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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編號:34210 書名:詐騙罪研究(刑事法學博士文庫) 作者:張志勇 出版社:中國檢察 出版時間:2008-4-1 入庫時間:2008-5-14 定價:25 圖書內容簡介本書以詐騙罪的概述與犯罪構成為邏輯起點,以詐騙罪的認定為主線,以詐騙罪的完善為終點,重點梳理、研究詐騙罪的疑難問題,以期在理論上有所突破與創新,為指導詐騙罪的司法實踐、完善詐騙罪的立法,貢獻綿薄之力。本書除導言外,共有八章內容,對詐騙罪進行系統研究。 導言部分,筆者闡釋了詐騙罪的研究意義,介紹了詐騙罪的研究現狀,論述了詐騙罪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本書的主要研究方法有三種:案例分析法、比較研究法與系統分析法。筆者綜合運用這三種方
2、法,對詐騙罪進行全景式的研究,系統地論述詐騙罪。 第一章詐騙罪概述,筆者就我國和外國詐騙罪的立法沿革、詐騙罪的立法模式、詐騙罪的概念等問題,作概要論述。首先介紹詐騙罪的立法沿革,總結舊中國與新中國詐騙罪立法之嬗變。其次介紹國外刑法關于詐騙罪的立法模式,總的來說有兩種立法形式:一種是單一模式,即只概括規定一種詐騙罪,以包容社會生活中的所有詐騙犯罪現象。另一種是分立模式,即在普通詐騙罪之外,還另外規定了特別詐騙罪。我國1979年刑法采取單一模式,只概括規定了一種詐騙罪;1997年刑法則采取分立模式,除規定(普通)詐騙罪之外,另外規定了金融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招搖撞騙罪等特別詐騙罪。比較兩種立法模式
3、,應該說是各有利弊,沒有絕對合理的,只有相對合理的。我國目前關于詐騙罪的立法模式,總體來說還是比較科學、可取的,沒有必要再增設新的罪名。最后分析了關于詐騙罪的各種概念的優劣,指出詐騙罪的概念應該既科學地揭示詐騙罪的內涵與外延,又符合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而且容易認定,便于操作。筆者所下的定義是: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而騙得他人財物或財產性利益,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二章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論述詐騙罪的犯罪客體、詐騙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詐騙罪的犯罪主體、詐騙罪的犯罪主觀方面四個要件。首先,對傳統的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公私財物所有權,應作廣義
4、上的理解。它不僅包括公私財物,而且包括財產性利益。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既可以是簡單客體,又可以是復雜客體。犯罪客體實質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即犯罪客體的內容應當是刑法所保護的利益(法益),而不宜表述為社會關系。詐騙罪侵犯的法益是財產所有權及其他本權,以及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恢復應有狀態的占有。詐騙罪的對象非常廣泛,包括一切有價值的財物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是詐騙罪的對象,具有合目的性與具體的妥當性;將財產性利益解釋為財物,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其次,詐騙罪(既遂)在客觀上必須表現為一個特定的行為發展過程: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受騙人(被害人)陷入或者繼續維持認識錯誤受騙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或交付)財產行為人
5、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欺騙行為的對象(受騙人),必須是具有在事實上或法律上處分該財產的權利或地位的人。欺騙的實質就是使受騙人陷入或繼續維持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并進而處分財產。欺騙的內容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就事實進行欺騙;另一類是就價值判斷進行欺騙。欺騙行為既可以是語言、文字的陳述,也可以是舉動的虛假表示;舉動的虛假表示又可以分為明示的舉動欺騙與默示的舉動欺騙(默示的表示)。詐騙罪中的欺騙行為可以由不作為構成。根據受騙人事先是否存在認識錯誤,可以將欺騙類型分為兩種:一種是在他人沒有任何認識錯誤的情況下,行為人使用欺騙的手段使他人陷入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另一種是在他人已經由于某
6、種原因陷入認識錯誤的情況下,行為人通過欺騙行為使他人繼續維持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不管是作為還是不作為,都存在這兩種類型。欺騙必須達到一定程度。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是要讓受騙人陷入錯誤然后交付財產。受騙人的錯誤與行為人的欺詐行為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只有人才會陷入錯誤,機器不會陷入錯誤,也不可能成為詐騙的對象。處分行為,是指受騙人基于認識錯誤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者第三者的行為。財產處分者必須是受騙人;如果處分不是基于認識錯誤,則不屬于詐騙罪中的處分行為。受騙人處分財產,是指受騙人基于認識錯誤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占有。財產處分行為不限于法律行為,也包括事實行為。處分行為包括處分意思;處分行為是客
