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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無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來源: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網作者:1 1、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系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系勞動合同關系, 這種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與傳統的勞動合同有所不同與傳統的勞動合同有所不同, 主要體現在派遣勞動合同中雇傭與主要體現在派遣勞動合同中雇傭與使用是相分離的使用是相分離的, 但從本質上說但從本質上說, 派遣勞動合同仍屬于勞動合同派遣勞動合同仍屬于勞動合同關系的范疇關系的范疇, 勞務派遣單位也就應當承擔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勞務
2、派遣單位也就應當承擔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全部義務的全部義務, 其主要義務為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以及對其主要義務為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以及對被派遣勞動者負有保護照顧、辦理社會保險等義務。被派遣勞動者負有保護照顧、辦理社會保險等義務。2 2、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依據派遣協議成立民事合同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依據派遣協議成立民事合同關系關系, 雙方的權利義務應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則雙方的權利義務應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則, 由雙方在合同中由雙方在合同中自行協商確定自行協商確定。 無論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在派遣協議中
3、如何無論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在派遣協議中如何分配其權利義務分配其權利義務, 該約定只對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有效該約定只對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有效, 而而對于被派遣勞動者并不生效對于被派遣勞動者并不生效, 被派遣勞動者仍可基于其與勞務派被派遣勞動者仍可基于其與勞務派遣單位遣單位、 用工單位分別形成的法律關系主張權利用工單位分別形成的法律關系主張權利。 例如在上述案例如在上述案例中例中, 即使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在派遣協議中約定即使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在派遣協議中約定“工傷事工傷事無故用工單位概不負責故用工單位概不負責”, 該約定對勞動者亦不生效該約定對勞動者亦不生效, 一旦發生工一旦發
4、生工傷事故傷事故, 勞動者依然可以主張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勞動者依然可以主張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3 3、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盡管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盡管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 但由但由于被派遣勞動者是向用工單位實際提供勞動于被派遣勞動者是向用工單位實際提供勞動, 用工單位享有對勞用工單位享有對勞動者的指揮監督權動者的指揮監督權, 雙方實際上存在著隸屬關系與人身關系的結雙方實際上存在著隸屬關系與人身關系的結合合, 故而為了保護勞動者故而為了保護勞動者, 將用工單位依據私法
5、上的利他契約而將用工單位依據私法上的利他契約而負有的對被派遣勞動者的附隨義務通過勞動法而上升為其對勞負有的對被派遣勞動者的附隨義務通過勞動法而上升為其對勞動者負有的特殊保護照顧義務動者負有的特殊保護照顧義務。 這種保護照顧義務的內容主要包這種保護照顧義務的內容主要包括括: 用工單位應當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和條用工單位應當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件; 應當保證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及與應當保證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及與其他正式職工同工同酬其他正式職工同工同酬; 應當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一般人格權不應當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一般人格權
6、不受侵害等。受侵害等。無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 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 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 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本條是關于勞務派遣單位、 被派遣單位以及被派遣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方面權利義務的規定。本條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
7、全部義務。這一規定, 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形成本法規定的正式勞動關系。 勞務派遣單位要承擔用人單位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義務在本法已經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派遣單位承擔依法招用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及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費等義務; 用人單位應依法允許勞動者參加或組織工會等義務, 并對派遣單位承擔的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 支付工資、 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費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二, 勞務派遣單位要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這一規定也就是再次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外, 還
8、要明確約定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第三,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至少要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期限本應當是由勞動合同雙方約定。 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也可以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還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雙方約定期限。但是本法就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強制規定,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勞務派遣單位為了逃避用人單位的責任,故意在勞動合同中不約定具體的合同期限, 而是規定以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勞務派遣工為接受單位提供勞動的實
9、際時間為準。 如果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期限為一年,勞動合同的期限也為一年。如果勞務派遣工在接受單位提供勞動提前結束,勞動合同也同時結束。對此有些同志建議,勞務派遣單位不是中介,勞務派遣工是勞務派遣單位的正式員工,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的相應責任, 建議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期限,且該期限不得少于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的期限。為解決這個問題,本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這一規定,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勞務派遣單位認為, 實踐中將接受單位的用工期限作為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的做法確是不合適的, 但是本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是勞動合同, 而勞動合同法對一般
10、的勞動合同沒有最低期限的規定, 如果僅對勞務派遣合同規定最低二年期限, 必將導致法律前后無不一致,也加重了勞務派遣單位的負擔,造成不公平。有的用人單位提出,勞務派遣單位必然會將最低二年期限的負擔或多或少地轉嫁給用工單位, 這樣將會使得用工單位的成本大大提高,不利于就業。還有的提出,規定勞務派遣合同的最低期限為二年與有關勞務派遣應當在臨時性、 輔助性與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的規定相矛盾。 經過反復研究考慮, 我們認為,為杜絕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故意在勞動合同中不約定具體的合同期限, 而是規定以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勞務派遣工為接受單位提供勞動的實際時間為準
11、, 如果勞務派遣工在接受單位提供勞動提前結束的, 勞動合同也同時結束這一做法, 法律對勞務派遣的勞動合同期限做出最低期限的規定是必要的。 這不僅可以解決勞動合同期限的問題,同時規定,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要支付不得低于勞動派遣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 這也是限制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不正常發展的有效的經濟手段之一。(三)勞務派遣三方權利義務規定1、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分別就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應履行的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12、 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正式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要承擔用人單位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法中已有明確的規定,如派遣單位承擔依法招用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及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費等義務。第六十條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無遣勞動者收取費用。此條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的告知義務、工資支付義務、禁止收費義務。2、用工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的義務。用工單位不是勞動法意
13、義上的用人單位, 但由于被派遣勞動者實際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單位同樣需對被派遣勞動者負有相應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另外,第五十九條第二款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 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勞動合同法對用工單位
14、的義務進行了明確,使得在出現勞動爭議時有法可依,避免產生責任推諉現象,從而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3、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同工同酬權、民主權利作出了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 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四)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責任劃分。無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二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此,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承擔方面, 勞動合同法 規定了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包括勞務派遣單位, 還包括用工單位。由于勞務派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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