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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作者: 來源: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4-08-10 湘政函2014113號 HNPR201400030 岳陽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審批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請示(岳政20143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二、你市要強化依法行政觀念,進一步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機制,確保征收程序合法,補償安置到位,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
2、合法權益。 三、你市要切實加強對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管理,妥善安置好被征地農民,確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附件: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8日 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
3、第256號)、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以下簡稱征拆工作),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其原有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非農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所有土地,其補償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涉及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
4、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本轄區內征拆工作。 市轄區人民政府(含屈原管理區管委會)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征拆過程中的具體事務性工作。 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風景區范圍內征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各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國家征地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
5、市行政區域內征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發改、財政、審計、物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規劃、房產、住房城鄉建設、民政、衛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司法、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并組織進行現場調查核實,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按規定撥付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以下簡稱征拆資金),責令限期騰地等工作。 市城區的征拆資金概算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統一審查;縣(市)及屈原管理區的征拆資金概算由相應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查,按規定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查的除外。 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前
6、,應當將征拆資金概算總額的80%存入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國土資源部門征拆資金專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前,征拆資金應當全額存入征拆資金專戶,專款專用。征拆資金未按規定繳納到位的,不得實施征地。 第五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全市統一的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不得擅自變更。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征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研究處理征拆工作中的重大難點問題。 第六條 建立征拆補償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全市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依據有關規定定期對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調整,具體調整周期和
7、幅度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征地補償標準執行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征拆工作信息公開和查詢制度,征地批復、范圍、補償、安置等相關信息要依法接受查詢。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征拆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九條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在土地調查紅線確定后,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以及申請聽證的途徑、聯系方式等,在擬征地所在的鄉鎮(
8、街道)、村(社區)、組發布預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對涉及房屋拆遷的,應將公告張貼至擬拆遷的具體房屋。 第十條 發布預征地公告后,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組織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需拆遷的房屋及附屬設施和青苗進行現狀調查?,F狀調查結果應當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確認。被征地農民要求聽證的,應及時按程序組織聽證,聽取意見并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合理要求。 現狀調查工作結束后,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應當根據調查確認的結果和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編制項目征拆資金概算報
9、告,報市、縣(市)或屈原管理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審查意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 第十一條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在發布預征地公告的同時,應當書面通知當地公安、工商、稅務、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房產、農業、林業、畜牧水產等有關部門,自公告之日起,在擬征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土地轉讓、房地產抵押及土地登記發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以及刑滿釋放人員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四)改變房屋與土地用途,或以擬被
