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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JF20060001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_臨汾市堯都區濱河東路北延道路工程_發包單位:_臨汾市堯都區濱河東路北延項目部_承包單位:_中建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_監理單位:_山西萬瑞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_勘察設計單位:_洛陽城市建設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_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 西 省 建 設 廳 制定山西省建筑企業家聯合會 特 別 提 示1、 本合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山西省合同監督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建設施工合同(GF-1999 - 0201)國家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規、文件制

2、定的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雙方約定采用。2、 建設施工活動中,承發包雙方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承發包雙方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時,應認真審查并嚴格執行合同中每一條款,其中工程款支付、竣工驗收與結算、質量保修等關鍵性條款不得與國家規定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3、 簽訂合同前,發包人要驗看承包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資質證書。與分公司(分部)簽訂合同,除驗看其營業執照和企業資質證書外,合同應加蓋分公司(分部)的上級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單位)的合同專用章。4、 本合同文本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建設廳、山西省建筑企業家聯合會共同制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建設廳指定印刷企業印刷,并負責監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

3、得擅自翻印和出售。當事人需使用示范文本,可到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和建設部門領取5、 在山西省境內施工的建設項目應以本合同文本備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協議書發包人(全稱):_臨汾市堯都區濱河東路北延項目部_承包人(全稱):_中建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_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臨汾市堯都區濱河東路北延道路工程_ 工程地點:_臨汾市堯都區屯里鎮_ 工程內容:建筑面積:_m2,建筑高度_m或跨度_m,結構類型:_, 層數_,其它_ 群體工程

4、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準備文號:_晉發改交通發20122292號臨發改批發2012372號_ 資金來源:_政府投資_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施工圖紙以內全部工程內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人行道工程、橋涵、綜合管網、綠化及照明、道路交通設施等) 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155日歷_天。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合格_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壹億叁仟伍佰萬_元(人民幣) ¥:_135000000_元六、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1、 本合同協議書2、 中標通知書3、 投標書及其附件4、 本合同專用條

5、款5、 本合同通用條款6、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 圖紙8、 工程量清單9、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十、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_年_月_日合同訂立地點:_堯都區濱河東路北延道路工程項目部_ 本合同雙方約定_雙方簽字蓋章_后生效。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 法定

6、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電 話: 電 話:傳 真: 傳 真: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帳 號: 帳 號: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主義及合同文件1.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1. 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1. 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 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7、。 1. 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 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 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 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 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 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8、。 1. 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 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 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 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 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 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 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

9、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 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 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 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 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 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

10、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 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 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記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1. 24質量保修:指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缺陷責任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 25質量缺陷: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1.

11、26質量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 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2.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 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理解,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條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 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

12、影響工程正常運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3.3適用標準、規范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

13、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的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適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 圖紙4. 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

14、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4. 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4. 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5. 工程師5. 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 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

15、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5. 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 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 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

16、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 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 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 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

17、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6. 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

18、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員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6. 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6. 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7. 項目經理7. 1

19、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7. 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7. 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 4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

20、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 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8. 發包人工作8. 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

21、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 2發包人可以將8. 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 3發包人未能履行8. 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

22、誤的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 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

23、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 2承包人未能履行9. 1款各項義務,造

24、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 進度計劃 10. 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 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 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

25、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 開工及延期開工 11. 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 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

26、順延工期。 12. 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

27、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 2承包人在13. 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 工程竣工 14. 1承包人必須

28、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 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 工程質量 15. 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 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

29、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 檢查和返工 16. 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 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 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

30、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 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 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 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

31、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 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 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 工程試車 19. 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

32、范圍相一致。 19. 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 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 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

33、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 5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

3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 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與檢查 20. 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

35、擔。 20. 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 安全防護 21. 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 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

36、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 事故處理 22. 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 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 合同價款及調整 23. 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 23. 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四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總價

37、合同。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2)固定單價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可調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 (4)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 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8、(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改錯誤除外)造成的費用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 4合同價款的調整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 工程預付款 24. 1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

39、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24. 2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定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并承擔違約責任。 24. 3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24. 4凡是沒有簽定合同或不具備

40、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25. 工程量的確認 25. 1承包人應當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質量的報告。發包人接到報告后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實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并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核實,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 25.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后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 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

41、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26. 工程進度款支付 26. 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26. 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 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工程計

42、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26. 4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 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 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

43、共同清點。 27.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 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受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

44、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 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 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 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

45、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 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 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 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 5承包人需要

46、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 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 工程設計變更 29. 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

47、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 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

48、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 確定變更價款 31. 1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31.2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31. 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

49、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 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 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期款同期支付。31. 6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 31. 7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 竣工驗收與結算 32. 竣工驗收 32. 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

50、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 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 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 4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2. 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發包人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 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 1款至32. 4款辦理。 32. 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 8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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