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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工程編號:ZJXM101合同編號:20111115鎮江益華廣場一期工程1#主樓支護工程施工發包人:承包人:日 期: 二0 一 年十一月十五日目錄第一部分:協議書第二部分:合同條款1、定義2、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次序3、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的人員、設備4、發包人責任5、承包人責任6、工程監理7、工程造價8、工期管理9、質量管理10、工地現場管理11、工程管理12、材料設備13、工程擔保14、工程進度款的核實與支付15、工程變更16、工程竣工驗收與移交17、竣工結算18、違約金19、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20、不可抗力21、保險和擔保22、違約和爭議23、合同解除24、其他25、合同生效與終止26、合同份數
2、第 2 頁 共 29 頁第一部分協議書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 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 鎮江益華廣場1#主樓支護工程工程地點:鎮江市大港新區港中路工程內容:1#主樓支護工程立項、規劃批準文件號:資金來源:自籌二、工程承包范圍及內容1.工程范圍為招標文件、招標圖紙所含全部規定內容。2工程內容:以承包人對本工程的招標圖紙、文件、設計修改通知書、圖紙 說明、圖紙會審、會議紀要等內容的施工工程、材料、費用、驗收資料以及相關 全部工作
3、內容的所有工程項目為承包內容。 具體項目包括但不僅限于:1#主樓支 護,具體以施工圖紙為準。3.對承包范圍內的工程包制作、包安裝、包材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 全、包臨時水電費、包協調各方面關系、包驗收合格等。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30天內。開工日期以發包人指定的日期為準。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已考察并接受了施工現場及周圍環境情況以及有關數 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不得以不清楚或未考察現場實際情況為借口而 提出延長工期,除設計變更并經發包人確認簽證工期外。四、質量標準本工程質量標準:必須嚴格按照設計圖紙要求及國家有關裝飾規范、規定施工,達到合格標準。五、合同價款合同總價為(人民幣小寫):(人民
4、幣大寫):其中30000元為設計費。最終合同結算價按合同專用條款及補充條款相關規定執行。六、組成合同的文件及說明1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合同條款;施工期間各種會議紀要及協議文件;招標文件;合同圖紙目錄及按此目錄列出的合同圖紙;投標文件的其他部分及附件;2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七、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施工、按時、按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并嚴格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八、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并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九、本協議
5、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合同條款中定義相同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訂立日期:年月日訂立地點:鎮江市大港新區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自雙方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本合同生 效。發包人(公章):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承包人(公章) 住所:法定代表人: 電話:傳真:開戶銀行: 帳 號開戶銀行: 帳 號:第二部分 合同條款1. 定義下列定義除本合同中另有約定外,應具有以下所賦予的含義:1.1.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包括永 久工程和臨時工程。1.2.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日歷天數按照總日歷天數 (包括法 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6、晴天天數按照監理單位每月統計晴雨表計算的承包 天數。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按照監理單位發出開工通知中的開工 時間開始計算, 直至本合同約定工程承包內容全部完工并經監理、 發包人驗收合 格。1.3. 圖紙:指由發包人按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設計圖紙, 或承包人 提交并經發包人批準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技術資料) 。1.4.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的數據文件(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 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5. 小時或天: 本合同文件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 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 (不扣除休息時間) ;規定按天數計算時間的,均指日歷天
7、,開始當天不計入, 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 24 時。2.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2.1. 構成合同的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 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2.1.1.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約定的有關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2.1.2. 發包人有關書面通知及雙方確認的工程會議紀要;2.1.3. 本合同及其附件;2.2.4. 施工組織計劃、施工圖紙和設計變更;2.1.5. 現行的法律、法規、條例、標準、規范、規定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 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 發 包人承包人雙方協商解決,協
8、商不成功的,按本合同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2.3. 承包人對上述本工程合同文件內容有保密義務,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第 6 頁 共 29 頁不得將本工程合同文件內容轉讓或泄漏給第三方,否則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索賠 損失。雙方同意無保密措施費。24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監理組織有關專家論證認可后執行。3. 雙方的人員設備3.1.1. 發包人人員設備:3.1.1. 發包人駐工地總代表為 ,代表發包人履行本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本工程中發包人的所有文件必須經發包人工地總代表(或授權人) 簽署并加蓋發包人項目經理部公章后方為有效。3.1.
