量 證明書。金屬材料和焊縫金屬在使用條件下應具有規定的強度、 韌性 和伸長性以及

10、良好的抗疲勞性能和抗腐蝕性能。鍋爐受壓元件修理用的鋼板、 鋼管和焊接材料應與所修部位原來的 材料牌號相同或性能類似。第 22 條 制造鍋爐受壓元件的金屬材料必須是鎮靜鋼。 對于板材其20°時的伸長率5 5應不小于18%,對于碳互鋼和碳錳鋼室溫時的夏 比("V"形缺口試樣)沖擊吸收功不低于 27丄第 23 條 用于鍋爐受壓元件的金屬材料應按如下規定選用:1 鋼板2 鋼管3 鍛件4 鑄鋼件5 鑄鐵件6 緊固零件7 拉撐件8 焊接材料第 24 條 鍋爐受壓元件代用的鋼板和鋼管, 應采用化學成分和力學 性能相近的鍋爐用鋼材。鍋爐受壓元件和重要的承載元件的材料代用應滿足強度

11、和結構上 的要求,且須經材料代用單位的技術部門(包括設計和工藝部門)同第 25 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 除應征得 原設計單位同意外,還應報原圖樣審批單位備案。1 用強度低的材料代替強度高的材料;2 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 (用于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 等于 1.6Mpa 鍋爐上的受熱面管子除外) ;3 代用的鋼管公稱外徑不同于原來的鋼管公稱外徑。第 26 條 條用研制的新鋼號材料試制鍋爐受壓元件之前, 鋼材制造 廠必須對此新材料的試驗工作進行技術評定, 參加評定的單位應有冶 金、制造、使用、安全監察機構、標準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評定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1 化學成分。應

12、提供確定化學成分上、下限的試驗研究數據。2 力學性能和組織穩定性。 應提供在使用溫度范圍內 (至超過最 高允許工作溫度50C)溫度間隔為20C(有實際困難時,可按50C 間隔)的抗拉強度S tb、屈服點S t0.2,并提供伸長率5 5、斷面收 縮率 叭 時效沖擊值、室溫夏比("V"形缺口試樣)沖擊吸收功、脆 性轉變溫度。對于工作溫度高于350C的碳素鋼、低碳錳鋼、低碳錳釩鋼以及工 作溫度高于400 C的其他合金鋼,應提供持久強度、抗蠕變性能及長 期時效穩定性數據。對于奧氏體鋼,還應提供抗晶間腐蝕數據。3.抗氧化性。對于使用溫度高于500C的鍋爐鋼材,應提供在使 用溫度下(包

13、括超過最高允許工作溫度 20C )的抗氧化數據。4 抗熱疲勞性。應提供在相應溫度下的彈性模量(E)、平均線膨 脹系數(a)和傳熱系數(?)等。5 焊接性能。應提供鋼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頭力學性能數據。6鋼材的制造工藝應提供相應的技術資料, 如冶煉、鑄造或鍛軋、 成品熱處理等資料。7 鋼材的熱加工性能。應提供相應的技術,資料,如熱沖壓、熱 卷、熱彎、熱處理等資料。第 27 條 新鋼號材料經技術評定得到認可后, 鍋爐制造廠才可按本 規程第 6 條規定辦理試制鍋爐受壓元件手續。參加試制的鍋爐制造廠應將新鋼號材料的性能報告、 工藝試驗報告 和試制情況報勞動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第 28 條 新鋼號材料批

14、量生產前, 必須進行產品鑒定。 該鑒定應有 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監察機構、標準等部門的代表參加。新鋼號材料的制造廠應將鑒定意見、 試用情況和成批生產的鋼材質 量穩定性情況報勞動部安全監察機備案。第 29 條 鍋爐受壓元件采用國外鋼材,應符合以下要求:1 鋼號應是國外鍋爐用鋼標準所列的鋼號或者化學成分、 力學性 能、焊接性能與國內允許用于鍋爐的鋼材相類似, 并列入鋼材標準的 鋼號或成熟的鍋爐用鋼鋼號。2 應按訂貨合同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條件進行驗收。 對照國內 鍋爐鋼標準如缺少檢驗項目, 必要時還應補做所缺項目的檢驗, 合格 后才能使用。3 首次使用前, 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和成型工藝試驗, 滿

15、足技術 要求后才能使用。4鍋爐強度計算應采用該鋼材的技術標準或技術條件所規定的性 能數據進行。5 未列入標準的鋼材或已列入標準的電阻焊鍋爐管, 應經勞動部 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第 30 條 鋼材生產單位生產國外鋼號的鋼材時, 應完全按照該鋼號 國外標準的規定進行生產和驗收,批量生產前應通過產品鑒定。第 31 條 用于鍋爐的主要材料如鍋爐鋼板、 鍋爐鋼管和焊接材料等, 鍋爐制造廠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入廠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用于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 0 4Mpa 鍋爐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質 量證明書齊全,且材料標記清晰、齊全時,可免于復驗。對于質量穩定并取得勞動部安全監察機構產品安全質量認可的材 料,可

