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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品文檔】如有侵權,請聯系網站刪除,僅供學習與交流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范本.精品文檔.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參考文本(2007年7月試用版)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須知一、為方便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人,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參考文本。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體設立人可以參照章程參考文本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須記載本須知第二條所列事項。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名稱和住所;2、業務范圍;3、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員的權利和義務;5、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6、成員的出資
2、方式、出資額;7、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10、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11、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三、注意事項:1、本參考文本適用于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定章程時參考使用。2、凡有下劃線的,應當進行填寫;要求作選擇性填寫的,應按規定作選擇填寫,正式行文時應將下劃線及括號內容去除。3、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理事會、執行監事或監事會。如不設立,涉及理事會、執行監事或監事會的相關內容應刪除,章程相應的條款要進行調整。4、申請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需經審批項目,應當依法經過審批并提交相關文件或證書,不能提交的,應
3、自行將相關項目刪除。5、要求用A4紙、字體較小(如四號或小四)的字打印,頁數多的可雙面打印,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6、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應當是自然人簽名,單位成員應當法定代表人簽名蓋公章。7、全體設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二條第11項規定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中制定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8、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到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專業合作社章程(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經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
4、程。第二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第三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第四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第五條 本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由 (備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設立人發起設立。本社名稱: 專業合作社。第六條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 業務范圍第七條 本社業務范圍: 。(敬告: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1、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農業生產資料;2、組
5、織收購、銷售社員生產的產品;3、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4、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申請登記的業務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章程業務范圍的用語必須與批準文件或許可證核定的業務范圍一致。制定章程時,請刪除括號內容)第四章 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本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本農民專業合
6、作社的成員。(備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第九條 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備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如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 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 以上。)第十條 凡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理事長)(備注:設立理事會向理事會提出入社申請、不設理事會的向理事長提出
7、入社申請)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備注:設立理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也可以規定入社申請由理事會審查和表決)審查并表決通過的,即可成為本社成員。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1、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3、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4、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備注:不設立理事會刪除“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備注:不設監事會刪除“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5、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6、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備注
8、:可制定具體辦法和條件,不具體規定的刪除此項)7、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8、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備注:如不制定其他權利的具體規定刪除此項)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 等事項(備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備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
9、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備注:不設立理事會的刪除“和理事會”)的決議;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3、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4、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5、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6、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7、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備注:如不制定其他義務的具體規定刪除此項)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10、:1、主動要求退社的;2、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3、成員死亡的;4、團體成員破產或解散的;5、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備注:章程也可以另行規定提出申請退社的時間)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
11、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退社時與本社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備注:設立理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也可以規定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章程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備注:設立理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也可以規定由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1、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2、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3、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備注:如不制定其他情形的具體規定刪除此項)。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
12、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第三章 組織機構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成員;(備注:1、設立監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刪除執行監事、選擇監事會成員);2、不設立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刪除“、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3、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備注:如章程規定屬于理事會權限的刪除此條款)4、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5、審議本社的發展
13、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7、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8、審議批準(理事長/理事會)(備注:設立理事會的選擇理事會、不設立理事會的選擇理事長)、(執行監事/監事會)(備注:設立執行監事選擇執行監事、設立監事會的選擇監事會,不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刪除“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9、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10、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決議;11、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12、聽取(理事長/理事會)(備注:不設立理事會的選擇理事長、設立監事會的
14、選擇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13、決定其他重大事項(備注:如不制定具體規定刪除此項)。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等(備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年,可以連選連任。(備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此條款可刪除)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大會(備注:至少于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理事會)(備注:設立理事會的選擇理事會、不設立理事會的選擇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
15、通報會議內容。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2、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備注:不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刪除此條款)3、理事會提議;(備注;不設立理事會的刪除此條款)4、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備注:如不制定具體規定刪除此項)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備注:不設立理事會的刪除“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 日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備注:不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刪除“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
16、在 日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推舉一名成員主持召開。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員表決。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
17、決權。第二十三條(備注:設理事會使用此條款,不設立理事會的刪除此條款) 本社設理事會,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 名成員組成,(備注:3名以上的奇數個)設理事長一名、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長 名,理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1、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2、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3、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4、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5、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6、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7、決
18、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備注:如章程規定屬于成員大會的權限的,刪除此條款)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9、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備注:如不制定具體規定刪除此項)第二十三條(備注:不設立理事會使用此條款,設立理事會的刪除此條款) 本社不設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長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1、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2、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3、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
19、提交成員大會審議;4、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5、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6、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7、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備注:如章程規定屬于成員大會的權限的,刪除此條款)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9、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備注:如不制定具體規定刪除此項)第二十四條(備注:設立理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保留本條款、不設立理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刪除本條款)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
20、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備注:不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刪除“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第二十五條(備注:設立執行監事的保留本條款,不設立執行監事或設立監事會的刪除本條款,)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第二十五條(備注:設立監事會的保留本條款,不設立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的刪除本條款)本社設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監事會/執行監事)(備注:設立監事會的選擇監事會、設立執行監事的選
21、擇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1、監督(理事會/理事長)(備注:設立理事會的選擇理事會、不設立理事會的選擇理事長)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2、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3、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備注:設立理事會的選擇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不設立理事會的選擇理事長)4、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5、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備注:設立理事會的選擇理事會、不設立理事會的選擇理事長)6、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7、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8、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備注
22、:如不作具體規定刪除此項)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長)。(理事會/理事長)在接到通知后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備注:設立監事會的保留本條款。設執行監事的刪除本條款,設立理事會的選擇理事會、不設立理事會的選擇理事長)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備注:設立監事會的保留本條款,不設立監事會的刪除本條款)第二十八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理事長)(備注:設立理事會的選擇理事會,不設立理事會的選擇
23、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理事長)(備注:設立理事會的選擇理事會,不設立理事會的選擇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成員大會)決議;(備注:設立理事會的選擇理事會,不設立理事會的選擇者成員大會)2、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經營管理制度;4、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5、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6、(理事會/理事長)授予的其他職權。(備注:設立理事會的選擇理事會,不設理事會的選擇理事長,如不作具體規定刪除此項)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備注:不設立
24、理事會的刪除“或者理事”)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可以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經理和成員代表集體討論,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備注“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的刪除“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第三十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執行監事、監事。(備注:不設理事會的刪除“理事”、不設執行監事、監事會的刪除本條款)第三十一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備注:不設立理事會的刪除“理事”)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2、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3、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4、從事
25、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5、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備注:不設立理事會的刪除“理事”)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1項至第4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備注:不設立理事會的刪除“理事”)第四章 財務管理第三十二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第三十三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 日(備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本社財會人員應
26、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備注:不設立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刪除“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第三十四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第三十五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備注:不設執行監事的刪除“經執行監事審核
27、后”)第三十六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1、成員出資:(列出每位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占總出資比例);2、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3、未分配收益;4、國家扶持補助資金;5、他人捐贈款;6、其他資金。第三十七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個月內繳清。第三十九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
28、,承擔相同義務。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第四十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第四十一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第四十二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備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
29、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備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第四十四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第四十五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1、按成員與本社
30、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備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2、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第四十六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第四十七條 本社委托 (備注: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八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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