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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江蘇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民辦職業培訓事業健康發展,維護舉辦 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399 號)及省政府辦公 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 (蘇政辦發, 2010? 135 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 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 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 業培訓學校。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

2、依法取得并應當 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第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舉辦要適應本行政區域社會經 濟發展的需要和人力資源市場的需求,有利于培訓資源的合理布 局和優化配臵。第二章 職責與審批權限第四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一)負責全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宏觀管理和監督指導。(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省有關規定,制定全省民辦職 業培訓學校的發展規劃和辦學標準。(三)指導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開展民辦職 業培訓學校的規劃、審批、管理、督查和評估等工作。第五條 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 培訓學校的審批

3、設立, 并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籌設的指導工作。(二)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項目變更的審批工作,核發、 變更辦學許可證。(三)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日常辦學活動和培訓質量的監 督檢查,開展教學管理和辦學能力與誠信評估等工作。(四)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招生廣告審核備案工作。(五)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綜合情況和財務狀況統計工作。第六條 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權限。(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轄區內 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二)市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權限由市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第三章 設 立第七條 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具備以下條件:(一)舉辦

4、者。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 獨立法人資格并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 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于總財產的三分之二;舉辦民辦 職業培訓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聯 合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 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度和權利義務等。(二)組織機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依法設立理事會(董 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理事會(董事會)由舉辦者或 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成員不少于 5 人,其中 三分之一以上人員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民辦學校法定代 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校長擔任

5、。(三)辦學規模。學校的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于 200 人。(四)場所。培訓場所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租用的場所租 賃期不少于 3 年,所用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規 定。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 300 平方米以上,有滿足教學 和實習操作的設備、 設施、場所,實習設備應保證 2-6 人一臺(套); 招收住校生的,應具備必要的食宿、醫療及安全保障條件;有辦 公用房。(五)人員。學校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 化程度、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高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熟悉國家職業培訓的方針政策和 法律法規,無刑事犯罪記錄或嚴重違規辦學記錄,年齡不超過7

6、0歲。學校辦學規模在 500人以下的, 應配備 2-5 名教學管理人員; 辦學規模 500 人以上的,應配備與之相匹配的教學管理人員。教 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高級技工學校高級班以上畢業 并取得相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高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具 有 2 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和豐富教學管理經驗。職業指導人員。學校應配備具有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資 格的人員。財務人員。學校應配備持有會計資格證書的財務管理人員。(六)師資隊伍。 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且結構合理的教 師隊伍,任課教師應持有人社部門頒發的教師上崗證或教育部門 頒發的教師資格證。專職教師一般不少于教師總數的1/4 。每個培

7、訓項目至少配備 2 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 2 名以上實習指導教師。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基本條 件。其中:承擔初級及中級技能培訓的理論課教師應具備大專或 高等職業院校以上學歷及相應職業(工種)初級以上國家職業資 格;生產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高級技工學校(高等職業院校)以 上學歷及相應職業高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或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 格。承擔高級技能培訓的理論課教師應具備本科學歷及相應職業 (工種)初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生產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高級 技工學校(高等職業院校)以上學歷及相應職業技師或高級以上 專業技術資格。(七)教學資料。應具有與培訓專業(職業、工種)相對應 的教

8、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學校自編的教學(培訓)計 劃、大綱和教材應由審批機關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組織實施。(八)管理制度。應建立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 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安全衛生管理、設備管理等制 度。(九)經費。舉辦者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 應達到 20 萬元以上(培訓項目需要設備較多的, 固定資產應達到 5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 20 萬元以上。第八條 申請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并對 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江蘇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見附件1)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 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

9、、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二)江蘇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見附件2)一式三份。(三)擬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章程、發展規劃和有關管理 制度。(四)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材料:社會組織申請辦學的,應提 供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材料(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復印件等);個人申請辦學的,應提交身份證、學歷、職稱或職 業資格證復印件、個人簡歷及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證明。(五)擬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成員名冊及 相關證明材料;行政管理人員的相關證件、證書、證明復印件以 及聘用協議(詳見第八條)。(六)法定機構出具的用于辦學的固定資產評估報告、注冊 資金驗資報告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0、七)用作辦公、培訓的場地證明及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利用自有場地舉辦學校的,應提交場地產權證明;租借場地的, 應提交與產權人(或授權使用人)簽訂的自申請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及場地所有權證明。(八)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的主要設施、設備的清單及發票 復印件。(九)與培訓專業(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 劃、大綱和教材。(十) 有關證明、 證書、證件、 教材等除提交復印件 (目錄) 外,還應提供相應原件供行政審批部門核對。證照、證書、證件 是外文的應翻譯成中文并公證。第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章程應包括以下事項:(一)學校名稱、地址;(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11、(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四)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 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六)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七)學校自行終止的理由、程序;(八)章程修改程序。第十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以下程序審批:(一)受理。舉辦者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后,符合要求的, 工作人員在 5 個工作日內出具準予受理的書面通知;需要補充材 料的,一次性書面告知;對不符合規定的,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 通知并說明原因。(二)評審。對舉辦者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人力資源和社 會保障行政部門組成專家評審小組進行現場勘驗評估,形成專家 小組評審意見并出具