9、2. 若發包人工地總代表易人,發包人提前七天通知承包人,其后任繼續 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3.1.3. 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員按本合同規定對承包人的進度、質量等進行管理。發包人總代表可授權其他人員代表自己行使合同約定的職權,并可在必要時更改或撤回。發包人總代表授權人,在發包人總代表授權的范圍內 向承包人簽發的函件,與發包人總代表簽發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此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發包人總代表進行確認。確有必要時,發包人總代 表或其授權人可發出口頭指令,承包人對指令應予以執行,且承包人應于發出 口頭指令后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承包人未提出要求的,責任由承包人
10、承 擔。3.2. 承包人人員設備:3.2.1. 承包人駐工地總代表為 ,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書面形式由承包人工地代表簽 字并加蓋承包人項目部公章后遞交發包人, 但其中對本合同的任何修訂、工程 決算款的審定等重要文件,需有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的簽字并加蓋公司 公章。3.2.2. 承包人所有管理人員名單和施工設備應按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 人員(報發包人備案,作為合同組成部分)。承包人管理人員變更后,其后任 必須無條件全面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3.2.3. 承包人在開工前應向發包人提供有關人員上崗證(原件)、有關設備合格證、企業資質年審證
11、等證件。3.2.4. 承包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必須參加每周工程例會,因故不能參 加的應提前 4 小時向發包人提出申請并在獲得發包人工地代表批準后方可缺 席。3.2.5. 對于下列承包人工作人員,發包人有權要求及時更換,承包人在收到 書面通知后必須按發包人要求的時間內將其調離本工程范圍, 同時,承包人應 在 48 小時內用發包人批準的合格的人員代替上述調離的人員,否則承包人支 付違約金 1000元/ 人次。3.2.5.1. 對施工進度及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負有責任的施工人員;3.2.5.2. 專業水平達不到崗位要求、工作責任心不強的施工人員;3.2.5.3. 不能積極配合發包人正常工作(包括銷
12、售)者;3.2.5.4. 違反發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現場管理規定者;3.2.5.5. 無證上崗者(適用于按規定必須有上崗證) ;3.2.5.6. 與施工組織設計中的人員(報發包人備案)及本合同規定名冊不 符者;3.2.5.7. 與本工程施工無關及對本工程產生不良影響的其他人員。4. 發包人責任4.1. 施工準備期間:4.1.1 發包人提供工程圖紙等資料。4.1.2. 發包人協助提供施工用水、電,所發生費用由承包人承擔。4.1.3. 發包人負責協調各有關工程單位及部門,以保證承包人能順利施工。4.1.4. 發包人應提供承包人施工材料的安放場地。4.2. 施工期間:4.2.1. 審核承包人編制的施工組
13、織設計、工程總進度計劃,監督檢查工程質 量、進度、安全,負責設計圖紙問題的處理、設計變更的簽證審核、工程進度 款的審核與支付、 組織各階段的工程驗收、辦理工程移交手續、辦理竣工結算 等。4.2.2. 根據銷售等實際需要,對施工現場布置進行調整、對設計圖紙進行變 更。5. 承包人責任5.1.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如違反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和規定,承包人將承擔法律責任,并承擔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一切損失。5.2. 履行本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有關權利和責任,按本合同文件要求及施工圖 紙、圖紙會審紀要、設計變更單、發包人和監理的指令、施工及驗收規范進行施 工。如承包人未能完成或按期
14、完成合同文件規定的內容,造成發包人損失的, 承 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5.3. 根據要求,完成工程所需施工圖深化設計或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發包人、 設計院、監理確認后使用。5.4. 負責工地現場臨時管線的保養,從發包人指定的水電接駁點接駁施工用水 用電,并有義務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對周邊工程影響和破壞。5.5. 按合同約定內容,為發包人及工程分包提供配合。5.6. 對于未正式移交發包人的已完工程,承包人應負責成品保護工作,期間如 發生損壞或丟失,承包人負責自行修復或賠償。5.7. 嚴格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遵守政府主管部門對施工污染、噪音 等安全文明生產的有關管理規定。5.8. 組
15、織設備和人員進場, 編制施工方案,制定質量措施, (包括施工現場平面 圖、網絡圖及負責人名單) ,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并送發包人及監理方審核 批復合格后方可進場施工。5.9. 承包人應根據現場施工需要,自行鋪設臨時用水、用電管線,并安裝獨立 的水表、電表,并按水表、 電表實際用量及建設單位收費標準給建設單位繳納水 電費用。5.10. 承包人應在施工前提供該單位的室內材料樣板供發包人確認以作收樓標 準。5.11. 保證按規定工期完工, 在本工程完工后三天內向發包人工程部和監理方提 出書面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方可退場。5.12. 按計劃保質、保量、保安全、保工期完成合同規定要求。承擔因本身原因
