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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濱州招商引資優惠政策默認分類 2009-08-10 10:25 閱讀 16 評論 0字號: 大 中 小一、土地支持(一)進入國家級經濟開發區、省級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投資建設項目的,土地出讓金由企業按規定全額繳納,政府收益部分的 50% 由同級財政獎勵企業。(二)項目所需建設用地,經招標拍賣掛牌領導小組辦公室集體定價后,進行招拍掛出讓取得土地 使用權。對興辦我市重點支持產業類項目,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政府收益部分的50% 由同級財政獎勵企業。(三)各類項目需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出讓年限可以按國家規定的最高年限辦理,使用期滿后,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可以優

2、先續期。(四)對新辦教育、衛生、體育及社會救助、養老等公益性項目,可以劃撥方式給予供應土地。二、財政支持(五)新辦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 3000 萬元至 5000 萬元的,自盈利之日起,三年內由同級財政按企業實際上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給予獎勵,第四、五年按 30% 給予獎勵。對固定資產投資 5000 萬元以上及符合我市重點支持產業類項目的,除享受上款政策外,另享受三年內由同級財政按企業實際上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給予獎勵,第四、五年按 30% 給予獎勵。兼并或投資現有企業的,扣除原有企業上年稅收基數后新增稅收部分,享受該條規定的扶持政策。(六)服務業類項目除享受濱發 20

3、0615 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外,對固定資產投資 5000 萬元至 1 億元的項目(現代物流、四星級酒店、 2 萬平米以上連鎖經營、 2000 萬元至 5000 萬元的科技型服務業項 目),三年內由同級財政按實際上繳增值稅、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給 予獎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半征收。對固定資產投資 1 億元以上的大型現代物流、文化創意、旅游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除外)、 五星級酒店、 5A 商務寫字樓、 3 萬平方米以上的國內 100 強或省內 20 強的連鎖經營項目、大型娛樂場所 項目以及固定資產投資 5000 萬元以上的科技型現代服務業項目,五年內由同

4、級財政按實際上繳增值稅、 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給予獎勵。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七)新建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自盈利之日起,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內由同級財政全額獎勵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內按 50% 獎勵。50對省級以上認定的新產品,自列入省財政專項資金扶持名單的年度起,實行國家級新產品享受三年、 省級新產品享受兩年的市財政專項資金扶持政策。新建立的研發基地、技術中心,經省級以上有關部門認定后,同等享受以上優惠政策。(八)鼓勵科技人員以技術成果作價入股投資實業,在投資的實業生產經營后,對科技人員轉讓技 術成果的給予獎勵,獎勵額度

5、不低于科技人員技術成果轉讓收益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收入留成部分的 額度。(九)對有機食品和綠色食品農業產業化開發項目,積極爭取國家免稅政策。新建固定資產投資0 萬元以上的有機食品和綠色食品農業產業化開發項目,自盈利之日起,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內由 同級財政全額獎勵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內由同級財政按50% 獎勵企業(十)對新建并認定為市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且按期償還銀行貸款的,新增貸款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流動資金貸款貼息支持。(十一)投資港口、碼頭等基礎設施項目,自盈利之日起,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內由同級財政給予全額獎勵,第六至十年按 50% 給予獎勵。(十二)對

6、現有各類企業的新增投資,按投資形成固定資產部分占原有固定資產的比重測算企業新增稅收額,參照上述政策給予專項支持。以上補助資金應主要用于企業擴大規模、技術改造、技術創新、研發等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及服務業基礎設施、信息平臺建設。三、金融支持(十三)建立市政府調控資金,對新建市重點項目中的導向項目給予資金支持。(十四)凡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要求的新建項目,協調金融部門為企業在開戶、結算、現金、融資產品等方面給予全方位支持。(十五)金融部門可適度擴大優惠貸款利率范圍,對高新技術企業、技術研發和產品升級項目給予 必要的融資保證。四、收費政策(十六)投資新建項目,市級以上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有幅度規定的,均按

7、下限征收。(十七)投資新建項目(享受服務業重點項目招商補助政策的項目除外),建設期內市級及以下收 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外)按下限減半征收。對固定資產投資 1 億元以上及符合我市重點支持產業類項目的,建設期內市級及以下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外)全部免收,投產之日起三年內減半征收。(十八)積極吸引各類投資主體新建現代物流、文化創意項目,鼓勵大中型工業企業實行二三產業 分離,在新辦服務業企業過程中,發生的資產置換、土地、房屋和車輛過戶以及特許審批、收費許可、工 商注冊、稅務登記等除工本費外的各項行政性收費,予以免收。(十九)以 “退二進三 ”形式組建的服務

