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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重慶市以工代賑管理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全市以工代賑管理,提高以工代賑 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和重慶市政 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 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以工代賑,是指政府通過投資貧困地 區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吸納受賑濟者參加工程建設并支付其勞 務報酬,以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幫助貧困群眾擺脫貧 困的農村扶貧政策和措施。本細則所稱以工代賑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以工代賑的市級 以上的財政性資金。本細則所稱以工代賑項目,是指使用以工代賑資金的基礎 設施建設項目。第三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的以工代賑管理, 適用于本細則第四條 以工代賑資金投入區域
2、為經國家認定的國家扶貧 開發工作重點縣和市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第五條以工代賑資金主要投向與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和農 民脫貧致富密切相關的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工程,具體包括下列 領域:(一)鄉村公路建設、改造;(二)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改造;(三)人畜飲水工程建設、改造;(四)基本農田改造;(五)草場基礎設施建設、改造;(六)小流域治理;(七)經批準的其他與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和農民脫貧致富 相關的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工程。第六條 以工代賑實行市政府統一領導、市發展改革部門 負責總體管理、市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區縣(自治 縣)政府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的管理體制。第七條 以工代賑項目及資金安排堅持以下原則:(一
3、)遵照國家要求,結合區縣(自治縣)建議;(二)參考上年度計劃執行和任務完成情況;(三)以規劃為控制和指導,突生規模和集中連片;(四)質量效益為先為重。以工代賑項目按建設程序管理。第八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是以工代賑的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以工代賑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市以工代賑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 市以工代賑建設規劃、年度計劃、專項計劃;向國家發展改革 部門報送年度計劃建議,分解下達全市以工代賑項目年度投資 計劃,轉下達專項計劃;按權限審批以工代賑項目;指導區縣(自治縣)以工代賑項目前期工作,督促、檢查項目實施;按 規定向上級報送以工代賑項目進展、資金使用等情況。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
4、負責組織編制、報送本區縣(自治縣)以工代賑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專項計劃建議;分 解下達本區縣(自治縣)以工代賑項目年度投資計劃,轉下達 專項計劃;按權限審批以工代賑項目;指導本區縣(自治縣) 鄉鎮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和組織實施工作,督促、檢查項目實施;按規定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送以工代賑項目進展、資金使用等 情況。第二章規劃和計劃管理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以工代賑建設規劃的編制應 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新農村建設規劃、扶 貧開發規劃等規劃相銜接,并納入同級同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 展規劃。各級以工代賑建設規劃編制完畢后,應當按規定程序報批,并報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第十條 市、區縣(自
5、治縣)以工代賑年度計劃和專項計 劃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編制。第十一條 以工代賑年度計劃、專項計劃編制和報送按下 列規定程序辦理:(一)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按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編制本區縣(自治縣)以工代賑年度計劃和專項計劃建議,經 按本區縣(自治縣)有關規定審定后,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二)市發展改革部門按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結合各區縣 (自治縣)報送的以工代賑年度計劃和專項計劃建議,經綜合 平衡后,編制全市以工代賑年度計劃和專項計劃建議,按規定 程序報送國家發展改革部門。以工代賑計劃建議原則上每年編報一次,除特殊情況外, 不得在計劃建議之外再行以其他方式報送項目和資金申請。第
6、十二條 以工代賑計劃下達按下列規定程序辦理:(一)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收到國家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以 工代賑年度計劃后的 20個工作日內,會同市財政部門提由年 度計劃分解下達建議方案,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二)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收到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意見后 的20個工作日內,按照審定意見編制完畢以工代賑年度分解 計劃,會簽市財政部門后下達,并將分解下達計劃報國家發展 改革部門備案。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收到國家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以工代賑 專項計劃后的7個工作日內,會簽市財政部門轉下達計劃。(三)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在收到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以工代賑年度計劃和專項計劃后,分別在20個工作日和7個工作日
7、內,將計劃分解下達和轉下達到有關鄉鎮或項 目實施單位,并將下達計劃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以工代賑年度計劃和專項計劃下達后,各級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因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等特殊原因確需調整以工代賑年度計劃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調 整計劃建議書面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在未獲準審批同意 前,不得先行實施。以工代賑專項計劃原則上不得調整或變更。第三章 項目和資金管理第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據以工代賑建設規 劃,建立以工代賑項目庫,牽頭做好項目前期工作。(一)申請以工代賑資金 50萬元以下的項目,應當編制實施方案或作業設計;(二)申請以工代賑
8、資金 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防洪設 計標準為十年一遇及以上的河堤整治項目、單孔跨徑大于20米的獨立橋涵等項目,均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后 兩類項目還應當編制初步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 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編制。第十五條 除國家有特殊要求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 項目外,以工代賑項目由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按 照下列規定分級審批:(一)申請以工代賑資金 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 計或實施方案或作業設計等由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和 行業主管部門按規定職責和程序
