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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了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離崗后醫學隨訪和應急健康檢查以及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加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管理,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第四條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并提供檢查所要求的相關記錄和資料。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制定職業健

2、康檢查年度計劃和經費安排,并將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報集團公司衛生處。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并承擔職業健康檢查、醫學觀察和醫學隨訪的費用。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選擇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職業健康檢查應按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第八條 用人單位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以下資料:(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人數、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的濃度或強度資料;(三)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及原輔材料、產品名稱等情況;(四)職業病危

3、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及其他有關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一)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種作業崗位的人員;(二)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人員,如高溫、高處作業、電工作業、駕駛作業等。第十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安排勞動者定期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崗位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職

4、業健康檢查可視為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離崗后仍有可能產生慢性遲發性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安排離崗后醫學隨訪。第十四條 生產過程中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可能導致勞動者急性健康損害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進行應急性職業健康檢查。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如實告知勞動者。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以下措施:(一)對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應當調離或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二)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應當妥善安置;

5、(三)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四)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職業病診斷;(五)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改善勞動條件,加強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建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一)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的基本內容包括: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3、職業病報告卡;4、用人單位對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禁忌證者處理和安置的記錄;5、用人單位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6、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二)

6、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采取措施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按照國家檔案法律法規的規定移交保管。第二十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在收到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申請后,應當及時和用人單位協商,做出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具體安排,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第二十一條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當客觀、真實,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健康檢查結果承擔責任。第二十二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有完整的檔案記錄,其中包括個體健康檢查記錄表格和相關檢查結果記錄、報告單以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給用人單位出具的健康檢查報告。對發現有健康損害的勞動者,還應當給勞動者個人出具檢查報告書,并明確載明檢查結果和建議。第二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做出書面體檢結果報告和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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