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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湖南省建設廳目錄第一部分合同1、工程概況12、工程包范圍13、合同工期14、工程質量標準15、合同價款26、合同文件27、發包人承諾28、承包人承諾29、合同訂立3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條款12345一般約定4發包人義務9監理人10承包人12材料和工程設備166789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17交通18測量放線19施工安全、治安和環境保護20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進度計劃22開工和竣工22暫停施工24工程質量25工程質量檢測27變更29價格調整32計價、計量與支付33竣工驗收40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43保險和擔保44不可抗力48違約50索賠53爭議的解決54第三部分合同
2、條款123一般約定56發包人義務57監理人58456789承包人58材料和工程設備59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59交通60測量放線60施工安全、治安和環境保護61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425進度計劃62開工和竣工62暫停施工63工程質量63工程質量檢測63變更64價格調整65計價、計量與支付65竣工驗收67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68保險和擔保69不可抗力70爭議的解決70補充條款71第四部分合同附件及格式附件一工程項目一覽表73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承包人供應主要材料、工程設備一覽表74發包人供應材料、工程設備一覽表75發包人支付保函76承包人履約保函79
3、預付款保函82工程質量保修書83承包人缺陷責保修履約保函85第一部分合同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為實施(項目名稱),發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對本項目的中標。依據有關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共1、工程概況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一)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 2、工程包范圍包范圍: 3、合同工期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天。4、工程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 5、合同價款(大寫):元;(小寫):元。其中(1)規費:(大寫):元;(小寫):元。規費中養老保險金:(大寫):元;(小寫):元。(2)安
4、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大寫):元;(小寫):元。(3)其它約定: 合同價款包括的內容和綜合單價詳見:(1)招標工程為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2) 非招標工程為經確認的工程量(3) 其他。報價表或施工圖預算書;6、合同文件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與本合同文件中合同條款的規定一致。合同條款沒有約定的,則與合同通用條款的規定一致。7、發包人承諾(1)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當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的全部義務。期限支付合同價款和其他應(2)發包人委托的監理人: 監理人委派的總監理工: (或發包人指派的現場代表)8、承包人承諾(1)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保質完成施工任務
5、,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修復,質量保修期內的保修。履行本合同的全部義務。(2)承包人派駐本工程的項目:、項目資質等級,項目到職時間:。9、合同訂立本合同訂立時間: 本合同訂立地 點: 本合同正本兩份,發包人和承包人各執一份;副本份,發包人份, 承包人份,監理人份,合同備案機關份,其他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生效。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委托人:通訊地址及收件人:通訊地址及收件人:傳真:傳真:電子郵箱:電子郵箱:帳號:帳號: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條款1 一般約定1.1 詞語定義合同通用條款、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6、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合同條款、合同通用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1.1.1.3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1.1.1.4投標函:指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投標函。1.1.1.5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后合同文件的投標函附錄。1.1.1.6技術標準和要求:指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雙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1.1.1.7 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以及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
7、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說明。1.1.1.8 已標價工程量:指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工程量。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雙事人確認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當事人和1.1.2.1 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包發人:指與承包人在合同協議中簽字的當事人。1.1.2.3 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的當事人。1.1.2.4承包人項目:指承包人派駐施地具備執業資質和專業條件的全權。1.1.2.5分包人: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監理人:指在合同中指明的,受發
8、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1.1.2.7 總監理工(總監):指由監理人委派常駐施地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全權。1.1.3 工程和設備1.1.3.1工程:指工程和(或)臨時工程。1.1.3.2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1.1.3.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1.1.3.4工程:指工程項目一覽表中指明特定范圍的工程。1.1.3.5 工程設備:指或計劃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1.1.3.6 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
9、材料。1.1.3.7 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1.1.3.8 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自帶的施工設備。1.1.3.9 施地(或稱工地、現場):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和臨時。1.1.3.10:指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合同工程需占用的土地。1.1.3.11 臨時:指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合同工程需臨時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開工通知:指監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1.1.4.2 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第 11.1 款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
10、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約定所作的變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約定工期屆滿時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中寫明的日期為準。1.1.4.5缺陷責:指履行第 19.2 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具體期限由合同條款約定,包括根據第 19.3 款約定所作的延長。1.1.4.6 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時間前 28 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 24:00。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1.1.5.1 簽約
11、合同價:指簽定合同時合同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總金額。1.1.5.2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1.1.5.3 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1.1.5.4 暫列金額:指已標價工程量中所列的暫列金額,用于在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方式支付的金額。1.1.5.5 暫估價:指發包人在工程量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工程
12、的金額。1.1.5.6:指對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種計價方式,按合同中的子目及其單價計價付款。1.1.5.7 質量保證金(或稱保留金):指按第 17.5.2定用在缺陷責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1.1.6 其他1.1.6.1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2語言文字除術語外,合同使用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1.3法律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民法律、行政、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規章。1.4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1)合同;(2)中標通
13、知書;(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4)合同條款;(5)合同通用條款;(6)技術標準和要求;(7)圖紙;(8)已標價工程量;(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30 天內,按照招標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在合同上簽字并后,合同生效。1.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1.6.1 圖紙的提供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圖紙合理的期限內按照合同的數量提供給承包人。由于發包人未按時提供圖紙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第 11.3 款的約定辦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
