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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發布2010-05-01實施2010-02-05發布簡易升降機安全技術規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of easy liftsDB33/ 7762010DB33浙江省地方標準ICS 91.220P97備案號:目 次前 言II1 范圍12 規范性引用文件13 術語和定義14 基本要求25 井道26 機房47 層門58 貨廂、對重(或平衡重)59 驅動主機610 懸掛裝置和導向裝置711 液壓裝置912 電氣設備和控制913 安全裝置1014 安全標記及說明1215 整機性能1316 管理、使用和檢驗13附錄A (規范性附錄) 簡易
2、升降機監督檢驗項目表16附錄B (規范性附錄) 簡易升降機定期檢驗項目表19前 言本標準第4章第16章為強制性條款,其余為推薦性條款。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本標準由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并歸口。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寧波市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溫州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金華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紹興市特種設備檢測院、寧波市三崎起重機械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曹光敏、王建兒、陳 峰、趙欣剛、陳金真、陳三柯、蘇立鵬、郭金紅、傅鐵華、毛志達、陳學成、金樟民、鮑萱紅。簡易升降機安全技術規范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簡易升降機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檢驗、使用與管理等方
3、面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浙江省轄區內額定起重量不小于500 kg的強制式、曳引式和液壓直頂式簡易升降機。本標準不適用于電梯、施工升降機和機械式停車設備。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 60671985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T 70242008 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GB 89032005 電梯用鋼絲繩GB 89182006 重要用途鋼絲
4、繩JG 1352000 雜物電梯3 術語和定義GB/T 70242008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簡易升降機以電動葫蘆、曳引機、卷揚機、液壓泵站等作為驅動裝置,通過鋼絲繩、鏈條、液壓油缸等帶動載物裝置,在井道內沿垂直或與垂直方向傾斜度小于15 °的剛性導向裝置運載貨物的起重機械。3.1.1強制式簡易升降機利用鏈條或鋼絲繩懸掛的非摩擦方式驅動的簡易升降機。3.1.2曳引式簡易升降機利用曳引繩和曳引輪繩槽摩擦力驅動的簡易升降機。3.1.3液壓直頂式簡易升降機利用液壓油缸直接驅動的簡易升降機。3.2載物裝置簡易升降機用于裝載貨物的部分。載物裝置應采用貨廂形式,其尺寸和結構
5、型式應便于裝卸貨物,不得采用平板、平臺等形式。3.3額定起重量設計所規定或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或檢驗機構認定的貨廂內允許最大載荷。3.4提升高度從底層端站樓面至頂層端站樓面之間的垂直距離。3.5停層防墜落保護裝置防止簡易升降機在停層裝卸貨物時貨廂發生非正常滑移、墜落的安全裝置。3.6運行防墜落保護裝置防止簡易升降機在運行過程中由于懸掛裝置脫落、斷裂等導致貨廂墜落的安全裝置。3.7簡易升降機驅動主機用于驅動和停止簡易升降機的裝置。3.8機房安裝驅動主機及其附屬設備的專用房間。3.9平衡重為節約能源而設置的平衡貨廂重量的裝置。4 基本要求4.1 簡易升降機的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應由取得特種設備安全
6、監督管理部門相應資質許可的單位進行。4.2 簡易升降機僅用于裝載貨物,不得載人運行。4.3 簡易升降機的設計、使用參數應在以下范圍內:a) 額定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b) 額定速度不大于0.5 m/s;c) 停靠站數不大于4站;d) 提升高度不大于15 m。注:對于驅動裝置為電動葫蘆且標稱額定起重量大于1 000 kg的簡易升降機,應當認定為額定起重量不小于500 kg。4.4 簡易升降機不得在有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及腐蝕性氣體環境中工作,并不得裝運熔融金屬、熾熱金屬、熔融非金屬、易燃或易爆物品。4.5 新建筑物內的井道,如設計明確為電梯井道的,不得安裝簡易升降機;不得將現有電梯更換
