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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湖南省農村信用社匯兌匯票結算管理制度目錄省農村信用社核心業務系統匯兌業務管理辦法(討論稿) . 4第一章總則 4第二章業務管理 5第三章安全管理 6第四章紀律和責任 6第五章附則 8省農村信用社核心業務系統匯兌業務處理手續(討論稿) . 9第一章基本規定 9第二章會計科目及賬戶設置 第三章往賬業務 10第四章來賬業務 12第五章退匯業務 15第六章 匯兌業務撤銷151616第七章 資金清算第八章 查詢查復 省農村信用社核心業務系統銀行匯票業務管理辦法 (討論稿 ) 18第一章總則 18第二章銀行匯票的簽發 20第三章銀行匯票的解付 21第四章銀行匯票的撤銷 22第五章銀行匯票的退票 23第六章
2、銀行匯票的掛失與解掛第七章查詢和查復 24第八章銀行匯票的收費 25第九章責任與義務 25第十章附則 2623省農村信用社核心業務系統銀行匯票業務處理手續(討論稿)27第一章 基本規定 27第二章 會計科目及賬戶設置 27第三章銀行匯票簽發 28第四章銀行匯票解付 30第五章銀行匯票撤銷 36第六章銀行匯票退票 36第八章 銀行匯票解掛 39第九章 銀行匯票業務撤銷 40第十章 銀行匯票查詢登記薄 40核心省農村信用社業務系統匯兌業務管理辦法(討論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規省農村信用社核心業務系統匯兌業務管 理,確保匯兌業務高效、安全、穩定開展,加速資金周轉,防支付風險,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
3、算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農村信用社結算中心(以下簡稱省結算中心) 是農信銀支付清算系統的直接參與者 ,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合作 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行社)是農信銀支付清算系統的間 接參與者,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匯兌業務是參與者受理客戶委托,將款項通過 農信銀支付清算系統及時匯劃異地收款人的行為。第四條 匯兌業務逐筆實時處理業務,省結算中心與農 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全額清算資金, 核心業務系統按清算關系日終 清算各參與行社的匯差資金。第五條 支付信息由紙憑證轉換為電子信息,或電子信 息轉換為紙憑證,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經過確認才產 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由紙憑證轉
4、換為電子信息,電子信息產生支付效 力,紙憑證失去支付效力;電子信息轉換為紙憑證,紙憑證產生支付效力,電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第六條各參與行社辦理匯兌業務,應保證各級清算賬戶有足夠的資金辦理匯兌業務。第七條農信銀支付清算系統運行工作日和系統運行時間由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統一規定,每個工作日的8:00 17:25為匯兌業務柜臺處理時間,17: 25業務截止,17: 30日終處 理。各參與行社應嚴格按規定時間辦理業務。第八條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根據系統運行情況和業務需要可以調整系統運行工作日和運行時間。第二章業務管理第九條匯兌業務由發起行社發起,經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收款清算行社,至收款行社止。第十條信用社
5、將匯兌業務信息實時發送至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檢查業務信息的合法性和清算賬 戶可用額度,對通過檢查的業務進行實時全額清算后,將已清算通知發送至發起行社,并將業務信息轉發接收行社。如果省結算 中心清算賬戶可用額度不足,則將該筆業務納入日間排隊。第十一條 各參與行社對已發送的匯兌業務需要撤銷的, 應通過農信銀支付清算系統發送撤銷請求。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未清算資金的,立即辦理撤銷;已清算資金的,不能撤銷。第十二條 各參與行社對有疑問或發生差錯的匯兌業務, 應當使用查詢查復格式報文, 在當日至遲下一個法定工作日上午發出查詢。各參與行社收到查詢,應當在收到查詢信息的當日至 遲下一個法定工
6、作日上午予以查復。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條 各參與行社辦理匯兌業務應執行嚴格的崗位 權限控制,根據崗位設置分別授予相應操作權限,各崗位之間不得越權操作。核心業務系統中農信銀匯兌業務操作員為對公錄入 員、對公復核員和綜合柜員(換人復核)。第十四條各參與行社辦理匯兌業務人員須經過核心業 務系統的學習和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未經培訓人員不得上崗。 更換操作員須報上級聯社備案。第十五條匯兌業務各種憑證、報表與存儲業務數據的磁 介質屬于會計檔案的組成部分, 各參與行社應按省農村信用社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湘信聯辦200529號)規定的期限和要求 妥善保管。第四章紀律和責任第十六條 各參與行社應當遵守本辦法以及