16、免于復驗。否則,不能免于復驗。第 32 條 鍋爐制造、安裝和修理單位必須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 理制度。鍋爐受壓元件用的鋼材應有標記。 用于受壓元件的鋼板切割 下料前,應作標記移植,且便于識別。第 33 條 鍋爐受壓元件用的焊接材料, 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存 放、烘干、發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第四章 結構第 34 條 鍋爐結構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 各部分在運行時應能按設計預定方向自由膨脹;2 保證各循環回路的水循環正常, 所有受熱面都應得到可靠的冷 卻;3 各受壓部件應有足夠的強度;4 受壓元、 部件結構的形式、 開孔和焊縫的布置應盡量避免或減 少復合應力和應力集中;5 水冷壁爐膛的結構

17、應有足夠的承載能力;6 爐墻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7 承重結構在承受設計載荷時應具有足夠的強度、 剛度、穩定性 及防腐蝕性;8 便于安裝運行操作、檢修和清洗內外部;9 燃煤粉的鍋爐, 其爐膛和燃燒器的結構及布置應與所設計的煤 種相適應,并防止爐膛結渣或結焦。第 35 條 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 38 Mpa 的鍋爐,鍋筒和集箱 上應裝設膨脹指示器。 懸吊式鍋爐本體設計確定的膨脹中心應予固定。第 36 條 對于水管鍋爐,在任何情況下鍋筒筒體的取用壁厚不得小 于 6mm ;當受熱面管與鍋筒采用脹接連接時,鍋筒筒體的取用壁厚 不得小于 12 mm。第 37 條 對于鍋殼鍋爐,當鍋殼內徑大于 1000

18、mm 時,鍋殼筒體 的取用壁厚應不小于6 mm;當鍋殼內徑小超過1000 mm時,鍋殼筒 體的取用壁厚應不小于 4 mm。第38條 鍋殼鍋爐的爐膽內徑不應超過 1800 mm,其取用壁厚應 不小于8 mm,且不大于22 mm;當爐膽內徑小于或等于 400 mm時, 其取用壁厚應不小于6mm ;臥式內燃鍋爐的回燃室,其殼板的取用 壁厚不應小于10 mm,且不大于35 mm。臥式鍋殼鍋爐平直爐膽的計算長度應不超過 2000 mm,如爐膽兩 端與管板邊對接連接時,平直爐膽的計算長度可放大至3000 mm。第 39 條 噴水減溫器的集箱與內襯套之間以及噴水管與集箱之間 的固定方式,應能保證其相對膨脹,

19、并能避免共振,且結構和布置應 便于檢修。第 40 條 水管鍋爐鍋的最低安全水位,應能保證下降管可靠供水。鍋殼鍋爐的最低安全水位,應咼于最咼火界 100 mm。對于直徑小 于或等于 1500 mm 的臥式鍋殼鍋爐的最低安全水位,應高于最高火 界 75 mm。鍋爐的最低安全水位應在圖樣上標明。第 41 條 凡屬非受熱面的元件, 如由于冷卻不夠, 壁溫可能超過該 元件所用材料的許用濕度時,應予絕熱。第 42 條 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 當孔蓋與孔圈采用非焊接連接時, 應避免直接與火焰接觸。第 43 條 裝設空氣預熱器的燃油鍋爐, 尾部應裝設可靠的吹灰及滅 火裝置。燃煤粉鍋爐在爐膛和布置有過熱器、 再

20、熱器的對流煙道, 應裝設吹 灰器。第 44 條 裝有可分式鑄鐵省煤器的鍋爐, 宜采用旁路煙道或其他有 效措施,同時應裝設旁通水路。裝有不可分式省煤器的鍋爐, 應裝設再循環管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 鍋爐啟動點火時省煤器燒壞。第 45 條 膜式水冷壁鰭片與管子材料的膨脹系數應相近,鰭片管(屏的制造和檢驗應符合JB/T5255焊制鰭片管(屏)技術條件,鰭片寬度應保證鰭片各部分在鍋爐運行中的溫度不超過所用材料的 許用溫度。第 46 條 為確保過熱器、 再熱器在啟動及甩負荷時的冷卻, 應采取 向空排汽、裝設蒸汽旁通管路或限制煙溫等措施。第 47 條 鍋爐主要受壓元件的主焊縫 鍋管(鍋殼)、爐膽、回燃室以 及

21、集箱的縱向和環向焊縫 ,封頭、管板、爐膽頂和下腳圈的拼接焊縫 等應采用全焊透的對接焊接。第 48 條 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 16 Mpa 的臥式內燃鍋殼鍋爐 除爐膽與回燃室(濕背式) 、爐膽與后管板(干背式) 、爐膽與前管板 (回燃式)(如圖 4 1 )的連接處以外,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況下, 其管板與爐膽、鍋殼可采用T形接頭的對接連接,但不得采用搭接連 接;1 必須采用全焊透的接頭型式,且坡口經機械加工;2管板與鍋殼、爐膽的連接焊縫應全部位于鍋殼、 爐膽的筒體上;3. T形接頭連接部位的焊縫厚度應不小于管板的壁厚且其焊縫背 部能封焊的部件均應封焊, 不能封焊的部位應采用氬弧焊打底, 并保 證