7、、改造為簡易升降機。4.6 升降作業平臺不得安裝在建筑物的井道內。簡易升降機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應予報廢。5 井道5.1 總則5.1.1 簡易升降機對重(或平衡重)宜與貨廂安裝在一個井道內。5.1.2 簡易升降機井道不得設置在人員能到達空間的上面。井道應是簡易升降機專用的,井道內不得裝設與簡易升降機無關的設備。5.1.3 井道應設置永久性的電氣照明裝置,即使在所有的門關閉時,在貨廂頂和底坑地面有足夠的照度以便于維修。5.2 井道的封閉5.2.1 封閉簡易升降機井道一般由無孔的墻、底板和頂板完全封閉起來。只允許有下述開口:a) 層門;b) 檢修門、活板門;c) 火災情況下,排出氣
8、體和煙霧的排氣孔;d) 井道與機房之間的永久性開口。特殊情況下從層站地面2.5 m高度以上,可以使用網格或穿孔板。網格或穿孔板孔的尺寸無論在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測量,均不大于75 mm。5.2.2 檢修門、活板門5.2.2.1 檢修門和活板門應是無孔的,并且應具有與層門一樣的機械強度。5.2.2.2 檢修門、活板門均不得向井道的內部方向開啟。5.2.2.3 檢修門、活板門均應裝有一個用鑰匙開啟的鎖,當檢修門和活板門開啟后不用鑰匙也能將其關閉并鎖住。檢修門即使在鎖住情況下,也應能不使用鑰匙從井道內部將門打開。5.2.2.4 所有的檢修門、活板門均應裝有一個電氣聯鎖裝置,以確保簡易升降機只有在所有的
9、檢修門、活板門均關閉時才能啟動或繼續運行。5.3 井道壁、底面和頂板井道結構至少應能承受下述載荷:a) 簡易升降機驅動主機施加的;b) 停層防墜落保護裝置動作產生的;c) 運行防墜落保護裝置動作瞬間經導向裝置施加的;d) 緩沖器動作產生的;e) 貨廂裝載、卸載產生的載荷等。井道的壁、底面和頂板應采用堅固的非易燃材料建造,這種材料的本身不應助長灰塵的產生,并具有足夠的機械強度。5.4 井道的頂部空間5.4.1 曳引式簡易升降機的頂部空間5.4.1.1 當對重完全壓在它的緩沖器上時,應同時滿足下面四個條件:a) 貨廂導向裝置長度應能提供不小于0.1 m的進一步制導行程;b) 貨廂頂部站人平面與井道
10、頂的對應位置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1.0 m;c) 井道頂的最低部件與固定在貨廂頂的設備的最高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應不小于0.1 m;d) 貨廂上方應有足夠的空間,該空間的大小以能容納一個0.5 m×0.6 m×0.8 m的長方體為準,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5.4.1.2 當貨廂完全壓在它的緩沖器上時,對重導向裝置長度應能提供不小于0.1 m的進一步制導行程。5.4.2 強制式簡易升降機的頂部空間5.4.2.1 當貨廂位于上極限位置時,應同時滿足.1規定的四個條件。5.4.2.2 當貨廂完全壓在它的緩沖器上時,平衡重(如有)導向裝置長度應能提供不小于0.1 m的進一步制導行程
11、。5.4.3 液壓直頂式簡易升降機的頂部空間當柱塞通過其行程限位裝置而到達極限位置時,應同時滿足.1規定的四個條件。5.5 底坑設施及底坑空間5.5.1 井道下部應設置底坑,底坑應保持清潔。除了緩沖器和導向裝置的底座以及排水裝置以外,底坑的底部應光滑平整,不得滲水。5.5.2 底坑內應設置:a) 停止裝置,該裝置應在打開層門去底坑時和在底坑地面上均容易接近,且符合13.8.2的要求;b) 固定照明裝置及開關;c) 當底坑深度超過1.2 m時,應設置固定的爬梯。注:如采用井道燈作為底坑照明的,底坑內應設置井道燈的開關。5.5.3 底坑空間5.5.3.1 當貨廂完全壓在它的緩沖器上時,強制式和曳引
12、式簡易升降機的底坑空間應同時滿足下面二個條件:a) 貨廂底部最低部件與底坑對應位置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0.1 m;b) 底坑中應有足夠的空間,該空間的大小以能容納一個不小于0.5 m×0.6 m×1.0 m的長方體為準,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當底坑空間無法容納該長方體時,簡易升降機應設置相應裝置以防止人員在底坑時貨廂向下運行或墜落。5.5.3.2 液壓直頂式簡易升降機的柱塞到達最低位置時,底坑空間應同時滿足.1中的二個條件。6 機房6.1 總則6.1.1 簡易升降機驅動主機及其附屬設備宜放在一個專用的機房中,該機房僅允許經批準的人員進入。6.1.2 機房不得用來作為簡易升降機