7、其他相關規 定,加強部控制管理,保證系統安全運行及業務的正常處理。第十七條省結算中心的職責(一)負責匯兌業務日終數據處理與核對,以及差錯處理。(二)負責農信銀資金清算賬戶的管理,負責省信用社參與者的行號申報、變更和撤銷(三)負責辦理自身匯兌業務的發起、轉匯、退匯和查詢查復等業務。(四)負責全省的匯兌業務指導、檢查、管理和監督。第十八條縣級行社的職責(一)負責對轄參與行社的業務檢查、指導、管理和監督。(二)負責轄參與行社匯差資金清算和核對。(三)及時反映和解決核心業務系統運行中的各種問題。第十九條參與行社的職責(一)及時發起、接收匯兌業務,每天核對來往賬和匯差資 金。(二)及時處理查詢、查復、自
8、由格式報文業務。(三)嚴格遵守業務操作規程。(四)及時反映和解決核心業務系統運行中的各種問題。第二十條 各參與行社在辦理匯兌業務過程中出現以下 行為,將依據有關規定承擔相關責任。(一)發起行社發送數據不及時, 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 的,發起行社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二)接收行社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資金, 影響客戶資金使用的,接收行社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三)參與行社如因人為原因造成業務數據不能準時傳輸或發 現危害資金安全等問題未能及時報告,影響農信銀支付清算系統正 常運行或導致資金損失的,其經濟損失由該參與行社承擔。(四)因匯劃憑證要素不詳,接收行社未經查詢查復,進行賬務處理造成
9、資金損失的,由接收行社自行負責;發起行社收到 查詢未及時查復,影響客戶資金周轉的,由發起行社負責承擔相 應賠償責任。第五章附則第二一條通過核心業務系統辦理匯兌業務的參與行社,應按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制定電子匯劃收費標 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791號)向申請人(即客戶)收取 相應費用;另查詢、自由格式查詢和退匯申請按1元/筆收取申請人(即客戶)手續費;省結算中心按成本價收取各參與行社的 匯劃費用,由省結算中心定期從清算賬戶劃收。第二十二條接收匯兌來賬業務,應使用省聯社統一規定格式的“綜合業務系統專用憑證”打印,并納入重要空白憑證 管理。第二十三條各參與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縣級行社
10、可參照本辦法,根據轄行社情況制定管理細則。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農信銀第二代支付清算系統匯兌業務上線運行之日起施行。核心省農村信用社業務系統匯兌業務處理手續(討論稿)第一章 基本規定第一條 省農村信用社核心業務系統匯兌業務是指付款人委 托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合作銀行, 農村商業銀行, 以下簡稱行社), 將資金劃給異地收款人的資金結算方式, 主要包括普通匯兌、 委 托收款(劃回) 、托收承付 (劃回) 、公益性資金匯劃、現金匯款、 退匯等業務。第二條 辦理匯兌業務的營業網點設置業務主管、對公錄入 員、對公復核員三個崗位,確保職責分離。錄入與復核不得為同 一人。第三條 本匯兌業務處理手續適用于統一核算的
11、縣級聯社與 基層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與下屬分支機構。第二章 會計科目及賬戶設置第四條 省農村信用社結算中心(以下簡稱省結算中心)設 置“ 10110102 存放境商業性銀行存放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款 項”資產類科目。 用于核算省結算中心存放在農信銀資金清算中 心清算賬戶的款項。 存放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的款項增加時, 借 記本科目;存放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的款項減少時, 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余額反映在借方。第五條 核算核心業務系統匯差資金的會計科目。(一)省結算中心設置“ 20180102 縣級上存”負債類科目, 余額反映在貸方。(二)縣級行社設置“ 10120101 存放省級”資產類
12、科目, 余額反映在借方。(三)縣級行社與下屬分支機構之間設置“ 3041 社(行) 往來”資產負債共同類科目,余額反映在借方或貸方。第六條 省結算中心設置“ 30310301 農信銀電子匯兌往賬 業務”資產負債共同類科目, 用于核算全省各級行社發起的農信 銀匯兌往賬業務。第七條 省結算中心設置“ 30310302 農信銀電子匯兌來賬 業務”資產負債共同類科目, 用于核算全省各級行社收到的農信 銀匯兌來賬業務。第八條 各參與行社設置“ 2011 應解匯款”用于核算辦理 匯款業務過程中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項以及其它臨時性存款。 收到 客戶辦理現金匯款業務時交付的款項或收到異地匯入待解付的 款項時,借記