8、業企業、大型市場等,不改變土地權屬關系,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城市規劃部門同意,項目主管部門批準的改建項目,土地出讓金由企業按規定全額繳納,政府收益部分的 50 由同級財政獎勵企業,并免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符合國家規定的按新辦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免收 3 年優惠政策。五、服務環境(二十)對外來投資者,由第一引薦人所在部門、鄉(鎮、街道)或由政府指定部門負責全程幫辦項目建設所需各項手續,跟蹤服務。(二十一)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由各職能部門將收費標準、收費范圍按本文規定梳理后, 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并報經市政府批準后予以公示。(二十二)進一步降低企業登記、注冊門檻,

9、放寬投資主體準入條件、企業經營范圍、企業名稱登 記條件、企業注冊資本(金)條件、企業經營場所登記條件,下放企業登記權限,簡化登記手續,努力優 化投資環境。六、其他(二十三)外來投資者在就醫、子女入托和入學等方面,與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二十四)凡投資額較大或帶動作用強的投資者以及貢獻特別突出的科技人才,給予一定的榮譽稱號。(二十五)對固定資產投資 1 億元以上的項目和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有明顯帶動作用的重大項目, 可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二十六)重點支持產業類項目主要包括:世界 500 強企業投資項目,國際國內著名品牌生產類項 目,基礎設施類項目、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

10、,紡織家紡、油鹽化工、裝備制造、糧油果蔬深加工 產業鏈延伸項目,節能、環保產業項目,現代服務業項目,現代農業項目。(二十七)本意見適用在本市范圍內投資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各類新建、再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 目。凡是國家、省給予投資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同時享受。我市此前出臺的相關優惠政策與本文不一致的, 按從優原則執行。濱城區投資優惠政策第一條對外來投資者,可以通過出讓、劃撥、租賃(承包)等方式提供所需用地。土地使用 權一次簽約出讓的最長期限:工業用地 50 年;商業、市場、旅游、娛樂用地 40 年;居住 用地 70 年;其他用地 50 年。土地租賃期限最長為 30 年。投資興辦工業、商業、市場、旅游

11、、產品出口項目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根據投資額度 (平均每畝投資應不低于 100 萬元人民幣,外匯投入按當時匯率折算,下同),土地出讓 金歸區部分按比例先繳后返,其中:投資在 500 萬元以下返還 75% ;超過 500 萬元的返 還 85% ;超過 1000 萬元的全部返還。投資 3000 萬美元以上且每畝投資在 100 萬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使用土地由政府依 法辦理有關手續后,無償提供給投資者。興辦高新技術項目及高新技術產品的(高新技術、先進技術成果、企業、項目、產品的 認定,均以省級以上科技部門的結論為準,下同),土地出讓金歸區部分予以全部返還。興辦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和其他社會公

12、益事業的,可采取行政劃撥的方式提 供用地。與我區企業合資合作, 我方用企業場地作價出資入股的, 如企業土地屬于行政劃撥, 在 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時,按評估地價的 20% 補繳出讓金。繳納確有困難的,經市和區 政府批準可緩繳。外來投資者使用的增量用地,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返還 50% 。第二條積極吸引外來投資者參與舊城改造和房地產開發建設。 對符合條件的客商, 按照 城建規劃的要求,優先辦理有關的企業注冊登記、招投標等手續。土地出讓金 50% 返還。第三條對外資企業除執行國家和省出臺的財稅優惠政策外,再給予以下優惠: 執行國家和省出臺的優惠政策期限結束后, 凡列入政策扶持領域的,

13、通過財政支出渠道 安排資金,給予支持,其支持額度為:前 3 年按不低于企業交納的屬區級收入的企業所得 稅(嫁接、改造、租賃、聯合、兼并、參股、收購、重組現有企業的,按新增企業所得稅計 算,下同)的 50% ,其中:高新技術企業不低于 60% ;后 4 年不低于繳納的屬區級收入 的企業所得稅的 25% ,其中高新技術企業不低于 30% 。第四條為鼓勵和支持區外內資企業開發新產品、 擴大生產規模, 對區外內資新建企業由 區、鄉鎮(辦)政府通過財政支出渠道安排資金,前 2 年按企業交納所得稅金額,后 3 年 按企業交納所得稅的 50% 給予支持。第五條對所有涉及外來投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凡