22、焊透;4 T形接頭連接部位的焊縫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超聲波探傷。凡采用 T 形接頭連接的鍋爐制造單位,對持有 D 級及其以上鍋爐 制造許可證的,應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對待有 E1 級或 E2 級 鍋爐制造許可證的,應經勞動部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第 49 條 鍋爐的下降管與集箱連接時, 應在管端或集箱上開全焊透 型坡口。當下降管的外徑小于或等于 108 mm 且采用插入式結構時可 不開坡口。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 38 Mpa 的鍋爐,集中下 降管管接頭與筒體和集箱的連接必須采用全焊透的接頭型式, 焊接時 要保證焊透。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 98 Mpa 的鍋爐,管子或管 接頭與鍋筒、集箱、管

23、道連接時,應在管端或鍋筒、集箱、管道上開 全焊透型坡口(長管接頭除外) 。第 50 條 凡能引起鍋筒(鍋殼)壁或集箱壁局部熱疲勞的連接管 (給 水管、減溫水管等),在穿過鍋筒(鍋殼)壁或集箱壁處應加裝套管。 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 10 Mpa 且額定蒸發量小于或等于 1t/h 的 鍋爐,可不加裝給水套管。第 51 條 受壓元件上管孔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 脹接管孔中心與焊縫邊緣及管板扳邊起點的距離不應小于0. 8d(d為管也直徑),且不小于0. 5 d+ 12 mm。脹接管也不得開在 鍋筒筒體的體的縱向焊縫上, 同時亦應避免開在環焊縫上。 如結構設 計不能避免時,在管孔周圍60 mm (若

24、管也直徑大于60 mm,則取 孔徑值)范圍內的焊縫經射線探傷合格, 且焊縫在管邊緣上不存在夾 渣,并對開孔部位的焊縫內外表面進行磨平和將受壓部件整體熱處理 后,方可在環向焊縫上開脹接管孔。2集中下降管的管孔不得開在焊縫上。 其他焊接管孔周圍 600 mm (若管孔直徑大于60 mm,則取孔徑值)范圍內的焊縫經射線或超聲 波探傷合格, 并且焊縫在管邊緣上不存在夾渣, 管接頭焊后經熱處理 消除應力的情況下,方可在焊縫上及熱影響區開孔。第 52 條 鍋筒(筒體壁厚不相等的除外) 、鍋殼和爐膽上相鄰兩筒 節的縱向焊縫,以及封頭、 管板、爐膽頂或下腳圈的拼接焊縫與相鄰 筒節的縱向焊縫, 都不應彼此相連。

25、 其焊縫中心線間外圓弧長至少應 為較厚鋼板厚度的 3倍,且不小于 100 mm。第 53 條 扳邊的元件(如封頭、 管板、爐膽頂等)與圓筒形元件對 接焊接時,扳邊彎曲起點至焊縫中心線的距離(L)應符合表41中 的數值。第 54 條 鍋爐熱面管子直段上,對接焊縫間的距離不應小于 150 mm。除盤管和無直段彎頭外, 受熱面管子的對接焊縫中心線至管子彎曲 起點、鍋筒(鍋殼)及集箱外壁、管子支、吊架邊緣的距離至少為 50 mm;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大于 3. 8 Mpa的鍋爐至少為70 mm。對于管道上述距離應不小于管道外徑,且不小于100 mm。受熱面管子以及鍋爐汽水管道如采用無直段彎頭, 無直段彎頭

26、應滿 足GB12459鋼制對焊無縫管件的有關要求,且無直段彎頭與管道 對接焊縫應經 100射線探傷合格。受熱面管子上無直段彎頭的彎曲 部位不宜焊接任何元件。避免,則焊接零件的焊縫可穿過主要焊縫, 而不應在焊縫及其鄰近區 域終止,以避免在這些部位發生應力集中。第 56 條 鍋殼鍋爐的拉撐件不應采用拼接。第 57 條 鍋筒(鍋殼) 縱、環縫兩邊的鋼板中心線應對齊。鍋銅鍋 殼)環縫兩側的鋼板不等厚時,一般應采用中心線對齊,也允許一側 的邊緣對齊。公稱壁厚不同的兩元件或鋼板對接時, 兩側中任何一側的名義邊緣 厚度差值若超過第 74 條規定的邊緣偏差值,則厚板的邊緣須削至與 薄板邊緣平齊, 削出的斜面應

27、平滑, 并且斜率不大于 1:4,必要時, 焊縫的寬度可在斜面內,見圖 4 2。第 58 條 額定蒸發量小于或等于 75t/h 的水管鍋爐,當采用煤粉、 油或氣體作燃料時, 在爐膛和煙道等容易爆燃的部位一般應設置防爆 門。防爆門的設置應不致危及人身的安全。第 59 條 微正壓燃燒的鍋爐, 爐墻、煙道和各部位門孔必須有可靠 的密封,看炎孔必須裝設防止火焰噴出的聯鎖裝置。第 60 條 鍋爐上開設的人孔、頭孔、手孔、清洗孔、檢查孔、觀察 孔的數量和位置應滿足安裝、檢修、運行監視和清洗的需要。鍋爐受壓元件的人孔蓋、 頭孔蓋、 手孔蓋應采用內閉式結構。 額定 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 16 Mpa 的鍋爐,其受