13、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存入本科目款項匯出或 將匯入款項解付收款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如收款 人要求將款項退匯或轉匯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本科 目余額反映在貸方。第三章 往賬業務第九條 經辦人員收到客戶提交的結算業務委托書后,審查 憑證要素填寫是否齊全、 正確,在委托書第一聯加蓋轉訖章給客戶, 委托書第二聯做為扣劃客戶款項的借方憑證,憑委托書第三聯辦理 往賬業務。第十條 對公錄入員通過核心業務系統“ 8221 電子匯兌”交 易錄入匯兌往賬信息。 錄入完畢,系統返回支付交易序號和該柜員 尚未復核的業務筆數,對公錄入員將該支付交易序號記錄在委托書 第三聯上,并加蓋個人名章,交對公
14、復核員進行復核。對公復核員通過 “8222 電子匯兌復核” 交易錄入支付交易序 號和交易日期,復核已錄入的往賬信息。 復核完畢提交系統處理。 對于匯兌金額超過 20 萬元(含 20 萬元)的往賬業務;業務要素 相同的往賬業務, 需由業務主管授權后辦理。 委托書第三聯加蓋 轉訖章和對公復核員個人名章,作為“ 303199 清算資金往來 - 本 代他清算資金往來”賬戶的貸方記賬憑證附件或專夾保管。對于復核未通過的往賬, 屬于復核時錄入錯誤的, 由對公復 核員再次進行復核處理。屬于對公錄入員錄入有誤的,退回原對 公錄入員通過“ 8221 電子匯兌”交易,選擇“修改”操作方式進 行修改。修改完畢后再次
15、由對公復核員進行復核。對于扣款賬戶 和金額錄入錯誤的往帳, 不能進行修改, 由對公錄入員通過 “ 8221 電子匯兌” 交易,選擇“刪除” 操作方式直接刪除之后重新錄入。(一)往賬業務發起行社會計分錄:借:存款類科目一XX申請人貸: 303199 清算資金往來 -本代他清算資金往來如客戶交現金辦理匯款時, 經辦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收款手續:借:現金貸: 201199 應解匯款其他借: 201199 應解匯款其他貸: 303199 清算資金往來 -本代他清算資金往來 經辦人員手工自制“ 303199 清算資金往來 -本代他清算資金 往來”貸方匯總憑證, 打印的匯兌往賬明細清單或結算業務委托 書
16、第三聯做附件。(二)省結算中心會計分錄:借: 303199 清算資金往來 - 他代本清算資金往來貸: 30310301 農信銀電子匯兌往賬業務第十一條 匯兌往賬復核提交后,經辦人員可通過“ 8131 電 子匯兌查詢”交易查詢往賬業務狀態,往賬狀態分為“已發送” 、 “已清算”、“已排隊”、“已撤銷”、“已排隊撤銷” 、“已拒絕” 等, 省結算中心經辦人員可根據下級行社書面要求撤銷 “已排隊” 狀 態的往賬。第十二條 委托收款(劃回)往賬業務、托收承付(劃回) 往賬業務和公益性資金匯劃業務處理手續和會計分錄同普通匯 兌往賬業務。第四章 來賬業務第十三條 核心業務系統判斷收款人賬號、戶名是否與行數
17、 據一致,根據判斷的結果分別按照以下情況進行業務處理:(一)收款人賬號、戶名與行數據一致,系統自動入收款人 賬戶。對公錄入員或對公復核員通過“ 8283 來賬打印”交易打 印匯兌來賬憑證 , 審核憑證容無誤后,加蓋轉訖章和個人名章。1、收款人開戶行社會計分錄:借: 303199 清算資金往來 - 他代本清算資金往來貸:存款類科目一XX收款人2、省結算中心會計分錄:借: 30310302 農信銀電子匯兌來賬業務貸: 303199 清算資金往來 -本代他清算資金往來第一聯收款人開戶行社做“存款類科目”貸方憑證;第二聯 為客戶收款通知。(二)收款人賬號與行數據不一致, 系統自動將款項轉入來 賬接收行
18、社的“ 20110204 應解農信銀來賬”賬戶,經辦人員向 匯出行社發出查詢。1、接收行社會計分錄:借: 303199 清算資金往來 - 他代本清算資金往來貸: 20110204 應解農信銀來賬2、省結算中心會計分錄借: 30310302 農信銀電子匯兌來賬業務貸: 303199 清算資金往來 -本代他清算資金往來收到匯出行社發來的查復,經辦人員根據情況予以通過 “8225 匯兌來賬掛賬入賬”交易入賬或通過“ 8223 匯兌來帳退 匯”交易退回。入賬的會計分錄:借: 20110204應解農信銀來賬貸:存款類科目 XX 申請人(收款人開戶行社為來賬接 收行社時)第一聯接收行社做“存款類科目”貸方
19、憑證;第二聯為客 戶收款通知。查復書做貸方憑證的附件或與查詢書一并專夾保 管。來賬接收行社不是收款人開戶行社時, 經辦人員通過轉匯 等方式入收款人賬戶。退匯的處理手續見第五章退匯業務。經辦人員手工自制 “20110204 應解農信銀來賬” 的貸方匯總 憑證,“303199 清算資金往來 - 他代本清算資金往來” 借方匯總憑 證,打印的匯兌來賬明細清單做附件。(三)收款人賬號與行數據一致,但戶名與賬號不一致時, 如果收款人賬戶的開戶行社有農信銀行號, 系統自動將款項轉入 收款人開戶行社的“ 20110204 應解農信銀來賬”賬戶,經辦人 員向匯出行社發出查詢。業務處理和會計分錄同第(二)條。(四
20、)收款人賬號與行數據一致,但戶名與賬號不一致時, 如果收款人賬戶的開戶行社沒有農信銀行號, 系統自動將款項轉 入來賬接收行社的“ 20110204 應解農信銀來賬”賬戶,經辦人 員向匯出行社發出查詢。業務處理和會計分錄同第(二)條。(五)收款人未在本機構開戶辦理取款,需支取現金的,應 按照現金管理規定審查支付 , 另填制現金付出傳票。會計分錄為:借: 20110204應解農信銀來賬貸:現金第十四條 委托收款(劃回)、托收承付(劃回) 、現金匯款、 公益性資金匯劃和退匯來帳業務處理手續和會計分錄同普通匯 兌來賬業務。第五章 退匯業務第十五條 匯入行社經辦人員發現該筆來賬有誤, 經確認需 要退匯時