7、觀與主觀的統一。處分行為的客觀面是轉移財產的占有,主觀面是轉移財產占有的意識。總體來說,應當從客觀面與主觀面兩個方面判斷受騙人有無處分行為。欺騙行為使對方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受騙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所謂行為人獲得財產,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積極財產的增加;二是消極財產的減少。受騙人處分(或交付)財產的結果往往就會帶來財產的損害。財產損害是構成詐騙罪必不可少的要件;對作為詐騙罪成立要件的財產損害,應該理解為是整體的或實質的財產損害,不能視為個別財產的損害。再次,法人(或單位)不可以成為詐騙罪的主體。最后,詐騙罪犯罪的故意包含認識和意志二要素,間接故意也可以構成詐騙罪。非法占有
8、目的是詐騙罪的必備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進行支配,并遵從財物的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構成,前者重視的是法的側面,后者重視的是經濟的側面,兩者的機能不同。前者的機能主要在于使詐騙罪、盜竊罪與一時使用他人財物的不可罰的騙用行為、盜用行為相區別;后者的機能主要在于使詐騙罪、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相區別。 筆者用三章的篇幅,系統論述詐騙罪的認定。它們分別是第三章詐騙罪與非罪的區分、第四章詐騙罪與特殊詐騙罪的界限、第五章詐騙罪與相關犯罪的界限。詐騙罪與非罪的區分是詐騙罪認定的基本點,詐騙罪此罪與彼罪的認定是詐騙罪研究的
9、重點和難點。總結詐騙罪的認定,歸納如下: 一、影響詐騙罪定罪的主要要素是數額和情節。騙取公私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詐騙罪。否則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構成普通的民事欺詐行為。因此,是否達到一定數額,是區別詐騙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情節嚴重也是認定詐騙罪的標準之一。詐騙與欺詐的概念,有本質上的區別。區分詐騙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主要看行為人有無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目的。 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的關系,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是普通法條與特別法條的關系,是包容競合的法條競合關系,完全適用金融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詐騙
10、罪與金融詐騙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詐騙對象和詐騙手段上。金融詐騙罪的詐騙對象和詐騙手段都是法定的,而詐騙罪的詐騙對象和詐騙手段是概括式的。掌握金融詐騙罪侵害的對象和詐騙手段,就能區分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區分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關鍵在于詐騙行為是否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或者說,是否是以合同這種交易的形式為名進行的。正確地認識和把握“合同”,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之間的界限就明晰可辨了。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應限定為符合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但是,區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時,不能簡單地以有無合同為唯一標準。 三、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關系
11、,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是普通法條與特別法條的關系,是交叉競合的法條競合關系。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冒充軍人騙取職務、信任、政治榮譽、政治待遇,或者騙吃騙喝,或者騙取“愛情”等不包括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非法利益時,按照刑法第279條、第372條的規定處罰。當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冒充軍人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數額較大時,招搖撞騙罪、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的關系,應按照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處理。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冒充軍人既騙取非法利益,又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構成招搖撞騙罪或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數罪并罰。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騙