13、以外的其它用途,也不得設置非簡易升降機用的電纜、導管或裝置。6.2 通道6.2.1 通往機房的通道應設永久性電氣照明裝置,以獲得適當的照度。6.2.2 應提供人員進出機房的安全通道。應優先考慮使用樓梯,如果不能用樓梯,應使用符合GB 60671985中1.6規定的直立梯或1.7規定的斜梯。6.3 結構6.3.1 機房應采用經久耐用和不易產生灰塵的材料建造,應具有堅固的結構,能承受預定的載荷,并能適應各種天氣條件,通風良好。6.3.2 機房應有足夠的尺寸,以確保人員安全和方便地對有關設備進行作業,尤其是對電氣設備的作業。6.3.3 機房門的尺寸應便于人員的出入,并且門應能鎖住。6.3.4 機房地
14、板上的開孔尺寸,在滿足使用條件下應減到最小。為防止物體通過位于井道上方的開口,包括通過電纜用的開孔墜落的危險,應采用圈框,此圈框應凸出地面至少50 mm。6.4 檢修平臺采用無機房形式的簡易升降機應在井道內設置具有足夠強度的檢修平臺,檢修平臺應當采取以下三種形式之一:a) 以底坑地面作為檢修平臺;b) 以貨廂頂部作為檢修平臺,并在適合檢修位置設置附加托架;c) 在井道頂部裝設專用的檢修平臺,并設置符合規定的檢修門。6.5 機房或檢修平臺設施機房或檢修平臺應設置:a) 停止裝置(僅對于檢修平臺),該裝置應在檢修平臺的入口附近,用來停止簡易升降機或使簡易升降機保持停止狀態,并應符合的要求;b) 固
15、定照明裝置,控制照明的開關應安裝在接近入口并便于操作的位置上;c) 電源插座;d) 消防設施(僅對于機房)。7 層門7.1 層門的設置7.1.1 面對貨廂入口的井道開口處應裝設手動開閉的無孔層門。當對在用的簡易升降機進行改造時,由于井道尺寸限制無法裝設無孔層門的,允許采用旁開式可折疊柵欄門,柵欄門開門凈寬度不應大于1 200 mm,當柵欄門完全關閉時,柵欄柱中心距不應大于130 mm。7.1.2 層門的凈高應不大于2 000 mm。7.1.3 層門門扇及其框架的結構應有足夠的強度。對于柵欄門,柵欄柱應由兩條槽型鋼材制成,槽型鋼材壁厚不應小于2 mm;柵欄門全高應至少設兩檔斜撐,斜撐材料厚度不應
16、小于1.5 mm,且最長斜撐至少應連接5根柵欄柱。7.2 無孔層門門扇與門扇、門套的邊緣間隙無孔層門關閉時,門扇之間、門扇與立柱或地坎之間的間隙應不大于10 mm。7.3 層門、貨廂門的地坎間隙每個層門應設有足夠強度的地坎,且與貨廂入口邊緣的間隙應不大于30 mm。7.4 無孔層門門縫間隙在無孔層門的開啟方向上,以150 N的人力施加在一個最不利的點上,7.2規定的間隙可以大于10 mm,但不得大于下列值:a) 對旁開門,30 mm;b) 對中分門,總和為45 mm。7.5 層門電氣聯鎖7.5.1 層門應設電氣聯鎖裝置,在正常操作的情況下,如果有一個層門或多扇層門中的任何一扇門開著,則貨廂應不
17、能啟動或繼續運行。7.5.2 層門電氣聯鎖開關應采用符合12.6規定的安全觸點型式。7.6 層門機械聯鎖7.6.1 層門應設機械聯鎖裝置,該裝置的嚙合長度應不小于7 mm,開鎖區域不大于層站水平面以上或以下75 mm,且除非貨廂正好處于開鎖區域,否則不可能將一個層門或多扇層門中的任何一扇門打開。7.6.2 層門電氣聯鎖和機械聯鎖的配合應保證貨廂離開開鎖區域后機械聯鎖能可靠嚙合。7.6.3 鎖緊元件及其附件應是耐沖擊的,應用金屬制造或加固;鎖緊元件應用重力或彈簧來產生和保持鎖緊狀態,即使彈簧失效,重力也不應導致開鎖。7.7 主動門與被動門的聯動保護對滑動式層門,主副門之間應采用剛性連接或在副門上
18、設附加的電氣聯鎖裝置。7.8 無孔層門的緊急開鎖裝置各無孔層門上均應設自動復位的緊急開鎖裝置,且動作靈活,復位可靠。7.9 層門工作狀況各層門懸掛裝置和移門機構應靈活可靠,運行無異常聲音和明顯跳動。8 貨廂、對重(或平衡重)8.1 貨廂結構8.1.1 簡易升降機的貨廂應是剛性結構,除了貨廂門以及必要的檢修窗外,貨廂其它表面應完全封閉。8.1.2 至少應裝設兩對導輪或導靴,導輪或導靴應固定可靠且便于更換。8.1.3 貨廂壁、貨廂底板和貨廂頂以及貨廂結構件均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以承受簡易升降機正常運行時,或貨廂撞擊到緩沖器上時,或運行防墜落保護裝置以及停層防墜落保護裝置等起作用時的載荷。8.1.4
19、 貨廂不得使用易燃或可能產生有害氣體和煙霧的材料制成。8.1.5 當貨廂頂外側邊緣離井道壁的自由距離超過300 mm時,貨廂頂部應加設高度不小于700 mm中間間隔不大于350 mm的護欄。8.2 貨廂的最大有效面積和額定起重量關系貨廂的最大有效面積和額定起重量關系見表1。表1 貨廂的最大有效面積和額定起重量關系額定起重量(kg)最大有效面積(m2)額定起重量(kg)最大有效面積(m2)5002.107502.855252.188003.006002.408253.086302.499003.306752.639753.537002.7010003.60注:對中間起重量其面積由線性插入法確定。
20、8.3 貨廂高度貨廂凈高度應不大于2 000 mm。8.4 貨廂入口8.4.1 貨廂的入口應裝設手動開閉的貨廂門。8.4.2 貨廂門宜采用無孔門,如貨廂門采用可折疊柵欄門的,當柵欄門完全關閉時,柵欄柱中心距不應大于130 mm。8.4.3 無孔貨廂門關閉后,門扇之間及門立柱、門楣和地坎之間的間隙應不大于10 mm。8.4.4 簡易升降機處于平層位置時,貨廂地坎、門框架或滑動門的最近門口邊緣與井道內表面之間的水平距離應不大于150 mm。當該距離大于150 mm時,應有措施防止人員從貨廂內部打開貨廂門。8.4.5 貨廂門應設電氣聯鎖裝置,在正常操作的情況下,如果有一個貨廂門或多個門扇的貨廂門中的