21、,在原來賬貸方憑證第二聯注明“退匯”字樣,并據以 辦理退匯業務。會計分錄同普通匯兌往賬業務。第六章 匯兌業務撤銷第十六條 在往帳業務超時未收到任何應答的情況下, 經辦 人員在不能確定交易是否成功時, 不得將現金返還給客戶, 并留 下客戶的聯系, 告知客戶等匯兌交易確認失敗后再將現金通過現 金交易從應解匯款賬戶返還給客戶。經辦人員可對“已發送”狀 態的匯兌往帳通過“ 8224 匯兌業務撤銷”交易進行撤銷(先通 過“ 8131 電子匯兌查詢”查詢該筆交易的流水號) ,如農信銀清 算中心未清算該筆匯兌,則返回“已成功”的應答,核心業務系 統將該筆匯兌往帳的狀態置為“已撤銷” ,并自動對發起匯兌的 會
22、計分錄做沖正處理; 如該筆匯兌已清算或撤銷交易未通過合法 性檢查的,則返回“已拒絕”的應答,經辦人員可通過“ 8253 支付業務狀態查詢”交易查詢該筆匯兌交易的狀態。第七章 資金清算第十七條 省結算中心與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進行清算時, 當日為應付匯差時,會計分錄為:借: 30310301 農信銀電子匯兌往賬業務貸: 30310302 農信銀電子匯兌來賬業務貸: 10110102 存放境商業性銀行存放農信銀資金清算 中心款項省結算中心為應收匯差時,會計分錄相反。第十八條 核心業務系統按清算關系日終清算各參與行社匯 兌匯差。資金清算同行通存通兌業務一致。經辦人員在“工前準 備”中打印農信銀清算資料
23、。第八章 查詢查復第十九條 查詢查復的基本規定。(一)辦理支付結算必須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復、復必 詳盡、切實處理” 。(二)對收到有疑問的來賬需要查詢時, 必須及時向發起行 社通過“ 8254 匯兌查詢書”交易發出查詢。發送成功后,經辦 人員打印查詢書,并加蓋業務公章及個人名章。待收到查復后, 通過“ 8282 信息類業務打印”交易打印查復書,加蓋業務公章 及經辦人個人名章, 將查詢書和一聯查復書配對后專夾保管。 另 打印的查詢查復書做相關憑證的附件。(三)被查詢行社收到查詢必須按照查詢的要求認真查閱有 關賬冊、憑證和資料, 于收到查詢當日至遲下一個法定工作日上 午通過“ 8255 匯兌查
24、復書”交易給予明確答復。(四)對更正農信銀業務要素的查詢, 必須嚴格以客戶提交 的原始憑證的記載容為依據查復。 嚴禁信用社和個人擅自更改憑 證容,發出查復信息。(五)查詢查復書應妥善保管, 按查詢書日期順序排列, 按 年裝訂并歸檔保管。(六)查詢查復業務須經業務主管授權后辦理。省農村信用社心業務系統銀行匯票業務管理辦法 ( 討論稿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省農村信用社核心業務系統銀行匯票管理, 確 保銀行匯票業務高效、安全、穩定開展,防支付風險,根據票 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支付結算辦法 、支付結算會計 核算手續等,結合省農村信用社核心業務系統操作實際,制定 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
25、通過省農村信用社核心業務系統辦 理銀行匯票業務資金清算的參與者。 省農村信用社結算中心 (以 下簡稱省結算中心) 是農信銀支付清算系統 (以下簡稱農信銀系 統)的直接參與者,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 (以下簡稱行社)是農信銀系統的間接參與者。第三條 銀行匯票資金清算是指經人民銀行或省聯社批準 具有簽發銀行匯票資格的行社簽發的銀行匯票, 通過農信銀資金 清算中心完成匯票的解付及出票行社與代理付款行社的資金清 算。第四條 簽發銀行匯票, 必須使用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要 求的銀行匯票憑證、 匯票專用章和資金清算中心統一確定的密押 系統。銀行匯票憑證, 由出票行社統一到省聯社領取, 并嚴
26、格執行 省聯社重要空白憑證管理規定, 采用核心業務系統與手工管理并 行的方式,空行匯票憑證的領取、使用、作廢、上繳必須在核心 業務系統和手工登記簿中同時登記,登記結果必須保持一致。 匯票專用章按照 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辦公室轉發關于規銀 行匯票專用章事項的通知 (湘信聯辦 200666 號)要求進行刻 制。辦理銀行匯票的行社必須嚴格執行印、證分管制度。 第五條 簽發銀行匯票的行社稱為出票行社,代理兌付銀行 匯票的行社稱為代理付款行社。 出票行社和代理付款行社必須均 為參與農信銀支付清算系統的行社。第六條 無簽發銀行匯票資格的行社辦理銀行匯票的簽發, 可通過核心業務系統 “轉匯” 交易將資金劃往具
27、備簽發資格的行 社辦理。各級行社原則上不得在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簽發或 者代理簽發銀行匯票。第七條 凡參與農信銀支付清算系統的行社均可受理農信 銀銀行匯票的解付, 未參與農信銀支付清算系統的機構受理銀行 匯票后提交到參與行社辦理解付。第八條 農村信用社轄行社簽發銀行匯票, 采取“逐筆申請、 逐筆通存到省結算中心、日終全額清算”的清算方式。第九條 省結算中心銀行匯票資金清算接受農信銀資金清算 中心的監督管理。 各行社銀行匯票相關業務管理和資金清算接受 省聯社的監督。第十條 辦理銀行匯票業務的行社, 應建立風險預警控制機 制,有效防銀行匯票業務風險, 發現重大風險隱患應及時向省聯 社和當地中國人
28、民銀行報告。第二章 銀行匯票的簽發第十一條 簽發銀行匯票,必須確保在省結算中心的清算賬 戶有足夠資金。第十二條 經辦人員審核客戶提交的“結算業務申請書” , 應注意以下事項:(一)“結算業務委托書”上“委托日期”是否為當天日期;(二)客戶填寫的“申請人戶名” 、“賬號”是否與系統的賬 號、戶名相符,要素填寫是否正確、完整;(三)“結算業務申請書”上填寫的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 ;(四)客戶辦理現金銀行匯票, 出票人和收款人是否均為個 人,是否填寫代理付款行名稱;(五)對公客戶申請辦理銀行匯票時, “結算業務申請書” 第二聯加蓋的印鑒是否與預留印鑒相符;(六)辦理轉賬銀行匯票的客戶, 其賬戶余額是否