16、超出規定時間影響工期的費用(包括但不僅于因此產生的趕工措施費用) 。5.13. 合同約定的工程項目, 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第三方; 若第三者進入現場施工, 發包人有權通知承包人終止合同, 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 損失概由承包人承擔。5.14 承包方必須按國家、江蘇省、鎮江市有關保險、計生、居住等法律、政策 規定,為其工人辦理相關手續。5.15 承包方應按實支付屬下工人人工工資并按規定為其辦理各種保險;5.16. 由于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第( 14)(15)條的責任,被有關部門責令停工或 釀成紛爭造成窩工、停工、 滋擾鬧, 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導致建設單位的一切經濟 損失。5.17. 承包
17、方按安全施工的有關規定, 采取嚴格、科學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 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 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責任和發生一切 的費用。5.18. 在施工過程中, 如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修改, 發包人有權對所修改 部分不作驗收或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工期不作順延。5.19. 承包人使用的所有裝飾材料必須是健康優質的環保材料, 并且所有材料必 須提供環保合格證,經發包人認可后方可使用。5.18. 本工程完工后 30 天內,承包人必須按鎮江市檔案館關于城市建設檔案 管理規定及優良工程要求完成一式四份施工工程必須具備的技術資料。6. 工程監理6.1. 工程監理:6.1.1. 發包人委托
18、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對本工程進行監理,監理駐工地 總代表為 ,具體行使職權的范圍依據發包人和監理公司簽訂的監理 合同內容為準, 監理合同未作說明的,按國家監理條例履行監理職責,如監理 合同內容與本合同不相符合, 以本合同為準; 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 同意外,總監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和義務。6.1.2. 若監理公司派駐的總監易人,發包人將提前七天通知承包人。其后任 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6.1.3. 發包人的指令一般通過監理向承包人發出并監督執行,但須經發包人 總代表的簽字, 特殊情況下發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發出指令。 承包人項目經 理或其指定收文
19、人在收發臺帳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承包人不得借故拒收發包人或監理的任何文件, 否則承包人承擔由此引起的責任, 并向發包人 支付違約金 1000元/ 次。6.1.4. 發包人授予監理的職權的范圍承包人必須執行。承包人應接受監理對 本工程質量監督、 進度控制、設計變更與現場簽證的審核、 工程進度款的審核、 工程例會的組織及其他監理工作, 參加監理組織的協調會, 服從監理工程師的 指示和管理。如有違約行為,按本合同進行處罰。7. 工程造價7.1 合同總價7.1.1 本合同價格為包干價,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 如果施工圖中未有設計表明的, 即使承包人投標預算書中少算、 漏算均由承包人負責, 就此
20、發包人不再增加任何 費用,如不是發包人修改圖紙或施工過程改變施工內容外不得對承包價進行修改 對此承包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7.1.2 、本合同工作內容為 1#主樓支護工程,詳見承包范圍。7.1.3 除非另有規定,合同總價或單價被視為已包括執行和完成合同文件規定 的本工程及其不可或缺之所有附帶工作以及責任的費用在內, 而不論它們是否在 合同文件中有所說明,也不論它們在簽訂合同時是否可以預料得到。7.1.4 設計變更詳見本合同條件相關之條款。7.1.5 承包人之簽證當事件發生時, 承包人須于事件發生后 3 天內向監理和發包人提交簽證。 當 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提交簽證, 將不獲發包人的考慮或批準,
21、 此考慮及批準 包括費用及工期在內。 如發包人在收到簽證后 3 天內未簽證和回復的, 則視為同 意簽證。簽證手續不完整的,不能作為結算依據(發包人未按時簽證除外) ;簽 證手續不能補辦。 若超過簽證時效承包人未辦理簽證手續的, 所發生的費用由承 包人承擔。承包人辦理簽證后,交發包人進行備案,作為結算依據。7.1.6 發票及收據承包人在領取工程進度款時應同時出具等額建安發票, 否則發包人有權將付 款之日順延到承包人出具發票之時。7.1.7 加班工作及費用承包人須為保證工程進度之需要或應發包人之要求進行加班或趕工工作, 加第 11 頁 共 29 頁班及趕工的費用已包括于合同總價考慮中。7.2 合同
22、價費用之內容本合同價格及本合同的本工程涉及之各項費用時, 均已包干考慮了下列費用 內容在內(包括但不限于) :7.2.1 材料二次搬運費、合同工期內趕工所引起之各種材料設備之損耗增加費 (含周轉材料等)、其他保證合同工期之措施費等。7.2.2 成品保護費、工地保安費、停水停電措施費、施工場地清理及施工垃圾 外運費(含傾倒、堆放、處理等) 、施工噪音環保措施費、施工工地環衛費、防 洪防風措施費、維持交通增加費等。7.2.3 特殊工程技術培訓費、不可預見費及風險包干費、其他文明工地措施費、 以及其他施工技術措施等。8工期管理8.1. 施工工期按發包人整個項目的開發順序和土建工程開展之需要而定。經雙