28、壓元件的手孔蓋可采用 焊接式結構。 爐墻上人孔的門應裝設堅固的門閂; 爐墻上監視孔的孔 蓋應保證不會被煙氣沖開。第61條 鍋筒內徑大于或等于800 mm的水管鍋爐和鍋殼內徑大于1000 mm的鍋殼鍋爐,均應在筒體或封頭(管板)上開設人孔。鍋筒內徑小于800 mm的水管鍋爐和鍋殼內徑為800-1000 mm的鍋 殼鍋爐,至少應在筒體或封頭(管板)上開設一個頭孔。第 62 條 門孔的尺寸規定如下:1. 鍋爐受壓元件上,橢圓人孔不應小于 280 X 320 mm圓形人孔 直徑不應小于380 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寬度為 18 mm。人孔 蓋凸肩與人孔圈之間總間隙不應超過 3 mm(沿圓周各點上不

29、超過1.5 m m ) ,并且凹槽的深度應達到能完整地容納密封墊片。2. 鍋爐受壓元件上,橢圓頭孔不得小于 220 X 320 mm頸部或孔 圈高度不應超過 100mm。3. 鍋爐受壓元件上,手孔短軸不得小于 80 mm,頸部或孔圈高 度不應超過 65 mm。4 鍋爐受壓元件上,清洗孔內徑不得小于50 mm,頸部高度不應超過 50 mm。5.爐墻上橢圓形人孔一般應不小于 400 X 450 mm圓形人孔直徑 一般應不小于450 mm,矩形門孔一般應不小于 300X400 mm 若頸部或孔圈高度超過上述規定,孔的尺寸應適當放大。第 63 條 操作人員立足地點距離地面(或運轉層)高度超過 3000

30、 mm 的鍋爐,應裝設平臺、扶梯和防護欄桿等設施。鍋爐的平臺、扶 梯應符合下列規定:1.扶梯和平臺的布置應保證操作人員能順利通向需要經常操作和 檢查的地方。2 扶梯和平臺應防滑,平臺應有防火設施。3 扶梯、平臺和需要操作及檢查的爐頂周圍, 都應有鉛直高度不 小于 1000 mm 的欄桿、扶手和高度不小于 80 mm 的擋腳板。4 扶梯的傾斜角度以45°50。為宜。如布置上有困難時,傾斜角 度可以適當增大。5水位表前的平臺到水位表中間的鉛直高度應為 1000 1500 mm。 第五章受壓元件的焊接(一)一般要求第 64 條 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裝、修理和改造鍋爐受壓元件的, 施焊單位應

31、制定焊接工藝指導書并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符合要求后才 能用于生產。第 65 條 焊接鍋爐受壓元件的焊工,必須按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 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進行考試,取得焊工合格證后,可從 事考試合格項目范圍內的焊接工作。焊工應按焊接工藝指導書或焊接工藝卡施焊。第 66 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縫附近應打上低應力的焊工代號鋼印。第 67 條 焊接設備的電流表、 電壓表、 氣體流量計等儀表、 儀器以 及規范參數調節裝置應定期進行檢定。上述表、計、裝置失靈時,不 得進行焊接。第 68 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質量應進行下列項目的檢查和 試驗:1 外觀檢查;2 無損探傷檢查;3 力學性能試驗;4 金相檢

32、驗和斷口檢驗;5 水壓試驗。第 69 條 每臺鍋爐的焊接質量證明除應載明第 68 條各項檢驗內容 和結果外, 還應記錄產品焊后熱處理的方式、 規范和焊縫的修補情況 等。第 70 條 焊接質量檢驗報告及無損探傷記錄(包括底片) ,由施焊 單位妥善保存至少 5 年或移交使用單位長期保存。(二)焊接工藝要求和焊后熱處理第71條 鍋爐產品焊接前,焊接單位應按附錄I的規定對下列焊接 接頭進行焊接工藝評定:1 受壓元件之間的對接焊接接頭;2受壓元件之間或者受壓元件與承載的非受壓元件之間連接的要 求全焊透的 T 形接頭或角接接頭。第72條鍋爐制造過程中,焊接環境溫度低于0C時,沒有預熱措 施,不得進行焊接。

33、鍋爐安裝、修理現場焊接時,如環境溫度低于0C 時,應符合焊接工藝文件的規定。下雨、下雪時不得露天焊接。第 73 條 除設計規定的冷拉焊接接頭外, 焊件裝配時不得強力對正。 焊件裝配和定位焊的質量符合工藝文件的要求后才允許焊接。第 74 條 鍋筒(鍋殼)縱、環向焊縫以及封頭(管板)拼接焊縫或兩元件的組裝焊縫的裝配須符合以下規定:1 縱縫或封頭 (管板)拼接焊縫兩邊鋼板的實際邊緣偏差值不大 于名義板厚的10%,且不超過3mm;當板厚大于100mm時,不超過 6mm。2 環縫兩邊鋼板的實際邊緣偏差值 (包括板厚差在內) 不大于名 義板厚的15%加1mm,且不超過6mm;當板厚大于100mm時,不 超

