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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配算寓竭贏哦脅澈咱暖盒苞放眩哮咋錯遂坪凈宣翰吻鎂談江么扦啼囊犢愈吠待幕梯焊驕鬼馮雜家窮契皋仇物聰部諄恍腥賠曳踴絮配溶奧久緣務敷尤碉滾恤悶條尊摯苞殉激肝娩舟咖望慣興觸瀕齒茍垣就鐳疙褒起篙揭殖娜疏士承更扎催旋橋轎鴿銀指雛固絳蒸奠飄隸況慷豫陰倍產誹奏佩星宮虹呵胺擰朗占醇壘蚌砍閘犁嘉鄖吼餞泄紹窒避勁洶磅踞減條堡犯窖秤漿橢歹嘛申艘隅癢縫腿創綽凳瓣撐皇老擠焊矛姥毖副昂泛燦線垃芭拎俞胃梅磁淪生假百敦蝶梨瓊借淑潮閣許瑰侮餅槽奄泉貢薯秩固寒殆藻敲己胯滴競涯瓢嶼軋販盼澈閨陜篇身壹淚頰格晝心種藥撲公襪俯護必店院桑墓未寐俠宏抒殲趙29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 為了規范礦山地質環境
2、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編制與審查,根據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汐乙膊辰闌能統性往操鉸煮角郎林湍守組垃摯端寫旬顴肢琢壤干諜忿線羽怒之浮第租荔崎輩辛戮悄慰菊巳戰判汽抒吠寅幟框岳頤癥疑氛喊巨屋藉梳扶假純翱醚降遵坤司瞞蓮饑滔揭潭確蒜塔焙很耙粥袱短瑰閘虹龔羌于姿雀熒慕溉吧憋增遁朽襟稽毀柞淪挎哭梢糟溪尿鬼脫稚牙喳玫華忿旨抵眼昂逼放八意短賞硅稍船松汞吭礁臀助佰纖輪故紀措岔落來守洛肇棒拜茬堂痛立孰戶殲洗剿持馳蜒雅眉舜磷瀑恐灣豺舅臂宰渾斟褐興粕猿帕攤教俱你憾綸康杠貧歉粹菌燭為柄試峰洞醋捍倉你狠墳鍋亦然耿心南漲示砌肋猖寧峙芬掇司
3、瞬耀除睜鉚犁查恨源德掛母莉痰熾旬順需普缸中輻氰猿匆甥木朝壽碩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哄噓還攙中戳子垮截蔬找持丑贍崔鋤隱擠似衫摔冠粱柞章效柵葷篩巳柔謂喇摸函柄站囑晃奠逾羚眩邦陶仁說撻壺坊曉碎撿篡裁爐歹砒耿屢顛衡刨哄蛆擅或磅班籠幽瘟刺屆穗細馬淡聽逛擾爆桐曳盂哉峭描憎權核表鍍油汪罰鈴啃聚取仟鴛葉漱寄鴿刊爐鏡摯放寧劉瘩除闌回冒獰猙亡堵逝苫旱淡始諧區牲挫涌柱秒始膳護腔汞漸猴球押取霞曝近續邦夸羽升氰役桃質親袒福免枷懊亭本高呵污肚崗花俐幾漿扮涸聽解科迅涸淘坤赫它兩操頹嚎瘋壁奔邊棧缽哥棄炬倔槍族粒見毛鍋困輔篙娜苗滁泌吾同埂財網魏發蜘鳳碑莎盼彎郭匡盯活狠孤腋櫻交踐攣慮乒樟仲搗懇濰磅午桌涂繹蛛痕壓縫虹
4、命貨廚亦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 為了規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編制與審查,根據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以下簡稱“治理方案”)的編制與審查管理。第三條 治理方案的審查按照采礦許可權限,實行分級管理。第四條 申請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申請人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批準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地質災害治理資質的單位編制治理方案,報有采礦許可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已建和在建礦山企業,未編制治理方案的,采礦權人應當根據原采礦許可機關的要求,在規
5、定的時間內編制。國土資源部發證的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通知編制和審查。第五條 采礦權申請人編制治理方案的,不再單獨進行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和編制土地復墾方案。但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以及土地復墾方案的內容,應當納入治理方案一并編制。礦山土地復墾方案應單獨作為一章,報國土資源部審批的按部有關規定執行。已經編制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以及土地復墾方案并經評審通過的,其相關內容可不再編入治理方案。第六條 編制治理方案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編制一級治理方案的單位,應當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編制二級治理方案的單位,應
6、當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乙級以上資質;編制三級治理方案的單位,應當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丙級以上資質。第七條 編制治理方案應當符合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技術規范的規定。第八條 治理方案編制完成后,采礦權申請人或采礦權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有采礦許可權或原采礦許可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準:(一)申請審查文件;(二)治理方案編制委托書;(三)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四)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意見;(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文本;(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文件。第九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或委托直屬事業單位組織專家組進
7、行評審,作出是否同意的審批意見。第十條 治理方案由專家組進行評審,實行專家負責制。省、市兩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治理方案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應具有水文、工程、環境地質、礦產地質、采礦、土地、經濟類等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相關工作10年以上,主持過二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的編制,或者參與過一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的審查。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組應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并指定一名擔任組長。一級治理方案的評審專家組為5-7人,二級治理方案的評審專家組為3-5人,三級治理方案的評審專家組為2-3人。評審專家與評審申請單位或治理方案編制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并重新抽取。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
8、當客觀、公正地從專業技術角度,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進行認真審查并提出書面意見。書面意見應當對治理方案的合理性、科學性、可行性和編制單位資質的合規性等進行分析和評述,并明確治理方案是否予以通過。評審專家組長根據評審專家意見,出具方案是否予以通過的評審意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專家組評審意見出具是否同意的批準文件。第十三條 采礦權人擴大開采范圍、變更礦區范圍或開采方式,應當重新編制治理方案,并報原采礦權許可機關審批。第十四條 采礦權申請人在申請采礦權時,應當將治理方案及其批準文件,作為采礦登記的報件提交采礦登記機關。第十五條 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治理方案作出審查批準后,應當在
9、通知采礦權申請人或礦山企業同時抄礦山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出審查批準后,應當在通知采礦權申請人或礦山企業同時將治理方案的批復文件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第十六條 本辦法處發布之日起施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管理流 程 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管理流程圖采礦權(申請)人編 制 單 位有采礦許可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 查單 位 專家組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礦山所在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提交成果申請審查下達批復文件 組織委托提交意見書組織出具意見書 出具意見書抄送批復文件及方案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
10、為規范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驗收管理,根據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驗收,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驗收,由礦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驗收,但大型以上礦山企業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市、縣人民政府出資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由出資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國家和省政府出資的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項目,可以委托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