23、 方商定,實際開工日期以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發出的開工令為準。8.2. 工程進度計劃:承包人應于本合同簽訂后 3 天內向監理和發包人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 經發包人和監理同意后作為合同組成部分。 發包人和監理在提交后的 3 個工作日 內未予以書面形式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可視為同意。8.3. 雙方在確定完工日期及各項控制工期時,已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下雨、臺 風、高溫天氣、停水、停電及節假日等因素(除本合同定義的不可抗力因素外) 以及發包人分包的合理工期。8.4. 本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約定工程承包內容全部完工。8.5 . 承包人必須按發包人、監理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發包人、
24、監理 的監督和檢查。工期必須按時完成, 否則每拖延一天,承包人須按 5000元/ 天向 發包人繳納違約金,但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造價的5%。且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監理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 經監理確認后執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計 劃不符的,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8.6. 若承包人工程工期明顯與經雙方確認的計劃不符,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趕 工,若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通知后 3 天內無明顯改進,或承包人無能力承擔工程任務,發包人有權增派或改派其它施工單位, 由此增加的承包價差由承包人承 擔,并可向承包人追究由此造成的相關損失。相關款項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造成發包人損失超過罰金時
25、, 由承包人另行繳納補足; 若承包人工程總工期超出 雙方確認的計劃工期 10 天,發包人有權增派或改派其它施工單位進場,由此增 加的承包差價由承包人承擔。 相關款項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造成發包人損失 超過罰金時,由承包人另行繳納補足。8.7. 暫停施工:發包人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 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全部或局部工 程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發包 人要求停止施工, 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直至發包人進一步指令。 因承包人原因造 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 工期不予順延。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不承擔承包人暫停施工造成的損失,但工期可以
26、相應順延。8.8. 工期提前:如由承包人提出需提前完工日期, 承包人按提前完工日期修訂進度計劃, 經 發包人、 監理批準后執行,發包人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 但不支付提前完工的有 關費用;如由發包人提出需提前完工日期, 則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采取各項措 施以滿足工期,增加的趕工措施費由雙方協商后簽補充協議。8.9. 工期延誤:8.9.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但發包人 不再承擔包括承包人窩工停工費等在內的任何費用。8.9.1.1. 本合同定義的不可抗力(本合同定義以外的不可抗力的影響已由 承包人在施工總工期中綜合考慮) ;8.9.1.2. 發包人未能在開工前 3
27、天提供施工場地、進場通道、施工用水用 電接駁點;8.9.1.3. 發包人引起的工程延期開工、停建、緩建、暫停施工;8.9.1.4. 發包人不按時提供圖紙,或變更增加工程費用超過工程總價的 10%;8.9.1.5. 發包人、監理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或按時組織驗收 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或工期延誤的;8.9.1.6. 本合同中約定或發包人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8.10. 承包人在上述 8.9 款情況發生后 2 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報告向發包第 13 頁 共 29 頁人提出。發包人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若承包人在上述 8.9.項情況發生后超過2天,不向發包人提出延誤工期的書
28、面報告, 則視為承包人同意不順延 工期。8.11. 凡由于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誤,則工期不能順延,由此引起的趕工措施等 費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擔。8.12. 發包人必須保證穩定的供水、供電,若發生工地正常裝修時間停電連續超 過六小時,貝U工期順延。8.13. 如因停電、停水、工程款不能按期撥付、設計圖紙變更或屬遇到不可抗力 原因時,則經雙方協商、書面簽證,工期方可順延。8.14. 如因發包人材料延遲到貨,經監理單位審批確實,則工期順延。9. 質量管理9.1. 工程質量:本工程質量要求一次性驗收合格。工程質量要求:工程質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單位工程達到 優良標準。9.2 .檢查和返工:
29、9.2.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發包人、監理依據合 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發包人、監理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及時根據要求向發包人及監理提供與工程質量有關的技術資料,并按檢查結果進行整改。9.2.2. 經檢查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承包人應按發包人和監理的要 求在7天內采取有效措施補強或重新施工, 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 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9.2.3. 當發包人有確實證據證明承包人未能滿足工程質量或工程進度要求時,在累計兩次以書面通知承包人整改后, 而承包人仍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糾正,發包人
30、有權增派或改派其它施工單位, 由此增加的承包價差由承包 人承擔,并可向承包人追究由此造成的相關損失。 相關款項在承包人工程款中 扣除,造成發包人損失超過罰金時,由承包人另行繳納補足。9.3.2. 對于本合同定義的關鍵工序施工完畢后,必須經監理、發包人驗收合第14頁共29頁 格并簽字后(承包人應在驗收前向發包人提交施工交底記錄等資料) ,方可 進行下道工序施工;9.4. 為保證施工質量, 施工難點以及容易發生質量通病的地方, 承包人應先報施 工方案和措施經發包人確認方可施工。9.5. 承包人必須嚴格按照經施工圖、 設計文件和設計說明以及施工技術規范和操 作規程進行施工,按規定做好材料及相關必須的
31、試驗和報告,確保工程質量, 按 期完工。 在工程質量上必須以優良標準貫徹每一個工序,接受質量監督部門、 監 理公司和發包人的監督。 發包人發現在工程存在重大質量問題時并經質監部門確 認后,發包人以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 48 小時內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糾正。 否則發包人有權采取措施直至終止合同, 調換施工隊伍。因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由承包人負責。9.6. 承包人在施工中發生質量事故, 應及時報告發包人駐工地總負責人和監理。 一般質量事故的處理結果應送發包人和監理單位備案,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方 案,應經設計單位、質量監督站、發包人、監理等單位共同研究,并應經設計單 位、發包人及監理簽證后實施,直
32、至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 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9.7. 承包人按施工圖及設計變更施工,如質量不合格屬承包人造成的,其返工 費用由承包人負責,工期不予延長。9.8. 本工程竣工后,按設計圖紙要求,由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及有關部門在現場 進行檢查驗收,如驗收不合格,由承包人無條件進行返工,經有關部門鑒定,屬 承包人施工原因導致施工質量有缺陷的, 其所需費用開支由承包人負責, 屬設計 及發包人等原因造成缺陷的,其所需費用及開支由發包人承擔。9.9. 承包人進場使用的材料需提供相應批次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書和出廠合格 證,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抽樣檢驗(見證取樣實驗)
33、 ,所需檢驗費由承包人承擔;9.10. 施工期間, 設定每個節點工序進行中間驗收工作。 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必須 進行相關的驗收記錄,雙方確認、保存。9.11. 承包人必須遵守安全質量檢查制度, 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和建筑、安裝、裝 修施工驗收規范所規定的質量標準進行施工,在現場設立專職質量安全檢查員, 做好自檢記錄。9.12. 承包人進場施工前, 由監理組織發包人承包人雙方進行施工場地的移交和 確認,然后填寫場地移交書,經發包人、監理和承包人確認和簽字后,視為場地第 15 頁 共 29 頁移交完畢9.13. 凡屬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承包人必須先行自檢,自檢合格后,書面通知監 理方,監理方會同有關部門進
34、行檢查,并在驗收單上簽字,方能進行工程隱蔽, 否則由承包人承擔責任。10. 工地現場管理10.1. 本工程以該項目平面范圍作為施工場地。 施工平面布置須考慮周全, 并經 發包人書面審核后方可實施。10.2. 本工程施工管理過程中承包人應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政府頒發的安全施 工、文明施工等規范、條例,遵守發包人的現場管理規定。并隨時接受主管部門 的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如達不到安全文明工地標準, 發包人即可勒令 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負責。10.3. 安全施工:10.3.1. 承包人應嚴格按安全規范組織施工, 積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消除事故隱患。由于非發包人原因造成
35、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 包人承擔。10.3.2. 承包人在易燃易爆地段、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施工之前應 制訂完善的安全保護措施,報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批并經發包人批準后實施。10.3.3. 承包人應在臨街交通道路附近、銷售現場、施工現場等危險場所搭 設安全防護設施,確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 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所發生費用。10.3.4. 如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 關部門并通知發包人、監理,同時按政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發生的費用。10.3.5. 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發包人不得要 求承包人
