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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于償付到期債務、履行其他支付義務和滿足正常業務開展的其他資金需求的風險。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對法人和集團層面、各附屬機構、各分支機構、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
2、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確保其流動性需求能夠及時以合理成本得到滿足。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及其管理體系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流動性風險管理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建立與其業務規模、性質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二)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四)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
3、會(監事)、高級管理層以及相關部門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和報告路線,建立適當的考核及問責機制。第八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承擔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履行以下職責:(一)審核批準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動性風險偏好應當至少每年審議一次。(二)監督高級管理層對流動性風險實施有效管理和控制。(三)持續關注流動性風險狀況,定期獲得流動性風險報告,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水平、管理狀況及其重大變化。(四)審批流動性風險信息披露內容,確保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五)其他有關職責。董事會可以授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履行其部分職責。第九條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4、一)制定、定期評估并監督執行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二)確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確保商業銀行具有足夠的資源,獨立、有效地開展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三)確保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商業銀行內部得到有效溝通和傳達。(四)建立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支持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評估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的重大變化,并向董事會定期報告。(六)其他有關職責。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其流動性風險管理職能應當與業務經營職能保持相對獨立,并且具備履行流動性風
5、險管理職能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資源。商業銀行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應當具備以下職能:(一)擬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審核批準。(二)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持續監控優質流動性資產狀況;監測流動性風險限額遵守情況,及時報告超限額情況;組織開展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組織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的測試和評估。(三)識別、評估新產品、新業務和新機構中所包含的流動性風險,審核相關操作和風險管理程序。(四)定期提交獨立的流動性風險報告,及時向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流動性風險水平、管理狀況及其重大變化。(五)擬定流動性風險信息披露內容,提交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審批。(六)其他有關職
6、責。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內部定價以及考核激勵等相關制度中充分考慮流動性風險因素,在考核分支機構或主要業務條線經風險調整的收益時應當納入流動性風險成本,防止因過度追求業務擴張和短期利潤而放松流動性風險管理。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監事會(監事)應當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至少每年向股東大會(股東)報告一次。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監會關于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建立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體系,作為銀行整體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范疇,定期審查和評價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內部審計應當涵蓋流動
7、性風險管理的所有環節,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策略、政策和程序能否確保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二)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執行。(三)現金流分析和壓力測試的各項假設條件是否合理。(四)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是否有效。(五)流動性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是否完備。(六)流動性風險報告是否準確、及時、全面。第十五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內部審計報告應當提交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應當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督促高級管理層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跟蹤檢查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及時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告。商業銀行境外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采用相對獨立的本地流動性風險
8、管理模式的,應當對其流動性風險管理單獨進行審計。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經營戰略、業務特點、財務實力、融資能力、總體風險偏好及市場影響力等因素確定流動性風險偏好。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偏好應當明確其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愿意并能夠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流動性風險偏好制定書面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應當涵蓋表內外各項業務以及境內外所有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產生重大影響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并包括正常和壓力情景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應當明確其流動性風險管
