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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資產委托經營(管理)試行辦法(送審稿)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公司的資產委托經營和管理,建立健全資產委托經營和管理體系,進一步明確資產委托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責、權、利關系,規范資產經營和管理行為,提高資產運營效率,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發展,實現集團公司資產保值增值,依據國有資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集團公司按照“權責明晰化、資產集約化、管理規范化、使用市場化”的原則,建立健全資產委托運營和管理機制。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集團公司權屬土地、房產等不動產及其附屬或關聯資產的委托經營和管理。根據資產形成來源不同,可分為自有經營性不動產和城建

2、項目附屬不動產兩大類,其中:(一)自有經營性不動產,是指集團公司利用企業自身經營發展形成的資金、債權等資產購置形成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及其附屬關聯資產,或是市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以出資、劃轉或是轉讓等方式給予集團公司,并明確集團公司可用于企業自身經營發展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及其附屬關聯資產;(二)城建項目附屬不動產,是指集團公司在承建政府投資項目過程中形成的需自主經營管理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以及因征拆、建設等原因形成的未隨項目建成部分移交的土地、房產等剩余不動產。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委托經營和管理,包括授權經營、委托代管以及租賃經營三種形式:(一)授權經營,是指集團公司將資產委托給相關單位進行

3、經營,收取經營收入或是收益,并根據資產運營情況支付其服務費用和績效獎勵;(二)委托代管,是指集團公司將資產委托給相關單位進行看管,并根據資產保全和運轉情況支付其服務費用;(三)租賃經營,是指集團公司將資產租賃給相關單位進行經營,并收取相應租金。第二章 資產委托管理機構及職責第五條 集團公司董事會是集團公司資產委托經營和管理行為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依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本辦法規定,審議批準或授權審批集團公司資產委托經營和管理事項,并按規定報市國資監督管理機構等相關管理部門審批或備案。第六條 資產管理部門是集團公司資產委托經營和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集團公司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

4、導、協調和督促受托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組織開展資產委托經營和管理工作。其中:(一)資產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組織擬訂、修改集團公司資產委托經營管理制度及其實施細則;負責組織開展資產委托經營或管理單位的選擇、更換及其經營(管理)績效考核;負責組織開展委托資產的移交和收回;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和下達委托資產的年度經營或管理計劃及其調整方案;負責跟蹤、匯總和分析委托資產數量和價值等基礎信息以及日常運營和管理情況;負責組織審核委托資產的轉讓、報廢和報損等處置事項;負責組織審核委托資產的大中修、更新、改(擴)建以及裝修等后續支出事項;(二)計劃財務部門主要負責組織開展自有經營性委托資產財務核算和稅務

5、處理相關管理工作;參與自有經營性資產委托經營和管理單位選擇、更換或其經營管理績效考評,負責其中涉及財務管理內容的審查;負責自有經營性委托資產的處置以及大中修、更新、改(擴)建和裝修等后續支出事項中涉及財務管理內容的審核。(三)城建資金管理中心主要負責組織開展城建項目附屬委托資產財務核算和稅務處理相關管理工作;參與城建項目附屬資產委托經營和管理單位選擇、更換或其經營管理績效考評,負責其中涉及財務管理內容的審查;負責城建項目附屬委托資產的處置以及大中修、更新、改(擴)建和裝修等后續支出事項中涉及財務管理內容的審核。(四)投資發展部門主要負責委托資產年度經營管理計劃和績效考評中涉及投資管理內容的審查

6、;參與審核受托單位報送集團公司審批的委托資產大中修、更新、改(擴)建以及裝修等后續支出事項;參與審查委托資產的轉讓、報廢和報損等處置事項;(五)項目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組織清查和匯總集團公司城建項目中可移交進行統一委托經營或管理附屬不動產;負責會同資產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城建項目代建單位和受托單位辦理相關可委托經營或管理城建項目附屬不動產的移交和接收手續;負責督促和指導相關代建單位解決已移交委托經營或管理城建項目附屬不動產的遺留問題;負責組織相關代建單位做好集團公司城建項目中未移交進行統一委托經營或管理的附屬不動產管理(未經集團公司批準,未移交集團公司進行統一委托經營或管理的城建項目附屬不動產,原則