14、收入歸區及區以下財政和部 門的,建設期和投產后三年內全部免繳,繳省、市部分且有幅度的按低限收取。第六條外來投資者在我區城鎮有固定住處和經營場所的,及與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 均可辦理城鎮戶口,并免收城市增容費或其他類似費用,與當地原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 履行同等義務。第七條根據外來投資企業的規模、 技術含量及出口創匯等實際情況, 可在本政策的基礎 上,按照 一事一議 的原則,與外來投資企業商定具體的優惠政策。濱城區投資優惠政策為鼓勵擴大投資, 提高利用外資水平, 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 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 發展,根據國家、 省有關規定和市委、 市政府 關于鼓勵擴大投資和吸引外資的意見(

15、濱發【2009】9 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以下意見。一、土地支持(一)進入省級經濟開發區、 工業園區、 高新技術開發區及經區政府批準規劃建設的項目聚集區 投資建設的項目, 土地出讓金由企業按照規定全額繳納, 區級及以下政府收益部分由同級財政全 額獎勵企業,市級政府收益部分根據濱發 20099 號文件規定協調市財政按 50%獎勵企業。(二)新建項目每畝地投資強度達到150 萬元(人民幣,下同)、 200 萬元以上的,分別按項目上繳土地使用稅的 20%、 30%由同級財政獎勵企業,連續三年。(三)各類項目需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出讓年限可按國家規定的最高年限辦理,使用期滿后, 除根據社會

16、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可優先續期。(四)對新辦教育、衛生、文化旅游、體育及社會救助、養老服務等公益性項目,可以劃撥方式 有償給予供應土地。二、財政支持(五)新辦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 3000 萬元至 5000 萬元的, 自盈利之日起, 三年內企業實際 上繳所得稅區級及以下政府留成部分(城建稅、教育附加除外,下同)按70%獎勵企業,市級政府留成部分根據濱發 20099 號文件規定協調市財政按 50%獎勵企業; 第四、 五年區級及以下政 府留成部分按 50%給予獎勵, 市級政府留成部分根據濱發 20099 號文件規定協調市財政按 30% 獎勵企業。對固定資產投資 5000 萬元以上

17、及符合我區重點支持產業類項目的,除享受上款政策 外,另享受三年企業實際上繳增值稅區級及以下政府留成部分(城建稅、教育附加除外,下同) 按 70%獎勵企業,市級政府留成部分根據濱發20099 號文件規定協調市財政按 50%獎勵企業;第四、 五年區級及以下政府留成部分按50%給予獎勵, 市級政府留成部分根據濱發 20099 號文件規定協調市財政按 30%獎勵企業。兼并或投資現有企業的,扣除原有企業上年稅收基數后新增稅收部分,享受該條款規定的扶持政(六)對固定資產投資 5000 萬元至 1 億元的服務業類項目 (現代物流、 四星級酒店、 專業市場、 2 萬平米以上連鎖經營、 2000 萬元至 500

18、0 萬元的科技型服務業項目),三年內企業實際上繳增 值稅、營業稅區級及以下政府留成部分按70%獎勵企業,市級政府留成部分根據濱發20099號文件規定協調市財政按50%獎勵企業;所得稅區級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給予獎勵,市級政府留成部分根據濱發 20099 號文件規定協調市財政全額獎勵企業;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半 征收。對固定資產投資 1億元以上的大型現代物流、 文化創意、旅游開發項目 (房地產開發項目除外) 五星級酒店、5A商務寫字樓、3以上的國內100強或省內20強連鎖經營項目、大型娛樂場所、大型專業市場項目以及固定資產投資 5000 萬元以上的科技型現代服務業項目,五年內企業實際 上繳增值