9、理的總體目標、管理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和監測,包括現金流測算和分析。(二)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三)融資管理。(四)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五)壓力測試。(六)應急計劃。(七)優質流動性資產管理。(八)跨機構、跨境以及重要幣種的流動性風險管理。(九)對影響流動性風險的潛在因素以及其他類別風險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進行持續監測和分析。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在引入新產品、新業務和建立新機構之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評估其可能對流動性風險產生的影響,完善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并獲得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的同意。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綜合
10、考慮業務發展、技術更新及市場變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對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一次評估,必要時進行修訂。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運用適當方法和模型,對其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未來不同時間段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融資來源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優質流動性資產、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及市場流動性等進行分析和監測。商業銀行在運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時應當使用合理的假設條件,定期對各項假設條件進行評估,必要時進行修正,并保留書面記錄。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現金流測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計量、監測和控制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未
11、來不同時間段的現金流缺口。現金流測算和分析應當涵蓋資產和負債的未來現金流以及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的潛在現金流,并充分考慮支付結算、代理和托管等業務對現金流的影響。商業銀行應當對重要幣種的現金流單獨進行測算和分析。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監測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適當的預警指標,前瞻性地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可參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資產快速增長,負債波動性顯著增加。 (二)資產或負債集中度上升。(三)負債平均期限下降。(四)批發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五)批發或零售融資成本上升。(六)難以繼續獲得長期或短期融資。(七)期限或
12、貨幣錯配程度增加。(八)多次接近內部限額或監管標準。(九)表外業務、復雜產品和交易對流動性的需求增加。(十)銀行資產質量、盈利水平和總體財務狀況惡化。(十一)交易對手要求追加額外抵(質)押品或拒絕進行新交易。(十二)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額度。(十三)信用評級下調。(十四)股票價格下跌。(十五)出現重大聲譽風險事件。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流動性風險實施限額管理,根據其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流動性風險偏好和外部市場發展變化情況,設定流動性風險限額。流動性風險限額包括但不限于現金流缺口限額、負債集中度限額、集團內部交易和融資限額。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流動性風險
13、限額設定、調整的授權制度、審批流程和超限額審批程序,至少每年對流動性風險限額進行一次評估,必要時進行調整。商業銀行應當對流動性風險限額遵守情況進行監控,超限額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對未經批準的超限額情況應當按照限額管理的政策和程序進行處理。對超限額情況的處理應當保留書面記錄。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并完善融資策略,提高融資來源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商業銀行的融資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分析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未來不同時間段的融資需求和來源。(二)加強負債品種、期限、交易對手、幣種、融資抵(質)押品和融資市場等的集中度管理,適當設置集中度限額。(三)加強融資渠道管理,積極維護與主要融資交易對手的關
14、系,保持在市場上的適當活躍程度,并定期評估市場融資和資產變現能力。(四)密切監測主要金融市場的交易量和價格等變動情況,評估市場流動性對商業銀行融資能力的影響。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融資抵(質)押品管理,確保其能夠滿足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日間和不同期限融資交易的抵(質)押品需求,并且能夠及時履行向相關交易對手返售抵(質)押品的義務。商業銀行應當區分有變現障礙資產和無變現障礙資產,對可以用作抵(質)押品的無變現障礙資產的種類、數量、幣種、所處地域和機構、托管賬戶,以及中央銀行或金融市場對其接受程度進行監測分析,定期評估其資產價值及融資能力,并充分考慮其在融資中的操作性要求和時間要求。商業銀行應當
15、在考慮抵(質)押品的融資能力、價格敏感度、壓力情景下的折扣率等因素的基礎上提高抵(質)押品的多元化程度。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確保具有充足的日間流動性頭寸和相關融資安排,及時滿足正常和壓力情景下的日間支付需求。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制度,分析其承受短期和中長期壓力情景的能力。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合理審慎設定并定期審核壓力情景,充分考慮影響商業銀行自身的特定沖擊、影響整個市場的系統性沖擊和兩者相結合的情景,以及輕度、中度、嚴重等不同壓力程度。(二)合理審慎設定在壓力情景下商業銀行滿足流動性需求并持續經營的最短期限,在影響整個
16、市場的系統性沖擊情景下該期限應當不少于30天。(三)充分考慮各類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內在關聯性和市場流動性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影響。(四)定期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實施壓力測試;當存在流動性轉移限制等情況時,應當對有關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單獨實施壓力測試。(五)壓力測試頻率應當與商業銀行的規模、風險水平及市場影響力相適應;常規壓力測試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時,應當增加壓力測試頻率。(六)在可能情況下,應當參考以往出現的影響銀行或市場的流動性沖擊,對壓力測試結果實施事后檢驗;壓力測試結果和事后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七)在確定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以及制定