12、評審報告。(三)決定。審批機關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專家評 審意見和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發展規劃,自受理申請 3 個月內作出 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下達正式批復、頒發辦學許可 證正、副本;對審查評估達不到申辦條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 保障部門應出具不予批準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 原因。 獲得許可的,申辦學校憑辦學許可證副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 關登記,并在核準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跨區域異地辦學的,必須重新申請設立學校,并報舉辦地人 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在同一行政區域設立分教學點的, 需報審批機關備案。第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名稱只能使用一個符合有 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名稱,

13、不得與本行政區域內已登記的其 他學校同名,不得使用專有名詞,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名 稱應當包括所在行政區域和冠名,統一使用“XX市(縣、區) XX職業培訓學校”。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 簡稱辦學許可證)是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的合法憑證,除審批 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收繳、扣壓或吊銷。辦學許可 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放臵在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的主要辦公場所明顯位臵,副本在審批機關監督、檢查和辦理相 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時使用。第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遺失辦學許可證的, 應按規定 立即在所在地區媒體上登載聲明, 并持聲明向審批機關申請補辦。 辦學許

14、可證的復印件不得作為對外開展辦學活動的有效證件,任 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和買賣辦學許可證。第四章 變更和終止第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名稱的,應向審批機關提 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變更學校名稱的請示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二)江蘇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 (延續) 審批表 (見 附件 3);(三)民政部門對新校名的預核準文件;(四)辦學許可證(正、副本)。第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由原 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 材料:(一)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 材料;(二)江蘇省民辦職業

15、培訓學校變更(延續)審批表;(三)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清算報告 和審計報告;(四)學員安臵方案;(五)變更后的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 料(第八條第四款)。第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辦學層次、職業(工種) 或增加職業(工種)的,應通過審批機關審核批準。申請時需提 交以下材料:(一)變更辦學層次、職業(工種)或增加職業(工種)的 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二)江蘇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 (延續) 審批表 (附 件 4 )或江蘇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增加職業(工種)審批表 (附件 5);(三)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四)本辦法第八條第五、七、九、十款相關材料

16、。第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在本行政區域內變更注冊校 址,應報原審批機關審核批準。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變更注冊校址的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二)江蘇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延續)審批表;(三)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四)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對申請辦理上述變更手續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應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后的 20 個工作日內辦結。在本行政區域外變更注冊地址的,應到擬變更地的人力資源 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終 止申請。第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需延續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的, 應在有效期滿 30 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延續申請報

17、告、江蘇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延續)審批表、辦學許 可證等材料,符合延續條件的應及時換發新的辦學許可證。對上 年責令整改卻未整改到位或連續兩年被責令整改的,審批機關應 注銷原辦學許可證并收回原證。第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分立、合并的,應在財務清算 后,按原審批程序辦理。第二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終止。(一)舉辦者自行提出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第二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自行終止的,應向審批機關 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代表或舉辦者簽署的終止申請報告及決策機構同 意的書面材料;(二)終止方案;(

18、三)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清算報告;(四)善后工作安排;(五)辦學許可證(正、副本)。第二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終止,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 的程序辦法進行財產清算,并妥善做好在校學生安臵等工作。對 終止辦學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由審批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 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并向社會公示。第五章 教學管理第二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建立健全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學校決策機構成員需要調整的,應 及時報審批機關審批或備案。第二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校長由理事會(董事會) 聘任。第二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與聘任的教職員工簽訂勞 動合同或聘用協議。民辦職業培訓學

19、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 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聘任外籍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在許可范圍內自行開展職 業培訓活動,不得將辦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第二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開展職業資格培訓的,應當 按照相應職業(工種)的國家職業標準審核學員培訓資格、進行 培訓。第二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建立健全學員培訓檔案, 將學員培訓內容、取得結業證書、參加鑒定時間、取得職業資格 證書、推薦就業等情況記入學員培訓檔案并建立臺賬。第二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應依法報當 地物價部門備案,并張貼于學校明顯位臵。 民

20、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制度中應明確學費退費條件及具體辦 法,并報審批機關備案。第三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 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事業發展基金、提取風險保證金及其他有 關費用后,可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其合理回報的比例應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并在學校的章程中予以明確。在確定出資人取 得回報比例前,還應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 材料及財務狀況,并將其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及相關材料報審批 機關備案,接受年度審計。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回報的民辦學校, 在有辦學結余的前提下,經學校決策機構討論,并報審批機關備 案后,可從辦學結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獎勵出資人。學 校的政府