36、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 因發包人原因直接導致的安全事故, 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除此以外施工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 均有承包人承擔全部責任。10.4. 文明施工:10.4.1. 承包人應嚴格按國家及地方政府頒發的文明施工規范組織施工,遵守發包人的現場管理規定,保證工地達到文明現場標準。10.4.2. 承包人全體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戴安全帽并佩帶工作牌。10.4.4. 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及時整理和安排所有機械、工具、材料、垃圾 等,做到工完場清,否則,承包人每次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1000 元;以上物 品在不需用時應按要求及時清理出工地,如承包人不及時按照發包人要求清 理,發包人
37、可另行委托單位清理,除清理涉及費用由承包人負責外,承包人 還須向發包人支付相同金額的違約金,以上款項發包人有權從支付承包人的 任何工程款項中扣回。10.4.5. 承包人必須教育好屬下工人文明施工,不得聚集發包人辦公場地滋 擾鬧事,威脅影響發包人正常辦公,否則按每次罰款 5 萬元。10.4.6. 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及時整理和安排所有機械、工具、材料、建筑 垃圾等,做到工完場清,工程建設中每個樓層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須通 過井架或垃圾槽運輸到地面,嚴禁從高空直接向下拋物,否則,承包人每次 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1000 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時應按要求及時清理出工 地,如承包人不及時按照發包人要求清
38、理,發包人可另行委托單位清理,承 包人除支付上述違約金外,清理涉及費用亦由承包人負責,發包人有權從支 付承包人的任何工程款項中扣回。10.5. 本工程的所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費用已在合同價款中包干考慮, 不作 任何調整。10.6. 現場用水用電管理:10.6.1 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用電用水必須安裝水表、電表(承包人水、 電表安 裝及移位須報發包人同意) ,安裝完成后雙方共同抄底度數,并簽字認可; 水 表、電表須經過有關部門檢測。10.6.3. 水電費由發包人向供電局、自來水公司墊付。10.6.4. 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每月底共同對發包人的分支水電表進行抄表,發 包人根據抄表情況從承包人當期工程進度款
39、中扣除承包人水電費。10.7. 雙方約定施工現場安全網,施工圍板廣告權益屬發包人,未經發包人許 可,承包人不得在這些設施上面懸掛任何廣告,違反規定的,發包人有權派 人強行拆除。11. 工程管理11.1. 轉讓:承包人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 利益轉讓他人。11.2. 承包人分包: 如有未經發包人批準的第三方施工單位進場,發包人有權中止該分包合同,同時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該分包工程款 15%的違約金。11.3. 發包人指定的工程分包商11.3.1. 發包人指定的工程分包商是由發包人組織招標及委托確定施工單位, 發 包人與總包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并支付總包配合費的工程。 承
40、包人負責對發包人指 定分包單位提供配合。11.3.2. 總包單位在進場前對分包已完工的工程及場地進行檢查并接收。11.3.3. 總包單位應對分包工程的質量、進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護、現 場保安等負責。 交叉施工過程中, 總包單位應采取措施保護分包工程半成品及其 成品,分包單位的成品遭到破壞(除當場抓住破壞者外) ,責任由總包單位承擔 40%,分包單位承擔 60%;如分包單位與總包單位另有協議的,則按協議執行。11.3.4. 分包單位應按總包單位要求提供施工組織計劃與進度計劃, 并配合對施 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進行協調解決。11.3.5. 報建、驗收手續由總包單位負責。11.3.6. 總包
41、單位如不按要求內容向發包人指定分包單位提供配合的, 或配合不 及時,發包人可另行處理,所發生的費用加 15%的管理費后從當期的承包人工程 款中直接扣除。11.4. 分包工程竣工后, 由分包單位向總包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承包人負責工程 的成品保護工作,由于保護不周造成損壞的概由承包人負責。12. 材料設備12.1. 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約定, 發包人對材料設備有品牌要求的, 承包人應嚴格 按照發包人指定的品牌進行材料采購。12.2. 承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發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 明,對其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 24 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 包人,由發包人派人與承包人共
