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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3.1 3.1 概述概述 3.1.1 3.1.1 城市綠化的意義城市綠化的意義 城市綠化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城市綠化,是指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的活動。而廣義的城市綠化,是指城市中栽種植物和利用自然條件以改善城市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美化城市景觀的活動。 城市綠化的意義: 改善城市生態環境。 美化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 改善城市投資環境,促進旅游業發展,加速物質文明建設。 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18183.1 3.1 概述概述 3.1.2 3.1.2 城市綠化法的原則城市綠化法的原則 城市綠化法規城市綠化法規是調整人們在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
2、保護和管理各項活動中產生的各項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 狹義的城市綠化法狹義的城市綠化法: :是指是指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化條例于1992年5月20日國務院通過和發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國城市綠化方面第一部行政法規。 廣義的城市綠化法是指城市綠化條例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中有關城市綠化規范的總稱。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19193.1 3.1 概述概述 3.1.2 3.1.2 城市綠化法的原則城市綠化法的原則o 其中主要規范性文件其中主要規范性文件:o城市綠地分類標準o城市綠化條例o城市綠化規劃建設
3、指標的規定o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o關于加強城市綠地和綠化種植保護的規定o國家園林城市標準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3.1 3.1 概述概述 3.1.2 3.1.2 城市綠化法的原則城市綠化法的原則 城市綠化工作的指導思想指導思想是:以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為中心;堅持政府組織、群眾參與、統一規劃、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的原則,以種植樹木為主,努力建成總量適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樣、景觀優美的城市綠地系統。城市綠化法的基本原則城市綠化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主要包括:(1)統一領導,分工負責(2)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之中。(3)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
4、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4)城市中的單位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植樹綠化義務。 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20203.1 3.1 概述概述 3.1.3 3.1.3 城市綠地分類城市綠地分類o 城市綠地城市綠地是城市中各類類型和規模的綠化用地,它是城市綠化的物質載體。o 城市綠地分類:城市綠地分類:o (一)公共綠地o (二)居住區綠地o (三)單位附屬綠地o (四)防護綠地o (五)生產綠地o (六)風景林地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居住綠地3.2 3.2 城市綠化規劃建設城市綠化規劃建設 3.2.1 3.2.1 城市綠化規劃城市綠化規劃 城市綠化條例第8條規定:“城市人民政
5、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9條規定:“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積相適應的城市綠化用地面積。” 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21213.2 3.2 城市綠化規劃建設城市綠化規劃建設 3.2.1 3.2.1 城市綠化規劃城市綠化規劃o (一)城市綠化規劃的原則(一)城市綠化規劃的原則o 1.城市綠化規劃必須納入城市總體規劃o 城市綠化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綠化建設的依據。o 2.從實際出發,合理安排城市綠化規劃指標o 城市綠化規劃指標反映城市綠化的水平和質量。制定科
6、學合理的城市綠化規劃是提高我國城市整體綠化水平和質量的必要措施,也是衡量城市綠化建設的重要參數,同進為考核城市綠化水平提供了量化標準。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3.2 3.2 城市綠化規劃建設城市綠化規劃建設 3.2.1 3.2.1 城市綠化規劃城市綠化規劃o (二二)城市綠化規劃的編制原則城市綠化規劃的編制原則o-突出和利用城市的自然條件和人文條件,形成特有的城市風貌;o-科學安排各類城市綠地,充分發揮城市綠化的最大效益;o (三三)城市綠化規劃的編制主體城市綠化規劃的編制主體: 城市規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城市綠化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o 實踐中城市綠化規劃的編制分為三種情況:o-以城市規劃部
7、門為主,吸收城市綠化部門參加;o-規劃部門編制后征求綠化部門的意見;o-由綠化部門編制后交規劃部門匯總到城市總體規劃中。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3.2 3.2 城市綠化規劃建設城市綠化規劃建設 3.2.2 3.2.2 城市綠化規劃指標城市綠化規劃指標o (一)城市綠化規劃指標的制定(一)城市綠化規劃指標的制定o建設部于1993年11月4日印發了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城市綠化規劃指標包括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城市綠化覆蓋率和城市綠地率。o (二)城市綠化規劃的三項指標(二)城市綠化規劃的三項指標o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人人):城市中每個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綠地的面積。其計算公式為: 人