12、取他人財物或財產性利益,按照詐騙罪處罰,不再從重處罰。 四、搶劫罪、盜竊罪是違背被害人意思奪取財物,而詐騙罪則是欺騙被害人(受騙人),使其產生瑕疵意思騙取其財物。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雖然都是利用被害人的瑕疵意思而取得財物,但被害人產生瑕疵意思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因為受騙,后者則是由于受脅迫。詐騙罪與侵占罪的區別在于:詐騙罪是騙取他人占有之下的財物,存在奪取占有的問題;而侵占罪的財物是在行為人的占有之下,不存在奪取占有的問題。賭博詐騙,是指形似賭博的行為,輸贏原本沒有偶然性,但行為人偽裝具有偶然性,誘使對方參加賭博,從而不法取得對方財物的行為。這種行為同樣成立詐騙罪。發布廣告的主體不符合虛假廣告罪的
13、主體條件,則不可能成為虛假廣告罪的主體。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應以詐騙罪論處;對于一些貌似虛假廣告,而無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可言,只是利用虛假廣告的手段騙取財物的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論處。詐騙罪與貪污罪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否利用職務之便和侵犯的對象不同。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而詐騙罪不存在利用職務便利的問題,所騙取的財物不僅包括公共財物,也包括個人所有財物。區分詐騙罪與受賄罪的關鍵在于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如果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想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達到這
14、一目的,屬于受賄;如果行為人的目的是騙取財物,并無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圖,其答應為他人謀取利益也只是虛假的謊言,則屬于詐騙。如果行為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而答應他人提出的自己根本不可能也不打算實現的要求,也屬于詐騙。 五、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時,如果被害人與受騙人不具有同一性,屬于三角詐騙。三角詐騙既具備詐騙罪的本質特征,又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區別三角詐騙與盜竊罪(間接正犯)的關鍵在于:受騙人事實上是否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限或者是否處于可以處分被害人財產的地位。因此,正確理解和認定“處分行為”,是區分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關鍵。訴訟詐騙是典型的三角詐騙,構成詐騙罪,應該按照詐騙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盜
15、竊、拾取他人的存折、儲蓄卡、匯款單等債權憑證后,使用欺騙手段通過銀行、郵電局等機構的職員取得財產,導致他人遭受財產損失的,屬于三角詐騙,成立詐騙罪。但是,利用盜竊或者拾取的債權憑證通過自動取款機提取現金的,應當認定為盜竊罪。人是有意識的,人可以成為詐騙罪的對象;機器是無意識的,不能成為詐騙罪的對象。騙機器從而竊取財物的,只能構成盜竊罪。 第六章詐騙罪的犯罪形態,分別論述詐騙罪的停止形態、共犯形態和罪數形態。詐騙罪存在未遂形態、預備形態和中止形態。區分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形態的標準,控制說比較科學、合理;詐騙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應以是否符合詐騙罪犯罪構成為標準。按照犯罪總額說的主張,應以共同犯罪的
16、財物總額作為確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標準。按照主犯決定說,在詐騙罪共同犯罪中,以詐騙罪主犯的身份來定罪量刑。詐騙罪的牽連犯應該從一重罪處罰。詐騙罪的競合犯指法條競合,詐騙罪的法條競合包括包容競合與交叉競合兩種情況。對于每個詐騙行為都構成詐騙罪的是連續犯,在認定上只定一個詐騙罪,詐騙的次數和多次行騙的累計數額可以作為量刑的從重情節。詐騙罪的轉化犯,既包括別的犯罪轉化為詐騙罪,也包括詐騙罪轉化為別的犯罪;既有刑法條文明文規定的詐騙罪轉化犯,也有司法解釋規定的詐騙罪轉化犯。對于詐騙行為同時構成數罪的,應該數罪并罰。 第七章詐騙罪的刑事處罰,分別論述決定詐騙罪刑罰的因素和量刑。決定詐騙罪刑罰的因素,
17、關鍵在于詐騙罪的數額和情節。關于個人詐騙罪的數額,筆者贊同“雙重標準說”;關于共同詐騙罪的數額,筆者贊同“綜合責任說”。犯罪成本不應計算在詐騙罪的數額內。我們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定詐騙罪的“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詐騙罪的量刑,首先,要準確適用三個量刑幅度;其次,要正確適用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刑;最后,對于詐騙罪,有必要增設資格刑。 第八章詐騙罪的立法完善。我國刑法第266條尚不夠完善,存在缺陷,主要表現在定罪標準、罪狀表述和法定刑三個方面。應該從這三個方面加以完善:對詐騙罪的定罪標準進行重新界定,除突出犯罪數額在詐騙罪定罪中的重要作用外,其他影響詐騙罪定罪的情節也應當有所體