10、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注冊登記和發證手續; (五)辦理休閑農莊、特種養殖相關手續; (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到期的除外; (七)其他有礙征拆工作的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自預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預征地公告程序完成后,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申報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經批準后,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征地信息在政府門戶網站上發布,并在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組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將批
11、準征地的機關、文號、用途、時間和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和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方式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戶主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土地權屬證明、房屋所有權證、他項權利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登記的,可將調查確認結果或調查結果資料作為征地拆遷補償的依據。 第十四條 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鄉
12、鎮(街道)、村(社區)、組公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舉行聽證。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有關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在
13、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按規定足額支付到位,并將被征收人的集體土地所有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相關權證收回并報相關部門統一變更或注銷。未足額支付到位的,被征收人和其他權利人有權拒絕騰地。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行兩榜公示制度: (一)被拆遷人基本情況公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后,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應當將被拆遷人的情況進行公示。 (二)拆遷補償安置審核結果公示。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根據被拆遷人情況的公示或復查結果,結合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編制房屋及其內外設施拆遷補償和購房補助計算清冊,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后公示。
14、;兩榜公示須在村務公開欄、政府門戶網站等媒介上公示。兩榜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被拆遷人申請復查的,應當在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并將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明確復查答復時間)。 第十七條 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根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審核公示結果,制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并按相關規定送達被拆遷人。 第十八條 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根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和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將房屋拆遷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遷人,同時將被拆遷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收回并
15、報相關部門注銷。被拆遷人拒不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拆遷補償費用,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應當以被征拆人的名義專戶儲存并書面告知。 被拆遷人收到補償款后,按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時間騰地交房的,由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驗收后,將拆遷騰地獎金存入被拆遷人的賬戶。 第十九條 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采取照相、攝像等方式,將預征地公告、土地、房屋、青苗、附屬設施等調查確認結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被拆遷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兩榜公示情況進行證據保全。 第二十條 征地拆遷補償款足額支付后,被征
16、收人或被拆遷人拒不按期騰地的,由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騰出土地;逾期不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被征收人或被拆遷人對限期騰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二十一條 征地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在征收專業菜地、專業魚池(塘)時,征地標準分別按鄰近水田征收補償標準的1.8、1.5倍執行。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屬設施按集體
17、土地上青苗和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規定實行包干補償。補償面積剔除宅基地及其他集體建設用地面積。 林業、農業、工商等部門依法批準的大型苗木、花卉等基地,按苗圃、花卉搬遷補償標準規定給予搬遷補償。果園、茶園等青苗按果園、茶園青苗補償標準規定予以補償。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墳墓的,按墳墓遷移補償標準規定予以補償。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組織公安、規劃、國土資源、房產、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岳陽市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合法性認定,并予以公示。 對房屋合法性認