14、的大樣圖、圖等,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報送監理人。監理人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1.6.3 圖紙的修改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監理人取得發包人同意后,在該工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內簽發圖紙修改圖給承包人,具體簽發期限在合同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應按修改后的圖紙施工。1.6.4 圖紙的錯誤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明顯錯誤或疏忽,應及時通知監理人或發包人。1.6.5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施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項、第 1.6.2項、第 1.6.3定內容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1.7 聯絡1.7.1 與合同有關、批準、證明、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
15、,均應采面形式。1.7.2 第 1.7.1 項中、批準、證明、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地點和接收人,并辦理簽收手續。1.8 嚴禁賄賂合同雙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益。因賄賂造成對方損失,行為人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9 化石、文物1.9.1 在施地發現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和發包人。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
16、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1.9.2 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10 專利技術1.10.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但由于遵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或技術標準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0.2 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專利技術的,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含在投標報價內。1.10.3 承包人的技術和需要的資料和信息,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1.11 圖紙和文件的1.11.1 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和文件,發包
17、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或公開與。1.11.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同意,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或公開與。2 發包人義務2.1 遵律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律承包人免于承擔因發包人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2.2 發出開工通知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按第 11.1 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2.3 提供施地發包人應按合同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地,以及施地內管線和設施等有關資料,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2.4 協助承包人和批件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2.5 組織設計交底發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向承包人和監理人進
18、行設計交底。2.6 支付合同價款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2.7 組織竣工驗收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2.8 其他義務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3 監理人3.1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3.1.1 監理人受發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監理人在行使某項權力前需要經發包人事先批準而合同通用條款沒有指明的,合同條款中指明。3.1.2 監理人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但監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約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3.1.3 合同約定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或批準,對工程、材料和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監
19、理作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3.2 總監理工發包人簽訂合同時將總監理工的任命通知承包人??偙O理工更換時,調離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短期離開施地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3.3 監理3.3.1 總監理工可以其他監理負責執行其指派的一多項監理工作??偙O理工被監理的姓名及其范圍通知承包人。被的監理在范圍內發出的指示視為已得到總監理工的同意,與總監理工發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偙O理工撤銷某項時,撤銷的決定及時通知承包人。3.3.2 監理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提出意見的,視為已獲批準,但不影響監理人在以后拒絕該項工作、工程、材料
20、或工程設備的權利。3.3.3 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的監理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可向總監理工提出異議,總監理工48 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3.3.4 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不第 3.5 款約定總監理工作出確定的權利或委托給其他監理。3.4 監理人的指示3.4.1 監理人應按第 3.1 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有監理人的施地機構章,并由總監理工或總監工按第 3.3.1定的監理簽字。3.4.2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按第 3.4.1 項作出的指示后照執行。指示變更的,應按第 15 條處理。3.4.3 在緊急情況下,總監理工或被的監理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指示,承包人照執行。承包人收
21、到上述臨時指示后 24 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確認函。監理人在收到確認函后 24 小時內未予答復的,該確認函應被視為監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只從總監理工或按第 3.3.1 項被的監理處取得指示。3.4.5由于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3.5 商定或確定3.5.1 合同約定總監理工應按照本款對任何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應與合同當事人協商,盡量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總監理工程師應認真研究后審慎確定。3.5.2 總監理工商定或確定的事項通知合同當事人,并附詳細依據。對總監理工的確
22、定有異議的,爭議,按照第 24 條的約定處理。在爭議解決前,雙方應暫按總監理工的確定執行,按照第 24 條的約定對總監理工的確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結果執行。3.6 不實行監理的工程3.6.1 不實行監理的工程,發包人享有第 3.1 款、第 3.4 款監理人的權力,行使監理人的職責。3.6.2 發包人應派駐現場代表,全面履行第 3.2 款、第 3.5 款中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發包人派駐現場的其他,駐現場代表的下,履行第 3.3款中監理的全部職責。3.7 施工現場管理方式工程項目的現場管理是委托監理或發包人自行管理,由合同條款約定。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4.1.1 遵律承包人在履行
23、合同過程中律發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4.1.2 依法納稅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內。4.1.3 完成各項承包工作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根據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實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供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4.1.4 對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負責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4.1.5
24、保證工程施工和的安全承包人應按第 9.2 款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其、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和損失。4.1.6 負責施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的保護工作承包人應按照第 9.4 款約定負責施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的保護工作。4.1.7 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4.1.8 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
25、,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確定。4.1.9 工程的維護和照管工程接收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工程接收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包人為止。4.1.10 其他義務承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4.2 分包4.2.1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4.2.2 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給第三人。4.2.3 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
26、程的標準和規模相適應。4.2.4 按投標函附錄約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2.5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4.3體4.3.1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承擔連帶責任。4.3.2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體協議。4.3.3體牽頭人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并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4.4 承包人項目4.4.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指派項目,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承包人更換項目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更換 14 天前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承包人項目短期離開施地,應事先