21、財政專項結余、捐贈資金應從辦學結余中扣除,結轉下 年使用。第三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招生簡 章和廣告應當在發布前向審批機關審核備案,并填寫江蘇省民 辦職業培訓學校招生廣告(簡章)備案表(見附件4),如有修改應重新備案。第三十二條 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真實、準確。招生簡章應 當載明學校名稱、批準文號、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地址、 培養目標、招生專業、招生辦法、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證書發 放等事項。培訓教學活動應當與招生簡章、廣告內容相一致。第三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不得與職業資格考試、鑒定 機構聯合辦學。與實施學歷教育的

22、學校聯合辦學的,應到審批機關備案。第六章 扶持與獎勵第三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可依法以捐贈者的姓名、名 稱命名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捐贈者對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 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 名稱作為學校校名。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民辦職 業培訓學校的獎勵制度,對為本地區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做出突出 貢獻的組織、個人和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三十六條 對經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評估 合格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可按規定參與實施政府補貼的職業培 訓項目。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

23、障行政部門定期組織 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校長、教師進行培訓;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教 師可以按照國家及本省的有關規定,與公辦教師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年要結合 辦學能力和誠信評估工作,組織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民辦職業 培訓學校的辦學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評估, 督促學校規范教學管理、 改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質量。檢查評估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兩個等級。年度檢查評估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六至十二個 月,整改期間不得招收新生、開展新的培訓活動。整改期滿仍不 合格或第二年年檢再次不合格者,取消辦學資格。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督促民辦

24、職業培訓學校制定突發事件緊急處理預案,研究制定學校群體性 突發事件預案。重大事件第一時間上報。第四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民辦職 業培訓學校管理檔案,對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 變更、備案及日常監督等情況記入檔案。第四十一條 對未經批準從事職業培訓的組織和個人,人力 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依法取締。第四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 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 的, 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 責令停止招生、 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職業培訓

25、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 職業資格證書的;(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 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財務、會計制度不落實,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九)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十)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四十三條 辦學許可證有效期一般不超過 3 年,有效期屆 滿未延續的,審批機關應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并向社會公布。第八章 附

26、 則第四十四條 舉辦民辦技工學校、 中外合作辦學 (職業培訓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或 2014年 5月 1 日起施行。 關于 印發江蘇省申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工作規程的通知(蘇勞社培, 2005? 33 號)同時廢止。- 13 -附件 1:江蘇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格式)XX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 及部、省、市有關規定, (申請人或申請組織名稱) 擬申請 (籌 設或者正式設立) 以職業技能為主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現將有 關情況報告如下:一、辦學

27、宗旨:二、培養目標:三、辦學規模:四、舉辦者概況:1、擬辦學校名稱:XX市 *職業培訓學校。2、 擬定辦學地址:郵編:聯系電話:3、 擬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4、 擬聘任校長:身份證號碼:5、舉辦者: * 人或 * 單位名稱6、 主管部門:(個人舉辦的,填寫擬定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 地街道或鄉鎮名稱)五、辦學形式:全日制、半日制、業余六、擬辦專業(工種)及層次:(專業名稱按照國家職業標 準名稱填寫,層次按照初級、中級、高級、技師、高級技師和其 它非等級技能培訓分別填寫)七、招生對象:就業前人員,在職人員,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八、現有辦學條件:(針對擬開設的工種、辦學層次、辦學 規模等情況,就

28、已具備的辦學各種軟、硬件條件進行總體描述)九、內部管理體制:(主要指學校內部管理的組織構架,權 力分配)十、辦學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要突出學校實行獨立財務會 計制度,開設銀行帳戶并實行獨立核算)申請單位(人):二O年 月曰- 15 -附件 2 :編號:江蘇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申請單位(個人) 法 人 代 表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制填表說明本表一式三份,申請單位(個人)、審批和備案機關各一份;個人申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主管部門意見一欄”由申請人戶 口所在地縣(區)以上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填寫;本表中“機構名稱”

29、,申請單位(人)可用鉛筆申報,申報時由 審批機關按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名稱規范要求確定名稱,由審批機關 負責填寫;學校性質:指公益性或經營性; 本表一律由鋼筆式毛筆填寫或電腦打印,如填寫內容較多,可另 加附頁。- 17 -申請單位(個人)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申 請 內 容學校性質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辦學規模辦學形式招生對象固定資產 總額注冊資金(萬元)培訓 工 種 或 專 業培訓工種或專業名稱培訓等級培訓時限所選用教材人員情況董 事 會 成 員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職稱擬任何職從事專業年限法定 代表人校長管 理 人 員姓名職務職稱(等級)文化程度專(兼)職專 業 理 論 課 教 師姓名文化程度職稱 (等級)教齡(專 業工齡)承擔課程專(兼)職教職工總數專職教師:兼職教師:管理人員:培訓場地及設施場 地 情 況形式總使用面積教室實習場地工位數自有租用培 訓 儀 器 及 設 備實 習 設 備 設 施學校 經 費 來 源學校 管 理 制 度主 管 部 門 意 見印章年 月日人 社 行 政 部 門 審 批 意 見印章年 月日機構名稱許可證編號有效期自年 月曰至年 月曰止備注附件3:江蘇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延續)審批表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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