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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衢江區宏達職業培訓學校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學校注冊名稱:衢江區宏達職業培訓學校。第二條:學校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它有關規定成立的民辦培訓學校。學校由自然人:毛小軍、楊娟、祝春蓮、柴劍雄合伙投資舉辦。自負盈虧。第三條: 學校的辦學宗旨為:遵守法律、法規,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改善辦學條件,保證教育質量,致力于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社會待業青年和應往屆初、高中畢業生的職業技能培訓教育。第四條: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衢江區民政局;學校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衢江區勞動局。第五條:學校的開辦地址:衢江 區 沈 家 振 興 街 東 23號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國家的法律、

2、法規、 規章制度不符的;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為準。第二章:辦學宗旨和范圍第七條:學校的舉辦者是:毛小軍享有下列權利:(1) :了解學校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2) :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三)有權查閱理(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第八條:學校開辦資金三十萬元;由合伙人:毛小軍出資30%、楊娟出資30%、祝春蓮出資30%、柴劍雄出資10%。自負盈虧。第九條:學校的業務范圍:(1) :計算機的相關職業培訓及經主管部門批準的相關培訓。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第十條:學校設理事會其成員為4人。理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理事由舉辦者(包出資者)

3、、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理事第屆任期4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一)修改章程;(二)業務活動計劃;(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四)增加開辦資金方案;(五)學校的分立、合并或終止;(六)聘任或者解聘學校校長(副校長、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學校副校長(副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七)罷免、增補理事;(八)內部機構的設置;(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制定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 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2) 1/3 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4、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 名副理事長1 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第十四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第十五條: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 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由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 1 人 1 票制。 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 以上通過方為有效:(1) 章程的修改;(2) 本單位的分

5、立、合并或終止;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九條學校校長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四

6、)擬訂內部管理制度;(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學校校長(或副校長、主任等)列席理事會會議。第二十條學校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2 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二十一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學校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學校理事、校長(或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學校財務;(二)對學校理事、校長(或主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三)當學校理事、校長(或主任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

7、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 人 1 票制。 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毛小軍。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 年的;(五) 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 年的;(六)非中國內地居民

8、的;(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條:學校經費來源:學校開辦資金:由合伙人毛小軍出資30%、楊娟出資30%、祝春蓮出資 30%、柴劍雄出資10%。第二十七條: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第二十八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二十九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 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條:學校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

9、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第三十一條:學校按照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第三十二條:學校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第三十四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三)發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五條:學校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三十六條:學校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 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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