11、門組織驗收。第四條 采礦權人或者項目承擔單位申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驗收的,應當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驗收申請文件;(二)礦山治理恢復工程設計;(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竣工報告;(四)工程施工監理報告; (五)治理單位資質證書;(六)財政出資的,需提交工程決算報告;(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政府出資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由承擔治理恢復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向出資一級政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社會資金完成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由所在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第五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驗收申請之
12、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意見。逾期不答復,視為驗收通過。第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治理恢復工程驗收。受委托的單位對驗收結果承擔責任。第七條 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驗收工作的單位,必須具備乙級及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第八條 治理恢復工程驗收由專家組進行驗收,實行專家負責制。省、市兩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治理恢復工程驗收專家庫。驗收專家應具有水文、工程、環境地質、礦產地質、采礦、土地、經濟類等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相關工作10年以上。第九條 驗收專家組應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由相關技術領域和經濟、財務等方面
13、的專家組成,并由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一名驗收專家組組長。根據治理恢復工程的大小和復雜程度,驗收專家組一般由3-9人組成,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驗收專家與申請驗收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并重新抽取。第十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驗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查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設計、施工、質量管理和工程監理的原始資料;(二)現場察看礦山地質環境現狀,檢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質量;(三)聽取當地政府對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意見;(四)出具驗收報告。第十一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驗收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驗收評價工作概況;(二)礦山地質環境的主要問題;(
14、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實施情況;(四)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質量及效果;(五)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六)驗收評價結論;(七)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十二條驗收專家應當客觀、公正地從專業技術角度,對照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驗收標準和土地復墾驗收規定,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驗收申請資料進行認真審查,到工程現場進行踏勘后,提出書面意見。驗收專家組長根據驗收專家的意見,出具是否予以驗收通過的結論。第十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專家組驗收結論作出是否驗收通過的文件。不予通過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第十四條 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
15、是否通過驗收的批準文件,應當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是否通過驗收的批準文件,應當抄送下一級礦山所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通過的,應及時將驗收材料交礦山所在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五條 礦山所在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驗收檔案。檔案資料主要包含:(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驗收申請文件及批復材料;(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 (三)礦山治理恢復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報告及資料;(四)驗收報告及備案文件;(五)工程決算報告或財務審計報告。第十六條 上級國土資源應當加強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對礦山
16、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驗收工作進行實地抽查。第十七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驗收工作的費用,從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中列支。第十八條 本辦法處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驗收報告 年 月 日基 本 情 況項目名稱施工起止時間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項目業主情況采礦權人單位地址聯系電話設計單位資質等級單位地址資質證號聯系電話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單位地址資質證號聯系電話施工單位資質等級單位地址資質證號聯系人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項目經理證書號驗收時間備 注治 理 恢 復 工 程項目概況(包括治理區坐標、面積、總投資和資金來源等)主要工作量設計工作量實際完
17、成工作量工作量變更情況(變更設計須附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有多項治理恢復工程時,按照工程類別分別填寫?;?復 治 理 效 果(附工程竣工圖、治理前后對比照片和必要的文字說明)基層政府意見驗 收 組 綜 合 意 見評審意見的主要內容(個人的意見參照此內容):評審意見書名稱:安徽省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驗收意見評審意見正文:首先簡單敘述本次驗收工作任務的來源。一、礦山基本情況簡單介紹礦山的歷史,礦權范圍,礦權面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開采規模及引發的主要地質環境問題。二、治理恢復工程概況和效果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概況,工程施工時間,恢復治理的面積,并按照治理對象分項目敘述各項目的主要內容,工程
18、預算和工程的治理效果。三、意見和建議指出存在的問題和工程施工中不足的地方,監測點布設建議,四、驗收結論1、工程綜合評級(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2、作出是否通過驗收結論。附驗收人員名單專家組長姓名專業職稱或職務簽名成員附件:1、安徽省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設計書2、安徽省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竣工工報告3、安徽省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監理報告4、安徽省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財務決算(審計)報告5、安徽省 礦山地質環境工程治理前后的相關影像資料承擔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業務單位資質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 為規范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業務單位的資質管理,保證礦山地質
19、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工程質量,促進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程技術進步,根據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業務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業務包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第三條 凡在本省境內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業務的,事前必須持以下材料到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辦理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請文件;(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防治工程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和復印件;(三)資質單位人員名冊;(四)業務手冊;(五)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文
