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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鎮江新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鎮江新區范圍內的公共資源交易行為,提升公共資源交易工作質效,根據鎮江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鎮政發201752號),結合鎮江新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鎮江新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鎮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鎮江新區分中心、鎮江新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的建設工程、水利工程、政府采購、工業用地、農村產權交易等各類交易活動(以下簡稱公共資源交易)及對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本辦法所稱的實施主體,是指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招

2、標人、采購人、出讓人等主體;競爭主體是指參與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競爭的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等主體;競得人是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中標人、成交供應商、受讓人等主體。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平臺、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信息公開、統一專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機構第五條 鎮江新區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新區政務辦)負責鎮江新區公共資源交易的協調管理。新區城鄉建設局、新區財政局、新區社會發展局、市國土資源局新區分局等相關部門(以下簡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交易監督。新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交易服務。

3、第六條 新區政務辦履行下列職責:(一)牽頭召開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公共資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項,負責新區公共資源交易的管理、協調和指導。(二)根據省市要求對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中介機構、評標(評審)專家庫的管理。(三)建立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各方信用管理和披露制度。(四)承辦新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第七條 新區城鄉建設(水利)、財政、社發、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要研究制定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有關制度,依法履行交易過程監督、履約實施監管、行政執法等職責;依法對進場交易項目信息發布、交

4、易過程相關資料及合同進行審核或備案管理;制止、糾正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受理交易活動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一)新區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招標辦)履行職責如下:1.招標文件備案;2.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的備案;3.直接發包登記;4.中標通知書備案;5.開、評標過程的監管;6.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人員動態考核;7.評委動態考核;8.投標保證金的監管。(二)新區水利工程監督部門履行職責如下:1.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的備案 ;2.開、評標過程的監管;3.督促工程項目統一進有形市場交易;4.招標代理活動的監督;5.投訴處理。(三)新區財政局履行職責如下:1.貫徹執行國家

5、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按規定權限擬訂本級政府采購管理規章制度、實施辦法;2.組織本級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采購計劃的審核,統計政府采購信息;3.監督和指導政府采購交易活動;4.指導和組織政府采購人員的培訓;5.受理政府采購項目合同備案,監督政府采購合同執行;6.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政府采購的執行情況,配合市級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取證。(四)鎮江新區社會發展局(農村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履行職責如下:1.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實施監管和指導;2.組織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3.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產權交易的流出方提交的交易申請、意向流入方的報名信息進行

6、審核。(五)、鎮江市國土資源局新區分局履行職責:1.編制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2.召集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聯席會議;3.確定具體地塊的產業準入條件、投資強度、規劃指標、環保要求、用地規模和開工竣工期限等土地綜合使用條件;4.編制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5.對報名單位進行資格審核,審核合格的出具資格審查合格通知書;6.與競得人簽定成交確認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7.對工業用地交易行為實施監管和指導;8.組織人員培訓工作。第八條 監察、審計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察、審計。第九條 鎮江新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務和監督支撐,履

7、行下列職責:(一)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及服務,并按照規定整理保存交易資料、現場監控音像資料及文字記錄資料;(二)宣傳、貫徹和執行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執行鎮江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管理規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并組織實施;(三)協助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四)見證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維護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秩序;(五)建立公共資源交易行為的信用檔案,并對不良行為進行公示。第三章 交易目錄管理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鎮江新區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按照市級目錄執行,凡列入鎮江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

8、易,接受監督管理,禁止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外進行交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章 交易程序管理第十一條 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易條件和程序。對符合進場交易條件的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二條 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一)權屬有爭議的;(二)采取限制措施的;(三)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 實施主體應當在國家、省、市規定的媒體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發布依法應當公開的交易信息;實施主體在不同媒體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發布的交易信息內容應當一致。第十四條 實施主體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

9、斥潛在競爭主體,不得對潛在競爭主體實行歧視待遇。第十五條 實施主體要求變更交易方式的,應當向原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有關核準手續。第十六條 新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交易內容、方式和規模,以及實施主體申請的交易時間,合理安排交易場所。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統一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從江蘇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被抽取的評標(評審)專家由抽取系統自動通知。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評審)工作,需要指定外聘專家的,須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新區政務辦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10、定。第十八條 實施主體委托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收取投標(競買)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專戶統一管理,交易活動結束后按照相關規定依法退還保證金。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的評標(評審)工作在封閉的場所內開展。評標(評審)專家應當獨立完成評標(評審)工作。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評標(評審)現場。第二十條 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公共資源交易 項目的交易文件、交易過程、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實施主體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實施主體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繼續進行影響質疑答復的,應當暫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二十

11、一條 提出質疑的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實施主體的異議答復不滿意的,可以依法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不得阻礙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第二十二條 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投訴時,有權查閱、復印有 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繼續進行影響投訴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暫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二十三條 實施主體和競得人,應當在交易文件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約期限、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應當與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諾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簽訂背離上述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五章

12、 交易行為管理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行實施主體法人負責制。 實施主體及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對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負責,實施 主體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責任人。第二十五條 實施主體及其委托的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二)擅自暫停、終止交易; (三)與競爭主體或者評標(評審)專家惡意串通違規交易; (四)拒不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泄露應當保密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六)在交易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偽造、變造交易文件;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

13、規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競爭主體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他人名義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項目競得資格; (二)惡意串通或者通過行賄等違法手段謀取競得資格; (三)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質疑或者投訴;(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參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評標(評審)專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實施主體征詢確定競得人的傾向性意見; (二)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性意見; (三)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審核、審

14、查、備案等形式行使行政監督管理職;(二)違法對競爭主體、代理機構設置市場準入限制性條件;(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四)違法干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五)泄露應當保密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第二十九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能分工對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合同履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政府投資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章 責任追究第三十條 實施主體及其委托的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 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競爭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參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的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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