21、任何一個門扇開著,則貨廂應不能啟動或繼續運行。8.4.6 貨廂門的電氣聯鎖開關應采用符合12.6規定的安全觸點型式。8.4.7 貨廂門應設有機械鎖定裝置,以保證運行時不會自動打開。8.4.8 每一個貨廂地坎上應按照底坑深度裝設相應高度的護腳板,當底坑深度足夠時,護腳板垂直部分高度應不小于0.75 m,其寬度應不小于相應層站入口的凈寬度。8.5 照明貨廂內應設置永久性的照明裝置,貨廂地板上的照度不應小于50 lx。8.6 對重和平衡重8.6.1 如果對重(或平衡重)由對重塊組成,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它們移位,可以把對重塊固定在金屬框架內或者至少用兩根拉桿將對重塊固定住。8.6.2 對強制式簡易
22、升降機,不應使用對重,但可以使用平衡重。9 驅動主機9.1 驅動主機的設置和安裝要求每臺簡易升降機至少應有一臺專用的驅動主機。驅動主機的承重梁應有足夠的強度,承重梁如需埋入承重墻內,則支承長度應超過墻厚中心20 mm,且不小于75 mm。9.2 貨廂、對重(或平衡重)的驅動9.2.1 驅動方式簡易升降機可采用電力驅動和液壓驅動兩種方式。9.2.2 電力驅動方式9.2.2.1 電力驅動簡易升降機應設有符合9.3要求的制動系統。9.2.2.2 如果采用皮帶將單臺或多臺電機連接到帶有制動器的組件上,則最少使用兩根皮帶。9.2.2.3 如使用懸臂式曳引輪或鏈輪時,應采用有效的預防措施,以達到以下要求:
23、a) 避免鋼絲繩脫離繩槽或鏈條脫離鏈輪;b) 驅動主機不裝設在井道上部時,避免雜物進入繩與繩槽之間(或鏈條與鏈輪之間)。采取的措施不應妨礙對曳引輪或鏈輪的檢查和維修。9.2.2.4 切斷驅動主機的電動機和制動器的電流至少應由兩個獨立的電氣裝置實現。9.2.3 液壓驅動方式9.2.3.1 液壓驅動簡易升降機應采用直接頂升式。9.2.3.2 液壓泵站的控制應符合:a) 對于向上運行,電動機的電源應由兩個獨立的接觸器切斷,接觸器的主觸點應直接串聯于電動機的供電電路中;b) 對于向下運行,下降閥的供電應由兩個獨立的接觸器切斷,接觸器的主觸點應直接串聯于下降閥的供電電路中。9.3 電力驅動主機的制動系統
24、9.3.1 總則9.3.1.1 電力驅動簡易升降機的制動系統,在下列情況時應能自動制動:a) 動力電源失電;b) 控制電路電源失電。9.3.1.2 制動系統應具有一個機電式的制動器(摩擦型)。9.3.2 制動器9.3.2.1 當貨廂裝有125% 額定起重量并以額定速度下行時,操作制動器應能使驅動主機停止運轉。9.3.2.2 制動器應與曳引輪(卷筒或鏈輪)剛性連接。9.3.2.3 正常運行時,制動器應在持續通電下保持松開狀態。9.3.2.4 當簡易升降機電動機的供電電源斷電時不應因接地、故障短路或剩磁使制動器松開。9.3.2.5 裝有手動緊急操作裝置的驅動主機,當用手松開制動器時需以一持續力去保
25、持其松開狀態。9.3.2.6 制動器的制動應靠閘瓦、襯墊或制動臂作用在制動輪(盤)上,不得使用帶式制動器。9.3.2.7 制動器零部件的報廢應符合GB 60671985中2.6的規定。9.4 機械設備的防護9.4.1 對可能產生危險并可接近的旋轉部件應提供有效的保護。但曳引輪、盤車手輪、制動輪及任何類似的光滑圓形部件除外,這些部件應涂成黃色,或至少部分地涂成黃色。9.4.2 滑輪和(或)鏈輪,應安裝一個用以防止懸掛繩或鏈條松馳時脫離繩槽或鏈輪的裝置。10 懸掛裝置和導向裝置10.1 懸掛裝置10.1.1 懸掛方式10.1.1.1 強制式簡易升降機和曳引式簡易升降機的貨廂和對重(或平衡重)應用鋼
26、絲繩或鋼質鏈條懸掛。10.1.1.2 鋼絲繩的公稱直徑不小于8 mm。10.1.1.3 曳引鋼絲繩的特性應符合GB 89032005的規定,強制驅動鋼絲繩的特性應符合GB 89182006的規定。10.1.1.4 曳引鋼絲繩最少應有兩根,每根鋼絲繩應是獨立的;強制式簡易升降機可以采用一根鋼絲繩或鋼質鏈條。10.1.2 鋼絲繩卷繞裝置的直徑與鋼絲繩的直徑的比值鋼絲繩卷繞裝置的直徑與鋼絲繩的直徑之比應滿足:a) 對于曳引驅動方式,曳引輪、導向輪(或滑輪)的節圓直徑與懸掛繩的公稱直徑之比應不小于30倍;b) 對于強制驅動方式,卷筒的節圓直徑與懸掛繩的公稱直徑之比應不小于14倍,滑輪節圓直徑與懸掛繩的
27、公稱直徑之比應不小于16倍。注:平衡滑輪的節圓直徑與懸掛繩的公稱直徑之比可減少至最小為10倍。10.1.3 懸掛繩(鏈)的安全系數懸掛貨廂和對重裝置的鋼絲繩或鏈條的安全系數不應小于8。10.1.4 懸掛繩(鏈)的安裝與使用要求10.1.4.1 鋼絲繩末端應固定在貨廂、對重或懸掛部位上,其固定方式與性能應符合GB 60671985中的規定,電動葫蘆上的鋼絲繩壓板不得少于3塊,鋼絲繩和端接裝置的結合處至少應能承受鋼絲繩破斷負荷的80%。不得使用編織接長的鋼絲繩。10.1.4.2 每根鏈條的端部應用合適的端接裝置固定在貨廂、對重或懸掛部位上,鏈條和端接裝置的接合處至少應能承受鏈條最小破斷負荷的80%