27、征得監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4.4.2 承包人項目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負責組織合同工程的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取得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生命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報告。4.4.3 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有承包人的施地管理機構章,并由承包人項目或其代表簽字。4.4.4 承包人項目可以其下屬履行其某項職責,但事先這些的姓名和范圍通知監理人。4.5 承包人的管理4.5.1 承包人接到開工通知后 28 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地的管理機構以及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技術和管理及其資
28、格,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狀況。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施地變動情況的報告。4.5.2 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承包人應向施地派遣或雇傭足夠數量的下列:(1)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技工和的普工;(2)具有相應施工經驗的技術;(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各級管理;4.5.3 承包人安排在施地的主要管理和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承包人更換主要管理和技術骨干時,應取得監理人的同意。4.5.4 特珠崗位的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隨時檢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現場。4.6 撤換承包人項目和其他承包人應對其項目和其他進行有效管理。監理人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承包人項目和其他的,承包
29、人應予以撤換。4.7 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權益4.7.1 承包人應與其雇傭的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時工資。4.7.2 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享有休息和休權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有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4.7.3 承包人應為其雇傭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以及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在遠離城鎮的施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與醫療設施4.7.4 承包人應按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其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
30、行搶救和治療。4.7.5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為其雇傭辦理保險。4.7.6 承包人應負責處理其雇傭因工傷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 工程價款應??畎l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的各項價款應于合同工程。4.9 承包人現場查勘4.9.1 發包人其持有的現場地質勘探資料、水文氣象資料提供給承包人,并對其準確性負責。但承包人應對其閱讀上述有關資料后所作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4.9.2 承包人應對施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并收集有關地質、水文、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應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4.10 不利物質條件4.1
31、0.1 不利物質條件,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地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和污染物,包括水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4.10.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變更的,按第 15 條約定辦理。監理人沒有發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5 材料和工程設備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5.1.1 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和保管。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5.1.2 承包人應按合同條
32、款的約定,將各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監理人審批。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其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5.1.3 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查驗材料證明和,并按合同約定和監理人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檢驗和測試結果應提交監理人,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2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5.2.1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合同條款中寫明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交貨方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等。5.2.2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向監理人
33、報送要求發包人交貨的日期計劃。發包人應按照監理人與合同雙事人商定的交貨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設備。5.2.3 發包人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在約定的時間內,赴交貨地點共同進行驗收。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和保管。5.2.4 發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貨的,承包人不得拒絕,但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或地點的,應事先報請監理人批準,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時間或地點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5.2.6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
34、同要求,或由于發包人發生交貨日期延誤及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5.3 材料和工程設備于合同工程5.3.1 運入施地的材料、工程設備,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工器具與隨機資料,必須于合同工程,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地或挪作他用。5.3.2 隨同工程設備運入施地的備品備件、工器具與隨機資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理人按供貨人的裝箱單清點后共同封存監理人同意不得啟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時,應向監理人提出申請。5.4使用不的材料和工程設備5.4.1 監理人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材料或工程設備,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更換。監理人更換后再
35、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5.4.2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即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在工程中繼續使用不的材料和工程設備。5.4.3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拒絕,并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6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6.1.1 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監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理人批準。6.1.2 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
36、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的,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6.2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在合同條款中約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理人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6.4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于合同工程6.4.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入施地的所有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地建設的臨時設施應于合同工程。監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中的運出施地或挪作他用。6.4.2 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據合同進度計劃撤走
37、閑置的施工設備。7 交通7.1 道路通行場外設施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根據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地的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有關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上述手續。7.2 場內施工道路7.2.1 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維修、養護和管理發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相應費用。7.2.2 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發包人和監理人使用。7.3 場外交通7.3.1 承包人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等由承包人承
38、擔。7.3.2 承包人守有關交通,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由承包人負責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7.5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因承包人造成施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7.6 水路和航空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用于水路和航空,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
39、和飛機等。8 測量放線8.1 施工網8.1.1 發包人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資料。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根據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工程測量技術規范,按上述基準點(線)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測設施工網,并在合同條款約定期限內,將施工控制網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批。8.1.2 承包人應負責管理施工網點。施工網點丟失或損壞的,承包人應及時修復。承包人應承擔施工網點的管理與修復費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將施工網點移交發包人。8.2 施工測量8.2.1 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8.2.2 監理人可以指