7、上不得進行經營);(六)內部風險控制部門主要負責監督和指導受托單位建立健全資產委托經營管理內控體系;負責定期、不定期的組織開展集團公司資產委托經營管理情況的專項審計;參與資產委托經營管理單位的選擇和更換,負責其中涉及內部風險控制工作的審查;參與委托資產的移交、收回、處置以及大中修、更新、改(擴)建以及裝修等后續支出事項的審核,負責其中涉及內部風險控制和管理內容的審查。第七條 受托單位是委托資產的直接實際經營和管理主體,負責按照集團公司資產管理相關制度以及委托經營管理協議要求,組織開展委托資產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一) 確保受托期間委托資產的完整、安全;(二) 擬訂和實施委托資產年度

8、經營管理計劃;(三) 依照本辦法和集團公司相關管理制度規定,將關系委托資產所有者權益的重大事項上報集團公司審批;(四) 負責委托資產的巡查、清點、招商、出租、日常維護保養(小修)等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五) 按照集團公司審議意見,組織實施委托資產的轉讓、報廢和報損等處置事項,以及委托資產的大中修、更新、改(擴)建以及裝修等后續支出事項;(六) 負責建立健全委托資產日常經營管理制度、工作體系和管理臺賬,及時、全面和準確的反映委托期內資產經營管理情況;(七) 根據集團公司和委托經營管理協議要求,及時足額上繳資產委托經營收入、收益或租金;(八) 負責建立委托資產經營管理專賬專戶,依法依規開展開展會計核

9、算和稅務處理工作。第三章 資產委托及移交第八條 集團公司原則上從所屬全資或控股企業中選擇確定資產委托經營管理單位。第九條 集團公司按以下程序確定委托資產受托單位:(一)資產管理部門根據集團公司資產委托經營意見,通過集團公司網站或OA系統等渠道,發布資產委托經營信息及受托單位遴選方案;(二)意向受托單位向集團公司提交企業經營資質、業績證明以及委托資產經營管理方案;(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經營管理方案和協議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議、董事長審批;(四)根據公司審批意見,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受托單位與集團公司簽署資產委托經營管理協議,辦理相關委托資產移交手續。第十條 集團

10、公司與受托單位簽訂的資產委托經營管理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擬委托資產基本情況;(二)擬委托資產類型;(三)擬委托經營管理方式和期限;(四)委托資產經營管理收入繳交和成本支付要求;(五)委托經營管理資產服務費用和績效獎勵計算標準以及支付方式(如涉及);(七)資產委托經營管理要求。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資產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委托資產占有單位與選定受托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擬委托資產沒有或是未明確占有單位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調資產所在單位履行占有單位職責。第十三條 擬委托資產占有單位移交資產時,應編制資產明細清單,逐項說明擬委托資產的數量、價值、坐落、規劃用途、利用

11、現狀等基本信息,并提供相應權證、賬簿、工程技術文件、建造或維修協議等相關資料。擬移交資產正在經營或以往有經營的,委托資產占有單位同時提供相關經營收支、債權債務、合同協議和會計賬簿等相關經營管理資料。第十四條 受托單位會同委托資產占有單位,對照資產明細清單逐一核對擬移交資產實物及相關臺賬和資料,清理擬移交資產可能存在的產權瑕疵、債權債務等遺留問題,填寫委托資產移交單。集團公司資產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作為監督方參與委托移交過程。各方確認蓋章后,完成委托資產的移交。對委托資產存在的產權瑕疵等遺留問題,原則由委托資產原占有單位負責解決,受托單位積極配合和提供支持。第十五條 資產委托經營管理單位的變更,

12、按照本章選擇確定受托單位的程序和規定辦理。第四章 委托資產監管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委托資產監管實行分級授權、計劃管控、分類管理、獨立核算和績效考核制度。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對下列涉及委托經營管理資產所有者權益的重大事項進行審批管理:(一) 委托資產經營管理制度及其實施細則的制定和調整;(二) 委托資產年度經營(管理)計劃的制定和調整;(三) 委托資產的大(中)修、更新、改(擴)建、裝修以及權證辦理等后續支出;(四) 委托資產的征拆、轉讓、報廢和報損等處置;(五) 以集團公司名義開發商品房的出售;(六) 委托資產對外出租超過10年(住宅類直管公房出租給有公房承租資格的自然人除外);(七) 已出租委托