29、足以支付 銀行匯票款項。第十三條 銀行匯票憑證一律采用計算機打印簽發。第十四條 對于客戶要求指定代理付款行社的銀行匯票應在匯票憑證聯和解訖通知聯上注明“請向XX農村信用社或XX行申請解付”字樣。第十五條 出票行社簽發銀行匯票成功, 核心業務系統將該 筆銀行匯票資金通存到省結算中心, 同時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將 省結算中心該筆資金進行圈存并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出票行 社據以進行相關賬務處理。第十六條 簽發 20萬元以上(含 20萬元)的銀行匯票需經業務主管授權第三章 銀行匯票的解付第十七條 代理付款行社收到持票人或通過票據交換提示付 款的銀行匯票,應按規定審核銀行匯票如下容 :(一)審核銀行匯票
30、的票面真實性, 是否為統一印制的憑證;(二)審核銀行匯票的票面記載事項是否齊全, 出票人簽章 是否符合規定;(三)審核銀行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四)審核銀行匯票的第二、三聯是否齊全,兩聯記載的容 是否一致;(五)審核銀行匯票出票金額的大小寫是否一致;(六)審核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欄是否填寫,是否在出 票金額之,填寫的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 “實際結算金額”是否 被涂改;(七)審核“多余金額”是否已填寫, “多余金額”與“實 際結算金額”之和是否等于匯票的票面金額,如全額解付,是否 在“多余金額”欄元位填寫“ 0”;(八)審核背書轉讓的銀行匯票是否按規定圍轉讓, 其背書 是否連續; 簽章是否符
31、合規定, 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在粘 接處簽章;(九)審核收款人是否在銀行匯票背面 “持票人向銀行提示 付款簽章”處簽章。(十)對于現金銀行匯票,持票人須提供有效件及復印件, 在“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名或蓋章,并填寫“件名稱”、“發證機關”、“證件”等容,經辦人員審核客戶填寫的容與 其證件是否一致;(十一) 對于同城提入的銀行匯票, 經辦人員還應審核銀行 匯票第二、三聯是否均加蓋提出行的同城票據交換專用章。第十八條 代理付款行社通過核心業務系統向農信銀資金 清算中心發送解付請求后, 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將該筆匯票資金 解圈存, 按匯票實際結算金額, 通過系統實時將資金轉入代理付 款行
32、社賬戶,并向代理付款行社返回“交易成功”信息。經農信 銀資金清算中心審核, 出票行社匯票簽發記錄與解付申請提交的 匯票信息不相匹配時, 返回“交易失敗” 信息,并提示失敗原因。第十九條 出票行社簽發的銀行匯票被成功解付后, 由農信 銀資金清算中心通過系統發送匯票已解付信息, 出票行社和省結 算中心據以進行相關賬務處理。第二十條 代理付款行社必須在收到“解付成功”信息后, 方可向持票人辦理銀行匯票解付手續。 收到“交易失敗” 信息時, 應查明原因,報告上級部門, 視情況進行處理, 切實防支付風險。第二十一條 解付 20萬元以上(含 20 萬元)的銀行匯票 需經業務主管授權。第四章 銀行匯票的撤銷
33、第二十二條 出票行社簽發銀行匯票成功后, 如當日客戶要 求撤銷, 或在打印過程中出現打印故障、 匯票憑證位置放錯等情 況,可以進行撤銷。第五章銀行匯票的退票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 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聯同時提交到出票行 社。申請人為單位的,應出具單位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應出 具該本人的件。對于代理付行社已查詢的銀行匯票,應在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后方能辦理退款。 由出票行社通過系統向農信銀 資金清算中心發送“退票”請求,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確認無誤 后,將該筆資金解圈存,省結算中心將資金退回出票行社,再由 出票行社將資金退回申請人。第二十四條 對于缺
34、少銀行匯票第三聯 (解訖通知)申請人 要求退款的,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后辦理退款。第六章銀行匯票的掛失與解掛第二十五條 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行的銀行匯票 喪失后可由持票人向出票行社或代理付款行社申請掛失。第二十六條客戶申請銀行匯票掛失時,應填寫“掛失止付 通知書”,提交至出票行社或代理付款行社。經辦人員要對以下 要素認真審核:(一)銀行匯票喪失的時間、地點、原因;(二)銀行匯票、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 收款人名稱;(三)掛失止付人的、營業場所或住所以及聯系方式;(四)是否填明“現金”字樣或填明代理付款行,是否已 解付。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一的,出票行社或代理付款行