42、同清點。123 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發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 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失,由承包人負責。124 未指定材料品牌的材料,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 承包人應按發包人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 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12.5.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發包人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 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12.6. 發包方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 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 不予順延
43、。13、工程擔保13.1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約定:本工程施工方預先墊付30000元設計費作為工程擔保金。14. 工程進度款的核實與支付14.1. 本工程的合同承包價為暫定價款,以此作為工程進度款支付依據,承 包價包括工程造價、安全文明施工費及各種稅費。14.2. 具體支付辦法:完成工程進度的 50%進行支付工程總價的30%;14.3. 工程完工驗收后支付至工程結算款的90%14.4. 結算價剩余的10%待地下室完成后一個月內無息返還。14.5. 施工中使用的水電費在工程進度款中不扣除,結算時一次性扣除 |。(14.6. 承包方在施工中每次付款必須提供相應款項的工程進度完成表,由現 場總
44、監理工程師和發包方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方能支付本期工程款。工程 付款時承包方必須提供工程所在地的稅務發票方能辦理付款。15. 工程變更15.1. 工程設計變更:15.1.1. 發包人交付的設計圖紙、說明和有關技術資料,作為施工的有效依據,開工前由發包人組織的設計交底及圖紙會審紀要,作為 施工的補充依據,發包人承包人雙方不得擅自修改。15.1.2. 發包人有權對圖紙進行變更,承包人應及時按變更進行施工。 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變更,必須經發包人簽字蓋章認可后,承包 人才能按圖進行施工。15.1.3. 發包人對原設計圖紙進行變更,須在承包人施工前 48 小時通知 承包人。15.1.4. 承包人如需對設
45、計圖紙進行變更,須經發包人及設計單位同意。15.1.5. 承包人發現設計錯誤或不合理之處,應及時通知發包人和設計單位,由設計單位(或發包人)提供設計變更文件,經發包人簽J、, 、一八 、 I、丄、.士 字蓋章后實施。15.1.6. 承包人未及時發現施工圖中的錯漏而導致返工窩工的,承包人承擔全部責任,而工期不予順延。15.1.7. 完成工程所需施工圖深化設計,不屬于設計變更。15.2. 變更價款: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對工程造價進行調整:15.2.1 發包人為工程功能使用需要提出的工程變更而出現工程量的增加;15.2.2 經發包人同意的設計變更而發生的現場簽證記錄。15.2.3 工程新增、變
46、更、簽證工程價款調整辦法為:15.2.3.1 當項目做法(包括規格)改變時,按發包人審核確認的“投標報價 書”調整相應項目的主材費用,該項目的安裝費單價按投標報價書中單價、相似 或相近項目的綜合單價進行套算,主材費換算時按類似項目套算計價,不調整輔 助材費用,只計算主要材料價差和調整規費、稅費;15.2.3.2 若經發包人審核確認后的工程量清單中未有的項目,則按照 2004 年江蘇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計算直接費, “投標報價書”中已有的材料按其價 格執行;沒有的材料價,首先按類似項目算計價,仍無法套用的則按照施工期間 鎮江工程造價信息 指導價格對應品牌下浮8%作為結算材料價, 若無法套用鎮江工程
47、造價信息指導價格對應品牌的,則按所有品牌最低單價下浮8%作為結算材料價,如或施工期間鎮江工程造價信息仍然沒有包含的材料,則按照發包 人承包人雙方協商確認的價格作為結算材料價,各項取費按投標文件執行。15.2.4 變更工程量的計量與確定原則:按發包人代表確認的可能引起造價 第 20 頁 共 29 頁變化的單據(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工程實際量和合同清單量如有差異,屬承包 人已在投標時平衡,不予調整。這里數量一定程度的變更增減,是指由于設計修 改(一定程度以上)造成的變更。1525因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涉及到可重復利用的材料時,應在拆除前與發包人談定材料的可重復利用率,否則視為承包人100%勺回收利
48、用。15.2.6承包人針對變更、簽證的補充預算書的內容必須完整、準確,為提高確認效率,避免承包人高估冒算,上報的結算金額不得高出最終審定結算價的 5%,否則,發包人收取超出部分的作為違約金,直接在該補充預算的結算款 中扣除。16. 工程竣工驗收與移交16.1. 工程竣工驗收:16.1.1. 竣工驗收以施工驗收規范、驗收標準、政府有關規定及施工圖紙等為依 據。16.1.2. 工程竣工驗收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供合格、完整的竣工資料,如資料不符合驗收要求,則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內進行補充、 完善后,再進行驗收; 并按最后驗收日期作為竣工日期,由此支付的一切費用均由承包方按照工程款所 占比例分攤支付
49、。16.2. 工程移交:16.2.1. 承包人進場施工前,由監理組織發包人承包人雙方進行施工場地的 移交和確認,然后填寫場地移交書,經發包人、 監理和承包人確認和簽字后, 視為場地移交完畢。16.2.2. 承包人應在竣工后在發包方要求時間內撤出全部施工人員、機械設 備和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材料除外),然后填寫工程移交書。經發包人及 物業管理公司簽字后,視為工程移交完畢。承包人逾期未向發包人移交完畢, 造成發包人向業主交樓時間延誤,承包人按竣工日期拖延支付違約金,并承 擔由此造成的發包人的一切損失。16.2.3. 工程竣工驗收并達到合同要求,承包人不得因經濟糾紛而拒絕交付 工程。16.2.3.