13、資產的轉租;(八) 授權經營資產和委托代管資產年度經營(管理)計劃外的委托管理成本支出事項;(九) 其他有關委托資產所有者權益的重大事項。第十八條 委托資產其他日常經營管理活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辦法以及集團公司與受托單位簽訂的委托經營管理協議規定,由受托單位自行研究決策;相關經營管理情況按季度報集團公司資產管理部門統計匯總。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對委托資產實施年度計劃管理。受托單位要按照集團公司年度委托資產經營(管理)計劃編制要求,編制所管理委托資產的年度經營或是管理計劃,詳細說明委托資產收入和成本支出的組成及其計算依據。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受托單位提

14、交的委托資產年度經營(管理)計劃進行匯總審核,經分管領導審查后,報集團公司黨委會研究,總經理辦公會審議,董事會決策。第二十一條 受托單位按照集團公司審批確定的委托資產年度經營(管理)計劃,組織開展委托資產的經營管理工作。其中:(一)涉及委托資產處置、投資等影響集團公司所有者權益的重大事項,受托單位董事會研究決策后,根據部門職責分工,由資產管理或投資發展等部門按照集團公司資產處置和投資管理等相關管理制度規定,提請集團公司審批決策。(二)涉及出售以集團公司名義開發的商品房,由受托單位向集團公司提出銷售方案,由資產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初審,并報集團公司審議批準。集團公司原則上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

15、回復受托單位。(三)涉及集團公司所屬土地、房產等不動產的權證辦理,受托單位研究形成意見后,由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初審,報分管領導審批。集團公司原則上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回復受托單位。(四)資產對外出租期限超過10年、轉租已出租委托資產,受托單位研究形成意見后,由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初審,報分管領導審批(集團公司審批確定委托資產受托單位時已同意的除外)。集團公司原則上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回復受托單位。(五)授權經營資產和委托代管資產年度經營(管理)計劃外的委托管理成本支出事項,受托單位研究形成意見后,由資產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初審,分管領導審核,報黨委會研究討論,總經理辦公會審議,董事會決策。(

16、六)委托資產發生突發事件或受突發事件影響,急需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時,由受托單位按相關資產應急管理預案組織實施,同時將相關應急處理工作和費用支出情況及時上報集團公司。集團公司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實施細則和應急管理等規定,由資產管理或應急管理等相關職能部門提請公司主要領導緊急批示處置,事后提請集團公司黨委會和董事會按程序予以追認。涉及受托單位墊付資金的,由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初審,分管領導審查,報總經理審核和董事長審批后將相關費用返還受托單位。第二十二條 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和資產委托范圍發生重大變動等原因導致年度經營(管理)計劃難以完成,受托單位可向集團公司申請調整委托資產年度經營(管理)計

17、劃。具體經營(管理)計劃調整程序,按照本章第二十條委托資產年度經營(管理)計劃制定程序執行。第二十三條 受托單位應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委托資產年度經營(管理)計劃執行情況,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集團公司要求,及時提交委托資產運營管理情況分析報告以及財務、統計報表信息;(二)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資產委托運營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各類重大突發事項,確保委托資產安全。第二十四條 集團公司建立自有經營性資產和城建項目附屬資產委托經營(管理)專用帳套,同時設立資產委托經營(管理)收支專戶,對委托資產經營管理收入(收益)和支出實行分類管理和獨立核算。第二十五條 根據委托資產類型、內容和委托經營管理方式的不同,

18、集團公司采取收支兩條線或是收益繳交等方式,對委托經營管理資產收入和支出進行管理。具體收入支出管理方式和資金管理要求,按照集團公司與受托單位簽訂的委托資產經營管理協議以及集團公司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 集團公司建立委托資產經營管理考核機制,對委托資產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并根據考核情況支付受托單位服務費用和績效獎勵。第二十七條 每年度結束2個月內,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集團公司相關部門,會同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受托單位上一年度經營管理計劃完成及委托資產保全情況進行考核。相關考核結果報集團公司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確認。第二十八條 受托單位年度實際經營收入和委托管理成本,同比計劃目標偏差超過