34、過 10mm。不同厚度的兩元件或鋼板對接并且邊緣已削薄的, 按鋼板厚度相同 對待,上述的名義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鋼板對接但不需削薄的, 則上述的名義板厚指厚板。第 75 條 鍋筒(鍋殼)的任何同一橫截面上最大內徑與最小內徑之 差不應大于名義內徑的 1%。鍋筒(鍋殼)縱向焊縫的棱角度應不大于 4mm。第 76 條 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 9.8Mpa 的鍋爐,鍋筒和集箱上 管接頭的組合焊縫以及管子和管件的手工焊對接接頭, 應采用氬弧焊 打底或其他能保證焊透的焊接方法。第 77 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后熱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1 低碳鋼受壓元件,其壁厚大于 30mm 的對接接頭或內燃鍋爐 的筒體或管

35、板的壁厚大于 20mm 的 T 形接頭,必須進行焊后熱處理。 合金鋼受壓元件焊后需要進行熱處理的厚度界限, 按鍋爐專業技術標 準的規定。2 異種鋼接頭焊后需要進行消除應力熱處理時, 其溫度應不超過3 對于焊后有產生延遲裂紋傾向的鋼材, 焊后應及時進行后熱消 氫或熱處理。4 鍋爐受壓元件焊后熱處理宜采用整體熱處理。 如果采用分段熱 處理,則加熱的各段至少有 1500mm 的重疊部分,且伸出爐外部分應 有絕熱措施減小溫度梯度。 環縫局部熱處理時, 焊縫兩側的中熱寬度 應各不小于壁厚的 3 倍。5 焊件與它的檢查試件(產品試板)熱處理時,其設備和規范應 相同。6 焊后熱處理過程中,應詳細記錄熱處理規

36、范的各項參數。第 78 條 需要焊后熱處理的受壓元件, 接管、管座、墊板和非受壓 元件等與其連接的全部焊接工作,應在最終熱處理之前完成。已經熱處理過的鍋爐受壓元件, 如鍋筒和集箱等, 應避免直接在其 上焊接非受壓元件。如不能避免,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下,焊后可不 再進行熱處理:1 受壓元件為碳素鋼或碳錳鋼材料;2 角焊縫的計算厚度不大于 10mm ;3 應按經評定合格的焊接工藝施焊;4 應對角焊縫進行 100%表面探傷。此外,鍋爐制造單位應對受壓件現場焊接連接件提出檢驗方法和質 量保證措施。(三)外觀檢查第 79 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全部焊縫 (包括非受壓元件與受壓元件的 連接焊縫)應進行外觀檢查

37、,表面質量應符合如下要求:1 焊縫外形尺寸應符合設計圖樣和工展出文件的規定, 焊縫高度 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縫與母材應平滑過渡;2 焊縫及其熱影響區表面無裂紋、夾渣、弧坑和氣孔;3 鍋筒(鍋殼)、爐膽和集箱的縱、環焊縫及封頭(管板)的拼接焊縫無咬邊,其余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5mm,管子焊縫兩側咬邊 總長度不超過管子周長的 20%,且不超過 40mm。第 80 條 對接焊接的受熱面管子, 按 JB/T1611 鍋爐管子技術條件 進行通球試驗。(四)無損探傷檢查第 81 條 無損探傷人員應按勞動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 人員資格考核規則考核, 取得資格證書,可承擔與考試合格的種類 和技術等級相

38、應的無損探傷工作。第 82 條 鍋筒(鍋殼)的縱向和環向對接焊縫、封頭(管板) 、下 腳圈的拼接焊縫以及集箱的縱向對接焊縫無損探傷檢查的數量如下:1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 0.1Mpa 的鍋爐,每條焊縫應進行 10% 射線探傷(焊縫交叉部位必須在內) 。2 額定蒸汽壓力大于 0.1Mpa 但小于或等于 0.4Mpa 的鍋爐,每 條焊縫應進行 25%射線探傷(焊縫交叉部位必須在內) 。3 額定蒸汽壓力大于 0.4Mpa 但小于 2.5Mpa 的鍋爐,每條焊縫 應進行 100%射線探傷。4 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 2.5Mpa 但小于 3.8 Mpa 的鍋爐,每 條焊縫應進行 100%射線探傷。焊

39、縫交叉部位及超聲波探傷發現的質 量可疑部位應進行射線探傷。5 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 3.8 Mpa 的鍋爐,每條焊縫應進行 100%超聲波探傷加至少 25%射線探傷。焊縫交叉部位及超聲波探傷 發現的質量可疑部位必須進行射線探傷。封頭(管板)、下腳圈的拼接焊縫的無損探傷應在加工成型后進行。 電渣焊焊縫的超聲波探傷應在焊縫正火熱處理后進行。第 83 條 爐膽的縱向和環向對接焊縫、 回燃室的對接焊縫及爐膽頂 的拼接焊縫的無損探傷數量如下:1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 0.1Mpa 的鍋爐,每條焊縫應進行 10% 射線探傷(焊縫交叉部位必須在內) 。2 額定蒸汽壓力大于 0.1Mpa 的鍋爐,每條焊縫應