35、社不予受第二十七條 銀行匯票的掛失申請確認只能由出票行社辦 理,出票行社受理持票人掛失申請后,應及時發出掛失止付申請信息,打印掛失申請書交申請人簽字確認。 代理付款行受理持票 人掛失申請后,通過自由格式報文向出票行社發送掛失止付申 請,并及時與出票行社聯系確認, 至銀行匯票狀態顯示“已掛失” 時即辦理掛失成功。第二十八條 銀行匯票掛失之后,失票人可憑人民法院出具 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行社請求付款或退款。第七章查詢和查復第二十九條辦理銀行匯票業務的機構應遵循“有疑必查、 有查必復、查必及時、復必詳盡”的原則。第二十九條經辦人員收到客戶提交或同城提入的銀行匯 票,遇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辦理
36、查詢:(一)銀行匯票密押錯誤;(二)銀行匯票專用章不清晰;(三)重復申請清算銀行匯票資金;(四)實際結算金額計算有誤;(五)銀行匯票上金額模糊不清;(六)其他需要查詢的事項。辦理查詢成功后,必須由客戶在“銀行匯票查詢書”上簽字 確認。第三十條 對于收到的查詢,應在當日營業終了前進行回 復,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查復的,最遲不得超過下一個法定工作日上午第八章 銀行匯票的收費第三十一條 省結算中心按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規定的標 準收取各參與行(社)費用,每月末由省結算中心在各參與行社 清算賬戶上自動扣劃。第三十二條 客戶收費標準。 客戶辦理銀行匯票, 按以下標 準收費: 1萬元以下(含)的按 5元/筆收取
37、; 1 萬元以上至 10 萬元(含)的按 10元/筆收取; 10萬元以上至 50萬元(含)按 15元/筆收取; 50萬元以上至 100萬元(含)按 20元/筆收取; 100萬元以上按 200 元/筆收取;掛失按票面金額的 0.1%計收, 不足 5 元收取 5 元,最高不超過 100 元 / 筆,同時加收郵電費 5 元/ 筆和手續費 0.5 元/ 筆;客戶主動查詢按 12.2 元/ 筆收費。第九章 責任與義務第三十三條 出票行社應加強銀行匯票業務管理和清算賬 戶管理, 不得簽發無資金保證的銀行匯票; 不得簽發未經系統申 請或未經認定的銀行匯票。第三十四條 代理付款行社辦理銀行匯票解付時, 未按要
38、求 審核票面,造成資金損失的,由代理付款行社承擔責任。第三十五條 代理付款行社對無法清算的銀行匯票未及時 退回或解付不成功而辦理付款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第三十六條 辦理銀行匯票業務的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應承擔相應責任和經濟賠償; 情節嚴重的, 省聯社可暫停其辦理 銀行匯票業務或取消其參與者資格。(一)有疑不查或查而不復;(二)無理拒付銀行匯票或故意壓票;(三)違反銀行匯票印、證管理規定;(四)空行匯票憑證發生丟失或被盜;(五)匯票專用章發生丟失或被盜;(六)銀行匯票票樣、匯票專用章印模丟失;(七)簽發未向農信銀系統申請或未經系統認定的銀行匯第十章附則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39、負責解釋。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我省農村信用社農信銀第二代支付清 算系統銀行匯票業務上線運行之日起實施。核心省農村信用社業務系統銀行匯票業務處理手續(討論稿)第一章 基本規定第一條 銀行匯票是我省農村信用社、 農村合作銀行、 農村 商業銀行 (以下簡稱行社) 通過省農村信用社核心業務系統簽發 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據。第二條 銀行匯票可以用于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 對 于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并且交存現金的, 可以為其簽發現金 銀行匯票,現金銀行匯票可用于支取現金,不得背書轉讓;轉賬 銀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轉讓金額以實際結算金額為準。第三條 簽發銀
40、行匯票的行社設置業務主管、對公錄入員、 對公復核員三個崗位,出票行社必須嚴格執行印、證分管制度。第四條 本銀行匯票業務處理手續適用于統一核算的縣級 聯社與基層信用社、 農村合作銀行、 農村商業銀行與下屬分支機 構。第二章 會計科目及賬戶設置第五條 省結算中心設置“ 10110102 存放境商業性銀行存 放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款項” 賬戶。 用于核算省結算中心存放在 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清算賬戶的款項。 存放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 的款項增加時, 借記本科目; 存放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的款項減 少時,貸記本科目,本科目余額反映在借方。第六條 農信銀銀行匯票匯差資金會計科目的設置。(一)省結算中心設置“ 2
41、0180102 縣級上存”負債類科目, 余額反映在貸方。(二)縣級行社設置“ 10120101 存放省級”資產類科目, 余額反映在借方。(三)縣級行社與下屬分社、支行、儲蓄所之間設置“ 3041 社(行)往來”資產負債共同類科目,余額反映在借方或貸方。(三)省結算中心設置“ 201201 全國匯票”負債類科目, 用于核算出票行社簽發銀行匯票而通存到省結算中心的款項, 簽 發銀行匯票時記貸方, 匯票結清或匯票退款時記借方, 匯票撤銷 時記貸方(紅字) ,余額反映在貸方。(四)省結算中心設置“ 30310304 農信銀銀行匯票業務” 資產負債共同類科目,余額反映在借方或貸方。第七條 各參與行社設置