28、。10.1.4.3 鋼絲繩斷絲數不得超過表2的規定,鋼絲表面磨損量不大于20%,直徑減少量不大于公稱直徑的7%。表 2 鋼絲繩斷絲報廢數鋼絲繩類型測量長度范圍6 d30 d6×19368×195106×3751010.1.4.4 鏈條的報廢應符合GB 60671985中的規定。10.1.5 曳引驅動簡易升降機的曳引條件曳引驅動簡易升降機的曳引條件應滿足JG 1352000中的規定。10.1.6 強制驅動簡易升降機鋼絲繩的卷繞10.1.6.1 卷筒上應加工出螺旋槽,該槽應與所用鋼絲繩相適應。10.1.6.2 當貨廂停在完全壓縮的緩沖器上時,卷筒的繩槽中至少保留三圈鋼
29、絲繩。10.1.6.3 卷筒上只能繞一層鋼絲繩。10.1.6.4 電動葫蘆應設有導繩裝置,以保證鋼絲繩在卷筒上的排繩不紊亂。10.1.7 各鋼絲繩或鏈條之間的載荷分布10.1.7.1 采用多根鋼絲繩或鏈條時,至少在懸掛鋼絲繩或鏈條的一端應設有一個調節裝置用來平衡各繩或鏈的張力。10.1.7.2 如果用彈簧來平衡張力,則彈簧應在壓縮狀態下工作。10.1.7.3 調節鋼絲繩或鏈條長度的裝置調節后,在工作時不應松動。10.1.8 主要零部件的技術要求用來懸掛貨廂、對重(或平衡重)用的吊鉤、卷筒、滑輪等主要零部件,除了滿足以上要求外,還應滿足GB 60671985中2.1、2.4和2.5的規定。10.
30、2 導向裝置10.2.1 貨廂和對重(平衡重)應由各自的剛性導向裝置導向。10.2.2 導向裝置及其附件和接頭應有足夠的強度,能承受運行防墜落保護裝置動作時所產生的力和由于貨廂不均勻載荷引起的撓曲。此撓曲應予以限制,不得影響簡易升降機的正常工作。10.2.3 導向裝置應固定可靠,防止因導向裝置附件的旋轉而使導向裝置松動。10.2.4 每段導向裝置至少應有2個支架,其間距不大于2.5 m。支架的地腳螺栓或支架直接埋入墻的埋入深度不應小于120 mm。貨廂導向裝置的下端應支承在堅實的地面上。10.2.5 導向裝置工作面接頭處應平整光滑,接頭臺階不大于0.5 mm。兩導向裝置頂面間的距離偏差應不大于
31、3 mm。10.2.6 導向裝置頂面與導靴(或導輪)工作面之間的水平間隙應不大于5 mm。11 液壓裝置11.1 總則11.1.1 液壓裝置的設計應保證在規定的運轉條件下,其油溫不超過規定值。11.1.2 液壓裝置應有防止空氣混入系統的措施。液壓系統應設有濾油器。11.2 液壓油箱11.2.1 油箱應安裝密封頂蓋,以防止塵埃落入油箱內。頂蓋上部應設有帶有過濾裝置的注油器。對帶空濾器的通氣孔,其通氣能力應滿足流量的要求。11.2.2 油箱內壁應經除銹處理,并噴敷耐油除銹涂料。11.2.3 油箱應設有顯示最高和最低油位的液位計,油箱的油液容量應能滿足液壓簡易升降機正常運行的要求。11.3 液壓泵站
32、11.3.1 液壓泵站應設有過載保護,安全閥的調定壓力不應超過額定工作載荷時壓力的120 %。11.3.2 液壓泵站應設有壓力指示,壓力表的量程不應小于額定工作載荷時壓力的150 %。11.4 液壓油缸11.4.1 液壓油缸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穩定性。液壓油缸的設計長度,其上下端應有一定的余量,以保證限位和極限開關能可靠動作。11.4.2 液壓油缸的柱塞全伸時應具有自身限位裝置。11.4.3 液壓油缸上部須設置排氣裝置。對于柱塞滑動面正常滲出的油液,應設置收集裝置。沉入地下的油缸部分應有防腐措施。11.4.4 液壓柱塞與貨廂之間應采用鉸接連接結構(缸體對柱塞采用一點支承的除外)。11.4.5 液
33、壓油缸的安裝應符合:a) 油缸中心位置與貨廂中心位置應基本一致;b) 油缸的垂直度不大于1/1 000;c) 安裝油缸支架時,支架上端水平面的水平度不大于1/1 000。11.5 液壓管道及管件11.5.1 液壓系統的液壓管路應盡量地短。液壓泵站以外的管道聯接應采用焊接、焊接法蘭或螺紋管接頭,不得采用壓緊裝配或擴口裝配。11.5.2 系統管路中的剛性管道應采用足夠壁厚的無縫鋼管。用于液壓油缸與單向閥或下行閥之間的高壓膠管,相對于爆破壓力的安全系數不應小于8。高壓膠管上應打有制造廠名、試驗壓力和試驗日期的永久性標記。11.5.3 液壓管道及管件應加以緊固,管子彎曲處應圓滑,不應有明顯的凹痕及壓扁
34、現象。如果敷設管道時需穿過墻壁或地板,應用套管加以防護,套管內不應設管接頭。12 電氣設備和控制12.1 總則12.1.1 機房內的電氣設備應采用防護罩殼以防止直接觸電,其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 2X。12.1.2 電氣線路對地絕緣電阻值應不小于:a) 一般環境:0.8 M;b) 潮濕環境:0.4 M。12.1.3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金屬結構的接地形式應采用TNS或TNCS,接地線應采用黃綠雙色絕緣電線。易于意外帶電的部件與總電源接地端的連通性能應良好,接地線應分別直接接至接地線柱上,不得互相串接后再接地。12.1.4 簡易升降機電氣系統應有短路保護、過載保護和斷錯相保護功能。12.2 主開關
35、12.2.1 在機房內,對應每一臺簡易升降機應裝設一個能切斷簡易升降機所有供電電路的主開關,對無機房形式的簡易升降機該開關可以設置在控制柜附近。該開關應具有切斷簡易升降機正常使用情況下最大電流的能力。該開關不應切斷下列供電電路:a) 貨廂內照明;b) 貨廂頂照明及插座;c) 機房、檢修平臺、井道、底坑照明及插座。12.2.2 主開關應具有穩定的斷開和閉合位置。主開關的操作機構應能從機房入口處方便、快速地接近。如果機房為多臺簡易升降機共用,多臺簡易升降機的主開關操作機構應易于識別。12.3 電動機的保護12.3.1 直接與電源連接的電動機應進行短路保護。12.3.2 直接與電源相連的電動機應采用