40、示承包人進行抽樣復測,當復測中發現錯誤或出現超過合同約定的誤差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或補測,并承擔相應的復測費用。8.3 基準資料錯誤的責任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發包人提供上述基準資料錯誤導致承包人測量放線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損失,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上述基準資料明顯錯誤或疏忽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8.4 監理人使用施工網監理人需要使用施工網的,承包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人不再為此支用。9 施工安全、治安和環境保護9.1 發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9.1.1 發
41、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監理人按合同約定的監督、檢查承包人的實施,組織承包人和有關進行安全檢查。9.1.2發包人應對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承包人造成發包人工傷的,承包人承擔責任。9.1.3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損失:(1)工工程的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損失;(2)由于發包人在施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9.2.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執行監理人有關的指示,并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按合同約定的內容,編制施工安全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9.2.2 承包人應加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
42、,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器材,與腐蝕性材料和其他品的管理,以及對作業和工程施工等作業的管理。9.2.3 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安全標準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加強對承包人的安全教育,并手冊和勞動保護用具。9.2.4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制定應對災害的緊急預案,報送監理人審批。承包人還應按預案做好安全檢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資和器材,切實保護好有關的人身和安全。9.2.5 合同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守有關規定,并包括在相關工作的合同價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確定。9.2.6 承包人
43、應對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包括分包人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發包人造成承包人工傷事故的,發包人承擔責任。9.2.7 由于承包人在施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傷亡和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9.3 治安9.3.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與當地部門協商,在現場建立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統一管理施地的治安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職責。9.3.2 發包人和承包人除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維護施地的治安外,還應做好包括生活區在內的各自管轄區的治安工作。9.3.3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工程開工后,共同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并制定應對突發治安的緊急預案。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
44、生、等,以及群毆、械斗等突發治安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向當地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當地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盡量減少損失和避免傷亡。9.4 環境保護9.4.1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履行合同約定的環境保護義務,并對法律和合同約定義務所造成的環境破身和財產損失負責。9.4.2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環保工,編制施工環保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9.4.3 承包人應按照批準的施工環保措施計劃有序地堆放和處理施工廢棄物,避免對環境造成破壞。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棄置施工廢棄物造成妨礙公共交通、影響城鎮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壞周邊環境,或
45、者影響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應承擔責任。9.4.4 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維護排水設施,并進行水土保護,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質災害。9.4.5 承包人應按飲用水管理標準定期對飲用水源進行監測,防止施工活動污染飲用水源。9.4.6 承包人應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和廢油的,努力降低噪聲,粉塵和廢氣濃度,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9.5 事故處理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傷亡和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妥善保管有
46、關證據。發包人和承包人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10 進度計劃10.1 合同進度計劃承包人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說送監理人。監理人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已得到批準。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稱合同進度計劃,是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承包人還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編制更為詳細的分階段或分項進度計劃,報監理人審批。10.2 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不論何種造成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 10.1 款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可以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并附有關
47、措施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指示,承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監理人在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11 開工和竣工11.1 開工11.1.1 監理人開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監理人在發出開工通知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工期自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計算。承包人開工日期后盡快施工。11.1.2 承包人應按第 10.1 款約定的合同進度計劃,向監理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經監理人審批后執行。開工報審表應詳細說明按合同進度計劃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臨時設施、材料設備、施工等施工組織措施的落實
48、情況以及工程的進度安排。11.2 竣工承包人第 1.1.4.3 目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工程。實際竣工日期在接收中寫明。11.3 發包人的工期延誤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和監理人的下列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需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按照第 10.2 款約定辦理。(1)增加合同工;(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發包人遲延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的;(4)因發包人導致的暫停施工;(5)提供圖紙延誤;(6)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7)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地;(8)發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其
49、他。11.4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由于出現合同條款規定的異常惡劣氣候的條件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誤由于承包人,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工作,或監理人認為承包人施工進度 不能滿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加快進度,并承擔加快進度所增加的費用。由于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在合同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修補缺陷的義務。11.6 工期提前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議能夠給發包人帶來效益的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協商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和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條款約定的相應獎金。12暫停施工12.1 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因下列暫停施工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1)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暫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暫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引起的暫停施工;(5)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承擔的其他暫停施工。12.2 發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由于發包人引起的暫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12.3 監理人暫停施工指示12.3.1 監理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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