18、定有異議的,被拆遷人應當在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申請復查,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后予以認定。被拆遷人對認定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被拆遷房屋以合法性認定公示結果為依據,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規定予以補償。被拆遷人的房屋內外附屬設施按認定公示的合法住房建筑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包干補償。被拆遷人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的,給予8000元的辦證補償。經補償后,房屋及附屬設施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組織拆除。 第二十五條
19、160;自預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土地上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搶種林木、搶建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搶裝飾(修)等,征地拆遷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有關批準文書中注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二)農業生產用房、臨時建(構)筑物的裝飾裝修; (三)拆舊建新房屋的批準文書中明確要求應當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危房及相關附屬設施; (四)已廢棄的生產、生活設施; (五)被認定為違法違規的建筑物及附屬設施。 第
20、二十七條具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用地手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的工商業主,其生產、營業性用房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購標準的2倍予以補償(包括停產停業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因拆遷應補償的一切費用),其非生產、營業性用房(辦公、生活用房)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購標準的1.5倍予以補償,補償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二十八條 村(居)民將住宅房屋改為生產、營業性用房,且辦理了合法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
21、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購標準增加20予以補償(包括停產停業工資及核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內設施運轉、處置等一切費用),未辦理合法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不予增加補償。 第二十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有養殖用房的農業設施用地,除按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補償外,另按養殖用房合法建筑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的補償(含轉移費、停產損失和設施補償等)。 未經依法批準的有養殖用房的農業設施用地,其房屋及設施不予補償,但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的,可按養殖用房實際建筑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貼。 第三十條拆遷學校、醫院、寺廟、教堂等公益事業用
22、房,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購標準的1.5倍予以補償。 拆遷從事農業的合法生產性用房,參照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購標準的60%予以補償(缺項不扣)。 拆遷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排水、燃氣等設施,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予以補償,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遷有合法用地手續的預制場、磚廠、砂石場、停車場、貨場等生產生活性用房及設施,按評估價(包括房屋、設施的重置價格,設備拆除、安裝、搬運及一年停產停業損失等一切費用)予以補償,手續不齊全的按評估價60%
23、補償。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的,給予實際補償額5%的獎勵。補償后不再另行安置。 征拆灌溉水塘必須重建的,按正常蓄水量15元/立方米的標準向擁有水塘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支付造塘費。 第三十二條 對積極參與、協助征拆工作的村(居)委會,按征地拆遷誤工費補助標準規定計提誤工補助。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人的搬家費和過渡費按搬家、過渡費補償標準規定予以補償。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規定時間內搬家騰地后,按被拆遷房屋(臨時建筑、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積給予 3
24、00元/平方米的獎勵。 第三十五條 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在編制項目征拆資金概算報告時,按征拆資金概算總額的7%計提不可預見費。 第五章 住房安置補助 第三十六條市中心城區(含岳陽樓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臨港產業新區、南湖風景區)、縣(市、區)城關鎮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原則上實行住房貨幣安置,其他區域主要采取安置房安置或宅基地遷建安置。 市中心城區住房安置補助按市中心城區購房補助標準規定執行,各縣市區住房安置補助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據當地經濟條件依法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執行
25、。 另外,實行宅基地遷建安置的人員,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規定的遷建標準獲得補償后,選擇異地重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標準給予建房補助。 第三十七條 住房安置補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同一棟房屋中居住的,只對具有合法批準或登記手續的權利人進行補助。 (二)被拆遷人有多處被拆遷房屋的,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相關待遇。 第三十八條采取宅基地遷建安置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宅基地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有關手續原則上由各縣市區征拆工作具體實
