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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年12月16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 )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法規名稱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經批準機關和準批文件名稱批準,以設立方式設立;在公司登記機關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注釋:公司法 實施以前成立的公司,除具體表述公司成立所依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外,還應當在章程中說明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照公司法進行了規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記手續。第三條 公司于批準日期經批準機關全稱批準,首次向社會

2、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份數額股。其中,公司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以人民幣認購的內資股為股份數額,于上市日期在證券交易所全稱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以外幣認購并且在境內上市的境內上市外資股為股份數額,于上市日期在證券交易所全稱上市。注釋: 沒有發行 (或擬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無需就本條有關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內容作出說明。以下同。第四條 公司注冊名稱:中文全稱英文全稱第五條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稱,郵政編碼。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注冊資本數額元。注釋:公司因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而導致注冊資本總額變更的,可以在股東大會通過同意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決議后, 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

3、項通過一項決議,并說明授權董事會具體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手續。第七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年數或者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 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第十一條本章程所

4、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注釋: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章程中確定屬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人員。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宗旨: 宗旨內容第十三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是:經營范圍內容第三章股份第一節 股份發行第十四條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第十六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第十八條公司的內資股,在(證券登記機構名稱)集中托管;公司的境內上市外資股,在(證券登記機構名稱)集中托管。第十九條公司經批準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股份數額)

5、,成立時向發起人 (各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行(股份數額) ,占公司可發行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百分比數)。第二十條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數額)股,其中發起人持有(股份數額),其他內資股股東持有(股份數額) ,境內上市外資股股東持有(股份數額)。注釋: 已成立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公司,發起人已將所持股份轉讓的, 無需填入發起人的持股數額。第二十一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 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6、資本:(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二)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注釋: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公司, 還應當在章程中對可轉換公司債的發行、轉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轉股所導致的公司股本變更等事項作出具體規定。第二十三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第二十四條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并報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準后,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除

7、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第二十五條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二)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它情形。第二十六條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第三節 股份轉讓第二十七條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第二十八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第二十九條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內不得轉讓。董事、 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

8、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三十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賣出, 或者在賣出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又買入的,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前款規定適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第一節 股東第三十一條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 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第三十二條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第三十三條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注

9、釋:公司應當與證券登記機構簽訂股份保管協議,定期查詢主要股東資料以及主要股東的持股變更(包括股權的出質)情況,及時掌握公司的股權結構。第三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第三十五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

10、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1、繳付成本費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繳付合理費用后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第三十六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

11、的訴訟。第三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第三十九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第四十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第四十一條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

12、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 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第二節 股東大會第四十二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

13、會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十三)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十四)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四十三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

14、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 公司法 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三) 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 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注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確定本條第(一)項的具體人數。第四十五條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第四十六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 董

15、事長和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會議, 董事長也未指定人選的, 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 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 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 如果因任何理由, 股東無法主持會議, 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第四十七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記公司股東。注釋:公司在計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時,不應當包括會議召開當日。注釋: 為了保證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所作出決議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在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中規定了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催告程序,具體表述如下:“擬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出席會議的書面

16、回復送達公司。公司根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時收到的書面回復, 計算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達到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開股東大會; 達不到的, 公司在五日內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開會日期和地點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東,經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開股東大會。”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在章程中規定這一程序。第四十八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三) 以明顯的文字說明: 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17、股東;(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五)投票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第四十九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委托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第五十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托書和持股憑證。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 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

18、證;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 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和持股憑證。第五十一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決權;(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第五十二條 投票代理委托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

19、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 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第五十三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

20、)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二)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三十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提出召集會議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在報經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后,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后三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召集的程序應當盡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序相同。監事會或者股東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并舉行會議的,由公司給予監事會或者股東必要協助,并承擔會議費用。第五十五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

21、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第五十六條 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 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第五十七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第五十八條 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 內容與法律、 法規和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大會職責范圍;

22、(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第五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第六十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并將提案內容和董事會的說明在股東大會結束后與股東大會決議一并公告。第六十一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第四節股東大會決議第六十二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第六十三條 股東

23、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六十四條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公司年度報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第六十五條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24、二)發行公司債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回購本公司股票;(六)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第六十六條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不得與董事、經理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第六十七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注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規定董事、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第六十八條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第六十九條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