50、 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 10天工程移交完畢。承包人應填寫 工程移交書,經發包人及物業公司驗收通過后,視為工程移交完畢;承包人 逾期未向發包人移交,造成發包人向業主交樓時間延誤,承包人應按拖延竣 工日期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發包人由此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16.24 工程在未移交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維護;如發包人提前使用, 因使用損壞發生的修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16.2.5. 工程竣工驗收并達到合同驗收要求,承包人不得因經濟糾紛而拒絕 交付工程及撤出臨建、機械、設備及承包人人員。16.3. 工程保修:16.3.1. 工程保修期三個月,保修期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計算。16.3.2. 屬于保修范圍和內
51、容的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及時 派人修理。承包人如未能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發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員修 理,保修費用從質量保修金內扣除。16.3.3. 工程交付使用后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承包人必須迅速進行整改, 所有跟進整改限時完成,如未能完成則進行相應處罰。17. 竣工結算和質保金支付方法:17.1. 本合同價款為暫定價款,工程結算價根據現場施工內容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而調整。工程完工,經發包方、監理及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交完整、 合格的竣工資料后,一個月內辦理工程結算。17.2. 調整工程造價計算方法為:結算價=合同價+雙方審定的變更或簽證工程造價-水電費-其他代扣 項目預算
52、書沒有的項目根據江蘇省最新定額下浮 8%進行結算,沒定額的則由 雙方協商確定單價。水電費和其他代扣項目將在結算價中一次性扣除。17.3. 在合同執行期間,勞務、材料、稅率、利息或影響工程施工成本的任何其他事項的價格漲落時,將不會改變本合同造價的調整,除變更工程、 合 同糾紛或其它合同約定條款。17.4. 承包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發包方提交工程結算資料并經雙方確認后,發包方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工程結算。 對超過規定時間提交的結算資料,將不再納入到結算范圍內。17.5. 因設計變更,若承包書中列出的主要材料在規格、型號、廠家、品牌、顏 色不能滿足設計變更后使用要求的, 由發包人重新選定材料, 并按市場價
53、 格重新確定該材料的價格, 結算時對該材料價格部分作相應調整, 按材料 價差進行處理。18. 違約金18.1. 承包人須按本合同第 8.2 條中規定按時或提前完成工程; 如承包人未按規 定分段工期完成工程,則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每項每天1000元, ;18.2. 承包人須按本合同規定通過工程竣工驗收, 且質量達到規定標準。 在工程 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 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 提出書面的驗收申 請。監理認為符合條件后組織發包人、監理、物業管理公司初步驗收,該次驗收 不合格, 發包人及監理對承包人提出初驗的整改要求, 承包人須在之后的七天內 完成整改并通過初驗, 如超過七天未完
54、成整改, 則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每項每天 1000 元,但總額不超過總工程量的 5%;如超過十五天仍未完成整改, 則發包人有權另行委托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除以上違約金外, 所產生費用承包人 亦應無條件承擔, 且相關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仍由承包人承擔。 由此造成的工期延 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18.3. 工程竣工驗收必須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標準, 否則,承包人除支付給發包人 違約金外,還須負責返工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相關費用。18.4. 在本工程施工過程中以及質量保修內, 由于承包人施工質量問題、 安全事 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報紙、電視等媒體的曝光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通報批評, 給發包人的形象和聲譽
55、造成損失, 每次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 1 萬元違約金,從 承包人工程進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18.5.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現場安全事故, 每發生一次, 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 金:(1)一般事故 1 萬元;(2)重大事故 5 萬元;(3)特大事故 20 萬元。18.6. 承包人不得向發包人代表(包括監理人員)賄賂,或以其它不正當的方式 損害發包人利益,否則,一經發現,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5000元/ 人次,同時承包人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18.7. 違約金在當期進度款中扣除或發放。18.8. 損失計算方法: 本合同已作約定的按本合同約定執行, 本合同未作約定的 按直接損失加上國家商業銀行貸
56、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因承包人原因, 造成上述 工程質量問題或因未按上述要求履行保修義務從而引起用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 機關要求索賠,裁決書的支付義務均由承包人承擔。19. 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19.1. 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新工藝、 新技術、新材料等特殊工藝,應負責 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費用,承包人負責按要求進行試驗;承包 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新工藝、 新技術、新材料等特殊工藝,應取得現場發包人 的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19.2. 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注意收集有關經驗,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人 應向發包人提交完整的施工總結報告。19.3. 發包人要求使用
57、專利技術或新工藝、 新技術、新材料等特殊工藝,由此引 起工程費用和工期的增減發包人將對合同價款的工期進行調整。19.4. 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新工藝、 新技術、新材料等特殊工藝,經發包 人及有關單位同意后實施, 由此引起的工程費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擔, 引起工程 費用減少由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各獲益50%,縮短或延長的工期由承包人負擔。19.5. 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20. 不可抗力20.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 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 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災害:20.1.1. 烈度為 6 級以上的地震;20.1.2. 10 級以上持續 24 小時的大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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