8、均公共綠地面積(/人)= 城市公共綠地面積()/ 城市非農業人口(人)o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指標根據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而定:o人均建設用地指標105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到2000年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少于7,到2010年不少于8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3.2 3.2 城市綠化規劃建設城市綠化規劃建設 3.2.2 3.2.2 城市綠化規劃指標城市綠化規劃指標o城市綠化覆蓋率城市綠化覆蓋率: 是指城市綠化覆蓋面積占城市面積的比率。其計算公式:o城市綠化覆蓋率(%)=(城市內全部綠化種植垂直投影面積/城市面積)100%o指標:城市綠化覆蓋率到2000年不少于30%,到2010年不少于35%o城市綠地率城市綠地率(
9、%):指城市各類綠地總面積占城市面積的比率。其計算公式:o城市綠地率(%)=(城市各類綠地面積之和/城市總面積) 100%o指標:指標:城市綠地率到2000年不少于25%,到2010年不少于30%o各類綠地單項指標各類綠地單項指標: P54 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3.2 3.2 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 3.2.3 3.2.3 城市綠化規劃的設計、施工城市綠化規劃的設計、施工 (一)城市綠化工程設計原則:(一)城市綠化工程設計原則:城市綠化條例第12條規定確立了兩個設計原則:o -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借鑒、學習一切對城市綠化建設有價值的范例、方法和經驗。o 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反映
10、民族的生活習慣、風土人情、民族藝術等文化特征,以及反映一個地方區別于其他地方的綜合特點和優秀成分。o -以植物造景為主以植物材料為主輔之于適合當地自然條件的樹木花草;選用適合當地自然條件的樹木花草適地適樹 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22223.2 3.2 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 3.2.3 3.2.3 城市綠化規劃的設計、施工城市綠化規劃的設計、施工(二)城市綠化工程項目的設計管理(二)城市綠化工程項目的設計管理o城市綠化條例第11條規定: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o-設計委托管理: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單位必須持有國家或地方城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根
11、據國家統一標準和業務范圍按法定程序評定合格,并取得相應等級的設計資格證書。o-設計審批和變更設計o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規定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已批準的設計方案,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須報原審批機關審批。o-城市綠化工程施工的管理o主要內容: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承擔;綠化工程竣工后,應當經過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等。 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3.2 3.2 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 3.2.4 3.2.4 國家園林城市建設主要指標國家園林城市建設主要指標 (一)創
12、建園林城市的概況(一)創建園林城市的概況自1992年開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總結各地開展建設“園林城市”、“花園城市”活動和全國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基礎上,決定開展以建設建設“園林城市園林城市”為目標,提高城市園林綠化水平,改善城市環境和整體素質的活動。1992年開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園林城市的創建活動。先后制定和頒發了城市園林綠化當前產業政策實施辦法、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實施方案、國家園林城市標準、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先后12批共命名180個城市為國家園林城市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23233.2 3.2 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 3.2.4 3
13、.2.4 國家園林城市建設主要指標國家園林城市建設主要指標o (二)國家園林城市主要標準(二)國家園林城市主要標準o 1、園林城市基本指標園林城市基本指標o 2、園林城市規劃設計、綠化建設標準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區域區域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小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人均公共綠地面積(m2)秦嶺淮河以南秦嶺淮河以南7.589秦嶺淮河以北秦嶺淮河以北77.58.5城市綠地率(城市綠地率(%)秦嶺淮河以南秦嶺淮河以南313335秦嶺淮河以北秦嶺淮河以北293134城市綠化覆蓋率(城市綠化覆蓋率(%)秦嶺淮河以南秦嶺淮河以南363840秦嶺淮河以北秦嶺淮河以北3436383.2 3.2 城
14、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 3.2.4 3.2.4 國家園林城市建設主要指標國家園林城市建設主要指標o 2. 園林城市規劃設計、綠化建設標準園林城市規劃設計、綠化建設標準o(1)園林城市規劃設計標準的內容: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修編)完成,并獲批準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嚴格實施,取得良好的生態、環境效益;城市各類綠地及道路綠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有機的完整綠地系統;編制完成城市規劃區植物物種多樣性保護規劃;城市常用的園林植物以鄉土物種為主,物種數量不低于150種(西北、東北地區80種); 認真執行公園設計規范,城市園林的設計、建設、養護管理達到先進水平,景觀效果好。o(2)園林城市綠化
