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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過去現在變化分析建質200987號住建部令第37號過去是住建部部門文號,現在是住建部令的形式第一條為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規范專家論證程序,確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極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過去有明顯“規范專家論證程序”和“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現在淡化了這一管理要求
2、。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一。第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二。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
3、部門制定。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本地區危大工程范圍。過去明文規定了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現在另行規定,沒做明確規定。第六條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過去沒有涉及勘察單位和設計單位,現在提及勘察單位和設計單位。 第九條超
4、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第十二條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過去沒強調“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現在明確規定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第十五條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第十五條專項施工方案
5、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過去沒有強調“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現在規定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項
6、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過去未強調“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現在規定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第二十二條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及時更新專家庫。第十三條專家論證會后,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
7、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過去未強調“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現在明確規定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且提出了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一致意見”。第十九條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九條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8、,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過去強調由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現在規定由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第二十條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后方可實施。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過去沒有關于第三方監測管理要求,現在明確了第三方
9、監測管理要求。第五章監督管理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危大工程進行抽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依法作
10、出行政處罰決定。過去沒有專門的監督管理要求,現在增加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監督管理職責。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過去沒有設置法律責任條款,現在增加了法律責任專項章節。3月20日,住建部發布了新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它與原來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文有何區別?讓我們通過以下表格了解一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
11、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
12、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本地區危大工程范圍。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第六條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
13、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條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第三章專項施工方案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以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
14、織編制。第十一條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第十二條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專家應當從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人數不得少于5名。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
15、加專家論證會。第十三條專家論證會后,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需修改后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施工單位修改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第四章現場安全管理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第十五條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
16、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審核和論證。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
17、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第十九條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第二十條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后方可實施。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
18、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第二十一條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第二十二條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第二十三條危大工程應急搶險
19、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并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后評估。第二十四條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施工單位應當將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實施細則、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專項巡視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第五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危大工程進
20、行抽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單位和個人的處罰信息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第六章法律
21、責任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二)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四)未按照本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五)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采取處置措施的。第三十條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
2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2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一)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三)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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