26、施單位承辦。土地報批及宅基地“三通一平”等費用列入項目征拆成本。 (二)被拆遷人符合遷建條件的,按3萬元/戶的標準給予建房補貼。 (三)被拆遷人不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不享受宅基地遷建安置政策。 (四)遷建安置要優先利用空閑地和閑置宅基地,結合新農村、中心村和小城鎮建設、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遷建用地。 第三十九條 符合住房安置補助條件的無力購(建)住房的孤兒、五保戶、殘疾人,經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確定并經公示無異議后,另行給予5萬元/戶的購(建)房補貼。 第六章 &
27、#160;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被拆遷人采取偽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權屬、人口等證明材料及其他違法行為騙取補償或補助的,應當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追回違法所得并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敲詐勒索財物的; (二)強攬工程建設的; (三)煽動、組織或參與鬧事,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阻礙征拆工作,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28、。 第四十二條 國土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物價、財政、民政、規劃、公安、房產等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相關工作人員在征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有關術語解釋 (一)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
29、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二)本辦法所稱村(居)民或農業人口,是指戶口依法登記在村(居)委會,在所在村(社區、場)具有承包土地資格和履行義務,依法承包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并參與集體財產分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三)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是指依法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農村村民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補償費和不可預見費等。 (四)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上附屬設施,是指被征收土地上使用不同材質建造的水利設施、道路、溝渠
30、、橋涵、護坡、擋土墻、溫室大棚及其他為農業生產生活服務的設施。 (五)本辦法所稱房屋內外附屬設施,是指被拆遷人的房屋庭院內外所有花卉苗木、零星果木樹木、房屋樓頂和室外廣告牌、無線電發射裝置和機房、各類材質圍墻、擋土墻、曬谷地坪、排水管溝、機水井、進戶桿線、假山、涼亭、游泳池、觀賞魚池、沼氣池、化糞池等生產生活配套設施以及室內空調、有線電視、電話、網線等。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房屋、附屬設施、青苗補償等標準,除岳陽樓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風景區外,其他各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不低于本辦法規定標準80%的前提下,依法制定補償標準報市人民
31、政府備案后執行。 第四十五條 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實施征地過程中,按有關規定征收、計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及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未發布公告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集體土地上青苗和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2.苗圃、花卉搬遷補償標準 3.果園、茶園青苗補償標準 4.墳墓遷移
32、補償標準 5.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 6.征地拆遷誤工費補助標準 7.搬家、過渡費補償標準 8.市中心城區購房補助標準 附件1 集體土地上青苗和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土地類別 包干補償標準 補償要求 青苗補償 附屬設施 水田 3500 4000 1.集體土地上青苗和附屬設施補償款依據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的調查確認結果支付給所有權人。 2.集體土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屬設施按該土地類別的
33、征地面積計算補償。 3.集體土地上無附屬設施的,按該土地類別附屬設施補償標準的50%補償。 4.水田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補償標準的50%補償,插秧后按100%標準補償。藕田參照執行。 5.旱地作物冬、春季青苗按50%補償,夏秋季按100%補償。 6.耕地荒蕪的,不給予青苗補償。 7.專業菜地:指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農業部門登記造冊,專業用于種植蔬菜的土地。智能、幼苗大棚等高投入的設施按評估價值予以補償。 8.專業魚池(塘):指沒有灌溉任務,修建規范,增氧、護坡等配套設施齊全,平均深度1.5米以上且專門用于水產養殖(含特種名貴
34、養殖)的魚池(塘),特種名貴養殖由市、縣市區畜牧水產部門予以認定。專業魚池(塘)以外的水塘按鄰近水田的50%予以補償。需移塘養殖的,其青苗補償費增加0.5倍(包括移塘的人工工資、車輛運輸、移塘損失等一切費用)。 9.房前屋后自留菜地按專業菜地的80%給予青苗補償,不給予設施補償。 10.種植在土地坡度大于5度以上的青苗,計算補償面積時,原則上以實際丈量面積為準,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實地丈量,則按征地紅線圖上的測算面積增加10%的坡比系數。 11.專業蘆葦地參照鄰近水田補償標準予以補償(有專業管理機構,溝渠、道路等設施齊全,且有相應的附屬產品加工場所等)。 專
35、業菜地 5000 8000 專業魚池(塘)(含特種養殖業) 5000 8000 旱地 2500 2000 林地 天然林 1000 500 人工林 2000 1000 未利用地 (不區分青苗補償和附屬 設施補償) 1000 附件2 苗圃、花卉搬遷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品種 規格 合理種植密度 (株/畝)
36、補償標準 備 注 胸徑 高度 各 種 苗 圃 1米以下 2800-3000 4800 1.苗圃經營種植單位或個人必須具有林業、園林、工商等相關職能部門核發的經營許可證及相關證照;手續不齊全的按補償標準的70%予以補償。 2.本補償標準包括苗木移栽的人工工資、車輛運輸(含吊車)、移栽損失、處置等一切費用。 3.種植密度低于標準要求的按合理密度折算系數予以補償(實際密度÷合理密度均值×補償標準)。
37、0;4.異地移植的地點由被征地單位(個人)自行解決,不另補償其他費用 5.設施補償費按該苗圃種植前土地類別進行補償。 4厘米以下 1米以上 800-1000 5800 4-9厘米 600-700 8700 10-19厘米 300-450 14000 20厘米以上 150-200 25000 花 卉 5500 附件3 果園、茶園青苗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生長期
38、160;補償單價 種類 苗期 定植期 始果期 盛產期 桔、梨、柚 1200 2800 8000 14000 桃、李、棗、椒子等 1000 2400 5000 10000 茶園 800 1600 3800 8500 葡萄、提子 3000 5000 10000 草莓、西瓜等 5000 藥材 6000 備