40、進行 25%射線 探傷(焊縫交叉部位必須在內) 。第 84 條 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 1.6Mpa 的內燃鍋殼鍋爐,其管 板與爐膽、鍋殼的角接連接焊縫的探傷數量如下:1 管板與鍋殼的 T 形連接部位的每條焊縫應進行 100%超聲波探 傷;2 管板與爐膽、 回燃室及其 T 形連接部位的焊縫應進行 50%超聲 波探傷。第 85 條 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環焊縫 (受熱面管子接觸 焊除外),射線或超聲波探傷的數量規定如下:1 當外徑大于 159mm ,或者壁厚大于或等于 20mm 時,每條焊 縫應進行 100%探傷。2外徑小于或等于 159mm 的集箱環縫,每條焊縫長度應進行 25% 探傷,

41、也可不少于每臺鍋爐集箱環縫打數的 25%。3 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9.8Mpa 的管子,其外徑小于或等于159mm 時,制造廠內為接頭數的 100%,安裝工地至少為接頭數的 25%。4 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但小于 9.8Mpa 的管子,其外徑 小于或等于 159mm 時,制造廠內至少為接頭數的 50%,安裝工地至 少為接頭數的 25%。5 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 0.10Mpa 但小于 3.8MPa 的管子,其外徑 小于或等于 159mm 時,制造廠內及安裝工地應各至少抽查接頭數的 10%。第 86 條 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的鍋爐,集中下降管的 角接接頭應進行 100

42、%射線或超聲波探傷;每個鍋筒和集箱上的其他 管接頭角接接頭,應進行至少 10%的無損探傷抽查。第87條 對接接頭的射線探傷應按 GB3323鋼熔化焊對接接頭射 線照相和質量分級的規定執行。射線照相的質量要求不應低于 AB 級。額定蒸氣壓力大于O.IMpa的鍋爐,對接接頭的質量不低于H級為 合格;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 0.1Mpa 的鍋爐,對接接頭的質量不 低于皿級為合格。應按 JB1152 鍋爐和鋼制壓力容器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 的規定進行;當壁厚超過120mm時,可按GB11345鋼焊縫手工超聲波探傷方法 和結果分級的規定進行;管子和管道的對接接頭超聲波探傷可按 SDJ67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

43、技術規范(管道焊縫超聲波檢驗篇)的 規定進行;超出SDJ67適用范圍的,按企業標準執行。采用超聲波探傷時,對接接頭的質量不低于I級為合格。第89條 集中下降管的角接接頭的超聲波探傷可按 JB3144鍋爐 大口徑管座角焊縫超聲波探傷的規定執行。臥式內燃鍋殼鍋爐的管板與爐膽、鍋殼的T形接頭的超聲波探傷按 有關規定進行。第 90 條 焊縫用超聲波和射線兩種方法進行探傷時, 按各自標準均 合格者,方可認為焊縫探傷合格。第 91 條 經過部分射線或超聲波探傷檢查的焊縫, 在探傷部位任意 一端發現缺陷有延伸可能時, 應在缺陷的延長方向做補充射線或超聲 波探傷檢查。在抽查或在缺陷的延長方向補充檢查中有不合格

44、缺陷時, 該條焊縫應做抽查數量的雙倍數目的補充探傷檢查。 補充檢查后, 仍 有不合格時,該條焊縫應全部進行探傷。受壓管道和管子對接接頭做探傷抽查時,如發現有不合格的缺陷, 應做抽查數量的雙倍數目的補充探傷檢查。 如補充檢查仍不合格, 應 對該焊工焊接的全部對接接頭做探傷檢查。(五)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試驗第 92 條 為檢驗產品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應焊制產品檢查試件板狀試件稱為檢查試板) ,以便進行拉力、冷彎和必要的沖擊韌性 試驗。第 93 條 產品檢查試件的數量和要求如下:1 每個鍋筒(鍋殼)的縱、環焊縫應各做一塊檢查試板。2 對于批量生產的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 1.6Mpa 的鍋爐,在 質

45、量穩定的情況下,允許同批生產(同鋼號、同焊接材料和工藝)的 每 10 個鍋筒(鍋殼)也應做縱、環縫檢查試板各一塊。3當環縫的母材和焊接工藝與縱縫相同時, 可只做縱縫檢查試板, 可免做環縫檢查試板。4 封頭、管板的拼接焊縫,當其母材與鍋筒(鍋殼)相同時,可 免做檢查試板,否則檢查試板的數量應與鍋筒(鍋殼)筒體相同。5 爐膽、回燃室,其母材、焊接工藝與鍋殼相同時,可免做檢查 試板,否則檢查試板的數量應與鍋殼筒體相同。6集箱和管道的對接接頭, 當材料為碳素鋼時, 可免做檢查試件; 當材料為合金鋼時,在同鋼號、同焊接材料、同焊接工藝、同熱處理 設備和規范的情況下,每批做焊接接頭數 1%的模擬檢查試件,