42、“ 20110205 應解銀行匯票匯劃款” 負債類科目, 用于核算辦理匯票業務過程中因退票收到的待劃轉 款項、已解付待劃轉的款項、 本行社簽發的銀行匯票被他行社解 付后的多余退回款項,余額反映在貸方。第三章 銀行匯票簽發第八條 辦理銀行匯票業務的客戶需填寫一式三聯 “結算業 務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申請辦理現金銀行匯票的,必須 同時填寫一式兩聯的“現金解款單” ,并在申請書上填明代理付 款行名稱,在大寫金額前填寫“現金”字樣。出票行社簽發現金 銀行匯票時, 須在銀行匯票上填明代理付款行行名及行號, 在大 寫出票金額前填寫“現金”字樣;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 得申請辦理現金銀行匯票。
43、第九條 經辦人員審核申請書無誤,收妥現金后(辦理現金 銀行匯票時),對公錄入員根據申請書第三聯,通過“ 8231 銀行 匯票簽發”交易錄入銀行匯票信息,錄入完畢,系統返回交易流 水號,對公錄入員將該流水號記錄在申請書第三聯, 并加蓋個人 名章,交對公復核員進行復核。對公復核員通過“ 8232 銀行匯票簽發復核”交易復核該筆 銀行匯票信息, 交易成功后, 在申請書第三聯上加蓋對公復核員 個人名章。第十條 對于復核后提交不成功的交易, 屬于復核時錄入錯 誤的,由對公復核員再次進行復核處理; 屬于對公錄入員錄入有 誤的,退回原對公錄入員通過“ 8231 銀行匯票簽發”交易,選 擇“修改”操作方式進行
44、修改,修改完畢后再次交對公復核員進 行復核。對于扣款賬號和金額錄入錯誤的,不允許修改,由對公 錄入員通過“ 8231 銀行匯票簽發”交易,選擇“刪除”操作方 式直接刪除原記錄,再重新錄入正確的匯票信息。第十一條 對于錄入復核無誤的業務, 系統返回交易成功信 息后使用票據打印機打印銀行匯票一至四聯(套復寫紙) 。經辦 人員加蓋匯票專用章和個人名章。第十二條 經辦人員將銀行匯票第二聯和第三聯一并交給 申請人, 由申請人在銀行匯票登記簿上簽收。 同時按照相應收費 標準向客戶收取手續費用。匯票第一聯(卡片聯)和第四聯(多 余款收賬通知聯)由出票行社專夾保管。第十三條 銀行匯票簽發會計分錄(一)簽發行社
45、會計分錄:1、借:存款類科目申請人戶貸: 303199清算資金往來本代他資金清算戶2、借: 303199清算資金往來本代他資金清算戶貸: 10120101存放省級或 3041 社(行)往來 辦理現金銀行匯票時,會計分錄:1、借:現金貸: 201199應解匯款申請人戶2、借: 201199 應解匯款申請人戶貸: 303199清算資金往來本代他資金清算戶3、借: 303199清算資金往來本代他資金清算戶貸: 10120101存放省級或 3041 社(行)往來 (二)省結算中心會計分錄為:1、借: 303199清算資金往來他代本資金清算戶貸: 201201 全國匯票2、借: 20180102 縣級上
46、存貸: 303199清算資金往來他代本資金清算戶 第十四條 在超時未收到任何應答的情況下,經辦人員在 不能確定交易是否成功時, 不得將現金返還給客戶, 并留下客戶 的聯系,告知客戶等通存交易確認失敗后再將現金返還給客戶。 經辦人員可對“已發送”狀態的銀行匯票簽發交易做“8236 銀行匯票業務撤銷”交易,如撤銷失敗,可通過“ 8253 支付業務 狀態查詢”交易查詢銀行匯票簽發交易的狀態。第四章 銀行匯票解付第一節 代理付款行社的處理第十五條 代理付款行社經辦人員收到客戶提交或同城票 據交換提入打印的銀行匯票二、 三聯辦理提示付款時, 按規定審 核銀行匯票要素,對于金額、匯票專用章模糊不清、密押有
47、誤的 銀行匯票, 代理付款行社應通過 “8257匯票/ 票據查詢” 交易 向 出票行社發出查詢 , 待收到查復后再根據查復容按規定辦理解 付。第十六條 對于審核無誤的銀行匯票 , 對公錄入員通過 “8233 銀行匯票解付”交易錄入解付申請信息。完成錄入后, 系統返回交易流水號, 對公錄入員將交易流水號記錄在銀行匯票 第二聯上交對公復核員復核。指定代理付款行社的銀行匯票,必須由指定的代理付款行 社解付,不得由其他行社辦理解付。第十七條 對公復核員通過“ 8234 銀行匯票解付復核”交 易復核解付申請信息,收到系統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系統 自動將實際結算金額轉入代理付款行社“ 20110205
48、 應解銀行匯 票匯劃款”賬戶,在銀行匯票第二聯上打印解付相關信息,并按 規定辦理解付。持票人在本社開戶的,通過“ 6302 轉賬交易” 存到持票人賬戶上,打印 20110205 應解銀行匯票匯劃款”借方 憑條和客戶存款類賬戶貸方記賬憑證, 回單聯交客戶; 同時手工 自制“ 20110205應解銀行匯票匯劃款”貸方憑證,銀行匯票第 二、三聯作“ 20110205 應解銀行匯票匯劃款”貸方記賬憑證附 件。第十八條 對于銀行匯票解付申請復核未通過的, 屬于復核 時錄入錯誤的, 由對公復核員再次進行復核處理; 屬于錄入員錄 入有誤的,退回對公錄入員通過“ 8233 銀行匯票解付”交易,選擇“修改”操作
49、方式進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復核。第十九條 代理兌付他行社簽發銀行匯票時會計分錄(一)代理付款行社會計分錄:1、借:303199 清算資金往來他代本資金清算戶貸: 20110205 應解銀行匯票匯劃款2、借:20110205 應解銀行匯票匯劃款貸:存款類科目持票人戶3、借:10120101存放省級或 3041 社(行)往來貸: 303199清算資金往來他代本資金清算戶 二)省結算中心會計分錄:1、借:10110102 存放境商業性銀行存放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款項貸: 30310304 農信銀銀行匯票業務2 、借:30310304 農信銀銀行匯票業務貸: 303199清算資金往來本代他資金清算戶3 、借