25、事參加清點,并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第七十條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第七十一條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 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第七十二條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回避時,公司在征得有關部門

26、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注釋:公司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章程中制訂有關聯關系股東的回避和表決程序。第七十三條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第七十四條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七)股東大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

27、的其他內容。注釋: 既發行內資股又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會議記錄的內容還應當包括:( 1)出席股東大會的內資股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和境內上市外資股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 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 各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 2)在記載表決結果時,還應當記載內資股股東和境內上市外資股股東對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情況。公司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會議記錄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第七十五條股東大會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并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注釋:公司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第七十六條 對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

28、托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第五章 董事會第一節董事第七十七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第七十八條 公司法 第 57 條、第 58 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第七十九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年數)。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第八十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

29、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四)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六)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30、(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十一) 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1、法律有規定;2、公眾利益有要求;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注釋: 除以上各項義務要求外, 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章程中增加對本公司董事其他義務的要求。第八十一條 董事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一) 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三)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

31、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四) 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五)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第八十二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第八十三條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

32、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準同意,均應當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除非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按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作了披露,并且董事會在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該董事亦未參加表決的會議上批準了該事項,公司有權撤銷該合同、 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除外。注釋:公司應當根據自身情況,在章程中制訂有關聯關系的董事回避和表決的具體程序。第八十四條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慮訂立有關合同、交易、安排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聲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內容,公司日后達成的合同、交易、安排與其有利益關系,則在通知闡明的范圍內,有關董事視為做了本章前條所規定的披露。第八十五條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

33、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第八十六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第八十七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 在股東大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第八十八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

34、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 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 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 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第八十九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條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第九十一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第二節 董事會第九十二條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第九十三條董事會由人數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數人。注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確定董事會人數。第九十四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大

35、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回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

36、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十六)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九十五條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第九十六條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第九十七條董事會應當確定其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風險投資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注釋: 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章程中確定符合公司具體要求的風險投資范圍,及投資運

37、用資金占公司資產的具體比例。第九十八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第九十九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以(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六)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 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一百條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第一百零一條 董事會每年

38、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第一百零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應在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三)監事會提議時;(四)經理提議時。第一百零三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具體通知方式 ;通知時限為:具體通知時限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第一百零四條董事會會議通知

39、包括以下內容:(一)會議日期和地點;(二)會議期限;(三)事由及議題;(四)發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零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第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第一百零六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注釋:此項為選擇性條款,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在其章程中予以采納。第一百零七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

40、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第一百零八條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 具體表決方式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 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 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注釋:公司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章程中規定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會議議程;(四)董事發言要點;(五)每一

41、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可以設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員擔任:(一)公司股東或股東單位的任職人員;(二)公司的內部人員(如公司的經理或公司雇員);(三)與公司關聯人或公司管理層有利益關系的人員。注釋: 此條款為選擇性條款,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章程中制訂獨立董事的職責。第三節 董事會秘書第一百一十三條

42、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第一百一十四條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由董事會委任。本章程第七十八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適用于董事會秘書。第一百一十五條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一)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并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三)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四)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文件和記錄。(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一百一十六條公司董事或

43、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第一百一十七條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 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注釋:除本指引規定外, 公司還應當按照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中關于董事會秘書的規定,在章程中對董事會秘書的任職資格、職責等事項作出具體規定。第六章經理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但兼任經理、 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

44、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第一百一十九條公司法第57 條、第 58 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經理。第一百二十條經理每屆任期年數年,經理連聘可以連任。第一百二十一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

45、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十)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一百二十二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第一百二十三條 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注釋:公司應當根據自身情況, 在章程中制訂符合公司實際要求的經理的職權和具體實施辦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第一百二十五條經理應制訂經理工作細則,

46、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第一百二十六條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一)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二)經理、副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第一百二十七條 公司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第一百二十八條 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第七章監事會第一節監事第一百二十九條 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第一百三十

47、條 公司法第 57 條、第 58 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一百三十一條監事每屆任期 具體年數。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第一百三十二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第一百三十三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第一百三十四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 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第二節 監事會第一百三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人數名監事組成,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第一百三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的財務;(二) 對董事、 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三) 當董事、 經理和其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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