46、但不 得少于 1 個。7 受熱面管子的對接接頭, 當材料為碳素鋼時 (接觸焊對接接頭 除外),可免做檢查試件;當材料為合金鋼時,在同鋼號、同焊接材 料、同焊接工藝、 同熱處理設備和規范的情況下,從每批產品上切取 接頭數的 0.5%作為檢查試件,但不得少于 1 套試樣所需接頭數。在 產品接頭上直接切取檢查試件確有困難的, 如鍋筒和集箱子上管接頭與管子連接的對接接頭、 膜式壁管子對接接頭等, 可焊接模擬的檢查 試件。8 額定蒸汽壓力小于 0.1Mpa 的鍋爐的鍋殼以及封頭、管板和下 腳圈的拼接焊縫,可以免做產品檢查試件。9縱縫檢查試板應作為產品縱縫的延長部分焊接 (電渣焊除外), 環縫檢查試板可單

47、獨焊接。10 產品檢查試件應由焊該產品的焊工焊接。試件材料、焊接材 料、焊接設備和工藝條件等應與所代表的產品相同。 試件焊成后應打 上焊工代號鋼印。11 檢查試件的數量、尺寸應滿足制備檢驗和復驗所需的力學性 能試樣。安裝工地焊制所有產品檢查試件的母材, 應由制造單位提供。第 94 條 檢查試件經過外觀和無損探傷檢查后, 在合格部位制取試 樣。需要返修檢查試件的焊縫時, 其焊接工藝應與產品焊縫返修的焊 接工藝相同。第 95 條 為檢查焊接接頭整個厚度上的坑拉強度, 應從檢查試板上 沿焊縫橫向切取焊接接頭全截面拉力試樣, 試樣取樣尺寸和數量見附 錄H第1條。第 96 條 當板厚大于 20mm ,小

48、于或等于 70mm 時,應從縱縫檢查 試板上沿縫縱向切取全焊縫金屬拉力試樣一個; 當板厚大于 70mm 時, 應取全焊縫金屬拉力試樣二個。試樣的取樣部位和尺寸見附錄H第2條。用一整根檢查試件作拉力試樣, 代替剖管的兩個拉力試樣。 試樣的取 樣部位和尺寸見附錄H第3條、第4條。第98條試樣的拉力試驗應按GB228金屬拉伸試驗方法規定的 方法進行,其合格標準如下:1 焊接接頭的抗拉強度不低于母材規定值的下限。2全焊縫金屬試樣的抗拉強度和屈服點不低于母材規定值的下限。 如果母材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于 490Mpa,且焊縫金屬的屈服點高 于母材規定值,則允許焊縫金屬的抗拉強度比母材規定值下限低 19.

49、6Mpa。3.全焊縫金屬試樣的伸長率不小于母材伸長率(5 5)規定值的 80%。第 99 條 應從檢查試板上沿焊縫橫向切取二個焊接接頭彎曲試樣, 其中一個是面彎試樣代替橫向彎曲試樣。 彎曲試樣的尺寸和取樣部位 見附錄H第5條。第 100 條 管子對接焊按接頭的彎曲試樣應從檢查試件上切取二個, 一個面彎,一個背彎。取樣的部位和試樣尺寸見附錄H第 3條、第6條。第101條 試樣的彎曲試驗應按 GB232金屬彎曲試驗方法規定 的方法進行。 試樣焊縫中心線需對準彎軸中心, 規定的試樣彎曲角度 見表 5-1 。彎曲試樣冷彎到表 5-1 角度后,試樣上任何方向最大缺陷的長度均 不大于 3mm 為合格。試樣

50、的棱角開裂不計。第102條 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3.8Mpa或壁溫大于或等于450C的 鍋筒以及合金鋼材料的集箱和對接管道,如壁厚大于或等于 12mm (單面焊焊件厚度大于或等于16mm),應從其檢查試件上取三個焊接接頭的沖擊試樣。 試樣缺口應開在有最后焊道的焊縫側面內, 如有 要求,可開在熔合線或熱影響區內。試樣的形式、尺寸、加工和試驗 方法應符合GB/T229金屬夏比沖擊試驗方法中 V形缺口的規定。第 103 條 三個試樣的常溫沖擊吸收功平均值應不低于母材規定值, 如無母材規定值時,應不低于27J(試樣截面尺寸為10X10n)并且 至多允許有一個試樣的沖擊吸收功低于上述指標值, 但不低于上述

51、指 標值的 70%。第 104 條 力學性能試驗有某項不合格時,應從原焊制的檢查試件 中對不合格項目取雙倍試樣復驗 (對沖擊試驗項目是再取三個試樣復 驗),或將原檢查試件與產品再熱處理一次后進行全面復驗。第 105 條 若拉力和彎曲每個復驗試樣的試驗結果都合格,六個沖 擊試樣(包括三個初驗試樣和三個復驗試樣) 的沖擊吸收功平均值不 低于母材規定值,如無母材規定值時應不低于 27J (試樣截面尺寸為 10 X 10n)且至多有兩個試樣的沖擊吸收功值低于上述指標值,而其中低于上述指標值 70%的試樣只有一個, 則復驗為合格, 否則為不合 格。第 106 條以后部分見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二部分