9、審批。(二)申請以工代賑資金 100萬元以下的項目,項目可行 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或作業設計等由區縣(自治 縣)發展改革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規定職責和程序審批。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應將有關項目審批文件報市 發展改革部門備案。防洪設計標準為十年一遇及以上的河堤整治項目、單孔跨 徑大于20米的獨立橋涵等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 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專業機構的咨詢評估意見或行業主管部門(或專家)的審查意見。第十六條凡申請列入市級以工代賑建議計劃的項目,中請以工代賑資金的額度原則上不低于30萬元,且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完成了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前期工作,已按本細則第十五條規
10、定完畢相關審批;(二)規劃、土地等相關審批手續齊備;(三)配套資金已落實,已具備開工條件;(四)已確定以工代賑勞務報酬支付方案;(五)其他按規定應當具備的條件。第十七條 凡河堤(壩)、橋涵等技術復雜的重要工程,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招標選擇施工單位,并按規定實施工程監理。除前款規定以外的以工代賑項目施工可以不招標。第十八條 以工代賑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由區縣(自治 縣)發展改革部門與組織項目實施的鄉鎮政府或主管部門或項 目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前款所稱合同中,應當明確項目管理與協調、承擔工程建 設、組織群眾參加工程建設、 工程技術管理、質量及工期要求、 質量監督檢驗等事項的責任主體,以
11、及支付參建群眾勞務報酬、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的約定。第十九條 以工代賑項目應當實行公告公示制度。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應將以工代賑項目計劃內容 通過當地報紙、廣播電視等向社會公告公示。區縣(自治縣)鄉鎮政府應在收到以工代賑項目投資計劃 后20個工作日內向群眾公告公示有關項目情況。公告公示地點 應是公眾便于到達和查看的公共場所。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公告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 規模、項目預期效益、總投資及資金來源、項目實施單位、項 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監督電話等。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實施地明顯位置設置項目公示牌,接受 群眾監督。第二十條 以工代賑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規
12、模和內容 以及有關工程技術規范、合同約定實施,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方 案和建設規模、內容。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設計方案和建設規模、內容及投資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送變更 申請,未經審批同意的,不得擅自實施。經批準同意的屬前款變更、 調整事項導致項目投資調整的, 由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項目投資調整計劃,其中調增的投資由 項目區縣(自治縣)自籌;調減的投資上收市里,由市發展改 革部門商市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用于其他以工代賑項目建設。第二十一條 以工代賑項目實行季度和年度報告制。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于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和每年1月15日前分別將上季度項目建設進度、 資金到
13、位、 使用等情況和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書面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第二十二條除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重要工程外,組織項目實施的鄉鎮政府或主管部門或項目施工單位應當 優先和充分吸納項目所在地農民投工投勞參加工程建設,并支 付足額勞務報酬。第二十三條 組織項目實施的鄉鎮政府或主管部門或項目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 以工代賑項目檔案,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條以工代賑項目竣工后,由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 向組織項目實施的鄉鎮政府或主管部門或項目施工單位發生限 期整改書面通知書;整改未達到規定要
14、求的,不得驗收。第二十五條 組織項目實施的鄉鎮政府或主管部門應當嚴 格執行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按照國 家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和重慶市財政扶貧資金管理實 施辦法以及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等有關規定,嚴格以工代賑 資金的管理。第二十六條 以工代賑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 積極籌措落實項目配套資金。項目配套資金按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管理。第四章監督檢查第二十七條 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適時會同 相關部門對以工代賑項目進行檢查、指導,了解和掌握工程建 設、資金到位及使用管理等情況,及時糾正和督促整改存在的 問題。第二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以工代 賑項目計劃
15、執行情況、資金到位及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 查和指導,及時糾正和督促整改存在的問題,對嚴重違反規定 的,予以通報批評。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扶貧、交通、農業、水利、國土、 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以工代賑項目進行指導 和監督檢查。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對以工代賑資金管理使用的檢查和審計監督。根據工 作需要,有關部門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檢查。以工代賑資 金按財政性扶貧資金績效考核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考評。第五章罰則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縣(自治縣),由市發展改 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相關部門限期整改,收回已撥付的 違規資金,并在次年減量或暫停
16、安排其以工代賑項目和資金。(一)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以工代賑資金的;(-)拖欠、截留、擠占、挪用以工代賑資金的;(三)未經批準擅自調整計劃、 變更設計方案和建設規模、內容的;(四)未按規定建立項目檔案和組織項目竣工驗收的;(五)拒絕吸納愿意且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民參加工程建設的;(六)未按規定審查、審批項目或審查、審批項目把關不 嚴的;(七)其他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第三十一條 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報告、意見或報告、意見 嚴重失實的,由資質審批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或降低資質等級, 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以工代賑項目管理 中違反本細則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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