15、建設標準的內容:包括指標管理、道路綠化、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苗圃建設、城市全民義務植樹、立體綠化七個方面。o 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補充補充: 園林建設標準園林建設標準o( 1 )城市公共綠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勻,服務半徑達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綠地)的要求;o( 2 )公園設計符合公園設計規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觀,綠化面積應占陸地總面積為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規劃建設管理具有較高水平;o( 3 )制定保護規劃和實施規劃,古典園林、歷史名園得到有效保護;o( 4 )城市廣場建設要突出以植物造景為主,綠地率達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喬灌草相結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
16、城市特色,與周圍環境協調美觀,充分展示城市歷史文化風貌。o( 5 )近三年,大城市新建綜合性公園或植物園不少于3處,中小城市不少于1處。3.3 3.3 城市綠化的保護管理城市綠化的保護管理 3.3.1 3.3.1 城市綠地的保護管理城市綠地的保護管理 (一)城市綠地的管理責任分工(一)城市綠地的管理責任分工 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第18條的規定:“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各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
17、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單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24243.3 3.3 城市綠化的保護管理城市綠化的保護管理 3.3.1 3.3.1 城市綠地的保護管理城市綠地的保護管理 o (二)對城市綠化規劃用地及其自然條件的保護(二)對城市綠化規劃用地及其自然條件的保護o-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o-因道路、建筑等施工需要或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占用單位須首先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其次經審查同意,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并給予補償后方可用地,最后,在臨時用地期滿后必須恢復原貌,按期歸還;
18、o-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的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3.3 3.3 城市綠化的保護管理城市綠化的保護管理 3.3.1 3.3.1 城市綠地的保護管理城市綠地的保護管理o (二)對城市綠化規劃用地及其自然條件的保護(二)對城市綠化規劃用地及其自然條件的保護o-因城市總體規劃調整,確需占用城市規劃綠地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規劃,須征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須報經原規劃審批單位批準后實施;o-禁止將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出租或用作抵押,禁止侵占公共綠地搞其他建設項目,禁止將公園綠地用于合
19、資共建,城市國有土地成片出讓時不應包括其中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綠地;o-因建設或特殊原因確需占用城市綠地的單位,應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落實補償措施,根據占地規模報經規定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一次占用城市綠地1hm2以上的,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辦理規劃用地手續。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3.3 3.3 城市綠化的保護管理城市綠化的保護管理 3.3.2 3.3.2 城市綠地種植和綠化設施的保護管理城市綠地種植和綠化設施的保護管理 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對綠化設施的保護管理規定主要有: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花草樹木,對破
20、壞城市綠化種植的花草樹木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o-因建設或其他需要必須砍伐城市樹木和毀壞綠化種植的花草的,必須按規定報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根據樹木或綠化種植的花草價值和生態效益等綜合價值加倍補償;o-城市樹木大規模的更新,必須經專家論證簽署意見后,報省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部門備案;o-城市的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及綠化設施完好。o-城市市政公用管線的管理單位,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 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25253.3 3.3
21、 城市綠化的保護管理城市綠化的保護管理 3.3.3 3.3.3 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 (一一) )古樹名木的管理部門和保護管理原則古樹名木的管理部門和保護管理原則 根據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古樹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名木是指國內外稀有的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其中樹齡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以及具有重要科研價值的古樹名木,為一級古樹名木;其余為二級古樹名木。 1. 1. 管理部門管理部門: : 對古樹名木的管理實行分級分部門管理的體制。 2. 2.原則原則: : 對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實行專