18、現。具體可以采用“數額較大或者嚴重情節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和“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的規定方式。將詐騙罪的犯罪對象規定為“財物及財產性利益”。“詐騙”的罪狀表述應修改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而騙得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突出詐騙罪的行為手段、主觀目的,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完善詐騙罪的法定刑,將罰金刑明確為倍比制或者限額制罰金刑,增設剝奪從事一定的職業或營業的權利、剝奪從事一定活動的權利以及禁止從業等資格刑。 圖書目錄內容摘要1 導言 詐騙罪研究的方法和思路1 一、詐騙罪的研究意義2 二、詐騙罪的研究方法4 (一)案例
19、分析4 (二)比較研究5 (三)系統分析6 三、詐騙罪的研究思路6 第一章 詐騙罪概述8 一、我國詐騙罪立法的歷史考察8 (一)舊中國詐騙罪立法之沿革8 (二)新中國詐騙罪立法之嬗變11 二、國內外詐騙罪的立法模式14 (一)外國詐騙罪的立法模式14 (二)我國詐騙罪的立法模式16 (三)國內外詐騙罪立法模式之比較17 三、詐騙罪的概念18 (一)學術界對詐騙罪概念的不同表述18 (二)詐騙罪概念的重新界定20 第二章 詐騙罪的犯罪構成22 一、詐騙罪的犯罪客體23 (一)詐騙罪的犯罪客體23 (二)詐騙罪的法益25 (三)詐騙罪的對象36 二、詐騙罪的犯罪客觀方面45 (一)詐騙罪的客觀構成
20、要件46 (二)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48 (三)受騙人(被害人)陷入或者繼續維持認識錯誤56 (四)受騙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或交付)財產59 (五)行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財產68 (六)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69 三、詐騙罪的犯罪主體72 (一)單位不是詐騙罪的犯罪主體72 (二)如何認定群體性詐騙74 四、詐騙罪的犯罪主觀方面75 (一)詐騙罪故意的內容75 (二)間接故意可以構成詐騙罪77 (三)如何認定詐騙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81 第三章 詐騙罪與非罪的區分90 一、詐騙罪與一般詐騙行為的界限90 (一)詐騙與欺詐的區別90 (二)詐騙罪與一般詐騙行為的區別91 (三)詐騙罪與普通經濟糾
21、紛的區別93 二、三角詐騙的認定95 (一)三角詐騙概述95 (二)訴訟詐騙99 三、新型詐騙行為的罪與非罪110 第四章 詐騙罪與特殊詐騙罪的界限112 一、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113 (一)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的區別概述113 (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的認定分述114 二、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134 (一)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134 (二)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具體認定137 三、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142 (一)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區別143 (二)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具體認定144 四、詐騙罪與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149 (一)詐騙罪與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區別150 (二)詐騙罪與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具體認定151 五、詐騙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154 (一)詐騙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區別154 (二)詐騙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具體認定156 第五章 詐騙罪與相關犯罪的界限157 一、詐騙罪與盜竊罪157 (一)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158 (二)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具體認定159 二、詐騙罪與侵占罪180 (一)詐騙罪與侵占罪的區別181 (二)詐騙罪與侵占罪的具體認定181 三、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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