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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司法解釋十三條CPA審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0712號)為正確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第一條利害關系人以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審計業務活動中出具不實報告并致其遭受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二條因合理信賴或者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不實報告,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或者從事

2、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而遭受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認定為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利害關系人。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定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后施行的執業準則和規則以及誠信公允的原則,出具的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審計業務報告,應認定為不實報告。第三條利害關系人未對被審計單位提起訴訟而直接對會計師事務所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一并提起訴訟;利害關系人拒不起訴被審計單位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利害關系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支機構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會計師事務所列為共同被

3、告參加訴訟。利害關系人提出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或者出資不實、抽逃出資,且事后未補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出資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第四條會計師事務所因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對外出具不實報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其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會計師事務所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與該案件相關的執業準則、規則以及審計工作底稿等。第五條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實報告并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二)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

4、予指明;(三)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報告;(四)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五)明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六)被審計單位示意其作不實報告,而不予拒絕。對被審計單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項所列行為,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準則、規則應當知道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其明知。第六條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因過失出具不實報告,并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過失大小確定其賠償責任。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導致報告不實的,人民法

5、院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存在過失:(一)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的規定;(二)負責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以低于行業一般成員應具備的專業水準執業;(三)制定的審計計劃存在明顯疏漏;(四)未依據執業準則、規則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五)在發現可能存在錯誤和舞弊的跡象時,未能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予以證實或者排除;(六)未能合理地運用執業準則和規則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則;(七)未根據審計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調查方法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八)明知對總體結論有重大影響的特定審計對象缺少判斷能力,未能尋求專家意見而直接形成審計結論;(九)錯誤判斷和評價審計證據;(十)其他違反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的行為

6、。第七條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已經遵守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但仍未能發現被審計的會計資料錯誤;(二)審計業務所必須依賴的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虛假或者不實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在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下仍未能發現其虛假或者不實;(三)已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并在審計業務報告中予以指明;(四)已經遵照驗資程序進行審核并出具報告,但被驗資單位在注冊登記后抽逃資金;(五)為登記時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出資人出具不實報告,但出資人在登記后已補足出資。第八條利害關系人明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為不實報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酌

7、情減輕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第九條會計師事務所在報告中注明“本報告僅供年檢使用”、“本報告僅供工商登記使用”等類似內容的,不能作為其免責的事由。第十條人民法院根據本規定第六條確定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與其過失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時,應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一)應先由被審計單位賠償利害關系人的損失。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事后未補足,且依法強制執行被審計單位財產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出資人應在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額范圍內向利害關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二)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不實審計金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三)會計師事務所對一個或者多個利害關系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應以不實審計金額為限。第十一條會計師事務所與其分支機構作為共同被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分支機構的責任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十二條本規定所涉會計師事務所侵權賠償糾紛未經審判,人民法院不得將會計師事務所追加為被執行人。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過去發布的有關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不再適用。在本規定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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