52、)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辦北京向導城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制作和技術支持2002 版權所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二部分)(六)金相檢驗和斷口檢驗第 106 條 焊件的材料為合金鋼時,下列焊縫應進行金相檢驗:1 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的鍋筒的對接焊縫,工作壓力大 于或等于9.8Mpa或壁溫大于450C的集箱、受熱面管子和管道的對 接焊縫;2. 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鍋筒、集箱上管接頭的角焊縫。第 107 條 金相檢驗的試樣,應按下列規定切取:1. 鍋筒和集箱,從每個檢查試件上切取一個試樣;2. 鍋爐范圍內管道、受熱面管子,從每個(套)檢查試件上切取 一個試樣;3. 鍋筒和

53、集箱上管接頭的角焊縫, 應將管接頭分為壁厚大于 6mm 和小于或等于 6mm 兩種,對每種管接頭,每焊 200 個,焊一個檢查 試件,不足 200 個也應焊一個檢查試件, 并沿檢查試件中心線切開作 金相試樣。第 108 條 金相檢驗的合格標準為:1. 沒有裂紋、疏松;2. 沒有過燒組織;3. 不有淬硬性馬氏體組織。第 109 條 有裂紋、過燒、疏松之一者不允許復驗,金相檢驗即為 不合格。僅因有淬硬性馬氏體組織而不合格者, 允許檢查試件與產品再熱處 理一次,然后取雙倍試樣復驗(合格后仍須復驗力學性能) ,每個復 驗的試樣復驗合格后才為合格。的對接接頭應做斷口檢驗。 每200個焊接接頭抽查一個,

54、不足 200個 的也應抽查一個。 100%探傷合格或氬弧焊焊接(含氬弧焊打底手工 電弧焊蓋面)的對接接頭可免做斷口檢驗。斷口檢驗包括整個焊縫斷面。斷口檢驗的合格標準見表5-2。凡不符合表 5-2中任何一項規定者, 則為不合格, 允許取雙倍試樣 復驗。若每個復驗試樣的每項檢驗結果均合格,則復驗為合格,否則 復驗為不合格,該試樣代表的焊縫也不合格。(七)水壓試驗第 111 條 受壓焊件的水壓試驗應在無損探傷和熱處理后進行。1 單個鍋筒和整裝出廠的焊制鍋爐, 應按本規程第 207 條的試驗 壓力在制造單位進行水壓試驗。2 散件出廠鍋爐的集箱及其類似元件,應以元件工作壓力的1.5倍壓力在制造單位進行水

55、壓試驗, 并在試驗壓力下保持 5 分鐘。小于 或等于 2.5Mpa 的鍋爐無管接頭的集箱,可不單獨進行水壓試驗。3 對接焊接的受熱面管子及其他受壓管件, 應在制造單位逐件進 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應為元件工作壓力的 2 倍(對于額定蒸汽壓力 大于或等于 13.7Mpa 的鍋爐,此試驗的壓力可為 1.5 倍),并在此試 驗壓力下保持1020秒鐘。如對接焊縫經氬弧焊打底并100%無損探 傷檢查合格,能夠確保焊接質量, 在制造單位內可不做此項水壓試驗。 工地組裝的受熱面管子、 管道的焊接接頭可與本體同時進行水壓試驗。水壓試驗方法應按照本規程第 208 條的規定進行。 水壓試驗的結果,應符合本規程第 2

56、09 條的規定。(八)焊接接頭的返修第 112 條 如果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經無損探傷發現存在不合格的 缺陷,施焊單位應找出原因,制訂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進行返修。 補焊前,缺陷應徹底清除。補焊后,補焊區應做外觀和無損探傷檢查。 要求焊后熱處理的元件, 補焊后應做焊后熱處理。 同一位置上的返修 不應超過三次。(九)用焊接方法的修理第 113 條 鍋爐受壓元件因應力腐蝕、蠕變、疲勞而產生較大面積 損傷要采用焊接方法修理時, 一般應挖補或更換, 不宜采用補焊方法。第 114 條 鍋爐受壓元件進行挖補時,補板應是規則的形狀,若采 用方形補板時,四個角應為半徑不小于 100mm 的圓角(若補板的一 邊與

57、原焊縫的位置重合,此邊的兩個角可除外) 。鍋爐受壓元件不得采用貼補的方法修理。第 115 條 在鍋筒(鍋殼)挖補和補焊以前,修理單位應進行焊接 工藝評定。 工藝試件必須由修理單位焊接。 工敢試件的化學成分分析 和力學性能試驗允許委托外單位做。第 116 條 參加在用鍋爐的集中下降管與鍋筒 T 形連接焊接或類似 焊縫修理工作的焊工, 除應取得焊工合格證外, 還應在補焊前按規定 的焊接工藝進行模擬練習并達到技術要求。第 117 條 采用堆焊修理鍋筒 (鍋殼),堆焊后應進行滲透探傷或磁 粉探傷。更換封頭(管板) 或筒節時,需要焊接模擬檢查試件進行力學性能檢 驗。第 119 條 更換和修理受熱面管子時,管子對接接頭可不進行力學 性能檢驗。第 120 條 受壓元件更換、挖補、主焊縫補焊的焊縫,應按本章中 有關規定進行無損探傷檢查。第 121 條 修理經熱處理的鍋爐受壓元件時,焊接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