19、稅、營業稅區級及以下政府留成部分按70%獎勵企業,市級政府留成部分根據濱發20099 號文件規定協調市財政按 50%獎勵企業; 所得稅區級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企業,市級政府留成部分根據濱發 20099 號文件規定協調市財政全額獎勵企業;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 套費。(七)凡新入駐我區的銀行、證券、期貨、信托投資、金融租賃公司、擔保、典當等機構,三年 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區級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企業。獨立或合作辦學的, 免征城市建設規五年內企業實際上繳所得稅區級及以20099 號文件規定協調市財政全70%獎勵企業,市級政府留成部分(八)對國內外大專院校、科研機構來我區設立分支機構, 費。(九

20、)新建企業自被認定為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之日起,下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企業,市級政府留成部分根據濱發 額獎勵企業;企業實際上繳增值稅區級及以下政府留成部分按 根據濱發 20099 號文件規定協調市財政按 50%獎勵企業實行國家級新產品享受三對省級以上認定的新產品, 自列入省財政專項資金扶持名單的年度起, 年、省級新產品享受兩年的市、區財政專項資金扶持政策。新建立的研發基地、技術中心,經省級以上有關部門認定后,同等享受以上優惠政策。(十) 鼓勵科技人員以技術成果作價入股投資實業, 在投資的實業生產經營后, 對科技人員轉讓 技術成果的給予獎勵, 獎勵額度不低于科技人員技術成果轉讓收益所繳納的個人所

21、得稅地方留成 部分的額度。(十一) 對有機食品和綠色食品農業產業化開發項目, 積極爭取國家免稅政策。 新建固定資產投 資 500 萬元以上的有機食品和綠色食品農業產業化開發項目, 自盈利之日起, 五年內企業實際上 繳所得稅區級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企業,市級政府留成部分根據濱發 20099 號文件 規定協調市財政全額獎勵企業; 自投產之日起, 五年內企業實際上繳增值稅區級及以下政府留成 部分按 70%獎勵企業, 市級政府留成部分根據濱發 20099 號文件規定協調市財政按 50%獎勵企 業。(十二) 對新建并認定為區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 且按期償還銀行貸款的, 新增貸款部分由同級 財政給予

22、流動資金貼息支持。(十三)對固定資產投資額在 2000 萬元以上的重大技改項目,經投資主管部門備案或立項,且引進或自行研發設備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在項目竣工投產后,按設備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財政補助。(十四) 對現有各類企業的新增投資,按投資形成固定資產部分占原有固定資產的比重測算企業新增稅收額,參照上述政策給予專項支持。(十五)以上獎勵、補助資金由區財政局負責審核并統一支付,原則上每年 12 月底前兌付到企 業。同時,根據“誰受益誰獎勵”的原則,按照財政結算體制,相應扣除鄉鎮辦應承擔部分。貸 款貼息項目及重大技改項目的貼息、財政補助資金由區財政負擔。三、金融支持(十六) 建立區政府調控

23、資金, 積極爭取市政府調控資金, 對新建區重點項目中的導向項目給予 資金支持。(十七)凡符合我區產業發展要求的新建項目,協調金融部門為企業在開戶、結算、現金、融資 產品等方面給予全方位支持。(十八) 金融部門可適度擴大優惠貸款利率范圍, 加大對骨干企業的授信力度, 不斷開發信貸產 品,對高新技術企業、技術研發和產品升級項目給予必要的融資保證。四、收費政策(十九)投資新建項目,市級以上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有幅度規定的,根據濱發 20099 號文件規定均按下限征收。(二十)投資新建項目(享受服務業重點項目招商補助政策的項目除外) ,建設期內市級收取的 行政、事業性收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外)根

24、據濱發 20099 號文件規定協調市有關部門 按下限減半征收,區級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外)全部免收。(二十一) 進入省級經濟開發區、 工業園區、 高新技術開發區及經區政府批準規劃建設的項目聚 集區,或固定資產投資 1 億元以上及符合區重點支持產業類項目的, 建設期內區級及以下收取的 行政、事業性收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外)全部免收,投產之日起三年內減半征收。(二十二) 積極吸引各類投資主體新建現代物流、 文化創意項目, 鼓勵大中型工業企業實行二三 產業分離,在新辦服務業企業工程中,發生的資產置換、土地、房屋和車輛過戶以及特許審批、 收費許可、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等除工本費外的各項行政性收費,予以免收。(二十三)以“退二進三”形式組建的服務業企業、大型商場等,不改變土地權屬關系,符合土 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規劃部門同意, 項目主管部門批準的改建項目, 土地出讓金由企業按規定全 額繳納,區級及以下政府收益部分全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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