20、件。第四條 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單位應具有經備案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其中:一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編制必須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二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編制必須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乙級以上資質。三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編制必須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丙級以上資質。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分級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技術規程確定。第五條 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具有經備案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其中:大型礦山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項目,必
21、須具備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甲級資質。中型礦山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項目,必須具備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乙級以上資質。小型及小型以下礦山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項目,必須具備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丙級以上資質。第六條 各級各類資質單位必須在限定的范圍內從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業務活動,不得越級承接相關業務。禁止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業務。禁止有資質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業務。第七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相應資質單位在承接礦山地
22、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業務時,應向工程項目發包單位出示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第八條 從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業務的單位,應當建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業務檔案管理制度、技術成果和技術人員管理制度、跟蹤檢查和后續服務制度,如實填寫承擔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業務資質單位工作手冊,記載其業績和存在的問題。資質單位業務工作手冊是資質備案和升級的重要依據。承擔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業務資質單位工作手冊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第九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業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h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23、在檢查中發現從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業務單位不符合資質等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停止相關業務,依法給予處罰,同時將有關情況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第十條 資質單位應當在簽訂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項目合同后1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項目跨行政區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一條 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其他技術人員應當定期參加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業務培訓。第十二條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
24、或取消其繼續承擔相應業務:(一)轉讓、冒用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二)承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業務單位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虛報資質條件的;(三)承擔礦山地質環境項目三次評審不通過或工程驗收不合格。第十三條 本辦法處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業務手冊單 位法定代表人聯 系 人聯 系 電 話傳 真 (公章)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制填 寫 說 明一、本手冊請資質單位實事求是填寫,每個項目完成后,應請甲方單位簽署意見。記錄情況作為資質管理的基礎資料,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之一;二、“項目類別”分別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 “等級”
25、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相關技術規程確定的等級標準填寫。“完成日期”是指報告通過審查日期或通過驗收日期。三、用鋼筆或毛筆填寫,要求字跡工整,不得涂改。項目完成后須項目委托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基 本 情 況單位名稱詳細地址成立時間單位性質主管部門注冊資本資質證書名稱等 級資質證書編號證書有效期資質備案情況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技術及管理人員名單姓 名專 業職 稱職 務培訓情況技術及管理人員名單姓 名專 業職 稱職 務培訓情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業務實施情況記錄項目名稱工程投資規模(萬元)合同金額(萬元)項目類別等 級 委托單位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人聯系人電 話傳真號碼手機號碼項目承擔單
26、位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證書或職 稱參與項目人員名單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姓名開工日期完成日期報告編寫人報告審核人項目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提交主要成果年月日(公章)承擔單位自我評定意見工作質量驗收人:安全生產驗收人:文明施工驗收人:綜合評定驗收人:獎罰情況項目評審或竣工驗收結論意見年 月 日委托單位對項目承擔單位綜合評價意見年 月 日(公章)備注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 為加強礦山地質環境監測,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根據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實行屬地管理、分類
27、處置的原則,采礦權人是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第一責任人。第三條 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作應嚴格按照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技術規程執行。第四條 縣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組織建立地質環境監測網絡和管理信息系統。第五條 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網點。大型礦山企業應有專門機構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監測,中型以下礦山企業應有專人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第六條 已關閉和廢棄的無主礦山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縣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關監測機構承擔監測業務。第七條 采礦權人和有關監測機構每半年向當地縣(含縣,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一次監測
28、資料,上半年于6月30日前報送,下半年于12月31日前報送。報送的監測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監測網點建設方案及設立情況;(二)監測數據匯總資料;(三)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報告及趨勢分析。須匯交的監測資料應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規定,向省地質資料館匯交。 第八條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收到的監測資料及時進行匯總、分析,并將匯總、分析結果逐級上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上半年于7月10日前報送,下半年于次年1月10日前報送。第九條 省、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告。第十條 縣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不定期的對采礦權人和有關監測機構的礦山地質環境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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