36、手動復位的自動斷路器(例外)進行過載保護,該斷路器應切斷電動機的所有供電。12.3.3 當過載保護檢測是基于電動機繞組溫升時,則斷路器在繞組充分冷卻后可以自動閉合。12.4 電氣配線電氣配線應符合JG 1352000中11.5的要求。12.5 照明、信號12.5.1 貨廂內、機房及井道中應有充分的照明,照明電路電壓應不大于220 V,并單獨控制。12.5.2 不得用金屬結構作照明線路的回路,電壓不超過24 V的系統除外。12.5.3 可移動式照明裝置的電源電壓不得大于36 V,交流供電應使用安全隔離變壓器,不得用自耦變壓器直接供電。12.5.4 簡易升降機上的標記、符號和顯示的信號應清晰準確,
37、各種開關工作可靠。12.6 安全觸點12.6.1 安全觸點的動作,應由斷路裝置將其可靠的斷開,甚至兩觸點熔接在一起也應斷開。如果安全觸點防護外殼的防護等級不低于IP 4X,安全觸點應能承受250 V的額定絕緣電壓;如果防護外殼的防護等級低于IP 4X,則應能承受500V的額定絕緣電壓。12.6.2 對于多分斷點的情況,觸點斷開后,觸點間分開的距離不應小于2 mm。12.6.3 導電材料的磨損,不應導致觸點短路。12.7 控制12.7.1 簡易升降機運行控制12.7.1.1 簡易升降機的控制應是電氣控制,且應采用自動平層的型式。12.7.1.2 簡易升降機不論何種原因造成運行中止,未經重新操作不
38、得自動啟動。12.7.2 正常運行正常運行控制應借助于按鈕,按鈕應安裝在防護等級不低于IP 2X的按鈕盒中,且按鈕盒不得安裝在貨廂內。13 安全裝置13.1 總則簡易升降機應設置以下安全保護裝置,如采用不同結構型式,則應滿足同等的安全要求。13.2 停層防墜落保護裝置13.2.1 強制式和曳引式簡易升降機應設置停層防墜落保護裝置,當貨廂處于任一平層位置(最低層除外)且貨廂門打開時,能防止貨廂發生非正常滑移或墜落。注:如曳引式簡易升降機所有參與施加制動力的制動器機械部件分兩組裝設,且每組部件均有足夠的制動力時,可以不設置停層防墜落保護裝置。13.2.2 停層防墜落保護裝置動作應靈活可靠,無卡阻現
39、象。13.2.3 停層防墜落保護裝置應在貨廂門開啟不大于300 mm時完全動作,且具有作用到位的指示。13.2.4 停層防墜落保護裝置的強度應足以承受裝有額定起重量的貨廂重量及可能的沖擊載荷,無變形、脫焊、松動、裂紋等缺陷。13.2.5 應設置有效的電氣聯鎖開關,當停層防墜落保護裝置作用時切斷簡易升降機的電氣回路。13.2.6 停層防墜落保護裝置如采用銷軸托架型式的,其銷軸直徑應不小于30 mm,完全動作時銷軸伸入托架端的深度應不小于15 mm。13.2.7 停層防墜落保護裝置的托架應支承在堅實的地面或墻體上,并具有足夠的強度。13.3 運行防墜落保護裝置13.3.1 強制式、曳引式簡易升降機
40、應設置運行防墜落保護裝置,當簡易升降機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懸掛裝置脫落、斷裂等情況時,能防止貨廂墜落。13.3.2 運行防墜落保護裝置應采用純機械的動作方式,并能使載有額定起重量的貨廂可靠制停。13.3.3 如采用安全鉗限速器的,應設置有效的電氣聯鎖開關,當運行防墜落保護裝置作用時能切斷簡易升降機的電氣回路。如采用限速器的,其動作速度應不小于額定速度的115%,且小于0.8 m/s。限速器動作速度不得隨意調整,且每5年應進行一次校驗。限速器動作時,限速器繩的張緊力不得小于以下兩個值中較大者:a) 防墜落保護裝置起作用所需力的兩倍;或b) 300 N。13.4 防運行阻礙保護裝置13.4.1 強制式
41、簡易升降機應設置懸掛裝置松弛時的安全裝置,當貨廂向下運行受到阻礙時能及時切斷簡易升降機的電氣回路。13.4.2 曳引式和液壓直頂式簡易升降機應設置運轉時間限制器,當貨廂或對重運行受到阻礙且時間超過全程運行所需時間加10 s以前,應切斷電動機或電磁閥的電源。運轉時間限制器不應影響檢修運行。13.5 限位開關13.5.1 強制式和曳引式簡易升降機應設置上、下限位開關,液壓式簡易升降機應設置上限位開關。13.5.2 限位開關應采用自動復位的型式,并在極限開關之前起作用。13.6 極限開關13.6.1 強制式和曳引式簡易升降機應設置上、下極限開關,液壓式簡易升降機應設置上極限開關。13.6.2 強制式
42、簡易升降機的上極限開關應在貨廂地坎超過上端站地面150 mm之前起作用,并在貨廂頂部與井道頂最低部件發生碰撞前保持其動作狀態。13.6.3 液壓式簡易升降機的上極限開關應在柱塞緩沖制動之前起作用,并在柱塞進入緩沖制動區期間保持其動作狀態。13.6.4 強制式簡易升降機的下極限開關以及曳引式簡易升降機的上、下極限開關應在貨廂或對重接觸緩沖器之前起作用,并在緩沖器被壓縮期間保持其動作狀態。13.6.5 極限開關應采用以下兩種作用方法之一:a) 采用強制的機械方法直接切斷電動機和制動器供電回路;或b) 采用符合12.6規定的安全觸點切斷向主電路接觸器線圈直接供電的電路。13.6.6 極限開關動作后,