17、業務發展和財務計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壓力測試結果,必要時應當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上述內容進行調整。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對壓力測試的情景設定、程序和結果進行審核,不斷完善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風險水平、組織架構及市場影響力,充分考慮壓力測試結果,制定有效的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確保其可以應對緊急情況下的流動性需求。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每年對應急計劃進行一次測試和評估,必要時進行修訂。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設定觸發應急計劃的各種情景。(二)列明應急資金來源,合理估計可能的籌資規模和所需時間,充分考慮跨境、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限制,確保
18、應急資金來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三)規定應急程序和措施,至少包括資產方應急措施、負債方應急措施、加強內外部溝通和其他減少因信息不對稱而給商業銀行帶來不利影響的措施。(四)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各部門實施應急程序和措施的權限與職責。(五)區分法人和集團層面應急計劃,并視需要針對重要幣種和境外主要業務區域制定專門的應急計劃。對于存在流動性轉移限制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應急計劃。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持有充足的優質流動性資產,確保其在壓力情景下能夠及時滿足流動性需求。優質流動性資產應當為無變現障礙資產,可以包括在壓力情景下能夠通過出售或抵(質)押方式獲取資金的流動性資產。商業銀行應當
19、根據其流動性風險偏好,考慮壓力情景的嚴重程度和持續時間、現金流缺口、優質流動性資產變現能力等因素,按照審慎原則確定優質流動性資產的規模和構成。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流動性風險實施并表管理,既要考慮銀行集團的整體流動性風險水平,又要考慮附屬機構的流動性風險狀況及其對銀行集團的影響。商業銀行應當設立集團內部的交易和融資限額,分析銀行集團內部負債集中度可能對流動性風險產生的影響,防止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過度依賴集團內部融資,降低集團內部的風險傳遞。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及其業務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充分考慮流動性轉移限制和金融市場發展差異程度
20、等因素對流動性風險并表管理的影響。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外幣合計和重要幣種分別進行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審慎評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等其他類別風險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第四節 管理信息系統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準確、及時、全面計量、監測和報告流動性風險狀況。管理信息系統應當至少實現以下功能: (一)每日計算各個設定時間段的現金流入、流出及缺口。(二)及時計算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并在必要時加大監測頻率。(三)支持流動性風險限額的監測和控制。(四)支持對大額資金流動的實時監控。(五)支持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及其
21、他無變現障礙資產種類、數量、幣種、所處地域和機構、托管賬戶等信息的監測。(六)支持對融資抵(質)押品種類、數量、幣種、所處地域和機構、托管賬戶等信息的監測。(七)支持在不同假設情景下實施壓力測試。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規范的流動性風險報告制度,明確各項流動性風險報告的內容、形式、頻率和報送范圍,確保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其他管理人員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第三章 流動性風險監管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第三十六條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最低監管標準。第三十七條 流動性覆蓋率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具有充
22、足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能夠在銀監會規定的流動性壓力情景下,通過變現這些資產滿足未來至少30天的流動性需求。流動性覆蓋率的計算公式為: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是指滿足本辦法附件2相關條件的現金類資產,以及能夠在無損失或極小損失的情況下在金融市場快速變現的各類資產。未來30天現金凈流出量是指在本辦法附件2相關壓力情景下,未來30天的預期現金流出總量與預期現金流入總量的差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不低于100%。除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不低于最低監管標準。第三十八條 存貸比的計算公式為:商業銀行的存貸比應當不高于75%。第三十九條 流動性比例的計算公式為:商業
23、銀行的流動性比例應當不低于25%。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分別計算未并表和并表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并表范圍按照銀監會關于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相關規定執行。在計算并表流動性覆蓋率時,若集團內部存在跨境或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限制,相關附屬機構滿足自身流動性覆蓋率最低監管標準之外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不能計入集團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監測第四十一條 銀監會應當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情況、融資來源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無變現障礙資產、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狀況以及市場流動性等方面,定期對商業銀行和銀行體系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銀監會應當充分考慮單一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
24、標或監測工具在反映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方面的局限性,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和工具對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第四十二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的所有表內外項目在不同時間段的合同期限錯配情況,并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合同期限錯配情況的分析和監測可以涵蓋隔夜、7天、14天、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2年、3年、5年和5年以上等多個時間段。相關參考指標包括但不限于各個時間段的流動性缺口和流動性缺口率。第四十三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融資來源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并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銀監會應當按照重要性原則,分析商業銀行的表內外負債在融資工具、交易對手和幣種等方面的集中
