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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學校的名稱:汨羅市白水鎮彩羽培訓學校。第三條本學校的住所地是汨羅市白水鎮原老糧站內。第四條本學校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性經費、自愿舉辦、從事教育事業,是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第五條本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汨羅市民政局;本學校的業務審批機關是汨羅市教育局。第六條辦學宗旨: (要求寫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設立的目的等

2、)。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第七條本學校的舉辦者 (單位 )是陳慶霞。舉辦者 (單位 )享有下列權利:(一)了解本學校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學校財務會計報告。第八條本學校開辦資金: 60 萬元 ;舉辦者陳慶霞,出資金額60 萬,占全部出資額的100%( 多個舉辦者請分別列明出資者名稱、出資金額、占有比例)。第九條本學校的業務范圍:(一)辦學層次: 藝術培訓類非學歷教育民辦培訓機構;(二)辦學形式:周六、周日及暑假、寒假;(三)辦學規模: 教室 13 間,辦公室 4間,衛生間4 間。共計2000 平方(四)招生區域:汨羅市白水鎮及周邊區域

3、。第三章 組織管理體制第九條 本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第十條本學校校長及組織機構內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第十一條校長行使下列職權:(一) 罷免、增補組織機構內負責人或成員;(二) 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三) 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四)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五) 決定本學校的合并、分立、變更、終止;(六) 聘任或解聘本學校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七) 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七) 決定本學校內部機構設置;(八) 制定和修改本學校章程;(九)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額和工資標準;(十) 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十一

4、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二條校長每年至少召開2 次會議第十三條校長以下設立辦公室主任、教務主任、財務主任、總務主任,其中校長兼任總務主任第十四條辦公室主任協校長工作,校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校長指定的辦公室主任或者教務主任代其行使職權。第十五條召開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 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負責人。各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負責人代為出席會議,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各負責人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校長有權最后決定。第十六條會議應由理事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會議實行1 人 1 票制。會議作

5、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負責人的過半數通過時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組織機構內負責人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為有效:(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本學校的章程 ;(三)制定本學校的發展規劃;(四)審核本學校預算、決算;(五)決定本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六)本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七條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負責人審閱、簽名。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負責人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負責人可免除責任。會議記錄由校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第十八條當在職負責人人數

6、少于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組織機構宣布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組織機構。第十九條校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會議 ;(二)檢查組織機構決議的實施情況;(三)法律、法規和本學校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第二十條本學校校長負責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本學校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組織機構的決議;(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本學校規章制度;(三)擬定本學校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七)組織機構交給的其他事項。本學校的校長列席組織機構會議

7、。第二十一條本學校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 人。監事任期與組織機構負責人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第二十二條監事在舉辦者、本學校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本學校校長、組織機構內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本學校財務 ;(二)對本學校理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三)當本學校理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學校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監事列席組織機構會議。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 人 1 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負責人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

8、五條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陳慶霞。(法定代表人為校長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國內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教育教學管理第二十七條面向全體學員,因材施教,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讓學員學有所長,

9、使學員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體魄心理,興趣特長等方面都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第二十八條堅持以教學為中心,不斷更新教育觀念,大力開展教學研究,積極改進教學方法,探索考試改革辦法,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一)鼓勵和支持教師加強教育理論、教學業務和現代教育技術的學習,全面提高教師隊伍素質。(二)加強教改研究工作,積極引進教改成果,大力推廣本校教改經驗。加強學員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培養和訓練,注意發現和培養學員特長,著力培養學員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第二十九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在執行國家課程方案的前提下,學校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第三十條加強教學管理,

10、認真組織教學質量評估活動,認真抓好備課、上課、課外輔導和考試等各個環節的管理。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第三十一條本學校經費來源:(一)舉辦單位或個人出資;(二)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條出資人 (是、否 )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第三十三條學校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第三十四條學校應于依法作出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之日起15 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第三

11、十五條本學校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六條本學校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第三十七條本學校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第三十八條本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三十九條本學校組織機構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

12、進行財務審計。第四十條本學校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第四十一條本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第四十二條本學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章規章制度第四十三條本學校的基本制度有:(一)人事管理制度 (含保險保障規定 );(二)教學管理制度 (含招生規定 );(三)教師管理制度 (含聘任、考核規定 );(四)學員管理制度 ;(五)財務管理制度 (含收退費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規章制度。第八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第四十四條本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13、(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四)連續兩年未招生 ;(五)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六)根據章程規定自行停止辦學;(七)其他事由。第四十五條本學校終止,應當在校長及組織機構內各負責人表決通過后15 日內報汨羅市教育局審查。第四十六條本學校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本學校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 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七條本學校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終止,并將辦學許可證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毀,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予以銷毀,同時辦理注銷登記。第四十八條本學校自登記管理機關發了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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