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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21- 初創企業公司章程范本甲方: 乙方: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編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創業公司運行機制,規范公司經營,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宅: 有限公司。 。公司經營場所:。第四條、公司由個股東出資設立, 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擔當責任。 公司以其所有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擔當責任。 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所有法人財產權, 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 擔當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歷。第五條、經營范圍:。第六條、經營期限:長久。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第二章、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

2、額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實收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記下機關依法記下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記下機關依法記下的出資額。第八條、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光股東名稱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時光第九條、各股東認繳、 實繳的公司注冊資本應在規定期限內轉入公司賬戶。第十條、公司記下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實書。出資證實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實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實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實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執一份。出資

3、證實書遺失, 應立刻向公司申報注銷, 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第十一條、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宅、出資額及出資證實書編號等內容。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全部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挑選管理者等權利,并擔當相應的義務。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一、出席股東會,并按照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三、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四、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認購權。五、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第十四條、股東的義務:一、按期足

4、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擔當公司債務。三、公司辦理工商記下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第十五條、出資的轉讓:一、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所有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 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 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商議確定

5、各自的購買比例。商議不成的,根 據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形式優先購買權。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宅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第四章、公司的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和義務第十六條、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當、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 執行董事和監事, 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第十七條、本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詳細辦理機構,分離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詳細事務。第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九條、公司討論打算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平安生產以及 、

6、勞動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 應該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看法,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第二十條、 公司討論打算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則制度時,應該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看法和建議。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一、無民事行為實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實力的人。二、因犯有、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 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7、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公司違背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用經理的, 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 監事、經理。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該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維護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 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執行

8、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第五章、股東會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 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 股東會會議, 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需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 以后股東會由執行懂事召集主持。第二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打算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打算有關執行董事的酬勞事項。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

9、任的監事, 打算有關監事的酬勞事項。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計劃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計劃。六、對公司增強或削減注冊資本做出決議。七、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八、修改公司的章程。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經理。 十、對發行公司的債券做出決議。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暫時會議。 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 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 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股東會會議, 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

10、知全體股東。(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強或削減注冊資本、分立、 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必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二) 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做成會議記錄。 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久保存。第六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第二十八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董事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三、擬定公司的經

11、營方案和投資計劃。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計劃。五、擬定公司增強和削減注冊資本、 分立、變更公司形式、 解散、設立分公司等計劃。六、打算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酬勞事項。七、按照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打算其酬勞事項。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為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理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方案和投資計劃。二、擬定公司內部管

12、理機構設置的計劃。三、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詳細規則。五、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七、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監事為每屆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舉行監督, 對違背法律、行政規矩、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傷害公司的利

13、益時, 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訂正。 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規矩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七章、財務、會計制度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 行政規矩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舉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 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 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

14、十時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 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該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第三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根據股東出資比例舉行分配。第三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 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會計賬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 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當保管。第八章、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第三十九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削減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

15、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第四十條、公司合并、分立、削減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第四十一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記下事項發生變更的,應該依 法向公司記下機關辦理變更記下。 公司解散的, 應該依法辦理公司注銷記下。設立新公司的,應該依法辦理公司設立記下。公司增強或削減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記下機關辦理變更記下。第九章、公司解散、清算第四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浮現時。二、股東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公司違背法律、行政規矩被依法責令關閉的。第四十三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舉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該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記下機關,申請注銷公司記下, 并公告公司終止。第十章、工會第四十四條、公司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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