43、簡易升降機應不能自動恢復運行。13.7 緩沖器13.7.1 應在貨廂和對重(如有)行程底部的極限位置設置緩沖器。13.7.2 一般應采用蓄能型緩沖器,如采用耗能型緩沖器的,則應設置檢查緩沖器是否正13.7.3 常復位的電氣裝置。13.8 停止裝置13.8.1 底坑和貨廂頂部應設置停止裝置。13.8.2 停止裝置應為12.6規定的安全觸點,并采用雙穩態型式,其動作部分應為紅色,并標有“停止”字樣。13.9 檢修運行裝置13.9.1 為便于檢修和維護,應在貨廂頂部設置一個易于接近的檢修運行裝置。13.9.2 檢修運行裝置應由一個雙穩態的檢修轉換開關操作,并滿足下列要求:a) 一經進入檢修運行,應取
44、消正常運行。只有再次操作檢修轉換開關,才能使簡易升降機重新恢復正常運行;b) 貨廂的運行應依靠持續撳壓按鈕,此按鈕應有防止誤操作的保護,并應清楚地標明運行方向;c) 貨廂的運行仍依靠安全裝置。13.10 液壓管路限流或切斷裝置液壓直頂式簡易升降機應設置限流或切斷裝置或措施,當液壓管路發生爆裂、嚴重泄露時,能有效防止貨廂超速和墜落。13.11 超載保護裝置13.11.1 強制式和曳引式簡易升降機應設置超載保護裝置,當實際起重量超過額定起重量的10時,應防止簡易升降機正常啟動,并發出音響和(或)發光信號通知使用人員。13.11.2 液壓直頂式簡易升降機允許采用符合規定的安全閥作為超載保護裝置。14
45、 安全標記及說明14.1 總則所有標牌、須知、標記及操作說明應清晰易懂(必要時借助標志或符號)和具有永久性,并采用不能撕毀的耐用材料制成,設置在明顯位置。14.2 產品銘牌簡易升降機應設置產品銘牌,放置于貨廂明顯位置,銘牌應標明:a) 簡易升降機規格型號及額定起重量;b) 制造廠名稱及其識別標志;c) 生產日期。14.3 警告標志及額定起重量標志每層站明顯部位應設置“嚴禁載人運行”的警告標志和額定起重量標志,采用可折疊柵欄層門的還應設置“嚴禁將身體任何部位及物品伸入層門內”的警告標志。14.4 安全操作注意事項至少在基站明顯部位設置“安全操作注意事項”。14.5 貨廂頂部標記在貨廂頂部應給出下
46、列指示:a) 停止裝置上或其近旁應標出“停止”字樣,設置在不會出現誤操作危險的地方;b) 檢修運行開關上或其近旁應標出“正常”及“檢修”字樣;c) 在檢修按扭上或其近旁應標出運行方向。14.6 機房門及活板門的警告標志在通往機房的門的外側應設置“機房重地,閑人莫入”的警告標志。對于活板門,應設有“謹防墜落重新關好活板門”的須知。14.7 檢修門的警告標志在井道外檢修門近旁,應設置“井道危險,未經許可禁止入內”的警告標志。14.8 安全部件的標識限速器、安全鉗、防墜安全器、緩沖器、門鎖、起重量限制器的標牌至少應標明:a) 規格型號;b) 制造廠名稱及生產日期。15 整機性能15.1 空載性能貨廂
47、空載全行程運行,簡易升降機應能可靠平穩地起動、運行和停層,各機構和電氣設備工作正常,無異常聲響,平層精度應在±15 mm的范圍內。15.2 額定載荷性能貨廂內裝載額定起重量全行程運行,簡易升降機應能可靠平穩地起動、運行和停層,各機構和電氣設備工作正常,無異常聲響,平層精度應在±15 mm的范圍內。15.3 超載運行性能斷開超載控制電路,貨廂內裝載110%額定起重量全行程運行,簡易升降機應能可靠地起動、運行和制停(平層不計),主機工作正常。15.4 靜載性能簡易升降機貨廂內裝載125%額定起重量,歷時10 min,貨廂應無不正常滑移和不正常沉降,貨廂及各承重結構件應無變形、松
48、動、開裂和機械損壞,液壓油缸無滲漏。15.5 曳引性能15.5.1 曳引式簡易升降機的平衡系數應為40%50%。15.5.2 當對重壓在緩沖器上而曳引機按上行方向旋轉時,應不可能提升空載貨廂。15.5.3 貨廂內裝載125%額定起重量并以額定速度下行時,切斷電動機和制動器供電,貨廂應被可靠制停。15.6 密封性能液壓直頂式簡易升降機貨廂內裝載額定起重量停在上端站,10 min內下沉距離應不大于10 mm。16 管理、使用和檢驗16.1 管理16.1.1 對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的要求16.1.1.1 簡易升降機的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單位應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相應資質許可后,方可
49、開展工作。16.1.1.2 制造、改造單位應對簡易升降機及其金屬結構、零部件、外購件、安全裝置的質量全面負責。產品質量應不低于本標準和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16.1.1.3 簡易升降機制造、改造后,制造、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下列文件:a) 設計文件(包括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機械傳動圖和電氣、液壓系統原理圖);b) 產品質量合格證明;c) 監督檢驗證明(適用于制造);d) 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e) 整機型式試驗合格證明(適用于制造);f) 主要安全部件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改造的提供改造部分安全部件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注:主要安全部件指門鎖、限速器、安全鉗、防墜安全器、緩沖器和起重量限制器