19、10%的,受托單位應在年度績效考核時書面說明偏差產生原因,報集團公司審議。第五章 委托資產日常經營管理第二十九條 受托單位享有委托資產的自主經營管理權,負責委托資產的日常經營管理。第三十條 受托單位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委托資產經營(管理)協議約定,落實人員、設施設備和資金,建立健全內部委托資產的管理制度和工作體系。第三十一條 各受托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本單位委托資產經營管理專賬專戶的核算和管理,并接受集團公司的檢查和指導。第三十二條 根據與集團公司簽訂的委托資產經營管理協議約定,受托單位以自營或是對外出租等方式運營管理委托經營資產,并簽署相關合同和協議。相應收入和支出管理,按照本辦

20、法第二十四和二十五條以及集團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 受托單位選擇確定潛在承租單位,原則上應通過公開招標或自主遴選等方式選擇確定。第三十四條 受托單位對外出租委托資產時,相關資產經營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按政府定價執行。未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委托資產,受托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委托資產市場價值,并作為確定資產出租價格的參考依據。相關評估機構的選擇、評估結果的確認和使用,按照集團公司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執行。第三十五條 受托單位對外出租委托資產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住宅類直管公房出租給有公房承租資格的人除外)。出租期限超過10年的委托資產出租項目,受

21、托單位研究形成意見后,由資產管理部門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4款規定,組織審查和報批。第三十六條 委托資產出租期滿需繼續出租給原承租方的,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對委托資產的租賃價值重新進行評估或是協商。資產繼續出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原期限,繼續出租價格原則上不低于經備案的評估價格。第三十七條 委托資產出租后原則上不允許轉租。確需轉租的,受托單位研究形成意見后,由資產管理部門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4款規定,組織審查和報批。第三十八條 受托單位應定期、不定期盤點和檢查巡視委托資產,落實和維護集團公司資產所有者權益,保證委托資產安全。委托期間,委托資產出現嚴重損毀,影響受托單位經營管理的,受托單位應及時向集團公

22、司書面報告損毀情況。集團公司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委托專業機構出具資產鑒定報告,甄別事故原因和責任主體,評估相關恢復或修復費用,會同相關部門提出資產處理意見,并參照集團公司資產處置管理相關規定報集團公司批準。集團公司決定不修復或更新相關委托資產時,可與受托單位協商提前終止委托經營管理協議。第三十九條 委托資產恢復或修復費用原則由集團公司負責,但認定是受托單位管理責任的除外。集團公司有權就受托人管理不善引起的資產損毀和破壞事項,提前終止委托經營管理協議,并依法追究受托單位的經濟和法律責任。第四十條 委托期間,委托資產因全部或者部分被政府部門征收/征用而不具備委托經營管理條件的,經雙方協商一致,集團公司

23、與受托單位可提前終止委托經營管理協議,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相應資產被征用而獲得的補償歸集團公司所有或按與受托單位以及承租方簽訂的合同約定進行分配;國家相關征收法律法規對資產征收補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具體負責委托資產征拆補償洽談工作的受托單位,經組織專題審議研究,集團公司可按所取得補償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受托單位代辦費用(不超過補償收入的5%)。第四十一條 委托經營管理期間,因委托資產發生對外投資、轉讓、劃轉、置換、捐贈、清算等涉及第三方且影響委托資產正常經營管理的事項時,集團公司應及時通知受托單位,就繼續委托經營管理事項進行協商,妥善解決相關問題。第四十二條 委托經營管理期滿且雙方無續簽意向情

24、況下,受托單位應將委托資產(含期初移交資產和委托期內新增應歸屬集團公司的資產)及相關文件資料清點造冊,移交給集團公司。集團公司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計劃財務部門、內部風險控制部門等相關部門(必要時,可聘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會同受托單位對委托資產數量、價值及相關材料等事項進行清點確認,完成資產回收手續。對委托經營(管理)期間因受托單位過錯造成的委托資產價值減損或資產流失,受托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六章 責任追究第四十三條 集團公司將受托單位執行本辦法的相關情況作為考核指標,列入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領導人任期考核范疇。第四十四條 受托單位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一)在管理工作中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二)侵占、挪用委托資產;(三)在資產經營管理過程中,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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