22、業養護部門保護管理和單位、個人保護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26263.3 3.3 城市綠化的保護管理城市綠化的保護管理 3.3.3 3.3.3 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o ( (二二) )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措施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措施o-建立古樹名木的確認、備案和檔案制度;o-設立古樹名木價值說明和保護標志;o-制定養護管理方案,落實養護管理責任制;o-實行建設工程對古樹名木的避讓、保護措施;o-嚴禁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嚴格特殊情況下的移植批準手續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3.3 3.3 城市綠化的保護與管理城市綠化的保護與管理 3.3.4 3.3.4 城市公共
23、綠地內商業、服務經營活動的管理城市公共綠地內商業、服務經營活動的管理 為了保證城市公共綠地范圍內的商業和服務設施設置合理,城市綠化條例規定了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管理責任和程序。 原則上公共綠地內的商業服務經營管理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領導、規劃、建設和管理。 經營者首先應向所在公共綠地的管理單位提出申請,說明其經營的內容、方式、規模、地點、攤位形式和需要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提供的條件等,有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簽署意見,報請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批同意后,經營者還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始為合法經營。 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27273.3 3.3 城市綠化的保
24、護與管理城市綠化的保護與管理 3.3.5 3.3.5 園林綠化職業技能崗位管理園林綠化職業技能崗位管理o 建設部于2000年5月22日頒發了職業技能崗位標準o 職業技能崗位標準的內容:職業技能崗位標準對園林行業現行的綠化工、花卉工、植保工、育苗工、盆景工、觀賞動物飼養工6個工種分為初、中、高3個技能等級,并分別規定了不同等級的工種所應當具備的知識水平和操作水平。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3.4 3.4 違反城市綠化法的法律責任違反城市綠化法的法律責任3.4.13.4.1違法建設施工的行為及法律責任違法建設施工的行為及法律責任o違法建設施工行為違法建設施工行為:是指建設、施工單位建設、施工所依據的城
25、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法定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法定主管部門批準或未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進行未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進行建設施工建設施工的行為。o違法建設施工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民事責任。o行政責任:行政責任:26條: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交納綠化延誤費、罰款、重新委托或指定施工單位等)。o民事責任:民事責任:違法建設施工單位因其違法建設行為給設計單位造成經濟或信譽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賠償損失責任。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28283.4 3.4 違反城市綠化法的法律責任違反城市綠化法的法律責任3.4.2 3.4.2 損壞花草、樹木及
26、綠化設施的行為及法律責任損壞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o(一一) 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行為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行為o是指行為人損壞綠化樹木的器官,損壞花卉的整體或布局,踐踏、挖掘或開路等破壞草坪、地被植物以及在樹木花草周圍亂棄廢棄物、排放煙塵、粉塵、有毒氣體等間接破壞行為。o(二二) 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行為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行為o指行為人經營利為目的,未經法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修剪或采伐城市樹木的行為。o(三三) 破壞古樹名木及其標志保護設施的行為破壞古樹名木及其標志保護設施的行為o是指行為人違法砍伐、移植、買賣、轉讓、損傷古樹名木,危害古樹名木生長以及不盡養護管理責任、導致古樹名木死
27、亡的行為。o(四四) 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行為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行為o是指行為人損壞與綠化植物相配套的人工構筑或者設置物的行為。o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城市綠化條例(27條):有上述行為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3.4 3.4 違反城市綠化法的法律責任違反城市綠化法的法律責任3.4.3 3.4.3 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行為及法律責任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o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行為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行為: :指行為人未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或者將其用地性質改作他用的行為。o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城市綠化條例(28)條: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可構成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章 城市綠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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