50、。16.1.1.4 簡易升降機安裝后,不得移裝。16.1.2 對使用單位的要求16.1.2.1 使用單位所使用的簡易升降機應符合本標準規定的基本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改造或更新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不得使用無產品質量證明書或自行拼裝的簡易升降機。16.1.2.2 簡易升降機的使用單位應有完善的制度,做到:a) 建立健全簡易升降機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b) 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從事簡易升降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c) 對簡易升降機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d) 制定簡易升降機的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16.1.2.3
51、使用單位應建立簡易升降機的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a) 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 b) 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c) 日常使用狀況和維護保養記錄;d) 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16.2 使用16.2.1 操作人員應在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簡易升降機的操作。操作中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做到:a) 每天投入使用前應進行空載試運行及層門、貨廂門的電氣聯鎖和機械聯鎖的檢查,確認狀況良好后,方可投入正式運行;b) 簡易升降機在運行過程中不得推拉層門;層門開啟后應先確定貨廂的位置后方可進入搬運貨物;c) 當確認貨廂門和層門都可靠關閉后方可起動簡易升降機,不
52、得以簡易升降機的貨廂門或層門的啟閉作為簡易升降機運行和停止的開關;d) 裝卸貨物應輕放輕移,盡可能減少沖擊。當有小車進入貨廂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小車撞擊貨廂壁和門;貨廂內的貨物應放置穩妥,防止運行時發生移動或傾倒;e) 嚴格控制裝載貨物的重量,不得超載運行;f) 操作人員及裝載人員不得在貨廂門與層門之間逗留,并盡可能減少進入貨廂內的時間;g) 每天打掃貨廂內、地坎及層門入口的衛生,防止異物進入地坎,影響貨廂門和層門的正常開閉;h) 簡易升降機使用完畢后,應將貨廂停靠在基站,并鎖好基站電源鎖。16.2.2 使用單位應對簡易升降機進行每月一次的定期自行檢查,檢查內容至少應包括:a) 驅動裝置;
53、b) 懸掛裝置;c) 層門的電氣和機械聯鎖;d) 貨廂門的電氣聯鎖;e) 安全保護裝置;f) 按鈕、指示和標志;g) 簡易升降機的運行情況。檢查情況應進行記錄,并納入安全技術檔案。16.2.3 簡易升降機應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作記錄。維護保養項目和周期應根據使用維護說明書確定,且至少每月進行一次。16.2.4 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一般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簡易升降機維修單位進行,如使用單位自行承擔的,應配備稱職的維護保養人員,并制定與維護保養工作相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注:稱職的維護保養人員是指使用單位在職的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并經簡易升降機制造(改造)單位維護保養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16.3 檢驗16.3.1 簡易升降機應按以下要求進行檢驗:a) 簡易升降機制造過程監督檢驗應滿足相應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b) 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的簡易升降機應按附錄A規定的項目進行監督檢驗;c) 在用的簡易升降機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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