39、; 注 1.桔樹等果樹的栽種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栽培技術規定;上述補償中包括套種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補償。 2.桔、桃、李、柚等合理栽植密度6080株/畝;茶蔸合理栽植密度600800株/畝。 3.油茶在茶園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按不同生長期分別上調50%予以補償。 4.兩種或多種果樹及其他經濟作物混栽的,以栽種最多的一種計算補償,其余不另計算補償。 5.設施補償費按該種植前土地類別進行補償。大棚種植的葡萄、提子附屬設施補償按9600元/畝包干補償。 6.苗期:指高度0.5米以下的果樹苗;定植期:將苗
40、期的樹苗按國家相關栽培技術規定進行移植,且高度在0.5米以上1.5米以下的果樹;始果期:指果樹移栽一年以后,開始掛果,但未達到一定產量的果樹;盛產期:果樹生長期已經穩定,每年產果達到一定數量,且果樹冠徑大于2米。 7.上述種類的青苗、設施補償不得與本辦法其他規定重復計算。 附件4 墳墓遷移補償標準 位:元/冢 項 目 補償金額 備 注 混凝土墳 2000 1.遷墳前,征拆工作具體實
41、施單位必須發布遷墳公告。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由墓主親屬將墳墓遷葬到指定地點,并按規定標準補助;逾期未遷者,由用地單位代為處理。 2.城市規劃區內征收土地所要遷移的墳墓,必須嚴格執行岳陽市殯葬改革制度,遷葬地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規劃部門負責確定,其報批和組織實施等相關費用由征(用)地單位負責。 3.烈士、宗教和少數民族墳墓遷移應會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門處理。 4.雙冢墳補償金額增加補償標準的60%。 5.墳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設施的,增加補償標準的30%。 6.麻石、大理石等超上述標準的墳墓按評估價值補償。 磚、石墳 1500
42、160;土墳 1000 尸骨罐 400 附件5 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序號 結構 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 征購補償標準 遷建補償標準 一 磚混 1.主體結構要求 24厘米眠墻或部分24厘米斗墻;標準梁柱;現澆或預制樓梯踏步、預制空心板樓面、屋頂鋼絲網砼、空心板隔熱層或平頂紅瓦屋面、預制板架空;房屋四周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梯間扶手、護欄材質為金屬、木質、磚混等;層高3米。
43、160;2.裝飾(修)及設施要求 室內地面(含防潮層)達到防滑地面磚、花崗巖、大理石或實木、仿實木地板以上裝飾(修)標準;室內墻面貼瓷、刮涂、各類木制板材質墻裙;頂面一級吊頂以上裝飾(修)標準;廚房、洗漱間、廁所墻面貼瓷;外墻正面和兩側為貼面磚,其他為干粘石以上裝飾(修)標準;各類防盜門、塑鋼、鋁合金玻璃窗,各類金屬材質防盜網、各類材質雨蓬;各類材質裝飾(修)門,門窗套為水曲柳或仿櫸木板以上裝飾(修)標準;廚房、洗漱間、廁所內設施齊全,室內水電設施齊全;室內壁柜等生活設施齊全(含室內各類材質間墻)。 1820 1625 說 明 1.房
44、屋主體征購補償標準按1220元/平方米計算,遷建補償標準按1025元/平方米計算,補償標準包括水、電、路三通,宅基地平整,水、電立戶,超深基礎等費用。2.房屋裝飾(修)按600元/平方米計算。 3.房屋主體部分每缺少一項扣減20元/平方米。 4.房屋裝飾(修)部分每缺少一項扣減20元/平方米。 5.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裝飾(修)。 6.以上補償按房屋主體建筑面積計算。 7.磚混一層平頂房按磚混結構房屋補償標準增加10%予以計算補償。 序號 結構 結構、設施
45、、裝飾(修)要求 征購補償標準 遷建補償標準 二 磚木 1.主體結構要求 24厘米眠墻或部分24厘米斗墻;磚石基礎、木架紅瓦屋面、纖維板平頂;房屋四周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層高3.2米。 2.裝飾(修)及設施要求 室內地面(含防潮層)達到防滑地面磚、花崗巖、大理石或實木、仿實木地板以上裝飾(修)標準;室內墻面貼瓷、刮涂、各類木制板材質墻裙;頂面一級吊頂以上裝飾(修)標準;外墻正面和兩側為貼面磚,其他為干粘石以上裝飾(修)標準;各類防盜門,塑鋼、鋁合金玻璃窗、各類金屬材質防盜網、各類材質雨蓬、各類材質裝飾(修)門、
46、門窗套為水曲柳或仿櫸木板以上裝飾(修)標準;廚房、洗漱間、廁所墻面貼瓷,廚房、洗漱間、廁所內設施齊全,室內水電設施齊全、室內壁柜等生活設施齊全(含室內各類材質間墻)。 1400 1220 說明 1.房屋主體征購補償標準按940元/平方米計算,遷建補償標準按760元/平方米計算,補償標準包括水、電、路三通,宅基地平整,水、電立戶,超深基礎等費用。 2.房屋裝飾(修)按460元/平方米計算。 3.房屋主體部分每缺少一項扣減20元/平方米。 4.房屋裝飾(修)部分每缺少一項扣減20元/平方米。 5.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的
47、裝飾(修)。 6.以上補償按房屋主體建筑面積計算。 序號 結構 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 征購補償標準(元) 遷建補償標準 三 土木 1.主體結構要求 磚石基礎、土磚土筑或節磚墻;紅瓦屋面;房屋四周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層高3.2米。 2.裝飾(修)及設施要求 室內地面(含防潮層)硬化達到防滑地面磚、花崗巖、大理石或實木、仿實木地板以上裝飾(修)標準;室內墻面貼瓷、刮涂或各類木制板材質墻裙,外墻正面和兩側粉刷或干粘石以上裝飾(修)標準;頂面一級吊頂以上裝飾(修)標準;各類
48、防盜門,塑鋼、鋁合金玻璃窗,各類金屬材質防盜網、各類材質雨蓬,各類材質裝飾(修)門,門窗套為水曲柳或仿櫸木板以上裝飾(修)標準;廚房、洗漱間、廁所達到水泥墻裙以上標準,廚房、洗漱間、廁所內設施齊全,室內水電設施齊全,室內壁柜等生活設施齊全(含室內各類材質間墻)。 1050 900 說 明 1.房屋主體征購補償標準按650元/平方米計算,遷建補償標準按500元/平方米計算,補償標準包括水、電、路三通,宅基地平整,水、電立戶,超深基礎等費用。 2.房屋裝飾(修)按400元/平方米計算。 3.房屋主體部分每缺少一項扣減20元/平方
49、米。 4.房屋裝飾(修)部分每缺少一項扣減20元/平方米。 5.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的裝飾(修)。 6.以上補償按房屋主體建筑面積計算。 序號 結構 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 補償標準 四 棚屋 1.鋼管或磚柱; 2.部分鋼構檁或木檁; 3.石棉瓦頂或玻璃鋼瓦頂; 4.一面以上自墻或三面寄墻部分自墻; 5.水泥地面; 6.落水檐口高2.6米以上。 160 說
50、0;明 1.棚屋拆除不享受任何獎勵; 2.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中,符合1、2、3、4要求,但不符合5、6要求的按補償標準的80%計算;缺少其中任意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按補償標準的50%計算; 3.集體企業如菜市場、交易中心等大棚按評估價值予以補償。 說 明 一、房屋建筑面積的計算一律以房屋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走廊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有圍護結構的陽臺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柱的走廊、無圍護結構的陽臺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磚混房室外樓梯,如有頂棚則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如無頂棚則按水平投影計算一半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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