25、度。對負債集中度的分析應當涵蓋多個時間段。相關參考指標包括但不限于核心負債比例、同業市場負債比例、最大十戶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第四十四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無變現障礙資產的種類、金額和所在地。相關參考指標包括但不限于超額備付金率、本辦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以及向中央銀行或市場融資時可以用作抵(質)押品的其他資產。第四十五條 銀監會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外匯業務規模、貨幣錯配情況和市場影響力等因素決定是否對其重要幣種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單獨監測。相關參考指標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幣種的流動性覆蓋率。第四十六條 銀監會應當密切跟蹤研究宏觀經濟形勢和金融市場變化對銀行體系流動性的影響
26、,分析、監測金融市場的整體流動性狀況。銀監會發現市場流動性緊張、融資成本提高、優質流動性資產變現能力下降或喪失、流動性轉移受限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分析其對商業銀行融資能力的影響。銀監會用于分析、監測市場流動性的相關參考指標包括但不限于銀行間市場相關利率及成交量、國庫定期存款招標利率、票據轉貼現利率及證券市場相關指數。第四十七條 除本辦法列出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參考指標外,銀監會還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動性風險特點,參考其內部流動性風險管理指標或運用其他流動性風險監測工具,實施流動性風險分析和監測。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手段第四十八條 銀監會應當通過非
27、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與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等方式,運用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工具,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實施監督管理,并盡早采取措施應對潛在流動性風險。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送與流動性風險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其他報告。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審計的,還應當報送相關的外部審計報告。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應當按月報送。銀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動性風險特點,確定商業銀行報送流動性風險報表和報告的內容和頻率。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于每年4月底前向銀
28、監會報送上一年度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包括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程序、內部風險管理指標和限額、應急計劃及其測試情況等主要內容。商業銀行對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銀監會書面報告調整情況。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定期報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報告,包括壓力測試的情景、方法、過程和結果。商業銀行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相關情況。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下列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或管理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項和擬采取的應
29、對措施:(一)本機構信用評級大幅下調。(二)本機構大規模出售資產以補充流動性。(三)本機構重要融資渠道即將受限或失效。(四)本機構發生擠兌事件。(五)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的經營狀況、流動性狀況和信用評級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六)市場流動性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七)跨境或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政策出現不利于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重大調整。(八)母公司、集團經營活動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九)其他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或管理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件。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境內本外幣資產低于境內本外幣負債、集團內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25%,以及外國銀行分行跨境資金凈流出比
30、例超過50%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告。第五十三條 銀監會應當根據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的評估結果,確定流動性風險現場檢查的內容、范圍和頻率。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披露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作用。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和政策。(三)識別、計量、監測、控制流動性風險的主要方法。(四)主要流動性風險管理指標及簡要分析。(五)影響流動性風險的主要因素。(六)壓力測試情況。第五十五條 對于未遵守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最低監管標準的商業銀行,銀監會
31、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視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規定采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如果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已經或即將降至最低監管標準以下,應當立即向銀監會報告。當商業銀行在壓力狀況下流動性覆蓋率低于最低監管標準時,銀監會應當考慮當前和未來國內外經濟金融狀況,分析影響單家銀行和金融市場整體流動性的因素,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降至最低監管標準以下的原因、嚴重程度、持續時間和頻率等采取相應措施。第五十六條 對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缺陷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對于逾期未整改或者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嚴重缺陷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與商業銀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進行監督管理談話。 (二)要求商業銀行進行更嚴格的壓力測試、提交更有效的應急計劃。(三)要求商業銀行增加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的頻率和內容。(四)增加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現場檢查的內容、范圍和頻率。(五)限制商業銀行開展收購或其他大規模業務擴張活動。(六)要求商業銀行降低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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