50、:303199 清算資金往來本代他資金清算戶貸:20180102縣級上存部分解付時,代理付款行社會計處理金額為實際結算金額, 銀行匯票多余款由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自動解圈存, 出票行社將 多余金額退回原申請人。第二十條 代理兌付本行社簽發銀行匯票, 代理兌付行社和 省結算中心會計分錄(一)代理付款行社會計分錄同第十九條第(一)項一致。(二)省結算中心會計分錄為:1、借: 201201 全國匯票貸: 303199 清算資金往來本代他資金清算戶2 、借: 303199 清算資金往來本代他資金清算戶 貸:20180102縣級上存 部分解付時,代理付款行社會計處理金額為實際結算金額, 銀行匯票多余款由農
51、信銀資金清算中心自動解圈存, 省結算中心 再將多余金額退回出票行社,出票行社處理見本章第二節。第二十一條 持票人需支取現金的, 應按人民銀行現金管理 條例規定辦理,代理付款行社會計分錄為:借: 20110205應解銀行匯票匯劃款貸: 現金第二十二條 持票人未在本行社開戶,通過同城清交提交銀 行匯票要求解付時,在完成相關的處理后,代理付款行社借記 “20110205 應解銀行匯票匯劃款”賬戶,將資金劃給銀行匯票 收款人在其他行的賬戶上,不得變更收款人名稱及賬號。第二節 出票行社的處理第二十三條 本行社簽發銀行匯票被他行社解付后,出 票行社經辦人員通過“ 8283 來賬打印”打印來賬憑證后,抽 出
52、原專夾保管的匯票第一、四聯進行核對,并填寫實際結算 金額及多余款金額。如全額解付,手工登記銀行匯票登記簿, 注明“已全額解付” ,并將打印的來賬憑證和銀行匯票第一、 四聯裝訂在當日傳票后面;如有多余金額,系統自動將多余 款轉入“20110205 應解銀行匯票匯劃款” ,經辦人員手工自制 “20110205 應解銀行匯票匯劃款”借、貸方記賬憑證,銀行 匯票第一聯作“ 20110205 應解銀行匯票匯劃款”貸方憑證的 附件;來賬憑證第一聯作入客戶賬的貸方記賬憑證,第二聯加蓋轉訖章連同銀行匯票第四聯作客戶收賬通知第二十四條 他行社解付本行社簽發銀行時,出票行社 和省結算中心會計分錄(一) 全額解付時
53、:1、出票行(社)不需作分錄。2、省結算中心會計分錄: 借: 201201 全國匯票貸: 30310304 農信銀銀行匯票業務 借: 30310304 農信銀銀行匯票業務貸: 10110102 存放境商業性銀行存放農信銀資金清 算中心款項(二)部分解付時:1、出票行社將多余款轉入原申請人賬戶,會計分錄: 借: 303199 清算資金往來他代本資金清算戶(多余金 額)貸: 20110205 應解銀行匯票匯劃款(多余金額) 借: 20110205 應解銀行匯票匯劃款(多余金額) 貸:存款類科目申請人戶(多余金額) 借:10120101存放省級或3041社(行)往來(多余金額)貸: 303199 清
54、算資金往來他代本資金清算戶(多余金額)2、省結算中心會計分錄為: 借: 201201 全國匯票(匯票金額)貸: 30310304農信銀銀行匯票業務(匯票金額) 借: 30310304農信銀銀行匯票業務(實際結算金額)貸:10110102存放境商業性銀行存放農信銀中心款項(實際結算金額) 借:30310304農信銀銀行匯票業務(多余金額)貸: 303199 清算資金往來本代他資金清算戶(多 余金額) 借: 303199 清算資金往來本代他資金清算戶(多余金 額)貸: 20180102縣級上存(多余金額)第二十五條 本行社解付本行社簽發銀行匯票,出票行 社和省結算中心會計分錄1 、出票行社將多余款
55、轉入原申請人賬戶,會計分錄為: 借: 303199 清算資金往來他代本資金清算戶(多余金 額)貸: 20110205 應解銀行匯票匯劃款(多余金額) 借: 20110205 應解銀行匯票匯劃款(多余金額)貸:存款類科目申請人戶(多余金額) 借: 10120101 存放省級或 3041 社(行)往來(多余金額)貸: 303199 清算資金往來他代本資金清算戶(多 余金額)2、省結算中心會計分錄為: 借: 201201 全國匯票(多余金額)貸: 303199 清算資金往來本代他資金清算戶(多 余金額) 借: 303199 清算資金往來本代他資金清算戶(多余金額)貸: 20180102 縣級上存(出
56、票行社) (多余金額) 第二十六條 現金銀行匯票的申請人需支取現金的, 應按人 民銀行現金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出票行社會計分錄為:借: 20110205應解銀行匯票匯劃款(多余金額)貸: 現金(多余金額)第五章 銀行匯票撤銷第二十七條 出票行社簽發銀行匯票時, 申請人當日提出撤 銷或在打印過程中出現打印故障、 匯票位置放錯等情況, 可以通 過“ 8253銀行匯票處理”交易,選擇“撤銷”操作方式,經業 務主管授權后將本筆簽發的銀行匯票進行撤銷。 撤銷交易必須由 簽發銀行匯票時的對公復核員發起, 只能撤銷當日業務。 撤銷交 易成功后, 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將該筆匯票金額進行解圈存, 出 票行社打印 “匯票撤銷申請” ,同時一并撤銷簽發時的賬務處理。打印作廢的銀行匯票四聯剪角,加蓋“作廢”戳記,作當日 相關傳票的附件一并裝訂。第六章 銀行匯票退票第一節 未用退回第二十八條 銀行匯票未用退回時, 需由匯票申請人出具加 蓋公章的單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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